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账号      密码      
忻州组工网
当前位置:主页 >专题栏目
学习研讨
严禁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 2024-07-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对违反出国(境)管理规定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违规取得外国国籍、国(境)外居留资格。《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党纪重处分。本条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人事部、商务部2004年1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等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取得外国国籍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这本身就是严重的违纪行为,还有的是在为从事其他违纪违法活动甚至外逃国(境)外创造便利条件。因此,有必要对这类行为作出严格的纪律处分规定。(二)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条例》第九十一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的,给予相应处分。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普通护照、内地居民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前往港澳通行证俗称单程证,是指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向申请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的内地公民签发的证件。出国护照、出境证件是公民在国(境)外的身份凭证,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本款的“有关规定”,是指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公安部、人事部2003年1月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上述文件对列入登记备案范围的党员、干部的因私出国(境)审查程序、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组织要按照规定加强管理监督,党员、干部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要求,把组织纪律执行到位。第二款规定,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干部,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当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这是对党员、干部的组织纪律要求。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或者超期未归,就是违反组织纪律。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三)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违规联络国(境)外机构、人员。《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相应处分。擅自脱离组织,是指事前不向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的党组织或者负责人请示报告,未经批准擅自外出、单独行动,组织不知道其去向和所作所为。本条规定的行为,强调其为擅自离开组织外出,但不存在“出走不归”的主观动机。党员、干部要切实强化组织意识,即便身处国(境)外,也要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组织的一员,肩负职责使命,严格遵守纪律约束,维护好党和国家形象。(四)在国(境)外出走,帮助在国(境)外出走。《条例》第九十三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出走,是指未经组织批准,私自外出不归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滞留国(境)外不归的行为。本款规定的“出走”行为具有“不归”的主观动机,比第九十二条规定的“擅自脱离组织”行为性质和危害更为严重。按照党章第九条的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条例》落实党章要求,规定对脱离组织出走的党员给予严肃处理。第二款规定,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相应处分。提供方便条件,有很多具体表现。比如,为脱离组织出走人员开具证明,代办护照、签证,帮助购买车船机票,提供经济帮助,提供落脚点,或者为其提供信息等。(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禁违规发展党员 2024-07-30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分两款对违规发展党员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中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是指向党组织隐瞒申请人不符合党员条件的真实情况,或者帮助申请人篡改、伪造申请资料使其符合党员条件等情形。党章第五条规定,发展党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经过党的支部,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中共中央办公厅2014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对发展党员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违规发展党员,破坏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给党的自身建设带来隐患,必须给予纪律处分。第二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这里的“违反有关规定程序”,主要是指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等规定,在确定和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和考察发展对象、接收预备党员、教育考察和转正预备党员等环节违反相应程序。(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扎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7-30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出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为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提供了根本遵循。2024年4月,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指出“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强调要“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为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断提升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指明了工作方向,提出了实践要求。强基固本,坚持不懈用党的创新理论凝心铸魂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部署,对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提升依规治党的治理效能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炼就‘金刚不坏之身’,必须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不断培植我们的精神家园”。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经受住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作为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思想旗帜,更是广大党员干部改造主观世界和客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关键节点,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引导广大党员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中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持续深化对党的自我革命规律性认识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制度是管理的基石,是行动的指南。回顾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党章党规党纪始终是我们党推进事业发展、加强党的建设的基本依据。面对新形势新任务,2023年12月,党中央紧紧围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这个最大的政治,完成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第三次修订。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条例》,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一工作安排既是为了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引导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确保“六项纪律”成为广大党员永葆政治本色的原则底线;又是以“对照检视”的方法引导党员干部校正思想航标、明确言行标尺、强化落实自觉,不断增强对党的价值追求和前进方向的高度政治认同,从思想和行动上主动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更是以“理论武装”的强化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核心要义,牢牢把握“九个以”的实践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自觉同一切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问题作斗争。学用结合,扎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勇于自我革命,是我们党最鲜明的品格,也是我们党最大的优势。中国共产党之所以伟大,不在于不犯错误,而在于从不讳疾忌医,敢于直面问题,勇于自我革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搞不教而诛”,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让干部受到警示,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让更多干部受到警醒,不断坚定理想、自觉锤炼党性,让各级党组织紧紧抓住新形势下党的纪律建设的主要矛盾,在两手抓两促进中,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从“学”入手,突出党纪学习教育的“惩前毖后”功能。善治病者,必医其受病之处;善救弊者,必塞其起弊之原。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既要弄清楚“学什么”,更要搞明白“怎么学”。一方面要以案促学,用好警示教育。以现实案例和身边故事,帮助党员干部真正识准“病因”、触碰“病灶”、认知“病症”,自觉砥砺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另一方面要以训助学,强化政治训练。以生动的教学形式和创新的教学方法,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对党纪党规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确保党员干部自觉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员干部在任何时候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从“用”着眼,强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党性锤炼功效。大量案例表明,在公和私、义和利、是和非、正和邪的考验面前,一名党员从“好干部”变为“阶下囚”往往始于破纪。知为行之始,学为用之先。党的纪律建设是紧密结合时代发展变化、党员队伍构成变化、党内存在问题变化而与时俱进的。因此,党纪学习教育必须紧随其变,常抓不懈、久久为功。一方面,以严明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党员干部对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和对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危害性的认识,真正做到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另一方面,开展严肃的党内政治生活,推动党员干部透过党纪改作风,整顿作风强党性,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切实做到党性修养的持续跃升。明体达用,着力提升党纪学习教育实绩实效党纪学习教育,不可坐而论道,不能只开药方,不见疗效。面对当今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面对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实践追求,广大党员干部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既要舍得花精力,全面系统学,及时跟进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又要舍得下功夫,以实践为道、以行动为理、以实绩为本,让检视自省细化为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内生动力,让严明纪律内化为自身的价值品格和价值追求,在履职用权、干事创业中共同营造崇廉拒腐的良好风尚。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实践证明,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提高一批,对于推动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具有重要作用。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突破口,从不当“贪官”的纪律底线起步,拒做昏官、懒官、庸官。以案明纪,自觉查找差距,以案明德,主动争当先进,以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效果成色十足。抓重点、求实效。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需要依靠干部自我教育、自我提高、自我管理,更离不开组织的教育引导。各级党组织要立足“学”与“育”的辩证关系,深化“五学联动”机制,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抓手,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保障。发挥“关键少数”作用。督促各级领导班子和“一把手”以身作则,聚焦重点问题、重点领域带头学习出实招、推进整改求实绩。压紧压实领导责任,以上率下,坚决遏制“不想为”“不敢为”“不善为”“假作为”“乱作为”现象,对照党规党纪,时时查找不足,处处接受监督,以自我革命精神培养造就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作者:杨 童,系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天津市委党校基地研究员)来源:光明日报
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 准确把握党的纪律标尺 2024-07-29
(制图:王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推动管党治党不断走向严实硬。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分析纪律建设形势任务,系统总结纪律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为我们党以严明的纪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遵循。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完善纪律标尺,强化制度约束,使党员、干部的行为边界更加清晰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今年4月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对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重要讲话精神,深化对《条例》的认识理解,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断增强遵规守纪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强调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总结提炼我们党在新时代加强纪律建设取得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实现了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对在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具有重要意义。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此次修订《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进一步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服务保障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具体行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一项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新征程上,党和国家面临的形势之复杂、斗争之严峻、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艰巨世所罕见、史所罕见。顺利推进党的事业,战胜前进道路上的风险挑战,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此次修订《条例》,着眼于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更加突出严的基调,更加突出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进一步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汇聚为中国式现代化团结奋斗的磅礴伟力。坚持问题导向,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现实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硬起手腕抓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成为新时代党的建设鲜明主题,开创了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同时应清醒看到,管党治党还面临一些问题。比如,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打折扣搞变通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政治骗子仍有市场,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不容忽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统计造假等问题时有发生。此次修订《条例》,聚焦监督执纪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纪律建设取得重要成果和宝贵经验。此次修订《条例》,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有利于扎牢制度笼子,更好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成果。坚持严的基调,准确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原则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强调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充分彰显新时代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原则理念,通篇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其中,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集中体现严的定位、严的策略、严的合力、严的章法、严的效果,对纪律处分工作提出总体要求。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全党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是做合格党员、干部的基本条件。只有通过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强化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更好地固根本、强基础、管长远,才能使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不断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新修订的《条例》,把理想感召与纪律保障有机结合,在第二条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确保纪律建设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保持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战略定力。坚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抓早抓小、严在日常。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执行纪律上更加细化,实践“四种形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层层设防,时时提醒,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条进一步完善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内容细化具体化,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条例》上述修改,更为清晰地体现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突出强调党组织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切实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同时,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三次修订《条例》,始终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突出党纪对党员的高标准、严要求,使管党治党的“螺栓”越拧越紧。新修订的《条例》,更加突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更加凸显党纪特色,进一步细化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促进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使纪法效果相统一、相协调。《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在第三十条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处分规定,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通过完善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对党员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应当在处分种类上相互匹配,促进纪法有效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坚持严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更加有效发挥党纪惩戒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对提高立规质量多次提出要求,强调要系统完备、衔接配套,立治有体、施治有序。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条例》设定严谨完备的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做到严之有据、严之有法,为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奠定坚实制度基础。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打好惩戒“组合拳”;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影响期计算规则;修改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明确违纪造成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和赔偿要求,进一步彰显整部法规严的基调。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新修订的《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特别是明确了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一规定,为促进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方面的基础制度,推动党组织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增强系统观念,全面把握《条例》分则修订的主旨要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聚焦先进性纯洁性要求,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构建形成“六项纪律”有机体系,使党的纪律更加全面、更为科学。学习《条例》分则,要注重增强系统观念,加强体系化理解,更好地整体把握、准确执行《条例》各项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政治纪律的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新修订的《条例》,围绕管方向、管立场、管根本,进一步完善政治纪律规定,推动党员、干部坚定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着眼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推动党员、干部将坚决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要求付诸行动、见诸实效,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督促党员领导干部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折不扣落实到位。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增写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对结交、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党员、干部坚决抵制不良风气侵蚀,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四是促进坚定理想信念。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家园。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组织纪律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组织纪律的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组织程序,进一步完善组织纪律规定,促进党员、干部正确对待组织,自觉维护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一是推动落实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新增对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以严明纪律保障能者上、庸者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增写对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作为证人的党员配合组织审查工作,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增写对擅自超出批准范围因私出国(境)行为的处分规定,督促经批准因私出国(境)的党员,对涉及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认真履行报告义务。三是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严肃惩戒搞“圈子评审”等突出问题,推动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人才评选环境。严明廉洁纪律,守住拒腐防变防线。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复提出要求,指出自身硬首先要自身廉;强调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廉洁纪律的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新修订的《条例》,围绕划定党员、干部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进一步完善廉洁纪律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相关规定细化具体化,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统领廉洁纪律全篇。二是不断夯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堤坝。新增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和滥发福利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违反商务和外事接待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条款,着力防治“四风”隐形变异,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将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干部;新增对离岗离职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使党员、干部无论在岗还是离职都不能降低廉洁标准。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督促党员、干部管好家属身边人,做廉洁治家的表率。严明群众纪律,践行党的根本宗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紧紧围绕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增强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强调对一切侵犯群众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一切在侵犯群众权益问题上漠然置之、不闻不问的现象,都必须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坚决追责。群众纪律的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新修订的《条例》,围绕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进一步完善群众纪律规定,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一是助力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条例》适应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将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突出出来,作为从重加重处分情形,推动从严惩治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维护好发展好农村群众切身利益。二是推动民生保障政策公平落实。充实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让人民群众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三是严肃惩治损害群众利益的慢作为、假作为。充实对慢作为、假作为等行为的处分规定,直指宗旨意识淡薄的深层“病理”,督促党员、干部真心实意为群众服务。严明工作纪律,促进担当作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积极担当作为的精气神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工作纪律的本质要求是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新修订的《条例》,围绕聚精会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进一步完善工作纪律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实干苦干、不务虚功,以实绩实效回报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一是引导党员、干部敢于斗争、勇于负责。新增对不敢斗争、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督促广大党员、干部在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中知重负重、攻坚克难;新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规定,推动新上任的领导干部在直面问题、解决“旧账”中建立“新功”。二是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针对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表现,新增具体违纪情形,以严明的纪律惩治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突出问题,督促党员、干部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推进事业发展。三是促进党员、干部履职尽责、规范用权。新增对履行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失职、信访工作职责失职,进行统计造假、对统计造假失察,以及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依规依法履职用权。四是加大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新增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行为的处分规定,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严明生活纪律,锤炼党员道德品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活是工作的基础,生活上做不到自觉自律,工作就难以做到清正廉明;强调端正思想品行,提升道德境界;要求以优良党风带动社风民风向上向善。生活纪律的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新修订的《条例》,围绕促进党员、干部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一步完善生活纪律规定,引导党员、干部砥砺品格操守,严格约束日常行为,更好发挥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一是促进党员、干部在反对铺张浪费、弘扬勤俭美德上走在前。增写对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党员、干部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带头崇尚简朴生活。二是促进党员、干部在规范网络言行上作表率。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干部在网上、线下都自觉遵守和维护道德规范,始终发挥示范引导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科学指引和行动指南。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与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紧密结合起来,在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深刻明纪、严格守纪上下功夫,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健全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教育体系 2024-07-29
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进行第十五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健全固本培元、凝心铸魂的教育体系。必须抓好思想建设这个基础,坚持不懈推进党的创新理论武装,持之以恒加强党性教育。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理论武装和实践运用、强党性和增本领相结合,健全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以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坚持把思想建设作为党的基础性建设,淬炼自我革命锐利思想武器,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条成功经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也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遵循。要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是党的思想建设的根本任务。新征程上,要抓住理论武装和党性教育这个根本,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四史”、革命传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内容的学习教育,推动党员干部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规定,把党员教育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保障性工程来抓,着力激发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政治可靠、素质优良、纪律严明、作用突出的党员队伍。坚持经常性教育和集中性教育、理论武装和实践运用、强党性和增本领相结合,健全落实以学铸魂、以学增智、以学正风、以学促干长效机制。要坚持在以学铸魂上下功夫,做好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深化、内化、转化工作,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坚持在以学增智上下功夫,从党的科学理论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把看家本领、兴党本领、强国本领学到手。要抓实以学正风,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学查改相贯通,对标党风要求找差距、对表党性要求查根源、对照党纪要求明举措,增强检视整改实效。各级党组织要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落实“重实践”要求,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匡正干的导向,增强干的动力,形成干的合力,在以学促干上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着眼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管理,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划定不可触碰的底线。党员、干部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推动入脑入心。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多了解党员干部日常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督促党员干部无论在职还是退休,网上还是线下,都要恪守党性原则、严守党纪法规,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自觉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坚持维护党的纪律严肃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最大限度激发党员干部积极性。作者: 杨文佳
防止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2024-07-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对违规选任干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违规选人用人,用人失察失误。《条例》第八十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本条是针对“七个有之”中的“搞任人唯亲、排斥异己的有之”“搞封官许愿、弹冠相庆的有之”问题作出的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款中的“干部选拔任用规定”,主要是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2016年8月印发的《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2019年5月印发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用一贤人则群贤毕至,见贤思齐就蔚然成风。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选贤任能,始终把选人用人作为关系党和人民事业的关键性、根本性问题来抓。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选拔任用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必须自觉防范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种种偏向”,“坚决禁止跑官要官、买官卖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党的干部政策,不准任人唯亲、搞亲亲疏疏,不准封官许愿、跑风漏气、收买人心,不准个人为干部提拔任用打招呼、递条子”,“领导干部不得干预曾经工作生活过的地方、曾经工作过的单位和不属于自己分管领域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地方和单位党组织要抵制这种违反党的组织原则的行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了十项纪律要求,包括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系统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等。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凭个人亲疏、个人好恶来选人用人,把职务作为私相授受的个人资源;有的依然相信“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那一套,变着法子拉关系、走门子;有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已经明确即将离任,还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这些选人用人上的问题和不正之风,不仅损害党组织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而且打击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心气,甚至严重破坏一个地区、一个单位的政治生态。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各项制度规定,促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切实发挥正确选人用人的风向标作用。第二款规定,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加强选人用人监督问责,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是指领导干部不认真履行职责,选拔任用了不符合条件的干部,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情况。(二)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要求,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相比于“能上”的皆大欢喜,“能下”往往会得罪人。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能上能下有利于解决“为官不为”,开展能上能下工作本身也要避免“为官不为”。《条例》本条作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有利于推进领导干部敢于担当,将能上能下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保障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到位。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做到讲原则不讲面子、讲党性不徇私情,切实负起责任、敢于担当,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始终保持党纪学习教育的正确方向 2024-07-26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全党的一件大事。习近平总书记对此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每到地方考察都提出新的要求、进行专门强调,为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宁夏考察时,再次对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首要的是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始终保持党纪学习教育的正确方向,学出政治站位,学出使命担当,学出过硬本领,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是学习的本和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深刻分析纪律建设形势任务,系统总结纪律建设成功经验,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纪律规矩、为什么要加强纪律建设、怎样加强纪律建设等重大问题,指引全党扎紧制度笼子、加强纪律教育、严格纪律执行,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实硬”。这些重要论述,立意高远,内涵丰富,思想深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与时俱进修订完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提供了根本依据,为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行动遵循。只有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领会深、把握准,才能更加深刻理解把握《条例》的规定要求、主旨要义和内在逻辑,才能更好地执行党的纪律。深刻领悟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关键在严字当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强调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纪律建设在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深化了我们党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认识。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刻把握加强纪律建设的必要性紧迫性,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取得更大战略成果。深刻领悟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关键在绝对忠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强调“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极端重要性,鲜明指出了纪律建设的重中之重。纪检监察机关要时刻保持对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绝对忠诚,坚决听从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号令,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以强有力政治监督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深刻领悟组织纪律是组织运转的基本条件,关键在坚决服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党章规定的“四个服从”,既是党最基本的组织原则,也是最基本的组织纪律;强调“四个服从”中,最根本的是全党服从中央;强调要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不严起来就是一盘散沙;强调要强化组织意识,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正确处理个人和组织关系的原则要求,揭示了增强党的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密码。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带头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以严明纪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深刻领悟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关键在扎紧笼子。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明确制度和纪律的底线、红线、高压线,使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心有戒尺、行有准绳;强调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按照党中央部署先后3次修订纪律处分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系统思维、辩证思维,立改废释并举,既“瘦身”又“健身”,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推动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为加强纪律建设提供坚实支撑。深刻领悟纪律教育是培养纪律自觉的重要途径,关键在常态长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强调要把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向全党广而告之,不搞不教而诛;要求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新时代加强纪律教育的方法载体,找到了增强纪律意识的“金钥匙”。纪检监察机关要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推动党员干部时刻自重自省,严守纪律规矩。深刻领悟执纪必严是维护纪律刚性严肃性的重要抓手,关键在准确规范。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规矩立起来后,执行要跟上,使各项纪律规矩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防止出现“破窗效应”;强调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调要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提高纪律执行力的重要意义,指明了维护纪律的方法路径。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让铁规发力、禁令生威,保持纪律持续的威慑力。深刻领悟全面从严治党是严肃的政治责任,关键在敢抓敢管。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党组织都负有执行纪律和规矩的主体责任,对责任落实不力的要坚决追究责任;强调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都要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做到守土有责。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阐述了各级党组织在纪律建设中的职责任务,筑牢了纪律建设的组织保障。纪检监察机关既承担监督责任,又担负自身建设主体责任,马克思主义手电筒要既照别人又照自己。要充分履行协助职责、监督专责,推动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同时压紧压实全系统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督促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把队伍建强、让干部过硬。(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
纪律建设要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024-07-25
遵守党的纪律,不是一阵子,而是一辈子的事,所以要常常提醒,反复强调,要重在日常,贵在有恒。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干部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咬咬’耳朵、扯扯袖子,早提醒、早纠正,这是爱护干部,而不是苛求干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哄着、护着,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古人讲“不矜细行,终累大德”,就是防微杜渐的道理。在对待纪律上,一次守不住、次次都让步,最后往往是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历史上,我们党多次在重要关头针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早抓、花大力气抓,做到了防患于未然。比如,随着解放战争进入战略反攻,党的工作也随之发生三个重要转变,即战争形式由游击战转向正规战,工作由分散转向集中,工作重心由乡村转向城市。此时,由于党的干部队伍自身思想状况与新形势、新阶段的工作要求不相适应,党内出现了一些违反政策、破坏纪律的现象。较早发现这个问题、向党中央反映这个问题的是时任西北野战军副政治委员兼陕甘宁晋绥联防军政治委员的习仲勋同志。我军攻克高家堡时,发生破坏纪律的行为。1948年1月2日,习仲勋同志及时向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作了反映,引起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1月9日,他就此作出批示:“高家堡破坏纪律的行为,应追究责任,并向全军施行政策教育与纪律教育。”毛泽东同志看到这是一个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随后一段时间连续就此类问题作出指示和部署。5月,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指示中要求,“必须坚决地克服许多地方存在着的某些无纪律状态或无政府状态,即擅自修改中央的或上级党委的政策和策略,执行他们自以为是的违背统一意志和统一纪律的极端有害的政策和策略”。9月,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强调,“现在无纪律和无政府状态在党内已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程度”,“这些状态必须改变。中央同志要以全力来做这件事,要在战争的第三年内,在全党全军克服无政府、无纪律状态”。10月,他在为中共中央起草的对党内的通知里指出,“目前的形势,要求我党用最大的努力克服这些无纪律状态和无政府状态”。1949年1月,他在为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起草的决议中明确要求,“关于在全党全军各级领导机关内,开展反对某些严重地存在着的无纪律无政府状态的斗争,必须按照中央规定,于一九四九年三月底以前办理完毕”。短短一年时间,党中央花了这么大精力抓纪律建设,有力制止了党内的无政府无纪律现象,保证了党中央领导的集中统一,不仅为争取即将到来的革命在全国范围内的胜利创造了重要条件,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且对于以后从严治党、从严治军,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抓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时会因为问题尚未暴露或不很严重,而引发被批评者的反感甚至责难。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抓纪律,就要敢于板起脸来批评。不要等犯了大错误才去批评,平常有问题就要及时批评。担心批评得罪人、会丢选票的心态在不少领导干部身上存在,有的不仅不敢批评、不愿批评,而且还经常以表扬代替批评。这些现象必须纠正。”咬耳朵、扯袖子、红脸出汗,是真正对同志负责,对党负责。平时疏于管教,任其发展下去,等到严重了再算总账,一算吓一跳,甚至要坐牢杀头,岂不令人扼腕叹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总结历史经验和从严治党新要求,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高压震慑和政策感召下,一些犯错误甚至犯严重错误的干部,主动向组织讲清楚问题,得到宽大处理;一些游走在违纪边缘的干部受到警示,悬崖勒马、迷途知返;还有更多干部受到警醒,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真正体现了党的政策,真正体现了对干部的最大关心爱护。来源:求是网
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 2024-07-25
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前不久,习近平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指出,“目前正在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真抓实学、善始善终,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习近平总书记的这一重要要求,强化学习、严守纪律,增强纪律养成,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是一个个条文、一项项制度、一部部规章,其要发生威力、产生效力,一方面靠广大党员干部遵纪守纪,另一方面靠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执纪。要确保党员干部遵纪守纪、时刻把纪律刻印在心上,确保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执纪让人信服,一个重要前提就是积极参与党纪学习教育,真正熟悉党的纪律规矩,使之成为干事的信条、行为的圭臬。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学习的目的全在于应用。对党员干部来说,学纪知纪明纪,其目的就是要遵规守纪,守好干事创业、为人做事的底线。只有原原本本学、联系实际学、坚持不懈学,真正学深悟透,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才能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做到不偏向、不越轨、不出格,担得起重任、干得了实事。如果在学习纪律上不下功夫,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就很难做到遵纪守纪,跑风漏气、脱纲离谱就在所难免,突破底线、逾越红线就是迟早的事。纪律是一种规范约束,也是一种党性要求。学纪知纪明纪的过程,是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也是把他律转化为自律、把强制转化为自觉的过程。在我们党内,谷文昌“不沾公家一寸木材”,杨业功“不收他人一张宣纸”,孔繁森“不允许儿子拿单位一个笔记本”,黄开群“不多吃公家一个鸡蛋”……这些优秀共产党人坚持从小事小节做起,成为党规党纪的自觉遵守者、忠实捍卫者。他们之所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很重要就是知晓纪律的内容、懂得纪律的意义、明确纪律的价值,真正做到了自念紧箍咒、自筑篱笆墙。制定纪律就是要执行的。学纪知纪明纪,不仅可以促进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还可以推动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手握戒尺、严格执纪。执纪者更要知晓纪律、熟悉纪律。否则,就难以做到心中有数、精准执纪。我们常说,纪律面前一律平等,执行纪律没有例外。如果对纪律不学不懂不了解,何谈把纪律要求落实到位?而要增强执行纪律的精准度,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把党纪学懂弄通、烂熟于心是重要保证。目前,全党正在深入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于《条例》,党员干部要认真掌握,执纪者更要深入学习领会,掌握其思想内涵、微言大义、内在逻辑。执纪者只有精熟《条例》全文,才能对一个个案例做到执纪得当、施纪合理,真正让铁规发力、铁纪生威。当年,无论是黄克功案,还是刘青山、张子善案,执纪者之所以处理得当、深得人心,就在于充分体现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今天,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案例,深受群众信服,也离不开执纪者对党规党纪的认真学习、全面掌握。“成其身而天下成,治其身而天下治。”新时代新征程上,党员干部应积极投身党纪学习教育,真正把铁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并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同时,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也要以有效学习促进科学执纪、精准执纪,充分彰显纪律的权威性约束力,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作者: 桑林峰
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 2024-07-24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强调:“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不是为了束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而是为其履职尽责保驾护航。遵规守纪与担当作为有机统一而非矛盾对立,只要遵规守纪,就完全可以安心工作、放手干事。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我们党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根据党的事业发展形成的,体现党的初心使命、根本宗旨、优良作风。“严守党的纪律”是入党誓词的重要内容,每一名党员都应该铭记在心。明规矩、严纪律,目的在于更好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为践行党的初心使命服务,为完成党的中心任务提供保障。党员、干部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加强党性修养,一心为党、一心为民、一心为公,就会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不会违反党规党纪。反观那些违反党规党纪的党员,通常都是因为党性修养不强、私心杂念作怪,甚至心为物役,信奉金钱至上、名利至上、享乐至上,少数人更是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最终堕入腐败深渊。由此可以看出,加强纪律建设,要求党员、干部遵规守纪,根本不会束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它要束缚的恰恰是一些想以权谋私者的手脚。党规党纪既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也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成长成才的“护身符”。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要面对社会各方面复杂交织的利益和矛盾,也时常要面对披着形形色色外衣的“围猎”和诱惑。如果没有纪律意识和纪律自觉,就容易丧失底线、滑入深渊。只有把党规党纪刻印心间,用党规党纪给自己装上“防火墙”“过滤网”,明确底线和边界,才能保持定力、抵御诱惑,才能正确立身做事,更好成长成才。从这个意义上说,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是对党员、干部的保护和爱护。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奉行“无事就是本事”,认为多干多错,担心因为干事出错而受到党纪处分,因此只想当太平官,看摊子、守位子、护帽子……这些消极错误心态一旦产生,就容易在工作中缩手缩脚,甚至躺平甩锅、得过且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并不是要把人管死。实践中,浙江常态化开展澄清正名和查处诬告陷害工作、开展“暖心回访  激励有为”专项活动,持续释放严管加厚爱的叠加效应;内蒙古制定出台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提出精准把握容错免责区间,应容必容、能容尽容,给敢闯敢拼者吃下“定心丸”……多地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让更多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无论是容错纠错,还是澄清查诬,抑或是暖心回访,都不是为了给干部“开脱”、给纪律“松绑”,而是坚持一就是一、二就是二,只要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组织就会为担当者担当。此次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体现了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的统一。干部干部,“干”字当头。党员、干部决不能把“纪律太严”作为“为官不为”的借口。全面从严治党在体现执纪力度的同时也传递组织关怀的温度,旗帜鲜明、理直气壮地为敢于担当敢于作为的干部撑腰鼓劲,营造了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党员、干部只要遵规守纪,就完全可以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李泽泉)
主办:中共忻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   
备案号:晋ICP备18009964号-1    技术支持:旭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