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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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以精准规范执纪推动干部更好干事创业 2024-11-07
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纪学习教育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这要求我们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以精准规范执纪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推动干部更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越是开创伟大的事业,越是需要凝聚更为广大的奋斗力量。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擘画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宏伟蓝图。党的干部是推进改革任务、实现目标蓝图的中坚力量,应更好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以科学精准的监督执纪执法导向引领正确的干事创业方向。一方面,加强对干部严格教育、管理、监督,提升监督执纪执法的严肃性、科学性、精准性,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让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掉队出列。另一方面,加强对干部的关心爱护、鼓励信任,努力为干部塑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营造有利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政治环境,最大限度激发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热情和动力,让干部在干事上“放得开手脚”,做到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党组织培养一名干部十分不易,干部一旦出问题,不仅毁了自己、害了家人,而且给党的事业带来很大损害。为避免干部出问题、教育挽救干部,准确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十分关键。提高精准发现苗头性问题的能力,用好第一种形态,抓早抓小、教育批评,关口前移、防患未然。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实事求是、规范审慎。对于一般性问题、能如实说明的予以了结,及时反馈澄清,帮助干部卸下包袱轻装上阵。对违反纪律的,严肃开展约谈诫勉和必要的审查谈话,促使干部讲清问题,争取从轻处理。对问题简单、事实具体、态度配合的快查快结,减少对干部的影响。对严重违纪需追究处理的,在审查中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干部认错悔错改错。同时,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常态化做好受处理干部的教育回访,对彻底改正错误、工作表现突出的,继续大胆使用,让“跌倒”干部重新“站”起来。干部推进改革创新、干事创业难免会出现失误、差错,难免会触及利益、得罪人。对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对涉及干部的评价和处理,应坚持严管厚爱相结合的导向,引导干部凝心聚力、敢为善为。坚持宽严相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对明知故犯和无心之过、肆意违规和改革失误、蓄意谋私和因公差错等区别对待。对干部出现的失误、错误,加强集体研判,及时排除失职渎职、以权谋私等情况,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勇于担当、锐意进取的干部。坚持权责一致、错责相当,把问责的板子打准。不断提高问责工作的精准性规范性,防范纠正问责滥用、简单化,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公信力。严格执行问责程序,查清事实、厘清责任、高效处理,坚决不让那些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瞻前顾后、畏首畏尾。从制度层面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打消干部干事怕出事、出错怕问责等思想顾虑。坚持惩治诬告陷害与澄清正名并举,狠刹歪风、彰显正气。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问题、消除影响,坚决为干事者撑腰打气。通报澄清查诬典型案例,以正视听、以儆效尤。坚持为干部成长进步担当负责。把功夫下在平常,动态掌握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严格把关、精准高效回复党风廉政意见,既防止“带病提拔”,又避免干部提拔使用长期“悬而不决”。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是政治工作,也是人心工作,关系干部的政治生命,关系党和国家事业成败。必须本着对党的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不断提升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精准定性量纪执法,精准把握政策策略,体现力度、尺度和温度,持续激发干部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范仲夏)来源:学习时报
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行为如何处理 2024-11-06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即按照其他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本质上属于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对其单列一款予以规定,主要是贯彻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进一步突出了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实践中,对较为常见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定性处理和适用条规存在不同认识。有这样一起案例。2014年7月至2023年6月,A在担任某国有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期间,安排公司财务人员B采用少计或未开发票截留下属单位经营性收入和租金收入不入账等方式设立“小金库”,共计350余万元。其中,用于巧立名目滥发津补贴和福利186万余元,公司班子成员违规吃喝、公务接待和外出旅游等85万余元,A还从中报销个人日常开支2.5万元,以及先后挪用116万元用于个人理财。本案中,对A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A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反工作纪律,使用“小金库”款项违规吃喝、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从中报销个人日常开支2.5万元,构成贪污违法行为;挪用“小金库”的钱款进行营利性活动,涉嫌挪用公款罪。对A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的行为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A私设“小金库”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行为根据具体用途进行定性,其中违规吃喝、旅游、滥发津补贴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报销个人费用构成贪污违法行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涉嫌犯罪。对A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行为应分别定性,合并处理,私设“小金库”的行为作为情节予以表述,不再单独评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一、私设“小金库”行为的定性设立“小金库”的行为,根据行为发生时间和新旧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定性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如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以前的,依据中央纪委2009年7月印发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条规引用2003年《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如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有的认为,从对资金管理不当的角度出发,应当认定为违反工作纪律,条规引用2015年《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或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有的认为,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理由是2015年《条例》、2018年《条例》和2023年《条例》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总则部分为此新设“纪法衔接”条款。由于私设“小金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第十六条规定,因此应归类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笔者认为,从违法行为性质和纪法衔接条款的角度考虑,将其归类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为恰当。本案中,私设“小金库”行为虽然发生在2014年7月,但行为持续到2023年6月,应引用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纪法衔接”条款定性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二、使用“小金库”款项的定性根据《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使用“小金库”款项应按照具体违纪行为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一是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如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宴请、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以及违规滥发津补贴、奖金和福利,违规建设楼堂馆所等,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2年12月4日之后的,应按照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分别进行定性,条规引用违纪行为时或持续时的纪律处分条例。二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准确适用条款。如使用“小金库”款项中有贪污(职务侵占)、挪用、私分等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因数额和情节未达到立案标准,且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的,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条规引用2015年《条例》或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或者2023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如使用“小金库”款项涉嫌贪污(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资金)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犯罪,且行为发生或持续到2016年1月1日之后的,应按照“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定性,条规引用2015年《条例》或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2023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案中,对A使用“小金库”款项违规吃喝、公务接待,滥发津补贴、福利,旅游等行为,定性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分别按照2018年《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处理,对其贪污违法行为,适用2018年《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处理,对其涉嫌挪用公款罪行为,适用2018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三、私设和使用“小金库”的处理通常,设立“小金库”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用,即设立和使用“小金库”是手段和目的关系,两者存在牵连关系,不宜重复评价。如果设立“小金库”后没有使用、来不及使用的,可以以设立“小金库”的违纪行为进行定性,表述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规设立“小金库”。如果设立“小金库”后使用其中的款项,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大部分或全部资金去向及具体用途的,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按照使用“小金库”款项的违纪行为分别定性,合并处理,对设立“小金库”的行为作为情节予以表述。(作者: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 张剑峰)
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2024-11-05
特邀嘉宾张丽重庆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孟华山东省滨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童超浙江省浦江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纪律教育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怎样把集中性纪律教育同经常性纪律教育相结合,推动常态化长效化?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需要抓住哪些重点,采取哪些具体举措?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等重点群体,如何突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何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1、纪律教育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怎样把集中性纪律教育同经常性纪律教育相结合,推动常态化长效化?张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对于纪检监察机关来说,要立足职能职责,协助和推动各级党委(党组)将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常态化开展纪律学习。始终把党的纪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运用好个人自学、理论学习、“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警示教育等日常教育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等,常态化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推动党员、干部切实把外在纪律变为内在自觉。二是及时完善纪律规矩。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聚焦完善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各级党委(党组)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制度、健全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等,全方位织密织牢纪律制度笼子,持续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制度体系,推动纪律教育更好回应时代需求、保障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三是强化纪律执行。辩证把握、系统发力,综合发挥党的纪律功能作用,促进从严管理监督与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既要严肃惩处违反党章党规党纪的行为,加大通报曝光和警示教育力度,把严的要求贯穿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全过程;又要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推动精准规范追责问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孟华:集中性纪律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是开展纪律教育的两种方式,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把经常性和集中性纪律教育相结合,要用好用活经常性纪律教育的方式方法。比如,将党章党规党纪学习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主体班次、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自觉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挖掘用好警示教育资源,采取召开警示教育会、通报典型案例、参观警示教育基地、观看警示教育片、旁听案件庭审等方式,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经常性和集中性纪律教育相结合,要充分吸收集中性纪律教育的有益做法和宝贵经验。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开展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在党纪学习教育中的一些创新经验做法,可以在经常性纪律教育中予以推广。比如,开展纪律党课“集体备课”,结合农村(社区)、机关、“两企三新”、学校、国有企业和流动党员等不同行业领域党员、干部思想工作实际,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违纪风险点,分领域起草纪律党课参考提纲,方便基层党组织书记为党员、干部领学导学等。童超:集中性纪律教育和经常性纪律教育,二者都是纪律教育的重要方式,集中性纪律教育离不开经常性纪律教育的支撑,经常性纪律教育是对集中性纪律教育的持续巩固深化,两者目标导向一致,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必须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通过二者协同发力,释放纪律教育最大效能。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带头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推进经常性纪律教育和集中性纪律教育,推动形成纪律教育长效机制。具体来说,在内容上既要聚焦党员、干部突出问题进行集中发力、靶向纠治,也要针对薄弱环节绵绵用力、常态预防;在方式上既要依托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和专题培训等,也要融入“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党内生活,引导党员、干部持续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一体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责任,推动各级党组织有效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纪律教育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局面,助推纪律教育成果真正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2、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需要抓住哪些重点,有哪些具体举措?孟华: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必须聚焦党员、干部在入党、入职、提拔、重用、退休等关键环节,紧盯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深入分析廉洁风险,开展全周期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确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要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在开展纪律教育时,要坚持关口前移,注重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对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早提醒、早教育,打好“预防针”。要注重抓好“重要节点”教育。抓住入党、入职、提拔、重用、退休等重要时间节点做细做实纪律教育,通过加强纪律培训、开展纪律知识测试、观看警示教育片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要注重抓好“八小时外”教育。监督发现,党员、干部的作风和腐败问题许多是发生在“八小时外”。把纪律教育贯穿党员、干部成长全周期,应持续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外”的教育管理监督,了解掌握党员、干部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运用相关典型案例,警示提醒党员、干部在“八小时外”严格修身自律,自觉净化社交圈、朋友圈、生活圈。同时,加强家教家风教育,构筑家庭拒腐防变“防火墙”。要注重发挥廉洁文化浸润作用。把握好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与纪律教育的内在关联性,深入挖掘提炼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蕴含的廉洁元素,建强廉洁教育阵地,讲好历史中的廉洁故事、党史中的纪律故事,在潜移默化中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不断增强感染力、影响力,推动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童超: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要把加强纪律教育作为党员、干部必修课、常修课,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真正使纪律教育入脑入心,切实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日常遵循。要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将纪律教育贯穿党员、干部入职、成长、晋升、离岗等全过程。比如,在入党、入职阶段,要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纪律教育启蒙,帮助系好“第一粒扣子”。在成长阶段,不同岗位的党员、干部存在不同的廉洁风险点,要有针对性开展纪律教育,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纠正,防止小问题演变为大错误。在晋升阶段,扎实开展任前谈话,引导党员、干部正确对待权力和责任,时刻严守纪律规矩。在离岗阶段,通过持续性开展纪律教育,提醒退休党员、干部牢记身份,警惕各种诱惑,进一步增强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从具体实现路径上来看,要加强统筹谋划,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开展常态化纪律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和关心爱护干部的有效抓手,压紧压实“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把纪律教育纳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整体规划,推动纪律教育融入干部选育管用全过程。要坚持“惩、治、防”贯通,紧盯关键人、关键事、关键环节,狠抓执纪问责、强化“不敢腐”的震慑,狠抓制度建设、扎牢“不能腐”的笼子,狠抓思想教育、增强“不想腐”的自觉,强化从源头到末梢的全过程治理,把有效“防”、从严“惩”、精准“治”贯通起来。要强化制度执行,督促各级党组织健全日常管理监督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并将制度执行情况纳入政治生态画像、巡视巡察等工作,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对违反纪律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3、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等重点群体,如何突出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张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强调“特别是要加强对年轻干部的教育引导,让他们从进入干部队伍起就知道守纪律、讲规矩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必须继续坚持重点带动与整体推动相结合,在注重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同时,高度关注领导干部、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等重点对象,分层分类“精准滴灌”,形成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良好格局,放大党纪学习教育整体效应。对各级“一把手”,要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推动健全完善对“一把手”监督的工作机制和方法路径,加强对做到“两个维护”、执行民主集中制、正确履职、廉洁用权等情况的监督,督促其既严于律己、严负其责,又严管所辖、一抓到底。充分发挥“一把手”在纪律建设上的示范带动作用,以“关键少数”引领带动“绝大多数”,实现纪律教育全覆盖。对年轻干部,要抓实抓细纪律教育,引导其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要紧密结合其思想、行为和成长特点,经常性开展思想政治体检,做实日常监督和隐患排查,健全完善授权、用权、控权制度机制,加强“八小时外”教育管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年轻干部刚进入“仕途”就误入“歧途”。要针对年轻干部接受党性锤炼不够等实际,探索务实有效的纪律教育机制,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对新提拔干部,要持之以恒加强纪律教育。要结合新提拔干部思想观念、心理状态等,加强纪律培训力度,做实任前廉政谈话,强化警示教育,通过铁的纪律、硬的规矩排除干扰、校正航向,促进其坚定理想信念、厚植为民情怀、勇于担当作为。要加强对新提拔干部政治表现、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及时教育提醒、帮助改进提高,真正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让纪律规矩融入干部教育管理全链条。孟华:推动纪律教育入脑入心、收到实效,要坚持分类分层实施,深入分析受教育对象不同领域、层级、岗位、年龄等特点,开展差异化、个性化教育。“一把手”掌握决策权、审批权、人事权等诸多权力,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的纪律教育,首先要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通过组织干部培训班、进修班、专题研讨班等形式,深入学习党的纪律知识。围绕行权廉洁风险点,梳理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有针对性地加强警示教育。年轻干部思想活跃、视野开阔,但党性锻炼、社会阅历、基层历练相对不足。要结合年轻干部心理特点,聚焦年轻干部成长全周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教育活动,详细解读与年轻干部工作紧密相关的党纪知识,运用年轻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年轻干部守住守牢拒腐防变防线。加强新提拔干部纪律教育,是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开展任前廉政谈话、观看警示教育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发放廉洁自律提示卡等一系列活动,为新提拔干部打好“预防针”;将党章党规党纪作为教育培训“必修课”,引导新提拔干部深入、系统学习;施行干部历练计划等,将纪律教育融入其中,让干部在实践中学习、在学习中深化。4、在常态化纪律教育中,如何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张丽:加强纪律教育既要注重润物无声的正面引导,也要加强当头棒喝的警示震慑,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更好帮助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永葆初心本色。既要注重思想引领,又要注重正本清源。纪律上的自觉,必须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支撑。要将纪律教育与理想信念教育、党性教育相结合,引导党员、干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用理想信念强基固本,不断提升党性修养和思想境界,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筑牢拒腐防变思想根基。要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抵制各种错误思潮、腐朽文化,及时修正错误、纠正偏差,以先进的政治文化涵养和维护政治生态。既要注重讲好《条例》,又要注重讲好案例。要组织引导党员、干部牢牢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切实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做到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深刻把握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章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身边人身边案是纪律教育的“活教材”。要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把典型案例作为鲜活教材,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深刻揭露违纪违法案件背后理想信念动摇、纪法底线失守的堕落轨迹,政绩观扭曲、权力观异化的思想转变,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揽镜自照、反躬自省,切实把“看在眼里的教训”转化为“刻在心底的敬畏”。既要注重文化浸润,又要注重源头治理。要持续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丰富廉洁文化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拓展利用廉洁文化资源,注重向历史传统、地域特色、革命传承、家风家训挖掘素材,结合新的时代特点,进行创造性转化,讲活讲好新时代廉洁故事,在润物无声中推动党员、干部崇廉尚洁、拒腐防变。坚持将严惩腐败、严密制度、严肃教育紧密结合,常态化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加强类案分析,注重发现和纠治案件背后的特点、规律、原因等深层次问题,深入查找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推动堵塞制度漏洞,深化源头治理,既让反复发作的老问题逐渐减少,又让新出现的问题难以蔓延,不断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童超:从纪律教育到纪律自觉不可能一蹴而就,要做实做细常态化纪律教育,将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不断扩大纪律教育的覆盖面和感染力,推动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一方面,要用好正面引导。坚持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用好本土教育资源,丰富教学形式,运用网络新媒体,“线下+线上”并举,帮助党员、干部深入系统学习。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深入挖掘本地红色革命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家风文化中的廉洁因子,激励广大党员、干部见贤思齐,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和廉洁文化教育浸润作用,推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共同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另一方面,要念好反面警示“紧箍咒”。典型案例最具冲击力,要加强对反面案例的剖析总结,通过召开警示教育大会、制作警示教育片、组织旁听案件庭审以及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形式,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更加直观、真切地体会到违纪违法的成本代价。同时,做好查办案件“后半篇文章”,视情由案发单位向相关单位、行业领域延伸,通过点明问题、解剖原因,贯通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增强“查处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治理效果。通过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并举,让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作者:记者 刘一霖
严禁统计造假 2024-11-0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进行统计造假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对统计造假失察,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统计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综合性基础性工作,统计数据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党中央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强调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并先后制定出台多个惩治统计造假方面的制度文件。从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看,有的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干部不顾发展实际,强令、授意、指使部门、基层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有的统计部门伪造、篡改统计资料,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有的负有统计数据审核职责的领导干部,把关不严、失管失察,对统计数据失实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些统计造假或失察行为,严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干扰甚至误导宏观决策,违背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和求真务实工作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统计造假的危害性和防治统计造假的重要性,客观真实地反映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提高统计监督的有效性,坚决遏制“数字上的腐败”。(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没有遵规守纪何以敢作善为 2024-11-01
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习近平总书记在甘肃考察时强调,“推动各级干部增强改革创新意识,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党员、干部自觉在遵规守纪、清正廉洁前提下积极担当、放手干事,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深刻理解把握这一重要论述,要把遵规守纪与敢作善为统一起来,推动遵规守纪与强化履职尽责同向发力,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证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最可靠、最有效、最持久的管党治党方式。但有些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仍然没有与时俱进地转变过来,身为党员、干部思想觉悟却落在后面,有的甚至做了群众的“尾巴”。尤其当今时代,我们正在推进的“中国现代化是绝无仅有、史无前例、空前伟大的”,在前进的道路上必然会遇到前所未有的矛盾问题和风险挑战。然而,在艰巨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面前,有的党员、干部不是奋发有为、积极担当,而是以纪律严了、干事难了为借口,遇到矛盾和困难绕道走、躲着走,习惯性地“拖一拖”“放一放”,做起了太平官、清闲官、清谈客。这样的消极思想和错误心态,必然使得工作缩手缩脚、推诿扯皮,不仅成不了事,而且注定坏事、贻误大事,长此以往必然会干扰破坏党和国家事业大局。遵规守纪与敢作善为有机统一而非矛盾对立。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为了我们党有更为强大的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而并不是要把人管死,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党规党纪既是不能触碰的“高压线”,也是党员、干部干净干事的“护身符”。党员、干部不是生活在真空中,如果没有纪律意识和纪律自觉,就容易丧失底线、滑入深渊。事实也在证明,只有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才会使更多干部在廉洁上“管得住手脚”、在事业上“放得开手脚”。不干事、怕出事的怠政心态并不是一个新问题。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概言之,这是能力不足“不能为”的表现。现实中,许多工作都是“一难、两难、多难”的复杂问题,对于党员、干部的要求也是“既要、又要、还要”。“软肩膀扛不起硬担子”。一些党员、干部能力不足、本领恐慌,思想、理念和作风跟不上形势任务的发展要求。这是动力不足“不想为”的表现。有的党员、干部思想境界和道德水平不高,过去习惯于“吃拿卡要”,不拿好处不干事,如今没了好处、“无油水可捞”,于是做起事来也就不积极,得过且过、熬年头混日子。这是担当不足“不敢为”的表现。有的党员、干部政绩观出现偏差,做事瞻前顾后、畏首畏尾,顾虑“洗碗越多摔碗越多”,工作上啃不了“硬骨头”,大事难事更是不敢触及,遇事也就不求有功、但求无过。为官避事平生耻,重任千钧惟担当。如果组织上管得严一点、群众监督多一点就感到受不了,这是境界不高、不负责任的表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谈到“为官不易”时所强调的,“现在的主要倾向不是严了,而是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不存在严过头的问题”。因此,我们决不能把遵规守纪、反对腐败当成不担当不作为的借口和托词。一事不为,就有可能贻误全局;一求不应,就有可能伤了民心。不干事、怕出事实质是作风问题,这样的庸政懒政行为危害极大。我们无论是做人还是为官,都应有担当精神,应该对各种各样的“为官不为”行为感到羞耻,应该予以严肃批评。遵规守纪方能行稳致远。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处理好自律和他律、信任和监督、职权和特权、原则和感情的关系,始终对标道德高线、不触纪律红线、守住法律底线。只有把干净和担当、勤政和廉政统一起来,做到自身正、自身净、自身硬,才能确保既想干事、能干事,又干成事、不出事。当然,各级党组织也要以鲜明态度,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这样才能激励更多党员、干部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奋发有为、建功立业。(彬礼)来源:学习时报
严禁违反考试、录取工作规定 2024-10-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能否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考试、录取工作,做到公开公正、竞争择优,关系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将考试试题泄露给考生;有的与考生串通,在考试现场作弊;有的违反规定程序和条件,录用不符合条件的考生,或者使符合条件的考生不被录取等。承担考试、录取工作任务的党员、干部,必须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规定,维护考试、录取工作良好秩序。(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对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党员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 2024-10-30
特邀嘉宾陈 瑜 吉林省纪委监委第七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刘卫刚 江苏省南京市纪委监委第八监督检查室副主任张 凯 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法规)室主任对违法犯罪的党员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对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具体化,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有利于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措施形成惩戒合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程序要求是什么?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均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研讨。党员犯罪的,如何区分不同情形追究党纪责任?对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程序要求是什么,有哪些注意事项?陈瑜:党员犯罪,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必须按照规定承担党纪责任,这是我们党一以贯之的要求。实践中,对于党员犯罪后追究其党纪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应当开除党籍的情形。主要包括,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这三种情况。二是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重处分的情形。具体又可分为三种。第一,党员因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这里的“不起诉决定”是指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因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不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而不起诉,如果被不起诉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属于该情况。第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但依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而判决免除刑罚的情况。比如,因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或者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等情况被免除处罚的。第三,因犯罪被单处罚金刑的情况。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三种附加刑中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为惩治犯罪人员所采取的判处犯罪人员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刑罚方法。对自然人犯罪单处罚金刑,而不同时判处主刑,说明其罪行较轻,通过一定的经济惩罚可以达到教育和惩戒的作用。因此,与被判处主刑的犯罪党员在党纪处理时也有所不同。三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同时,考虑到有的党员虽有过失犯罪行为,但一贯表现良好,综合主客观因素并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等特殊情况,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实践中也要严格把握,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刘卫刚: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依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给予相应党纪处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及时作出处理。党员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被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的,只要判决、裁定、决定已经生效,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不得以党员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起申诉为由,不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如存在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以及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的情形,但人民检察院最终维持不起诉决定的,党组织也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二是简化办理流程。司法机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的案件,已经对侦查过程中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进行了综合审查判断,达到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并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确认,具有法定的证明力和公信力。纪检机关调查此类案件无需对司法机关已经认定的证据材料再进行核实,可以不再办理立案审查手续,由相关监督检查部门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按程序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受理后成立审理组,全面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报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后按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在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前,可不再与被审查人进行违纪事实材料见面。若还有其他违纪违法问题需要调查核实并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就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并进行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见面,必要时可以将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认定的事实一并见面核对。三是加强监督保障。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党组织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的,应依据《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党组织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是否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程序是什么,最终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刘卫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实践中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追究党纪责任的范围和标准。党员受到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都要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有些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但因其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应当受到党纪处理的程度,一般不再通过纪检机关立案的方式来追究党纪责任。但对于一些党员发生的比较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比如酒后驾车、赌博、打架斗殴、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等,鉴于已影响党的形象、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此类行为纪检机关可以通过追究党纪责任的方式给予相应处理。办理程序。程序上参照政务处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职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即需要立案对有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予以核实后,再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而不能直接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这一点与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后给予党纪处分的规定不同,主要是考虑到追究刑事责任与行政处罚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在严格程度上有所不同,在调查措施、取证手段上均存在差异。再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较之于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裁定、决定,不是终局性裁决,当事人不服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问题处理尚有一定的变数。因此,从保护党员权益的角度考虑,对于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核实后,方可作为党纪处分的依据。量纪处理。对党员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要区别不同情况,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视情节轻重给予恰当处理,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对于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可以视情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什么情形?具体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刘卫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实践中,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是基本对应的,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的权限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也是基本对应,故有关主体在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的同时,通常也有权做出党纪处分决定。党员依法受到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各级纪委监委双派驻机构以及设党组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组给予政务处分后,因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不能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从而通报驻在部门或者所在中管企业党组织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党员依法受到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主要适用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系党总支、党支部等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但又具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情形。对此种情形,鉴于任免机关(单位)党的组织不具有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需要报请其上级党的组织依照规定作出党纪处分决定,该上级党的组织一般应当立案核实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在依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员党纪处分时,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正确把握处置程序。党员依法受到监察机关给予的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再追究其党纪责任的,应当经核实以后再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二是正确甄别违纪事实。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均系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鉴于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在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前已经履行过违法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核对程序,故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可以不再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如拟作出的党纪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纪事实超出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已作出的政务处分或处分决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的,党组织或上级党的组织应当办理立案手续,并对超出部分的违纪事实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后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张凯: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时,也应当遵循“轻轻、重重”相匹配的原则,具体如下。一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重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重处分的,还需追究其党纪责任,给予其党纪重处分。二是党员因违法行为受到政务轻处分或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轻处分的,一般而言,在已经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可不再给予党纪轻处分,但若仅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轻处分与党纪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处理效果的情形,为了准确区分责任轻重、体现惩戒效果,也可以在给予政务轻处分或者轻处分的同时从党纪的角度进行追责,同时给予党纪轻处分,进一步彰显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总之,党员受到政务处分或者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后同时追究其党纪责任,是对党员高标准严要求的具体体现,通过严肃追究党纪责任,促使党员干部时刻绷紧纪律之弦,始终坚守党的原则和纪律底线。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的,也可能受到党纪责任追究。“其他处分”主要包括哪些情况?怎样追究其党纪责任?陈瑜:《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这里的“其他处分”,是指除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以及任免机关(单位)依法作出的处分外,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对所属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惩戒。常见的包括以下三种。一是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依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以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处分,处分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开除4种。二是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规定,对违反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劳动纪律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职工(不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给予的处分。三是行业协会、商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对其会员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执业行为相应给予的惩戒。比如,《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规定,对自律管理对象中的个人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包括警告、行业内谴责、公开谴责、不得从事相关业务、加入黑名单、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纪律处分措施。又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纪律处分种类有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会员资格6种。再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规定,对会员违规行为实施惩戒的种类有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3种。张凯: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需按照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理。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哪些情况应当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若其行为同时对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造成损害、违背党的宗旨、违反党的六项纪律时,应当追究党纪责任。二是依照什么程序追究党纪责任。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因“其他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不能直接作为党纪处分决定的依据,须经立案核实,依照规定将拟作为党纪处分依据的问题形成违纪事实材料与被审查党员见面核对,之后再依照规定履行处分审批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三是处分依据的条文。党纪处分需要区别不同情况,根据党员违纪行为的具体性质和情节,分别依照《条例》分则中相应条款或者纪法衔接条款相应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四是处理结果。处理结果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可能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不同的党纪处分,也可以单独给予或者同时给予组织处理。党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而被追究党纪责任,更加凸显了对党员全方位的严格要求,确保党员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始终牢记党的宗旨,遵守党的纪律,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作者: 记者 刘一霖
不折不扣执行党的纪律 2024-10-29
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以及指导无产阶级政党开展革命斗争的过程中,始终强调纪律的重要性。马克思在给恩格斯的一封信中明确指出:“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具有严格的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存在并赢得胜利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1848年1月,在《宪章运动(支持全民请愿书群众大会)》中,恩格斯转述了宪章派代表人物关于纪律的比喻,“我们也加强我们的‘国防’:心中的大无畏精神,自己队伍中的纪律,行动中的一致!”恩格斯非常赞同这一说法,指出纪律和国防一样,可攻坚克难、化险为夷。1861年4月,恩格斯在《布莱顿和温伯耳登》一文中,引用英国上校麦克默多的演说,指出面对强敌、遇到极大挑战时,队伍内部会出现不稳定的情绪,要想克服不利局面,“只有靠纪律”才能使“一切作为一个整体来行动”。认识到纪律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非常重视无产阶级政党章程的制定以及通过党的章程对党员形成纪律约束。1847年共产主义者同盟成立,马克思恩格斯参与制定了《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明确规定盟员“承认共产主义”“不得参加任何反共产主义的(政治的或民族的)团体并且必须把参加某团体的情况报告有关的领导机关”“必须获得一致通过,才能被接收入某一支部”等条文,从政治、组织、工作等方面对各级组织和盟员提出了纪律要求。马克思恩格斯强调,党的纪律必须得到不折不扣执行。如《国际工人协会章程和条例》规定,“每个分部有权根据当地条件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拟定自己的条例和章程,但其内容不得与共同章程和条例有任何抵触”,要求各级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遵守党的纪律,反对任何团体和个人“拒绝承认代表大会决议或故意逃避履行章程和条例所规定的义务”。关于严守党的纪律,马克思恩格斯不仅作了理论上的论述,还亲自参与了实践斗争。1879年,凯泽尔作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唯一代表,投票赞成党纲明确要求加以废除的间接税。社会民主党人希尔施指出其行为严重违背了党的纪律,但社会民主党的一些领导人却为凯泽尔开脱。马克思恩格斯就此事件写下《给奥·倍倍尔、威·李卜克内西、威·白拉克等人的通告信》,指出凯泽尔“践踏了党的策略的确定不移的首要基本准则”,肯定了希尔施同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作斗争“挽回了党的名誉”,并对德国社会民主党领导人包庇凯泽尔的做法提出严厉批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折不扣执行纪律是建立在无产阶级先锋队觉悟和共同的革命理想基础上的自觉行动。恩格斯指出,纪律“是指成了习惯的团结一致,即旨在实现一定目的的那种精神和肉体的结合”。他认为,纪律是由外在约束内化为自觉遵守的内在服从,是组织内全体成员基于共同奋斗目标指引下思想和行动的高度一致。1887年,恩格斯为《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美国版作的序言中,强调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积极的纲领,这个纲领在细节上可以因环境的改变和党本身的发展而改动,但是在每一个时期都必须为全党所赞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高度重视革命队伍的纪律执行力问题。列宁认为,在捍卫和巩固新生的苏维埃政权的斗争中,仅靠“高呼‘乌拉’是不能打败德国强盗的”,只有建立起“一支不逃跑而能忍受空前痛苦的军队”,即一支无论处于何种境地都能严守纪律的军队,年轻的苏维埃共和国才能战胜帝国主义。1920年,他在《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中总结布尔什维克党的斗争经验,指出“无产阶级实现无条件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是战胜资产阶级的基本条件之一”。而要实现“真正铁的”“极严格的”纪律,没有对纪律的严格遵守、严格执行是绝不可能的。一百多年来,严明的纪律成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重要标志。中国共产党发扬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建设的优良传统,始终坚持纪律立党、纪律兴党、纪律强党。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反复证明,什么时候党的纪律和规矩得到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党的团结统一就有保证,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定了纪律、立了规矩,是要遵照执行的。”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刻把握纪律执行力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发挥各级党组织的执纪作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等,使党的纪律成为真正带电的高压线,有效增强了纪律的执行力。我们通过三次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纪律建设的最新成果以党规党纪的形式固定下来,提升了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纪律意识,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于马克思主义党纪观的中国化、时代化发展,也是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注脚。作者:子平
以精准问责推动干部担当作为 2024-10-26
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完善问责制度及程序,健全重点领域重点问题问责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等制度,防止和纠正问责不力、问责泛化、“求快不求准”等问题。实践中,如何以精准规范执纪问责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切实做到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我们采访了三位地方纪委监委主要负责同志。本期嘉宾谢 辉 四川省雅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何艺辉 湖南省常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赞彬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以学促干,提升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党纪国法双施双守的能力水平记者:问责的目的,是督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强化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推动工作落实。实践中,如何不断提升监督执纪能力水平,以精准问责激发干事创业精气神?谢辉:我们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统领纪检监察一切工作,聚焦“两个维护”,深入实施“清风护雅”行动,把讲政治贯穿问责工作始终,对做选择、搞变通,以及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严肃问责,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作用。聚焦纪律处分条例,准确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原原本本、结合实际深入学习问责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规范问责程序、突出问责实效,打准板子,严防出现问下不问上、边界不清晰、程序不规范等问题,维护问责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坚持学以致用,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勇于担当、积极作为的实效。既坚持原则、严明纪法,又注重策略,宽严相济,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何艺辉:为引导干部熟练掌握“看家本领”,今年以来,我们紧紧抓住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契机,在学纪知纪上深钻细研,依托党支部、党小组和专案组临时党支部,通过领导领学、支部研学、专家讲学、分享促学、个人自学,深入学习纪律处分条例每一项条款的具体规定和适用条件。同时,坚持把查办的每一起案件都作为一次对党纪党规的再学习、再思考、再提升,阶段性总结复盘执纪问责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及时查漏补缺,不断巩固深化学习教育成果。在明纪守纪上严格约束,持续巩固拓展主题教育和教育整顿成果,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系统梳理日常监督、线索处置、追责问责、立案审查等关键环节风险点,着力健全制度机制,不断强化纪法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防严治利用监督执纪执法权谋取私利。在执纪用纪上担当作为,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一严到底保持高压态势,超常规、出重拳惩治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时,更注重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建立正向激励机制,为干事者撑腰。杨赞彬:我们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坚持原原本本学,促学懂弄通。把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问责条例等作为理论学习中心组、“三会一课”、业务培训的重要学习内容,采取集体学习、个人自学、专题培训等方式,组织纪检监察干部深入开展学习研讨,为依规依纪、精准实施执纪问责打好基础。坚持结合案例学,促学用贯通。对照问责条例规定的问责情形,梳理近年来查处的生态环境、安全生产、耕地保护、征地拆迁等领域20多起典型问责案例,组织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党风政风、案件审理等部门开展案例研讨,从典型案例中学习好方法,准确把握精准问责的实践要求,并灵活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坚持纪法一体学,促贯通运用。定期组织办案骨干、青年干部与法检系统单位开展联学联建活动,将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与监察法、政务处分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提升党内问责与监察问责同向发力、党纪国法双施双守的能力水平。突出精准规范,充分发挥问责正向激励作用记者:请结合实践谈谈,推动发挥好问责正向激励作用,你们做了哪些工作?谢辉:我们推动市委制定《雅安市各级党委(党组)履行党内全面监督责任清单》等“六张责任清单”,印发市党风廉政建设“一案双查”暂行办法,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应当受到问责的情形,印发问责事项办理工作规程,制定问责工作流程图,对问责程序、分工、职责进行明确,让问责有据可依。实施提级审核,建立重大问责事项提级审核把关机制,明确统计造假、环境污染、“阳光问廉”曝光问题等11项需要提级审核把关的具体事项,一律由市纪委提级审核把关,防止定性量纪畸轻畸重。建立集体会商机制,常态化会商研究问责案件,重点围绕案件定性、量纪幅度、责任划分、后果影响等进行审核把关,全面加大对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的监督指导力度,确保问责不“失焦”、不“跑偏”。做实案件评查,将问责案件纳入案件质量评查范围,采取抽查检查和交叉评查的方式,实事求是深入查摆问题,核实证据是否到位、定性是否准确、划分责任是否科学、处理是否恰当,及时发现问题、推动整改,提升问责工作的规范化精准化水平。对滥用问责权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建立责任追究机制,严肃追究责任。注重宽严相济,深入开展容错纠错、打击诬告陷害行为和受处分干部回访教育、重新起用“五大关爱行动”,既从严执纪执法,体现纪法的严肃性和力度,又做深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彰显组织的关心爱护和温度。何艺辉: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关键要在“精准”二字上下功夫。要精准研判,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和实事求是原则,对照问责情形,综合分析研判失责行为。我们在处置秸秆禁烧有关问责案件时,综合评判责任落实、管控成果、补救措施等多种因素,既防止敷衍塞责、工作不力的行为,也防止“一有错就问责”“一问责就动纪”。要精准定性,精准精细厘清责任。对安乡县弄虚作假套取挪用中央惠农补贴问题,市纪委监委将其作为“第一政治要件”,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分是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是否违规私设“小金库”、是否存在贪腐问题等划分问题性质,全面查清了违规决策、隐瞒情况、虚假整改、监管失职渎职、套取资金账外违规支出及贪污挪用等事实,逐一厘清相关责任人的政治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和监管责任,精准实施追责问责。要精准核查,加大核查评查力度,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在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过程中,我们在全市开展案件质量交叉评查,有针对性地调阅问责案卷,必要时实地复核,重点检查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恰当,引导和督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树牢正确政绩观,严防“求快不求准”的问题。杨赞彬:我们认真落实精准规范要求,突出严的基调,把准基本原则,准确分清责任,精准稳慎做好问责工作,用问责督促真干事、推动真落实。明确问责依据,细化配套制度,制定出台《梧州市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实施办法》等系列问责制度机制,为精准规范开展问责提供依据。突出责任清单化,打准问责板子,制定出台《关于推行“一把手”权力清单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等,细化量化各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班子成员履责内容,确保责任追究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着力提高案件质量,把好问责标尺,制定《梧州市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落实定期评查机制,对包括问责案件在内所有受理案件实现办结15日内的全覆盖评查,通报评查情况,提出整改要求。注重问责实效,放大问责效果,出台市县乡党委主要领导对下级“一把手”开展监督谈话、加强纪检监察建议全周期管理等制度机制,防止以问责代替整改。同时,注重容错纠错,突出正向激励,出台《梧州市支持干事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的暂行办法》等措施,明确容错纠错正面负面清单,有效解决容错纠错适用情形不具体、实施主体不明确、容错认定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健全问责会商、提级审核、案件评查机制,以精准问责让组织认可、干部信服、群众满意记者:以精准规范问责推动干部更好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下一步还需从哪些方面着力?谢辉:我们在精准执纪问责上持续用力,坚持依规依纪依法和实事求是原则,把握权与责的一致性,根据问责事实,合理确定问责范围、层级,查明各责任人职责、失职失责情节以及与问责事实间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责任大小、动机原因、客观条件、性质危害、认错态度以及一贯表现、挽回损失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况,精准作出问责决定。进一步优化问责事项办理工作规程,细化问责工作流程图,健全问责会商、提级审核、问责案件评查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治问责不精准问题,以精准问责让组织认可、干部信服、群众满意。在规范容错纠错上持续发力,会同职能部门动态完善容错细分类型,建立案例指导机制,整理一批容错纠错的指导性案例,持续释放为改革者容错、为担当者容错、为实干者容错的强烈信号。在强化干部管理上持续发力,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考虑使用被问责干部时不戴“有色眼镜”、不搞以偏概全。建立完善问责执行、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等制度,做实做细被问责人员回访教育,推动被问责党员干部从“有错”到“有为”积极转变。何艺辉:我们将在“规范”上持续用力,进一步规范干部关心关注的容错纠错程序,对提出申请、调查核实、认定处理、反馈回复、公开公示等各环节进行全方位规范,确保容错纠错客观公正。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健全完善问责配套制度,进一步细分领域、细化程序,让问责更加规范有序。在“精准”上持续用力,进一步健全问责会商机制,案件查办、案件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强化协作会商,对问责对象、责任划分、定性处理等进行集体把关,精准发力纠治思想认识偏差、权责脱节偏差、压力传导偏差。进一步健全提级预审机制,对重要领域、重要岗位干部,特别是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办案单位提出的问责建议进行提级预审,对定性量纪进行平衡把关,实现“三个效果”相统一。进一步健全抽查评查机制,分级分类对问责案件定期开展质量评查,对问责不力、滥用问责的,严肃追究问责主体责任。在“激励”上持续用力,积极履行监督专责,督促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切实转变思想观念,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杨赞彬:我们将以“案件质量提升行动”为抓手,进一步完善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细化提级预审机制,落实出台的《纪检监察案件质量审核员管理办法》,加强对重点专项监督问责案件统筹把关,防止问责泛化、定性量纪畸轻畸重。以“一年一评” 优秀纪检监察建议制度为牵引,强化问责案件的以案促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问责案件纪检监察建议落实情况的评估报告工作,精准发力纠正偏差,打通将问责压力转化为履职动力的路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同时,落实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要求,聚焦“两个维护”首要任务,严肃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坚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充分发挥问责的震慑效应和保障作用。落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进一步完善精准问责、澄清正名、教育帮扶机制,着力消除影响干部干事创业的顾虑。作者:记者 李张光
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 2024-10-25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是系统观念的具体体现和实践要求。党性是党员、干部立身、立业、立言、立德的基石。增强党性,必须修好共产党人的“心学”,抓好思想建设这个基础,持之以恒加强党性教育。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引导党员、干部深刻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深入把握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不断筑牢信仰之基、补足精神之钙、把稳思想之舵。深刻理解党的创新理论的真理力量,不断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才能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将党的自我革命进行到底,把我们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党的纪律是党的生命线,也是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保护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不断强化遵守党规党纪的自觉。要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要把严守纪律体现到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上,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把纪律严明的光荣传统与真抓实干的精神状态结合起来,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砥砺作风、建功立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创造不负人民、不负时代的业绩。置身新时代新征程,广大党员既要在纪律上管住手脚,又要在事业上放开手脚,弘扬实干精神,增强实践本领,为攻克发展难题担当尽责,为推进事业发展开拓进取、再立新功。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三者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为基石,以坚强的纪律意识为保障,以优良的工作作风为动力,党员、干部才能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增强在党言党、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护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将党的纪律刻印于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投身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火热实践中,创造无愧于党和人民的新业绩。(作者:李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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