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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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将纪律规矩牢牢刻印在心 2024-09-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提供了有力纪律保障。各级党组织必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真正把党的纪律和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执行起来,推动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治本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中国共产党是用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组织严密、纪律严明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也是我们的力量所在;没有规矩,不成其为政党,更不成其为马克思主义政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彰显了我们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历史自觉和使命担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充分发挥纪律建设的治本功效。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这么大一个政党,要管好自己的队伍、战胜各种风险挑战,必须依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党面临的形势越是复杂、肩负的任务越是艰巨,就越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每一名共产党员都必须牢固树立党章意识,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才能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把制度的笼子扎细扎密扎牢,提高制度执行力。有纪可依、有规可守、有章可循是确保纪律严明的前提,只有制度规定科学完备,纪律规矩才能有效管用。要提升针对性,把中央要求、群众期盼、实际需要、新鲜经验结合起来,本着于法周延、于事有效的原则制定新的法规制度、完善已有的法规制度、废止不适应的法规制度。要提升可操作性,坚持以实践效果检验纪律规定制定质量,跟踪研究执纪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确保每项法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要提升系统性,坚持内容上全涵盖、对象上全覆盖、责任上全链条、制度上全贯通,把制度建设各项要求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层级,进一步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必须一手抓制定完善,一手抓贯彻执行。坚持把执纪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强化执纪执法综合效能。要坚持维护纪律刚性和信任爱护干部相统一,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坚决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最大限度防止干部出问题,最大限度激发干部积极性。加强纪律建设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要突出纪律教育的基础作用,做到把规矩立在前面,引导党员干部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上再深化再提升;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要突出警示教育的震慑作用,通过深入开展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示警、以案明纪,促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要突出廉洁文化的引领作用,在不想腐上持续下功夫,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激发共产党员崇高理想追求,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是极大的耻辱,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要突出关键少数的导向作用,全面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必须从严管好管住各级领导干部。各级党组织必须自觉扛起责任担当,把严守纪律、严明规矩摆在重要位置来抓。要加强党内监督,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扛起主体责任,完善纪律制度、严格执纪监督,强化经常性纪律教育,推动纪律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加强党内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同,推动党内监督与各类监督力量整合,形成风腐同查同治监督合力。要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党内谈心谈话等各项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有力武器,提高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原则性、战斗性,持续净化党内政治生态。作者: 崔利民
端正言行 带头维护公序良俗 2024-09-05
特邀嘉宾杨靖凯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杨柯 安徽省合肥市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张培周 湖北省宜昌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道德教育,引导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明大德、严公德、守私德,重品行、正操守、养心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其中,对网络空间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为新增内容,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违反该规定的常见不当网络言行主要有哪些?准确理解第一百五十三条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实践中怎样做到精准定性量纪?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怎样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引导党员干部规范网络言行?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其背景和意义是什么,违反该条规定的常见不当网络言行有哪些?杨靖凯:公序良俗是维护国家和社会健康发展的秩序,也是社会全体成员普遍遵循的道德准则,整体体现了社会的一般利益和道德观念,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公序良俗,不仅是每名党员应当履行的义务,更是党员体现先进性与纯洁性,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具体表现。当前,互联网已成为社会生活的重要场域,是社会公众之间交流、接收信息的重要场所,具有公共属性,并呈现出传播便捷、信息量大、影响广泛、身份隐蔽、约束较小等特点。相比于“线下”的行为,在网络空间实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其门槛可能会更低、破坏力可能会更大。如,有的党员在网络上口大气粗、随意谩骂侮辱他人,引发社会负面舆论,影响人民群众对党员以及党组织的评价。对党员的网络行为如不加以纪律约束,将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群干群关系。所以,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增写了对党员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时刻提醒党员,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需严格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言行,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共同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张培周:党员的网络行为往往是其日常言行在网络上的具体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网络言行主要是指在网络空间实施的违背国家和社会最基本的价值和秩序以及社会主流道德观念和良好风尚的言行。常见的不当网络言行包括:一是危害公共秩序的言行。如在网上制造、发布、传播谣言以及不实信息,引发热议关注;以不当评议、恶意揣测、歪曲解读等方式误导公众,引发社会矛盾和对立,挑动公众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二是贬损他人人格的言行。如在网上丑化、攻击、谩骂他人,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泄露他人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三是传播不良网络文化和现象的言行。如在网络上宣扬崇洋媚外、封建思想、拜金主义、享乐主义、铺张浪费等;热衷炒作绯闻丑闻、拉踩引战、刷量控评、沉迷网络游戏,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四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家庭美德的言行。如追求低级趣味,在网络上传播不雅图片、视频,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向他人发送骚扰信息,引发家庭矛盾,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网上发表与尊老爱幼、诚实守信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不符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等言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不当言行的前提是虽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但尚未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若相关行为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犯罪的,则适用《条例》有关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实践中怎样做到精准定性量纪?杨柯: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违纪行为,我们认为要重点理解把握“不当”和“不良影响”等要素。要客观评价“不当”。从公序良俗的角度进行价值评判,既要立足时代、国情和文化背景,客观认定社会价值取向和人民群众价值准则,也要充分考虑不同社会个体的多元价值取向。重点区分是出于正常沟通交流的自我表达与实现,还是带有不良价值导向、突破社会共识的失德失范行为。对于网络言行,还可参照《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内规范性文件列举的党员干部网络行为正面和负面清单进行判断。在执纪实践中,常见的不当言行,如以不当评议、恶意揣测、胡乱解读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在网络空间拉踩引战、恶意集纳关联、带节奏等;发表具有高度争议性、误导性的言论等;以及情趣低下的言行,如沉迷网络淫秽色情,为哗众取宠而扮“丑”等,这些行为都属“不当”。要客观认定“不良影响”。“不良影响”通常包括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引发负面舆情、扰乱网络秩序、损害党员所在党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公信力等。在执纪实践中,办案人员要综合考量党员的具体身份,不当言行实施的时间、次数、手段、针对的对象,影响范围、后果等因素。党员在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如果社会危害性较小,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运用“第一种形态”,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张培周:准确认定《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制的行为,还要将其与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实施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相区分,把握不同行为性质之间的界限,精准定性。如有的党员在网络上妄议中央,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在公开场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论等,这类行为严重破坏了党中央权威,不利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违反了政治纪律;有的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红包、礼金,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账号、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网络虚拟财物,这类行为违背了党员干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违反廉洁纪律,还可能构成违法或涉嫌受贿犯罪;有的为了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口无遮拦、泄露工作秘密,违背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违反工作纪律。此外,党员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的不当言行,还可能构成违法,比如党员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等信息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等寻衅滋事的;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该适用《条例》第三十条或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理。更严重的还可能涉嫌犯罪,如,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等等,这些行为违反了刑法,应适用《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如何把握《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与第十一章其他条款的关系?适用生活纪律兜底条款要注意哪些问题?杨靖凯:《条例》第十一章对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作出了整体规范,要求党员带头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锤炼道德品行、坚守正派作风,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该章除兜底条款外,列举了违反生活纪律的4种违纪行为:第一百五十条明确了党员在生活中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崇尚俭朴生活,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攀比炫富、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气;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了对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第一百五十二条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行为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注重家庭教育和家风培养,大力弘扬良好家风;第一百五十三条明确了党员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引导广大党员在公共场所和网络空间里时刻保持高度的自律性和良好形象。上述4种违纪行为侧重点各有不同,大部分情况下可以直接区分。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与该章其他条款的主要区别有两点:一是对行为发生的空间场景要求不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要求实施行为的场景具有公开性,发生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空间,但该章其他条款对此没有要求;二是处分档次的严重程度不同,第一百五十三条最高处分档次为开除党籍,但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处分档次为撤销党内职务。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十一章规制的其他行为,也可能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网络空间,而且这些行为一定程度上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此时,我们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恰当作出处理。如,有的党员在公共场所或者网络上比阔炫富,并造成不良影响,该行为可能同时违反第一百五十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应依据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又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对子女一贯溺爱娇纵、失管失教,对子女经常性在网络上谩骂、攻击他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不但不予制止,还跟帖参与其中,若党员领导干部的行为仅是为子女辩白,未超出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评价范围,则可依据第一百五十二条定性处理;若其不单单为子女辩白,还主动带节奏谩骂侮辱他人,则其行为既有对子女失管失教的消极不作为,又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网络上言行不当的违纪行为,具有两个不同主观故意,并侵犯了两个不同客体,属于两个不同的违纪行为,此时应同时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合并处理。杨柯:《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该条系生活纪律兜底条款,其适用应注意把握好违规性和有责性两个要素。把握违规性。适用兜底条款认定行为违规性,主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其一是相关行为违反了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对党员干部在道德方面的要求,比如,党章第三条第(八)项规定,党员必须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提倡共产主义道德,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公务员法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公务员应当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法治,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其二是相关行为存在处分的必要性。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设置兜底条款便是要尽量囊括具体条款之外的其他需要处分的情形,适用兜底条款认定某行为具有违规性,其程度必须与该章其他具体条款所规制行为的违规性相当。把握有责性。适用该条款时,可从3个方面考量行为人的责任程度。一是从行为人的角度分析,其主观上明知所实施行为的违规性以及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后果发生;或者其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后果发生;二是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分析,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背离朴素价值观、挑战伦理底线、有违人性良知,使广大群众对党员形象及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产生负面评价。三是从因果关系的角度分析,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与不良影响、危害后果之间,能够建立起明确、直接的逻辑联系,且能排除其他阻却事由。党员干部如何增强规范网络言行的自觉?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怎样做好教育监督管理,引导党员干部规范网络言行?张培周:党员干部管理自己的网络言行,一是要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无论线上还是线下,都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二是要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网络言行中“应当”和“不得”的行为边界,不断增强规范网络言行的自觉。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规定对党员干部网络言行提出的各项要求,比如,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以职务身份开展网络借贷、直播带货等营利活动;不得通过网络泄露、扩散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不得通过网络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不得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等。三是要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四是发扬斗争精神,面对错误言论敢于“亮剑”。要摒弃“看客”心态,坚决同网上错误思想作斗争,旗帜鲜明批驳谬误,推动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发现涉政有害言论等违规违纪违法信息、活动的,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等举报,积极提供线索,协助有关方面处置。杨柯: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将网络意识形态安全、政治安全作为党员网络行为管理的重中之重,通过组织集中学习、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教育和纪律要求,教育党员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通过群众民主评议、党内谈心交流等制度,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监督提醒,确保其言行符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要求。将网络思维、网络技术、网络机制运用到党员管理和党建工作中,不断增强各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做好网络群众工作的能力。有序引导党员干部学网、懂网、用网,走好新时代网上群众路线,通过网络倾听民意、与群众交流互动,增强网上主流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让党的声音始终成为网络空间最强音。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首先,要抓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监督管理,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行为,明确网络活动的正负面清单,为纪检监察干部网络跟帖发帖、发微信刷微博等网络行为“立规矩”;教育提醒纪检监察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增强政治鉴别力,严禁在工作群组传播涉密信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信息等,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强化结果运用。同时,履行好监督首要职责,以实际行动践行“两个维护”,对于党员干部利用网络实施的违反政治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提升学网、懂网、用网能力,善于从重大事件、重要情况、重要社情民意中发现问题线索,强化信息沟通、联席会商、分析研判等协调处置机制,增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综合治理合力;根据巡视巡察反馈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督促被巡视巡察单位明确整改责任,建立整改台账,在标本兼治中提升意识形态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作者: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刘一霖
严防涉黑涉恶欺压群众 2024-09-0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党纪重处分。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对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指引广大党员干部严明纪律担当作为 2024-09-03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全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方向,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党纪学习教育期间,上海市静安区彭浦新村街道党员、干部多次走进中共二大会址纪念馆,在全新展陈的“永远的旗帜”党章学习流动教室,感悟党纪严明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第一时间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彭浦新村街道党工委书记任伟表示:“通过党纪学习教育,我们对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将把遵规守纪牢牢刻印在心里、内化为言行准则,真抓实学、学有质量、学出成效。”青青柏坡岭,潺潺滹沱河。在革命圣地西柏坡,参观学习者络绎不绝。“这里是立规矩的地方。党的规矩、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力推动了党的作风和纪律建设。”就在西柏坡著名的九月会议旧址,习近平总书记曾着重强调“立规矩”的重要意义。在此次的重要指示中,总书记强调,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抓常抓长,就是要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行动自觉。”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镇党委书记封川表示,要善始善终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全力抓好收尾工作,加强对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的纪律培训力度,做到理论学习勤而不辍、严于律己时刻不松、为民服务恪尽职守。领学自学、集中研讨、交流发言……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员、干部以多种形式开展学习,推动党的纪律入脑入心。“我们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要求,创新方式方法,督促党员、干部从思想上重视起来,把纪律学习作为必修课、常修课,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发挥好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党委副书记、院长宋伟说。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要充分发挥纪律建设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总书记在青海考察时强调‘一个社区要搞好,一定要有非常强的党组织领导的基层组织’,我们要通过进一步严明纪律,把党组织建设好、建设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亭巷社区党委书记刘翠青表示,如今,社区已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围绕实际工作,定期集中开展纪律教育,定期由社区书记、小区党支部书记讲一堂党课,着力把党组织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不久前,浙江省桐庐县纪委监委紧扣村级小微权力运行、工程建设及小额资金管理等基层监督重点,为纪检监察干部组织专业授课,剖析廉洁风险点,持续提升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能力。“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长期客观存在、极易反弹变异,必须系统施治、协同发力,方能久久为功。”桐庐县纪委监委第二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何小华表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继续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指明了方向。作为纪检监察干部,必须坚守职责定位,始终保持零容忍震慑不动摇,以最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不断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8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新区召开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发挥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精气神,激发文旅融合新动能,为冰城旅游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我们要总结运用好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纪律建设的成功经验,把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同加强文旅行业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坚持打造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党员、干部队伍,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新区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负责人肖磊表示,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努力调动基层干部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更多干部争当改革促进派、实干家。千里之外,八桂大地。广西来宾合山市岭南镇正在全力推进乡镇履行职责事项清单工作,坚持责权一致、责能一致,破解基层治理“小马拉大车”问题。“我们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力戒形式主义,不断为基层减负、赋能,让基层‘这匹马’轻装上阵。”岭南镇党委书记兰秀鸾说,要坚持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上水平,更好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安心工作、放手干事、积极作为,推动乡村全面振兴取得实质性进展。
央视评论员: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2024-09-02
“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了明确要求。总书记重要指示为全党在新征程上继续加强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推动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面临着诸多复杂的任务和挑战,我们要总结运用党纪学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通过严格的纪律约束把党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做到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团结带领亿万人民齐心协力、共同奋斗。在党纪学习教育基本结束之际,我们既要抓好收尾工作,更要注重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一方面,要将经常性的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让党员、干部时刻保持警醒;另一方面,有必要通过集中性的纪律教育进行重点强化,两者相结合,优势互补,确保纪律教育的全覆盖和有效性,切实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特别是要加大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的纪律培训力度,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纪律是遏制腐败的重要防线,我们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执纪、抓早抓小,做到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让铁纪“长牙”、发威,有效防治腐败。要健全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同查同治机制,完善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工作机制,着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更加有效遏制增量、清除存量。心有所畏、行有所止,方能真正为人民干事创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这既为党员、干部划定了红线,也饱含着对党员、干部成长成才、干出成绩的殷殷期望。广大党员、干部要切实遵规守纪,认真履行职责,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要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积极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要有强烈的进取意识,积极学习新知识、新技能,以务实的行动为推进党和人民的事业努力奋斗。铁纪恒在,利剑高悬。全党同志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加强党自我革命,不断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以高质量纪律建设推动党的建设上水平,树立正确政绩观,下大力气坚决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持之以恒、常抓不懈,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中展现新的作为。
融入日常 化为习惯 建立健全纪律教育机制 2024-08-30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各级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途径,多做提提领子、扯扯袖子的工作”。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纪律教育的重要部署,引导党员干部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贯通起来,融入日常、化为习惯,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加强党性教育当作基础性工作来抓,弘扬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着力消除“四风”问题产生的思想根源,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传承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把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看成极大耻辱,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越纪律底线,不踩规矩红线,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坚持正面教育与反面警示相结合。要坚持正面教育,用党的理想信念宗旨、优良传统作风、高尚道德追求引领人、感染人、教育人,努力使守纪律成为党员干部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要加强反面警示教育,运用违纪违法案例、警示教育片、忏悔录及警示教育基地等,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党员干部的日常自觉,切实做到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党的纪律是一个系统完备、配套衔接的纪律体系。加强纪律教育,就要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各级党组织要把学习党内法规作为一项制度,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把党内法规全面学习好、理解好、执行好。要突出学习党章这个重点,把党章学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要深刻认识到政治纪律是党的各项纪律中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坚持学纪守纪与执纪监督相结合。党纪教育与执纪监督要贯通起来,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广大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要建立健全制度机制,着力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广大党员干部自觉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狠抓执纪监督,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止“破窗效应”;充分发挥纪律惩戒作用,坚决查处违反纪律的行为,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把党规党纪作为理论学习、党校培训的必修课”。党校、干部学院作为培训党的领导干部的主渠道,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理论武装、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的必修课,推动党纪学习教育与干部教育培训有机融合。要充分发挥好党校、干部学院作为不正之风“净化器”、党性锻炼“大熔炉”、全面从严治党“风向标”的重要作用。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党的性质宗旨、革命传统、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党风廉政等教育,把党章党规党纪教育作为党性教育重要内容。从严治院治教治学,把学习培训过程转化为接受纪律教育、形成纪律自觉的过程,推动党员干部养成纪律规矩意识。深入研究纪律教育和培训内在规律,融通教育资源、改进教育方法,综合运用案例式、研讨式、情景式、体验式等方式方法,丰富载体和形式,着力提高纪律教育的系统性、针对性、实效性,推动党的纪律规矩入脑入心。(作者张鹏为中国井冈山干部学院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院长)
严禁侵害群众利益 2024-08-2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筹资筹劳,是指为兴办村民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按照有关规定经民主程序确定的村民出资出劳的行为。筹资筹劳应当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但在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违反程序开展筹资筹劳,随意扩大筹资筹劳范围和提高标准。比如,有的不经过民主议事程序,村“两委”擅自决定筹资筹劳数量,或者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收费项目;有的强行以资代劳,使筹资筹劳成为加重群众负担的借口等。关于摊派费用,党中央、国务院1990年9月印发的《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明确,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之外,要求有关单位或个人无偿地、非自愿地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的行为都是摊派,一律予以禁止;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赞助、捐赠等为名变相向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和个人摊派。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任意增加对群众的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向群众转嫁摊派费用;有的以支持开展工作为由,要求辖区内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捐赠”办公用品等。本项规定的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对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很大,必须牢牢盯住,不能放松。(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扣留、收缴款物以及处罚群众,关乎群众的财产权等切身权益。无论是扣留、收缴还是处罚,都属于执法权,应当由行政机关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使用。农村和社区等基层组织不能自设权力,随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即便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拥有一定的相关职权,也必须在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越权和违反程序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克扣群众财物,是指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者少给。克扣群众财物无论基于何种目的,都是违纪行为。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克扣惠农专项资金;有的克扣对困难群众发放的社会救助金、低保金以及各种补助;有的扣减农村危房改造款等。这些行为剥夺群众的获得感,使惠及群众的政策在执行中减损落空,必须严肃追究纪律责任。拖欠群众钱款,是指本该向群众支付的钱款迟迟不予兑付。比如,有的党员、干部不及时发放惠农补贴;有的拖欠应及时结算与支付的工程款等。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反映了一些党员、干部的衙门习气,认为自己手中有权,给不给、什么时候给、给多少是自己说了算,不考虑群众的利益,说到底是群众观念出了偏差。对群众打白条,欠下的是钱款,伤害的是民心,流失的是群众的信任,广大党员、干部应当坚决避免出现这样的行为。(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收取费用,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借给群众发放惠农物资之机,擅自收取手续费;有的明知国家已经取消相关收费,还违规向群众收取费用等。此类行为,加重群众负担,引发群众强烈不满。党员、干部要严格按照规定开展管理服务活动,坚决杜绝乱收费现象。(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对此作出规定。本项规定的违纪行为,手段是刁难群众、卡群众办事的“脖子”,目的是“吃”“拿”“要”,本质上是把服务群众的职责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借机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比如,有的采取主动提或者暗示要等方式,借办理涉及群众事务之机,让群众对其提供宴请或者赠送礼品;有的借手中的管理权、执法权等,强拿硬占群众的物品等。这些在服务群众过程中“捞油水”“拿好处”的行为,体现了“小权力”背后的“大任性”,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是党的纪律所不能容忍的。(六)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此作出规定,并强调对这种违纪行为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打赢脱贫攻坚战后,我们从脱贫攻坚转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但要清醒认识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必须坚持脱贫摘帽不摘责任、不摘政策、不摘帮扶、不摘监管,始终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贯彻党中央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乡村振兴领域存在的不正之风和突出问题从严惩治,以促进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工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乡村全面振兴各项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在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七)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生产经营自主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基础上所拥有的自主安排生产,自由调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财力,自行组织生产经营的权利。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群众的自主意愿,即使出于善意,也可能造成“好心办坏事”的结果。比如,有的党员、干部干涉本应由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等,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做好群众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不能搞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劳民伤财的事情,也不能有不顾群众意愿、破坏群众首创精神、损害群众利益的强迫行为。(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指引百年大党开辟自我革命的新境界 2024-08-28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为深刻领会这一重要思想的精髓要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进一步推动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创新理论走深走实,中国纪检监察报近日推出“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栏目,敬请关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以强烈历史主动精神、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带领全党以前所未有的决心力度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创造性提出一系列具有原创性、标志性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形成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指引百年大党开辟了自我革命的新境界,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理论意义、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这一重要思想高度凝结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以前所未有的勇气和定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刹住了一些多年未刹住的歪风邪气,解决了许多长期没有解决的顽瘴痼疾,全面从严治党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党在革命性锻造中变得更加坚强有力,赢得了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衷心拥护的历史主动,赢得了全党高度团结统一、走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主动。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孕育产生,是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丰富实践经验和重要理论成果的深刻总结,为新征程上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了强大思想武器和科学行动指南,对于全党始终在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带领下依靠自身力量解决自身问题、战胜前进道路上各种风险挑战,具有重大意义。这一重要思想以原创性理论贡献标注了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发展的新高度,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的篇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党坚持“两个结合”推进理论创新取得的新成果,深刻回答了我们党为什么要自我革命、为什么能自我革命、怎样推进自我革命等重大问题,极大丰富拓展了党的建设理论的科学内涵。这一重要思想基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宗旨、初心使命,深刻揭示我们党永葆生机活力的成功密码和始终保持先进性、纯洁性的奥秘所在,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自身建设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这一重要思想系统比较世界各国执政党特别是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兴衰成败,阐明了以中国共产党之治开创中国之治新境界的内在机理,标志着我们党对长期执政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这一重要思想总结升华了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规律性认识达到新高度,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这一重要思想深刻总结我们党百年奋斗风雨历程,找到并全面阐释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是天生的,而是在不断自我革命中淬炼而成的。一百多年来,面对各个历史时期的风险考验,我们党始终以正视问题的勇气和刀刃向内的自觉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才能穿越百年风风雨雨,多次在危难之际重新奋起、失误之后拨乱反正,成为打不倒、压不垮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洞悉历史发展大势,发扬历史主动精神,深刻指出推进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守护初心、担当使命的必然抉择,带领全党探索出一条长期执政条件下依靠自我革命解决自身问题、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引领管党治党开启了全面从严的新阶段。这一重要思想科学阐明我们党坚持不懈推进“两个伟大革命”的永恒追求,为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提供了重要指引。党的自我革命和党领导的社会革命相伴相随、互促共进。伟大社会革命锻造和成就伟大的党,伟大自我革命保障和推动伟大的事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揭示了党是“两个伟大革命”最根本、最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领导力量,深刻揭示了“两个伟大革命”的相互作用、辩证统一关系,深刻揭示了引领伟大社会革命是党推进自我革命的目的所在、方向所指,必将引领全党紧紧围绕党的中心任务来谋划和推进自我革命,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政治引领和政治保障作用,更好团结带领人民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
严禁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 2024-08-2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五种情形,分别是: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本条规定的“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2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等。“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是指违反规定,配备使用超过规定面积、装修标准的办公用房。其中,超标准是指超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1月印发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及相关具体规定所明确的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装饰装修、建筑设备等标准;配备办公用房,既包括以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等方式向单位配给办公用房,也包括单位向具体使用人配置办公用房。“包租”,是指将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一个或者多个房间租下来,在一段时间内专由一方使用。“占用”,是指无偿或者支付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费用,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或者其他场所的房间。“供个人使用”,既包括供个人办公使用,也包括供个人住宿使用等。(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禁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 严禁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 2024-08-2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八条分两款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违规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该款分项规定了三种情形,分别是: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行为。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是指《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6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关于会议活动管理的具体规定。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是指中央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方面出台的相关制度中,明令禁止作为开会地点的风景名胜区。1998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禁止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2014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到21个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禁止召开会议的区域范围以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地域范围为准。违规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5月印发的《节庆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原则和程序,决定或者批准举办节会、庆典活动的行为。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仍有地方和单位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的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节会、庆典活动,有的在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挥霍公款,铺张浪费。第二款规定,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创建示范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2月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4月印发的《创建示范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审批权限、原则、管理、设立、程序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未按规定批准而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均为擅自举办相关活动。同时,根据上述规定,即使评比达标表彰、创建示范活动的举办是经审批同意的,也不得借机向参评单位和个人、创建对象收取费用,否则就属于本款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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