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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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严守党的政治规矩 2024-07-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相应处分。党的规矩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是党章、纪律、法律的规范要求和党的优良传统、工作惯例等的总和,既包括成文的党内法规,也包括传统、习惯等不成文的规矩。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我们这么一个大党来讲,不仅要靠党章和纪律,还得靠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这些规矩看着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传统、一种范式、一种要求。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党内很多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反映了我们党对一些问题的深刻思考和科学总结,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条例》规定违反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当予以党纪惩处,这实际上是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的政治规矩提出的纪律要求。人不以规矩则废,党不以规矩则乱。党员、干部遵守政治规矩是讲党性、讲政治的具体体现。党的奋斗目标越宏伟、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守纪律、讲规矩,统一意志、统一行动。只有这样,我们党才会成为有强大战斗力的党,才能够从容应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党员、干部违纪往往是从破坏规矩开始的。规矩不能立起来、严起来,很多问题就会慢慢产生出来,很多事实都证明了这一点。能否严守政治规矩,是对党员、干部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必须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强的党性意识、更高的政治觉悟要求自己。此外,《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分别对下列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组织、参加反党聚众活动或者为其提供支持;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或者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组织、利用、参加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这些都属于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党员、干部要坚守政治信仰、站稳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时刻不忘政治纪律、时刻遵守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明党的廉洁纪律 守住拒腐防变防线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廉洁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6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人廉洁自律不过关,做人就没有骨气,做事就没有硬气”,强调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划定党员不可触碰的廉洁底线,引导广大党员拒腐蚀、永不沾,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一是旗帜鲜明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严格自律,要注重自觉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斗争,从自己做起,从身边人管起,从最近身的地方构筑起预防和抵制特权的防护网。《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将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相关规定细化具体化,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表现形式很多,其中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较为集中。《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作为廉洁纪律第一条的内容加以强调,发挥管总作用,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的一贯立场和本色,引导党员干部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做到秉公用权、为政清廉。二是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同时应清醒看到,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危害不容忽视。《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靶向施治,聚焦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实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违规送礼手段升级、花样翻新的情况,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行为的处分规定。该款规定的是违规送礼,但“送”和“收”是一种对合关系,对于以上述名义变相收礼的,也要给予相应处分。针对挥霍公款的典型违纪行为,将第一百一十六条中的“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以涵盖公务、商务、外事等各种接待。此外,《条例》在第一百一十四条增写对滥发福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分别增加对违反会议活动管理、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进行处分的兜底条款,使得对违纪行为的涵盖更为周延,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完善对党员、干部离岗离职后的从业规范,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条例》针对一些党员、干部退而不休搞贪腐,或者利用在职时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利等问题,进一步充实对离岗离职党员、干部的管理监督。在第一百零五条充实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后本人违规从业行为的处分规定,将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体现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相应地,扩大了离岗离职后禁止违规从业的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从而与公务员法等协调起来,使法规制度更为严密。实践中,认定“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具体范围,要结合有关单位制定的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限制清单进行把握。同时,《条例》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职或者退(离)休的党员、干部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以及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给予相应处分。对离岗离职的党员、干部作出上述规定,旨在强调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开岗位后这些要求也应一以贯之,不能降低廉洁标准,要做到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四是督促党员干部加强对亲属的教育和约束,带头廉洁治家。习近平总书记对党员干部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反复提出要求,强调对配偶子女等亲属一定要严格教育、严格约束。《条例》在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充实对党员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此类行为的实质是把公权变成为亲友谋利的私器,将地方特产作为以权谋私的媒介,利用公权力打造自家的“聚宝盆”、“摇钱树”,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破坏社会风气和市场秩序,应当严肃惩治。同时,《条例》在第一百零七条充实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该条规定的领导干部家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中,即使领导干部本人没有实际使用职权谋取私利,但存在职务上的利益冲突,可能影响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也应当予以规制。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适用对象与情形、工作措施、纪律要求等作出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实践中,各地区各单位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细化完善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禁业范围,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廉洁自律是共产党人为官从政的底线。党员干部要深入学习理解廉洁纪律的内容和要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切实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2024-07-16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失职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履行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失职。《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是各级党组织的职责所在,强调“压紧压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推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一贯到底”。党章总纲规定,强化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落实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中共中央办公厅2020年3月印发的《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责任内容、责任落实以及监督追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则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列为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相关内容的不断充实完善,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落实“两个责任”的高度重视。各地区各单位在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实践中,不断强化政治担当,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但从执纪监督发现的问题看,在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落实“两个责任”压力传导不到位、不到底、层层递减等问题,必须切实加以解决。比如,有的党员领导干部爱惜羽毛,不愿监督,对下属的错误言行不抓不管;有的担心下属出问题影响自己提拔,要求“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还有的则因为自身违纪违法,抓队伍腰杆不硬,放弃管党治党责任,导致“底下问题成串”。这些党员领导干部不敢亮剑,折射出的是政治站位不高、政治担当不足等问题,背离了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要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强化教育管理监督中将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落实到位。(二)放任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党员领导干部讲团结不是要搞一团和气,讲和谐不是要“和稀泥”,在大是大非问题上要有正确立场和鲜明态度,敢于站出来说话,敢于表明自己的态度。党章总纲规定,党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确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在原则问题上进行思想斗争,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党章第三条将“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违反党的原则的言行和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列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进一步规定,对在大是大非问题上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领导干部忘记自己的责任义务,对发生在身边的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态度暧昧、不敢斗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报告不报告,该批评不批评,该制止不制止,丧失党性原则和立场,模糊是非界限,给党的事业造成损害。《条例》对这些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进一步强化政治责任,为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政治氛围、维护党的执政地位提供纪律保障。(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组织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5
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和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基本条件,其本质要求是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着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紧紧围绕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不断严明党的组织纪律。一是推动落实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保护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党的二十大对“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作出部署、提出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2022年9月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作出系统规范。能否克服“好人主义”,是推进能上能下工作的关键。《条例》新增第八十五条,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有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条例》充实上述惩戒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保障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要求落到实处,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条例》着眼引导党员强化组织原则、组织观念,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负有报告义务的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充分认识这不是纯粹的个人私事,而是涉及对组织批准事项的调整和变更,该报告的必须履行报告义务。同时,《条例》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作为证人的党员,虽不是案件的当事人,但因为知道案件相关情况,在组织向本人了解有关情况时,应当本着对党内同志、党组织和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客观如实反映情况,严肃认真履行作证义务,切实维护纪律审查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强调“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尊重人才、求贤若渴的社会环境,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2月印发的《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要“从严治理弄虚作假和学术不端行为”。《条例》针对授予学术称号工作中的说情打招呼、搞“圈子评审”、利益交换等突出问题,在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违规谋利、弄虚作假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形成公平公正公开的评选环境,为推动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提供纪律保障。维护组织纪律是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领导力和执行力的重要保证。党员、干部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强化组织意识,时刻不忘党员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 2024-07-15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必须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养成纪律自觉。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突出严的基调深化党的纪律建设”,要求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开展,要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同时,严格纪律执行、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政策策略,是新形势下管党治党的利器,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重要遵循。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惩治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极少数,更要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总结党的历史经验,把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伴随思想指引、实践发展,“四种形态”内涵不断深化、作用日益凸显,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要把“四种形态”作为一个环环相扣、严密完整的逻辑体系来把握、理解、运用,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分类施治、分层施策,使监督执纪执法由“惩治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进一步拓展,更好发挥管党治党利器作用。准确把握政策策略,注重纪法情理贯通融合,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四种形态”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和策略性,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都是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规依纪依法确定相应的处理措施,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合理。同时,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贯通纪法情理,注重做好受处理处分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加强对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动态分析与监督检查,及时发布典型案例,推动精准定性量纪执法。“四种形态”环环相扣、逻辑严密,既针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又覆盖各种违纪行为,既是理论、也是方法,体现着党组织对犯错误同志的教育、帮助和挽救,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创造性运用。要建立健全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统计分析制度,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运用“四种形态”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畸轻畸重、处分执行不到位等问题,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的规范化水平。要常态化开展案件质量评查、编发指导案件、加大业务培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实事求是基本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照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精准定性量纪执法。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要具体化、规范化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既注重把严的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保护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及时开展澄清正名,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者: 李鹃
严明党的政治纪律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政治纪律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2
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必须执行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一严到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聚焦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推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一是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就是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这一点上绝不能有丝毫含糊和动摇。《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原来的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增写第三款,规定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条例》作出上述修订,在于推动党员、干部将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见诸行动、见诸实效,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自觉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在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上坚决做到言行一致、不折不扣。二是推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要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原来的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实践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高质量发展要求上掉队、走偏,有的是能力不足或者工作作风问题,但也有些是因为政绩观错位造成的。对于政绩观错位,把干事和个人名利捆绑在一起,热衷于树个人形象、捞政治资本,好大喜功、急功近利、贪图虚名,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偏离政治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大的损失的,应当以违反政治纪律进行惩戒。党员领导干部要切实贯彻党中央要求,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的政绩,把新发展理念、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三是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内上下关系、人际关系、工作氛围都要突出团结和谐、纯洁健康、弘扬正气,不允许搞团团伙伙、帮帮派派,不允许搞利益集团、进行利益交换,指出“有的案件一查处就是一串人,拔出萝卜带出泥,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形成了事实上的人身依附关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对那些投机取巧、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的人,要严格防范,依纪依规处理”,强调“党内不准搞人身依附关系”。此次修订《条例》,在第五十四条有针对性地增写了对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新增第五十五条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归根结底是为了谋求职务晋升,对“后台”、“靠山”刻意贴靠、鞍前马后、任其差遣,把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异化为非正常的攀附、依附关系。党员、干部结交政治骗子,本质在于投机钻营,为了提拔重用或者逃避纪法追究而热衷搞旁门左道,信奉所谓“潜规则”而找门子,从而被迷住了心窍,为政治骗子提供了条件。这些行为都是缺乏政治定力和政治自律的具体表现,严重污染政治生态,造成政治危害。《条例》对这些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进行坚决惩治,就是要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四是规范政治言行,促进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是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是共产党人经受任何考验的精神支柱。《条例》针对执纪中发现的问题,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在第七十条增写对党员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处分规定。党员、干部有这些行为,体现出其信仰迷茫、精神迷失,政治上的危害不容忽视。党员、干部要将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作为安身立命的根本,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政治要求,而且是政治纪律。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切实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以实际行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党内法规保障 2024-07-1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制度上全贯通,把制度建设要求体现到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各方面、各层级,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不断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用制度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体系贯通、联动,真正实现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党内法规作为执政党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管党治党的规范性文件,对于全面从严治党具有基础性保障作用。党内法规中的纪律制度,比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更严。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特别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一系列党内法规的制定修订,为加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提供了重要保证。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管党治党的有力保障。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专门部署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中央文件。《意见》提出:“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这个“法度”,主要就是党内法规制度。2021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发挥好党内法规在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保障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重大作用,在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重大作用,确保党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进程中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政治保证。”2021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明确指出“党坚持依规治党,严格遵守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成就第一次出现在党的历史决议中。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制度依据,构建起党的建设的总体框架及党组织和党员的基本行为准则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奠定了坚实可靠的制度基础。党的纪律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14年10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2015年1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进一步指出:“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2023年1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十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指出,“我们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从严,以严明纪律规范党员、干部履职用权,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意见》确立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1+4”基本框架,对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其中,党的纪律制度是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内法规具有约束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效力保证。没有严明的纪律及纪律处分制度,党内法规在管党治党中就缺少强制力,违反党内法规的行为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纠正,党内法规所确立的党的建设的各项制度要求在实践中就容易落空。《条例》是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条例》是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是明确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处分程序机制的基本规则。现行《条例》是200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03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发布的,其前身是1997年2月27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2003年出台的《条例》共178条,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条例》经过了3次修订。2023年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在分则六章中,列举了应当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违纪行为或情形,构筑了全面和缜密的党的纪律制度和纪律处分惩戒体系,基本满足了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各项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执行党的纪律不能有任何含糊,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造成‘破窗效应’。凡是违反党章和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的行为,都不能放过,更不能放纵。”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指出“各级党委(党组)要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执行,对违反党纪的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都必须把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条例》作为提升依规治党水平、增强纪律意识和党规意识、加强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抓手”。学习《条例》,必须要对照条文原原本本地学,结合具体事例和典型案例学,结合党组织和党员的日常工作和行为“学用结合”,切实提高学习效率和实际应用能力,做到学有所获、学以致用,不断提升广大党员的党纪意识和规矩意识。(作者:莫纪宏,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法学研究所所长)来源:光明日报
对不坚定理想信念行为作出处分规定 2024-07-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不坚定理想信念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信仰宗教、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将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不坚定列为党内政治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规定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我国公民依法有宗教信仰自由,但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必须把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作为毕生追求,坚定理想信念,坚守共产党人的精神家园,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已经不符合党员条件,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视情况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劝其退党、除名等组织处置。党员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危害严重,影响恶劣,表明其已经背叛了党的事业,完全丧失了共产党员条件,应当开除党籍。(二)搞迷信活动。《条例》第七十条分三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党纪重处分。第二款规定,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三款规定,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党员、干部组织或参加迷信活动,是理想信念缺失的体现。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违纪党员、干部“不信马列信鬼神”,导致他们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有的把“升官发财”寄托于风水,听信“大师”的“指点”,甚至在工作场所修“风水墙”、埋“风水缸”;有的将逃避纪法追究寄托于神灵保佑,试图通过做“法事”来“化灾解难”等。这些闹剧,折射出一些党员、干部信仰迷茫、精神迷失的问题。党员、干部搞迷信活动并不是一件小事,会侵蚀共产党人的政治灵魂,动摇共产党人的精神支柱,也常常与腐败行为相伴相生,危险不容小觑,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予以规制。(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 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 2024-07-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总则是整部法规的基础部分,对《条例》全篇具有统领性。新修订的《条例》总则部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严的基调,强化系统观念,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一是丰富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本法规,《条例》坚持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充分体现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成果,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条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精神和党的二十大决策部署,在第二条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第三条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与时俱进,强化各级党组织纪律建设责任,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二是坚持从严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进行纪律惩戒的方式,必须体现为严肃的责任后果。新修订的《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写入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体现了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第十条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第十一条增写“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体现错责相当、过罚一致,使违纪党员受到应有的严肃处理。在第十四条增写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方面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增写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进一步完善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计算规则。这些规定彰显了整部法规严的基调,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从严管理监督。三是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提出并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党员、干部更加真切感受到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条例》第五条总结全面从严治党实践经验,进一步完善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规定,推动各级党组织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其中,将党的二十大党章修正案有关修改内容细化具体化,充实完善第一种形态的内容,增写了“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处理方式,重在提示党组织要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功夫,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主动、严肃、具体地履行日常管理监督职责,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同时,将第四种形态中的“涉嫌违法立案审查”修改为“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四种形态”的表述更为精准,更加清晰地表达出纪、法、罪的递进关系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的要求。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加强对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条例》在第十九条增写第二款、第三款,分三款规定了免予处分、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总体上形成了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其中,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这体现了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全面把握党员行为的主客观要素,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将基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而实施的行为,与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实施的过错行为区别开来,明确了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这有利于更好地落实“三个区分开来”,防范和纠正不考量具体情由就随意执纪的问题,避免因单纯地客观归责而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结果带来消极避责、瞻前顾后、畏首畏尾的现象。五是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条例》在第四条关于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第三项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内容,在第二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将上述精神和要求落实落细。比如,第十一条规定,对党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也就是建议依法给予撤职处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此外,参考刑事法律规则,将第二十六条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标准,由原来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第四十二条进一步明确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六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为促进纪法衔接,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完善对违法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主要体现在第三十条的三款规定中。第一款回应执纪实践中的需求,对违反刑法以外的其他违法行为的主要类型进行了细化列举,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第二款具体列举了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类型,新增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第三款强调“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体现了对此类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学习《条例》总则,是全面掌握《条例》分则内容的重要基础。我们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认真学习和把握《条例》总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学习理解,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
充分认识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 2024-07-10
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奋斗史就是一部不断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的历史。今年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党中央为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需要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站在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的历史高度,深刻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必然要求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思想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回顾我们党的历史,党纪学习教育始终把理论联系实际作为主要原则和重要经验,根据不同历史时期面临的不同任务,赋予党纪学习教育新的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党的七大通过的党章全面系统构建了党的纪律教育的体系,确立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教育方针和“批评和自我批评”的纪律教育方法,有效维护了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纪律教育重新走上正轨,为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恢复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提供了思想准备。此后,我们党不断深刻认识和回答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新形势下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问题,为纪律教育提供了科学理论支撑。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的路径,先后开展的6次党内集中教育,结合融汇了纪律教育的内容,增强了全党的纪律意识,提高了遵规守纪的自觉性。实践证明,坚持以党的创新理论为指导,是一直以来党的纪律教育的主线和根本;立足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是纪律教育发展科学实践的必然选择,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实现纪律教育的目标任务,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为贯彻落实党的创新理论提供有力保证。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之后,党中央作出的又一重大部署,前后贯通、一脉相承,有利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学习引向深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标志着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规律、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为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是党的自我革命的主攻方向,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方向是一致的。当前,党内还存在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有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党的纪律建设不重视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解决,就回答不好“六个如何始终”的历史之问。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既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实践运用,也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这一重要思想创造了实践条件。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只有与时俱进提升纪律教育科学化水平,以纪律教育的朝乾夕惕、久久为功,积小胜为大胜,才能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中不断取得新的更大胜利。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深化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保持新征程党的先进性纯洁性的必然要求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我们党从诞生之日起,就把“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强调培养“自觉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把“深入开展纪律教育”作为“加强纪律建设”的四项内容之一,上承“健全完善制度”,下接“狠抓执纪监督”。纪律教育始终贯穿于党的纪律建设之中,与纪律制定、纪律执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实践充分证明,纪律教育是纪律建设的关键要素,只有加强纪律教育,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才能为纪律严明、执纪有力奠定思想基础;只有把纪律教育同纪律制定、纪律执行密切结合起来,才能使党员把他律转化为内在追求,真正从思想上行动上做到纪律自觉,从而推动党的纪律建设走深走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党的纪律建设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实现了重大突破。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党内法规组织学习好,让党员干部明白都有什么要求,清楚贯彻执行有什么得失。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在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随着纪律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如何统一纪律适用标准、纠正认识上实践上的偏差,党纪学习教育不可或缺;如何把写在纸上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党纪学习教育同样不可或缺。当前,有的党员干部在受到处理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违反了哪条纪律,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就是要使全体党员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知边界、明底线,形成全党统一的纪律意识,永葆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推动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始终走在时代前列。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统一全党思想意志行动、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党纪学习教育是新征程上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令行禁止的重大举措。严明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为我们党在不同历史时期、完成不同历史使命提供了坚强有力的保障。不论是纪律建设,还是纪律教育,我们党始终把政治纪律摆在突出位置,确保全党思想、意志、行动统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早在1997年2月颁布试行之际,即鲜明彰显“维护团结统一、保证贯彻执行”的目标任务;2003年12月《条例》正式发布施行,把“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排在违纪行为的首位,突出政治纪律在各项纪律中管总、打头的地位;党的十八大后,对《条例》作了三次修订,政治纪律的规定从15条丰富拓展到28条,更加有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自觉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实践证明,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党纪学习教育只有首先从政治纪律学起,以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才能更好提升学习教育的质效,更好引导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新时代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就是做到“两个维护”,这为党纪学习教育锚定了坐标、指明了方向。当前,全党全国上下正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动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明确要求“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次党纪学习教育以新修订的《条例》为主要学习内容,其出发点和落脚点与《条例》是一致的,都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学习贯彻中,需要深刻理解《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内容,以及蕴含其中的深刻政治考量。比如,为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增写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为促进高质量发展,新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的处分规定,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只有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严明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才能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动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的必然要求党纪学习教育是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的重要一环。我们党始终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形势变化和现实所需,正确处理治标与治本、惩治与预防的关系,既强调重拳惩治、绝不姑息,又采取一系列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举措,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和拒腐防变能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始终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十年磨一剑,党的纪律规矩鲜明地立了起来、严了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其中一条基本经验就是始终坚持标本兼治、系统治理,特别是把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作为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和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略,强调运用“全周期管理”方式,而教育正是全周期完整闭环里贯穿始终的关键要素。党纪学习教育是增强党员纪律观念和纪律自觉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是构筑不想腐的堤坝、从内心深处自觉抵挡诱惑的重要举措,是发挥一体推进“三不腐”综合效应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新征程反腐败斗争总的要求,就铲除腐败问题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作出部署。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即是其中之一,着眼的是从“根”上对症下药、精准施治,需要站在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的政治高度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更加注重教育引导大多数,让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从思想源头消除违纪之念、涵养浩然正气,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不断深化治本成效。更加注重以案促学,用好身边事身边人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清醒认识违纪的沉重代价,全面查找违纪风险点,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切实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不断巩固治标成果。更加注重把明规守纪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为担当者担当、为干事者撑腰,引导党员、干部深刻认识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纪检监察机关锻造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的必然要求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肩负监督执纪执法的重要职责,能否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直接影响党纪学习教育的感召力、影响力和实效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纪检监察机关要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从党的十八大后提出的“打铁还需自身硬”,到党的十九大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再到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道理”,都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进行最坚决最彻底的自我革命,始终刀刃向己,纯洁思想、纯洁组织。今年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继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之后,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自我革命的又一次实际行动,需要动真格、见真章,走在最前面、做到最彻底,交出优异答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努力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在学习教育上坚持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学好用好《条例》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看家本领,对每一条纪律都要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掌握来龙去脉、内在逻辑;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准确辨析适用条款,进一步增强把握政策策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等能力,不断提升依规依纪履职水平。必须在遵规守纪上坚持最高标准、最严要求。在党纪学习教育中进一步用党规党纪矫正思想和行动,增强政治机关意识和理想信念教育,确保对党绝对忠诚至真至纯;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在严以自律、清正廉洁上当标兵,遇到模糊地带主动后撤一步,以做得最好的标准,确保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必须在监督执纪上坚持原则、敢斗善斗。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勇于亮剑、担当尽责,始终保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准确规范执行党的纪律,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以纪检监察铁军的良好姿态服务保障全党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本文刊载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第11期,作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央办公厅纪检监察组组长 张义全)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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