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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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时刻绷紧政治纪律之弦 ——党纪学习教育系列谈 2024-08-07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要把政治纪律刻印在心、落实于行,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政治纪律是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必须把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行为,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行为等违纪行为作出规定,为党员干部划出纪律红线,树起了旗帜鲜明讲政治的标准。要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老实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必须始终坚定理想信念、规范政治言行。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始终保持头脑清醒、立场坚定,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要自觉接受约束和监督,做自我革命的标杆,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一言一行,做到在重大斗争考验面前“不畏浮云遮望眼”“乱云飞渡仍从容”。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必须落实到具体行动上来。新修订的《条例》把较为抽象的政治纪律问题予以具象化,进一步明确了处分依据,对党员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行动方面提出了更具体刚性的要求。讲政治不能挂在嘴上、写在纸上,必须要落实到具体行动上、体现在履职尽责上。要正确处理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和立足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的关系,任何具有部门和地方特点的工作部署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真正做到勤勉敬业、担当作为,不折不扣地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作者:黄斌
始终坚持人民至上 坚决维护群众利益 2024-08-06
特邀嘉宾周媛媛 重庆市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副主任韩国良 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陈善武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常委、监委委员 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带领人民不断创造美好生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哪些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怎样把握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与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的界限?新征程上,怎样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本领?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条例》对哪些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的处分规定,如何理解把握?周媛媛: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小事小情更是一面镜子,于细微处见为民情怀、见使命担当。《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是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在其位不谋其政,办事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二是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具体表现为: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正当诉求不上心、不尽力,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人员、部门之间相互推脱,拖拉懒散,敷衍塞责,引发群众不满。三是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具体表现为:党性不强、宗旨意识不牢,在与人民群众的工作联系中缺乏耐心,态度恶劣。比如,面对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四是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具体表现为:责任心不强,落实惠民政策缩水走样,编造虚假情况欺骗上级、欺骗群众,损害群众利益。比如,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五是遇危不救行为。具体表现为:在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敢斗争、临危退缩,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而不去施救和帮助,导致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遭受较重或者严重损失,引发社会关注,给党群、干群关系造成较大或者严重损害。陈善武:群众的事情,只要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就应该及时妥善解决。为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一百二十六条的兜底条款中充实了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慢作为是指党员、干部在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时、在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时,表面上在执行公务处理问题,实际上消极应对、处理缓慢、效能低下、拖拖拉拉、延误时机,对可以及时办理的事项久拖不办、遇到群众亟待解决的问题等待观望、得过且过,导致群众利益受损,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其主要表现有:消极懈怠型,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待群众的诉求和困难不上心、不尽力,行动缓慢、不推不动;推诿敷衍型,不愿担当、害怕担责,存在追求无功无过的消极思想;等待观望型,在面对新任务、新问题时,不主动作为,而是抱着“再等等、再看看”的想法,贻误时机。假作为是指党员、干部表面上是在积极工作为群众解决问题,实际上却是装装样子,做表面文章,没有实际履行职责,也没有真正解决问题或推动工作。假作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是典型的变相不作为,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破坏党和政府形象,损害群众利益。其主要表现有:迎合检查式,在面对某项检查任务时,不考虑任务本身是否完成,而是琢磨怎么在汇报工作或填报资料时显得成绩“好看”;照搬照抄式,对某些涉及群众的工作,不联系本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方案和措施,导致背离工作实际;装模作样式,面对群众亟待解决的矛盾、诉求,表现出认真倾听、认真研究的样子,讲空话、套话、官话,实际上“按兵不动”。在认定党员干部慢作为、假作为违反群众纪律时,要围绕行为要素、有责要素、结果要素三个构成要件综合考量。行为要素是指客观上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表现较为明显,并且有证据证实其可为而不为。有责要素就是综合考量党员、干部的职责责任、履职能力、不可抗力等事由,有证据证实其确实没有履职尽责。结果要素是指由于党员、干部的行为,客观上产生了损害群众利益的后果,综合判断是否应当为此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怎样把握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与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和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的界限?漠视群众利益行为还可能构成哪些违法犯罪?周媛媛: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是指党员、干部对于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或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无动于衷、不当回事,存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是指只注重事物的表象而不愿触及其本质的思想方法和工作作风或者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凭借长官意识、行政手段盲目决策的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制的漠视群众利益属于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制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和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制的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属于违反工作纪律行为,这两类行为均违反了党员、干部在工作中要遵循的行为规则,都与工作中是否正确履职相关联,但这两类行为又存在明显区别: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群众利益,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和不敢斗争、不愿担当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各项具体工作的正常秩序。二是行为特点不同。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主要表现为在涉及群众利益事项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特点是“虚”“浮”,不实事求是,作风漂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等;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的特点是主观上缺乏斗争精神和担当精神,客观上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实践中,一个违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数个处分相当的条款,这时需要我们抓住违纪行为本质,精准定性处置,同时,遵循“特别优于普通”“择一重处”的原则。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时,应当在纪检监察文书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中予以单列表述。韩国良:《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制的漠视群众利益的行为,其主体是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侵犯的客体是党群、干群关系,如果违纪主体同时还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依据规定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乱作为,致使人民群众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根据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对于“重大损失”的判断标准有: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等等。如果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符合政策的诉求等依照规定应该解决、能解决而不解决,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或者故意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给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涉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犯罪。同时,《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还规定了对遇危不救违纪行为的处分。如果党员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的,也可能构成犯罪。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党员干部如果是人民警察,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救助行为但未实施,根据不同的损害后果可能触犯不同的罪名,比如玩忽职守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等。“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以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有何区别?韩国良:《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中规制的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行为,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用虚假的材料、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或者伪造证据等,误导上级、欺骗群众。《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制的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行为,主要是指违反有关规定,对重要事情和重要情况没有按照程序向组织请示报告,包括不按时、不如实请示报告,其违纪行为的本质是党员领导干部没有组织观念、程序观念。这两个违纪行为相比,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为群众利益,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和党的正常工作秩序;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后者要求客观上存在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工作要求,应该向组织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前者不要求必须存在此类请示报告事项。第一百四十条规制的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期间,或者是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期间,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或者为了谋取上级的认可,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或者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等手法,没有实际完成工作任务而在资料、报表中却“完成”工作了。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与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相比,都是采取欺瞒、作假的手段掩盖有关实际情况,但二者也有不同:一是后者没有发生阶段的限制,可以发生在上级检查、视察期间,也可以发生在平时的任何时候;二是这两个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也不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群众利益,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党的请示报告制度。陈善武:实践中,在适用《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时,要精准把握这三类违纪行为在主体、客体、客观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差异。 一是违纪行为在本质上存在差异。群众纪律的本质在于要求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和发展群众利益,因此违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行为本质上是破坏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行为。党的群众工作是党的工作的重要内容,与工作纪律相比,群众纪律在规范党群、干群关系处理、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等方面更具有直接性和针对性。因此,若某一违纪行为同时符合第一百四十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构成要件时,在处分幅度相同的情况下,第一百二十六条可作为特别条款优先适用。二是违纪行为在侵害客体上存在差异。在执纪过程中,精准把握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才能准确适用条款。《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制的违纪行为侵害的客体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以及党群、干群关系,适用于在处理与群众的关系过程中,违纪行为损害的是群众利益。《条例》第六十一条关于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适用于在应当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时,不按规定请示报告,造成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工作情况和个人情况不掌握,进而造成工作上的被动和监管缺失,影响党的权威和团结统一。《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关于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的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党和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适用于党员、干部在具体工作层面、工作内容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等行为。执纪实践中,这几类行为发生竞合时,应当从以上几个方面综合把握、精准定性。比如,某村党支部书记在上级检查农村饮水工程时,为了应付检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如实汇报群众饮水难的问题,导致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饮水难问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损害了群众利益。该村党支部书记的行为表面上看既可适用《条例》第一百四十条,也可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但从本质上看,其行为造成群众饮水困难未得到及时解决,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最终影响的是党群、干群关系,在上级检查时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只是行为表现之一,因此,该行为适用第一百二十六条定性为违反群众纪律更能揭示行为本质。新征程上,怎样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本领?陈善武:作风建设是党的建设的永恒主题,新征程上,必须紧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这个关键加强作风建设,真抓实干,脚踏实地为人民服务。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要做到善学善思。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责任心和使命感教育。党员干部要通过持之以恒地学习强化理论武装。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这对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提升服务群众本领有着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认真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同时,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查找不足、改进不足,从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严守纪律、严以用权,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要做到本领过硬。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不仅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一些党员干部工作方式守旧、化解矛盾的能力欠缺,面对群众反映的棘手问题,消极应对、推诿扯皮。对此,要坚持问题导向,扎根基层、深植群众,听真话、察真情,在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中不断增强做群众工作的本领。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要做到真抓实干。要把群众观念贯穿工作的全过程,始终站在群众的立场上说话办事,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讲究工作实效,提高办事效率,时刻关心群众,时刻为群众排忧解难。要敢为人先、善于破局,主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只有真抓实干,才能真正把为民服务的宗旨贯穿于工作中,落实在行动上,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实绩。周媛媛:新征程上,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为人民服务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树牢服务群众意识。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开展任何工作都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立场,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做好纪检监察工作这个人心工作、群众工作,必须时刻认识到其政治属性,在工作中要突出群众主体、站稳群众立场,以有力监督保障全党同志始终坚守初心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二是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必须深入研究和准确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深入基层,在一线中找准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找对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措施。把化解群众矛盾、解决群众问题、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履职尽责的重点任务,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的关心关爱就在身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三是提升群众工作本领。服务群众既要政治过硬,也要本领高强,群众工作能力是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能力。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在基层一线见世面,长才干,练就“十八般武艺”,以过硬本领把群众的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与时俱进提升监督理念、创新监督手段,聚焦乡村振兴、民生等重点领域重点问题,用“小切口”理念推动精准治理,以数字化手段提升监督质效,构建维护群众利益的长效机制,做好监督、办案、整改、治理的“通篇文章”。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廉洁公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确保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夯实党的执政根基。记者 刘一霖 
以严明纪律锻造高素质干部队伍 2024-08-06
严明的纪律是百年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干部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党纪学习教育到了纵深推进的关键时点,我们要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党员干部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全面加强“三支队伍”建设,加快打造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先行者”新定位和“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新篇章”新使命相匹配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以党纪淬炼政治定力,强化对党忠诚的政治自觉,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政治定力是对党员干部的基本政治要求,也是党员干部党性修养的核心要素。只有保持政治定力,党员干部才能在纷繁复杂的形势变化中,不被噪音杂音所扰、不被歪风邪气所惑、不被利益诱惑所动。牢牢把握政治方向。政治方向是党生存和发展的第一位问题。只有把牢政治方向,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党员干部才能在重大政治考验面前信仰执着、信念坚定、立场坚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折不扣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不断擦亮最讲党性、最讲政治、最讲忠诚、最讲担当的鲜明标识。始终坚定政治信仰。我们党是马克思主义指导的政党,我们所坚定的政治信仰,就是马克思主义。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始终做到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把握好党的创新理论蕴含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夯实自身思想根基,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真信笃行。自觉强化政治立场。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人民至上的政治立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努力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方向,不断迈进;必须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努力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以党纪淬炼纪律定力,强化模范守纪的思想自觉,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只有保持纪律定力,党员干部才能主动自觉地守住纪律规矩“红线”,做到“风雨不动安如山”。知晓党纪深义。学好党纪、知晓党纪深义,是增强纪律定力的前提。我们党自成立起,就把纪律教育作为重中之重,贯穿党的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阶段。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投身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解决好对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必须做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带头人,入脑入心、见行见效,切实把纪律规矩刻印在心。保持敬畏之心。心怀敬畏是党员干部的“必修课”。党员干部必须始终敬畏人民,牢记人民就是江山、江山就是人民,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必须始终敬畏组织,严格遵循组织程序,自觉服务组织安排,主动接受组织管理,坚决不搞非组织活动,决不辜负组织赋予的职责和使命;必须始终敬畏法纪,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坚决在法治之下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养成纪律自觉。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绷紧党规党纪这根弦,经常用党规党纪“照镜子”“正衣冠”,从内心深处尊崇纪律,持续打扫心灵上的灰尘、清除思想上的杂念、校正行动上的偏差;必须增强执行纪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主动向廉洁自律的高线标准看齐,把遵守党的纪律贯穿日常工作生活各方面,练就“百毒不侵”的健康体魄。以党纪涵养道德定力,强化崇德向善的价值追求,把立政德作为终身必修课道德定力是党员干部必须坚守的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只有保持道德定力,党员干部才能筑牢道德底线、保持道德情操、铸就道德品质。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对党忠诚,是共产党人的大德、首德,是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线。回溯百余年党史,我们党之所以没有被敌人打倒、没有被各种困难压垮、没有被长期斗争拖垮,从一个胜利走向新的胜利,靠的就是千千万万共产党员从“大德”出发,秉持着对党绝对忠诚的意志品质。对党忠诚最主要表现在忠诚于党的信仰、党的组织、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员干部必须铭记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的誓言,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必须把党的利益置于首位,面对生死考验挺身而出、面对大是大非敢于亮剑、面对歪风邪气坚决斗争、面对复杂矛盾迎难而上。崇尚造福人民的公德。守公德就是要强化宗旨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恪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理念,做到心底无私天地宽。党员干部必须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同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造福人民作为最根本的职责;必须把握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在深入践行“四下基层”中增进群众感情、把准群众脉搏、精准服务群众;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发展形成的坚实物质基础转化为人民群众的生活品质。崇尚严于律己的私德。严私德,就是严格约束自己的操守和行为。严于律己的私德是党员干部道德品行的基础。党员干部必须准确把握党的纪律中蕴含的公私观念、义利取舍、是非标准、正邪立场、苦乐价值,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坚持下去;必须在交往中有原则、有界限、有规矩,自觉净化生活圈、交往圈、朋友圈、娱乐圈,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不断提高正心明德的意识和能力。以党纪练就抵腐定力,强化勤廉有为的行为习惯,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抵腐定力是确保党员干部不变质、不失节的根本保证,是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修炼的一项重要能力。只有保持抵腐定力,党员干部才能在利益诱惑面前坚守初心,当好勤政廉政表率。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守住拒腐防变的防线,最紧要的是守住内心。党员干部必须坚持以案为鉴,深刻汲取反面典型案例特别是“身边人身边案”教训,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切实筑牢内心防火墙、严守思想高压线;必须坚持落细落小,从细节严起,从小节防起,从身边事做起,做到防患于未然;必须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习惯在“阳光下”用权,在“探照灯”下工作,一体落实勤和廉,做到干事且干净、干净加干事、干事能成事。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事业观等在干事创业中的体现。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既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规定,也是我们党深化自我革命的重要方面,对党员干部个人的成长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党员干部必须深刻把握政绩“为了谁”,把为民造福作为最重要的政绩,用心用情做好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必须深刻把握“树什么样政绩”,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政绩观的重要内容,在助推“千万工程”、三个“一号工程”等重点任务中展现更大作为;必须深刻把握“靠什么树政绩”,通过科学决策、统筹推进、勤政务实,持续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勇立潮头,努力创造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业绩。带头弘扬新时代廉洁文化。廉洁文化是抵制腐败滋生的有力思想武器。弘扬好新时代廉洁文化,是增强党员干部“不想腐”思想自觉的重要基础,对促进思廉、倡廉、践廉具有重要意义。党员干部必须自觉涵养廉洁文化,坚持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涵养清廉之风,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中汲取清廉力量,带头弘扬红船精神、浙江精神,做到修身慎行、怀德自重、清廉自守,提升拒腐防变的内在驱动力;必须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带头树立家庭美德、遵守职业道德、践行社会公德、涵养个人品德,从严管好自己、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切实推动廉洁齐家落到实处。党校是不正之风“净化器”、党性锻炼“大熔炉”、全面从严治党“风向标”,在纵深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浙江省委党校将持续深化“循迹溯源学思想促践行”,扎实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教学改革,讲深讲透讲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加强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主旨要义等内容的体系化研究和学理化阐释,为全省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贡献力量。作者:浙江省委党校校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来源:浙江日报
【光明论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8-05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要真抓实学、善始善终,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这为我们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中做到学之愈深、知之愈明、行之愈笃,有助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激励广大党员干部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自觉学纪,在深学细悟中增才增智。学习党纪是党员干部增强纪律观念和纪律自觉最有效的途径。学习党纪要注重细致,逐章逐条地学,力求每一条都能掌握得清清楚楚;要注重深入,融会贯通地学,做到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还要注重务实,联系实际地学,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准确知纪,在明晰边界中知行知止。心有所畏,方能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只有熟知党纪,明晰“红线”与“底线”,才能见险而止。具体而言,要知而后行,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务必牢记党规党纪,在知边界、明底线的前提下发挥干事创业热情。心中明纪,在反求诸己中常悟常进,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明纪”不仅要求党员干部从客观上清楚明白相关条例规定,更需要将他律要求转化为“不畏人知畏己知”的行动自觉。党员干部要自觉把党纪党规当成“紧箍咒”“护身符”,发自内心尊崇纪律、敬畏纪律,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学纪知纪明纪最终的落脚点是遵纪守纪执纪。唯有依规遵纪、严格守纪、从严执纪,时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做到慎独慎微慎始慎终,方能实现“真行”。依规遵纪,在细照笃行中不越规矩。既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更要下大气力抓落实、抓执行。如果不抓落实,纪律就只是停留在文件上、贴在墙上、藏在抽屉里,变得无足轻重。在细照笃行的过程中,党员干部应注重每一个细节,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严格要求自己,不以“影响不大”为由放松要求,不以“下不为例”为借口姑息纵容,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始终保持党员干部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严格守纪,在对标对表中守心如初。守纪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新时代的党员干部严格守纪,就是要坚守初心,始终保持本色、恪守本分,通过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做到对党忠诚一辈子、遵规守纪一辈子。从严执纪,在熟知善用中律己律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作为纪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执纪者要做遵守纪律的标杆。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执纪者的言行直接影响纪律的权威和执行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执纪者要坚定政治立场,秉公执纪,严于律己,以“严”的标准确保“实”的成效。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广大党员干部加强党纪学习教育要做到知行合一,在思想上“掸尘土”,筑牢思想堤坝,在行动上“照镜子”,严守廉洁底线,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实际行动。在学纪知纪明纪的“真知”与遵纪守纪执纪的“真行”中,党员干部应在日常工作中不断深化理解和贯彻党的纪律要求,进一步提高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以实际行动维护和强化党的集中统一,为党的事业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在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专门增写“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内容。广大党员干部通过党纪学习教育,要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始终保持奋斗姿态,践行党的宗旨使命。恩格斯指出:“一个知道自己的目的,也知道怎样达到这个目的的政党……这样的政党将是不可战胜的。”学纪知纪明纪、遵纪守纪执纪,归根结底是要广大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真正将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转化为切实的行动,凝心聚力,共同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不断推向前进。(作者:燕连福 牛刚刚,分别系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院长、教授,西安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生)来源:光明日报
把纪律修养作为提高自身修养的硬指标 2024-08-0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纪律修养作为提高自身修养的硬指标,任何时候也不能放松。”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修养是党性修养的底线和保证,能够有效促进党员干部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逐章逐条地深入研读,把党规党纪作为思想和行动的校正器,学在经常、用在日常。讲规矩守纪律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贯穿党的百年奋斗史。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几经调整和修改,虽然表述各不相同,但守纪律的要求却始终没有改变,成为入党申请人加入党组织必须要向党和人民作出的重要承诺。党的十八大将党的纪律建设写入党代会报告,党的十九大将党的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党的二十大作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战略部署。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作为全面从严治党治本之策,纪律建设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新亮点。不断提升纪律修养成为新时代党员干部不断提高自身修养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并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作为判断党员干部合不合格的基本条件。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加强纪律修养,以纪律为准绳不断修枝裁叶、除菌祛毒、去腐生肌,才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只有在法律底线之前架起“高压线”,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把纪律的外在约束力转化为内在的自制力,内化为自觉的意志和信念,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念,才能做到无论面临什么情况、碰到什么问题,都能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当前,极少数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或敷衍塞责、或心存侥幸、或做“好好先生”等等。对此,必须彻底纠正。对于极少数在学习中浅尝辄止、囫囵吞枣的干部,要敦促他们严格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对于极少数企图钻纪律和规矩的空子,以掩耳盗铃的方式躲避监督、以侥幸心理规避纪律约束的干部,必须让他们清醒认识到,纪律面前无“盲区”,跟组织耍小聪明,最多只能应付一时,最终难逃纪律惩戒。对于“好好先生”,必须让他们认识到,明哲保不了身,最终难辞其咎。“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广大党员干部要潜心学纪、笃悟知纪、立规明纪、知戒守纪,不为噪音所扰、不为利益所惑,常掸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增强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奏响修身律己强音。以案促学,让纪律规矩走进现实生活。在学原文的基础上,以案析理、以案说纪,引导党员干部联系实际、学思践悟。把握惩戒与容错的关系,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惩戒在于纠偏,容错在于激励。纪律不是影响发展的阻力,而是发展更安全、更快捷的保障。要带动党员干部跳出“只要不干事,就能不出事”的误区,鼓励广大党员干部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干事创业精气神。落实好“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包容“无私”之错、宽容“改革”之失,让更多干部打消顾虑、放开手脚,在改革和发展中主动做事、大胆创新、奋发有为。多措并举推动“集中教育”+“融入日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抓在经常。强化以上率下带动学、担当作为促进学、线下线上畅通学、融会贯通长期学,推进沉浸式、融入式教育,抓好专题研学、以案促学、日常融学。启动问责条例,向不作为、慢作为行为“亮剑”。面对思想懈怠不想为、能力不足不会为、不想担责不愿为、畏首畏尾不敢为、空喊口号假作为等现象,要动真格、出快手、严问责。加强对干部全方位、全周期、全流程教育管理监督,围绕不作为、慢作为的典型案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释放从严执纪的强烈信号。加强专项纪律检查,充分运用好第一种形态。加强专项纪律检查是发现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运用好“四种形态”帮助基层及时纠正错误、红脸出汗、咬耳扯袖的重要内容。各级党组织要把功夫下在平时,用足用好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第一种形态,拓展线索来源、重视和发现轻微违纪行为,真正将问题化解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时绍祥)来源:学习时报
让铁的纪律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2024-08-02
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级党组织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学习教育走深走实、见行见效,让铁的纪律在常修常炼中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成为广大党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作为“终身课”“必修课”和“常修课”,既是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又是把“强制”转化为“自觉”的过程。小智治事,大智治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一直都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向全党广而告之,着力培养自觉的纪律。学纪是基础,如果在学习纪律上不下功夫,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就很难做到遵纪守纪。通过学习教育,让党员干部切身体会到,纪律不仅是外在刚性的条文约束,更是党性的要求,是根植内心的坚定信仰、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党员干部应时常用党的纪律和规矩这个“戒尺”来“照镜子、正衣冠”,主动打扫心灵上的灰尘、清除思想上的杂念、校正行动上的偏差,把遵规守纪内化为言行准则,转化为内在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做到知边界、明底线,心有所守、身有所循、行有所止,自觉在思想上划出红线、在行为上明确界限,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古语有云:“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领导干部既是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又是执行党的纪律和规矩的风向标。领导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成为无声的命令,产生强大的感召力。反之,如果领导干部不带头遵守纪律、维护纪律,就会形成“破窗效应”,导致纪律松弛、人心涣散。各级领导干部要在讲党纪、守规矩上作表率,坚决纠正“纪律是用来管别人而非管自己”的错误认识。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首先不做,形成“头雁”领航、“群雁”齐飞的良好局面。无数事实证明,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贯穿于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中,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防微杜渐,主动和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注重抓早抓小,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在法律红线之前架起带电的纪律“高压线”,使纪律和规矩真正成为管党治党的“戒尺”,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防止党员干部由“小错”酿成“大祸”。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错误认知,发现问题线索及时追踪,触犯纪律立刻处理,最大限度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树牢严管就是厚爱的理念,始终在严管中彰显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厚爱,让党员干部知晓纪律是有刚度又有温度的规定,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也是干事创业的“通行证”。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让广大党员干部在纪律上“管得住身心”,同时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正所谓:“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关键在于执行。一项好的制度,如果不去执行,就会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不精准,就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更会影响甚至损害纪律的权威性、严肃性。执纪得当、施纪合理,才能真正让铁规发力、铁纪生威。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保持纪律持续的威慑力。自修之道,莫难于养心。纪律入不了内心、形成不了自觉,从严执纪的效果、追责问责的效应都会大打折扣。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时时刻刻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如此方能经得起各种考验和诱惑,使纪律和规矩真正在心中立起来、严起来。〔作者:陈银健,系江苏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江南大学)特聘研究员〕来源:光明日报
始终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2024-08-02
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踏上新征程、担当新使命,我们要深刻领会党纪学习教育的时代意义和深刻内涵,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不断锤炼共产党人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严明党的纪律是新时代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是百年大党强化自身建设和发展壮大的历史经验,更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党的二十大明确了新征程的新使命,我们必须紧紧围绕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中心任务,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做到令行禁止听指挥,上下贯通强落实,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必须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始终做到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勇于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用党的纪律加强巩固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是百年大党保持优良传统和确保长期执政的优势所在。我们要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铁腕抓好党的纪律建设,用铁的纪律确保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我们要坚持人民至上,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作为检验自身工作的重要标准,紧紧依靠人民群众,深入了解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以群众为镜、拜群众为师,从群众中汲取奋进力量。我们要深刻认识党风党纪关系人心向背,必须将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摆在突出位置,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以严明的纪律树立形象、赢得民心,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党的纪律严于国家法律是党的先锋队性质所决定的,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保持先进性的重要法宝。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严的基调推进作风建设、纪律建设,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的局面。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在自觉遵纪守纪上下功夫,用党的纪律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党的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守住底线、敢作善为。必须在坚决执纪上下功夫,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坚决查处各种违反纪律的行为,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纪律严明是战斗力的重要源泉,是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加强纪律建设是实现党的使命任务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部署要求,深刻领悟纪律教育是培养纪律自觉的重要途径,关键在于常态长效。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深化以案促学、以案为鉴,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推动党员干部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律规矩,推动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纪检监察机关是执纪执法机关,必须在遵规守纪上作出示范,要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要正确对待组织、树牢组织意识,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坚决落实“四个服从”,切实遵守党章党规党纪,自觉接受最严格的纪律约束,锻造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的纪检监察铁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必须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我们要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要发扬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持续发力、纵深推进反腐败斗争,为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强纪律保证。(作者: 钱勇)
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 2024-08-01
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是我们党增强肌体免疫力、生命力的根本所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要以更高标准、更高要求坚决贯彻落实好党纪学习教育这一重要政治任务,以严的基调实的举措抓好抓实各项工作,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坚定不移强党性、正党风、肃党纪,永葆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政治底色。在把准工作目标上明方向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目标导向,突出政治自觉,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以党纪明方向、筑忠诚,始终做到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总结党的建设宝贵经验、将党的自我革命引向深入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成立初期就树立了明确的“纪律立党”理念,用铁的纪律教育、规范、约束党员干部,是贯穿党的历史的一条红线,推动我们党赢得人民群众爱戴和拥护,真正实现“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这一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党中央权威得到坚决维护、集中统一领导得到有力保证,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信任信赖更加坚定。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九个以”的实践要求,其中“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点明党的自我革命的突破口和切入点,深刻阐明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化了我们党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解决管党治党现实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当前,党内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因素依然存在。纪律是“紧箍咒”也是“安全带”,通过在全党范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把党的纪律规矩进一步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对于增强全体党员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提升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具有重要意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带动全党筑牢理想信念、凝聚力量奋进新征程的坚强保障。从监督执纪实践看,一些被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走向违纪违法歧路,根本原因在于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新时代新征程,党带领全国人民进行伟大斗争、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需要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学习和掌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上见真章、见实效,以铁的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护航中国式现代化巨轮行稳致远。在增强纪律自觉上下功夫我们党历来强调要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抓紧抓实、抓出实效,要聚焦重点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其章节条文、内涵要义和蕴含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用以指导具体实践、增强纪律自觉。学习把握《条例》章节条文,自觉将纪律规矩刻印在心。党的纪律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从具体条文来看,《条例》共158条,其中分则106条列明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基本覆盖到了党员日常言行举止的方方面面,划出了底线红线。同时,《条例》贯穿把纪律挺在前面、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理念,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必须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引导党员只有远离纪律红线才能守住法律底线,是严管厚爱相结合的具体体现。学习把握《条例》内涵要义,自觉贯通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条例》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把党章新增的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等要求具象化,更好维护了党章的权威性。同时,《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充实了第一种形态处理方式,打通了实践中使用党纪处分与组织处理的界线,进一步拓展了与其他党内法规贯通衔接的宽度。《条例》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有关惩戒性规定的集成和延伸,对于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党中央明确要求此次党纪学习教育紧紧围绕《条例》展开,正是着眼于《条例》在党内法规体系中的地位作用,防止虚化发散,为遵守党章和执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供纪律保障。学习把握《条例》蕴含的立场观点方法,自觉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纪律不仅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还是引导党员干部践初心、担使命、解民忧,正确对待党和人民赋予权力的指南。《条例》贯穿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必须坚持人民至上”方法论,在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明确纪律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宗旨目标,在分则多次强调“为民服务”、对侵害群众利益等行为严肃处理,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把不慕虚荣、不务虚功、不图虚名体现到履职尽责全过程各方面,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在确保教育效果上见行动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要在学纪中高标准严要求、在守纪中做表率立标杆、在执纪中更精准更规范,同时认真做好党纪学习教育的监督保障,确保各项部署任务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形成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注重学懂弄通、知行合一,学习执行纪律上走在前、做表率。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纪检监察干部要自觉学习纪律、熟悉精通纪律、带头落实执行纪律。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把《条例》作为个人日常自学的“案头卷”,静下心来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悟。要把党纪学习作为自身必修课、常修课,以党章为根本、以《条例》重点、以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学习教育为补充融会贯通学习,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提高党性修养、增强纪律意识的过程。要联系本地区本部门纪律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深化全员培训和实战演练,全面提升执纪执法能力。要把握严的基调,突出执纪执法贯通,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精准运用政策策略,始终做党纪的模范践行者和坚定捍卫者。注重统筹结合、一体推进,扎实推动任务落实。“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是党中央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出的要求,体现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统一的方法论。要统筹好党纪学习教育与当前重点工作任务,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相结合,以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正风肃纪反腐新成效检验学习教育实际成效。要统筹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专责和协助职责,协助党委(党组)做好党纪学习教育的统筹谋划、部署落实、跟踪闭环,结合实际挖掘警示教育资源,综合运用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载体增强警示教育触感,强化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同时注重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情况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着力发现并纠治搞形式主义、走过场和“两张皮”等问题。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巩固提升党纪学习教育效果。纪律教育作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不能靠一次集中性党纪学习教育“一蹴而就”,需要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将集中性纪律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相结合,在强化纪律教育针对性和常态化上下功夫。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廉洁风险点、教育受众特点等情况“量体裁衣”靶向开展教育。要多措并举把纪律教育和党的建设、廉洁文化建设贯通起来,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在润物细无声的常态化教育中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作者童腾飞系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纪检监察组组长)
严禁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 2024-08-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廉洁纪律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适用本款规定,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二)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相应处分。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实践中,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予以同意或接受。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确保权力行使的廉洁性,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谋私、公器私用。(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相应处分。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调“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等。党员干部对此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纵容、默许,甚至将自己主政的地方变成了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经济领地”。这些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仍在党员干部身上。党员干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与初心。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款中的“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本款规定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四)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帮助家人获取特许经营权,轻易赚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在资金、资源、税收、招投标等方面为子女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一路开绿灯”等。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上述行为实质上也是为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只不过呈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更为隐蔽。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该亲属获取银行的高额奖励;有的党员、干部利用管辖范围内的特产和资源谋取私利,将高档烟酒茶叶、珍稀药材、名贵木材、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实质是以权力介入其中,将地方特产作为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这些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应当严肃惩治。(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 2024-07-31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之际,回望党波澜壮阔的奋斗史,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始终以赶考的清醒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坚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于我们顺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历史大考中继续考出好成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管党治党经验的深刻昭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成立伊始,我们党在第一个党纲中就严申党的纪律。1928年4月,我们党发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38年10月,在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毛泽东同志重申“四个服从”党的纪律,明确提出“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延安整风开始后,毛泽东同志深刻指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宁论共产党的纪律说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这强调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执行纪律没有特殊和例外。1944年3月,《甲申三百年祭》在《新华日报》连续刊载。文章引经据典说,李自成农民起义军向来军纪严明,但在攻下北京城之后,却因胜而骄、军纪废弛,结果很快由盛转败、功亏一篑。毛泽东同志将《甲申三百年祭》作为延安整风运动文件,并于同年4月在《学习和时局》一文中告诫全党要引为鉴戒,不要重犯胜利时骄傲的错误。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更加重视抓纪律建设,提出“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重要论断。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又郑重提出牢记“两个务必”,为全党立下“六条规矩”。1949年3月23日,在离开西柏坡向北平进发时,毛泽东同志指出,今天是进京赶考的日子,我们决不当李自成!在全国执政后,我们党十分重视党的纪律建设。20世纪60年代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我们要严格党的生活,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党规、党法、党性的教育。”改革开放以后,他一再强调:“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在实践中,我们党恢复成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十二大党章设“党的纪律”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专章,相继颁布和实施多部党内法规,保证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纪律是党的生命所系、力量所在。马克思指出,“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是党长期奋斗的经验总结,是党管党治党规律性认识,也是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保障。如果忽视党的纪律建设,党的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管党治党就会失去依托和规范而流于虚化、弱化,党员、干部队伍就会成为“一盘散沙”,也就难以肩负起崇高艰巨的历史使命。2.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创造性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着力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实践创新,坚持以赶考的清醒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强力支撑,推动党的自我革命不断向纵深发展,带领人民踏上了新时代的赶考之路。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新时代,我们党坚持以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为重要抓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不折不扣听从党中央指挥,决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决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在党内培植私人势力,不得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自觉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决不允许擅作主张、超越权限办事,决不允许搞非组织活动,不得欺骗组织、对抗组织;自觉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自觉反对“七个有之”,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同时,抓住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这个“纲”,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不管违反哪项纪律都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推动纪法衔接贯通。党员、干部“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在实践中,我们党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针对原来一些内容与国家法律重复状况,将其中违法行为和违纪违法交叉行为剔除或整合进六大纪律之中,使条例回归党纪本源,彰显党纪特色,为党员、干部开列了严格的“负面清单”,强调党纪红线不可逾越,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原则。同时,重点消除纪法之间的空白地带,推进纪法无缝对接、环环相扣,使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都能及时得到规范处理。一旦发现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接着给予政务处分等,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使党纪和政务等处分相匹配,适纪和适法相衔接,执纪和执法相贯通。抓住“关键少数”,扛起维护党纪政治责任。领导干部手中都握有大大小小的权力,失去监督约束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新时代,我们党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立正身、讲原则、守纪律、拒腐蚀,坚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强化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做到遵守党的纪律没有特权,执行党的纪律没有例外。强调各级党委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既要出征又要挂帅,在维护党的纪律上率先垂范、敢管严管;各级领导干部坚持“一岗双责”,始终做到严管所辖、严负其责。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担负起监督执纪问责专门职责,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四个监督”全覆盖。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架起带电的纪律高压线。“欲知平直,则必准绳。”在实践中,我们党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做起,拉开了正风肃纪的序幕。制定或修订《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构筑起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科学依据,为党员、干部拉起了高压线,划出了警戒线。创新和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环环递进,严肃查处一大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巩固和拓展了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在新的赶考中向人民、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优异答卷。3.时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大举措,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令行禁止的必然要求,也是解决大党独有难题、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重要一环。面向未来,我们要永远保持赶考的清醒和坚定,全面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时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以严明党的纪律为坚强保障,踏实走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赶考之路。坚持学纪知纪。学纪才能知纪,知纪必先学纪。党的纪律广义上指党章、成文的纪律和不成文的规矩;狭义上涵盖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总规矩。纪律是成文的、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员、干部学纪知纪,要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重点,原原本本学习党章、党的各方面纪律和约定俗成的规矩,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知晓其中成文条款和不成文约束是什么,真正让党的纪律规矩入脑入心。做到明纪守纪。学纪知纪,目的是明纪守纪。明纪守纪侧重于强调个人自律,就是在学纪知纪基础上,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深刻懂得违规违纪的后果是什么,其危害有多深、代价有多大,自觉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平时不学纪不知纪,导致不明纪不守纪;有的则是懂纪破纪、明知故犯,最终陷入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深渊。党员、干部做到明纪守纪,就要笃学深谙党的纪律规矩,时时念好纪律“紧箍咒”,处处绷紧纪律这根弦,任何时候都不踩底线、不越红线、不碰高压线。强化监督执纪。“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监督执纪是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基础,侧重于强调党的组织和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他律”,监督约束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否则就要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苗头性问题及早咬耳扯袖,对严重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干部,无论是谁都要一查到底。发挥好警示教育的震慑效应,让党员、干部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推动“他律”和“自律”有机统一,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努力在新的历史性大考中交出新的优异答卷。(作者:韩 冰,系山东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山东社会科学院政策研究室主任)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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