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4-08-01
浏览量:13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廉洁纪律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适用本款规定,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二)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相应处分。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实践中,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予以同意或接受。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确保权力行使的廉洁性,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谋私、公器私用。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相应处分。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调“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等。党员干部对此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纵容、默许,甚至将自己主政的地方变成了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经济领地”。这些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仍在党员干部身上。党员干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与初心。
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款中的“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本款规定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帮助家人获取特许经营权,轻易赚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在资金、资源、税收、招投标等方面为子女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一路开绿灯”等。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上述行为实质上也是为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只不过呈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更为隐蔽。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该亲属获取银行的高额奖励;有的党员、干部利用管辖范围内的特产和资源谋取私利,将高档烟酒茶叶、珍稀药材、名贵木材、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实质是以权力介入其中,将地方特产作为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这些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应当严肃惩治。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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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四条对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在廉洁纪律中多次出现“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及“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利用职权,是指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权力,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人员的职权。利用职务上的影响,是指党员、干部与被其利用的人员之间在职务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是该党员、干部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如单位内不同部门的人员之间,上下级单位没有职务上隶属、制约关系的人员之间,有工作联系的不同单位的人员之间等。根据2007年5月印发的《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特定关系人是指与本人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适用本款规定,前提是党员、干部不知道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如果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利,且对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知情而不纠正的,则涉嫌受贿违法犯罪。
(二)搞权权交易。《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相应处分。此类行为的双方达成共识或者默契,相互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对方谋取利益,实质是一种利益交换。实践中,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以此为由要求对方为自己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的是党员、干部为他人谋利后,对方提出为该党员、干部谋利,以作为回报,该党员、干部予以同意或接受。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的目的,是确保权力行使的廉洁性,防止党员、干部相互利用手中的权力进行谋私、公器私用。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条例》第九十六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给予相应处分。纵容,是指党员干部对其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行为不加制止、放任不管。默许,是指党员干部已经了解到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虽然没有明示同意,但是暗示许可。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的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过得硬,还要管好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强调“不得默许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的配偶利用党员干部的职务影响力插手土地使用权出让、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等事项以收取好处费;有的党员干部子女倚仗权势,打着“做生意”名头,空手套白狼,敛取巨额“利润”等。党员干部对此不但不加制止,反而纵容、默许,甚至将自己主政的地方变成了亲朋好友谋取私利的“经济领地”。这些行为看似发生在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特定关系人身上,根子仍在党员干部身上。党员干部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自己的职务影响谋取私利,实际上是将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变成谋私工具,将个人利益置于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颠倒了公私、混淆了是非、模糊了义利,失去了人民公仆的本色与初心。
第二款规定,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本款中的“明显超出”,要根据同时期、同职位、同职级人员的薪酬水平综合判断。本款规定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纵容、默许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四)违规为特定关系人经营活动谋利。《条例》第一百零四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
第一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收支等方面谋取利益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深化整治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的腐败,严肃查处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影响力谋私贪腐问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禁止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家属亲友谋求特殊照顾。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利用职权帮助家人获取特许经营权,轻易赚取利益;有的利用职权在资金、资源、税收、招投标等方面为子女等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提供帮助,“一路开绿灯”等。这些行为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也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应当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上述行为实质上也是为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只不过呈现新的表现形式,手段更为隐蔽。有的党员、干部利用职权将管辖地区或单位的公共资金存储到自己亲属工作的银行,使该亲属获取银行的高额奖励;有的党员、干部利用管辖范围内的特产和资源谋取私利,将高档烟酒茶叶、珍稀药材、名贵木材、珠宝玉石等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由亲属等特定关系人违规参与经营,实质是以权力介入其中,将地方特产作为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这些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影响恶劣,应当严肃惩治。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