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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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评论员观察) 2024-06-06
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前不久,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8起违规吃喝典型问题进行公开通报。将违规违纪行为晾晒于阳光之下,再次给广大党员敲响警钟,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温水煮青蛙,前车之鉴不可忘却,每个人还是要好好复习一下。脑子里要有个‘紧箍咒’。反腐败永远在路上,没有敬畏感就会迷了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在党爱党、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为党。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习党纪是领导干部的事,与普通党员关系不大。《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进了党的门,就是党的人。不管党龄多长,不论职务高低,身为一名共产党员,就应该牢记自己的第一身份是党员,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每个党员都应该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深入领会《条例》的重要内容和着力方向,知边界、明底线,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还有一种错误观点认为,“学规是为了不违纪,不违纪就不需要学规”。现实中,一些党员违纪,与对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掌握不够、脑子里没有“紧箍咒”不无关系。一名官员落马后,在忏悔书中写道,自己“学习习惯于走过场、搞形式,从未入脑入心,以致迷失方向”,直至被留置后,才知道《条例》经过多次修订,自己“就像个无视交规的驾驶员,一路闯红灯,结果撞得头破血流”。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如何防微杜渐?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聚焦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做到知行知止、令行禁止。纪律是一面镜子。经常对照党规党纪,从里到外、从上到下反复照一照,能够照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帮助我们正衣冠、端品行。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好了、掌握了,自觉遵守了,才能防患于未然。“种树者必培其根,种德者必养其心。”内无妄思,方能做到外无妄动。对党员、干部来说,只有正心明道、怀德自重,才能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才能真正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待与重托。(陈 凌)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2024-06-06
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党的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协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以严明纪律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具有重要意义。严明的纪律性镌刻在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基因里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由先进理论武装起来、具有严明纪律因而具有强大战斗力的先进政党。严密的组织性和严格的纪律性,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力量所在和政治优势。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批判了孟什维克在组织问题上的机会主义错误,论证了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建设的组织原理,形成了列宁新型无产阶级政党学说。马克思主义政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党的章程和铁的纪律,建设集中统一、组织严密、纪律严明、坚强有力的党。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把严明纪律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的第一个纲领规定了严明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党的二大制定的首部党章专门将“纪律”列为一章,提出了党的九条纪律,涉及组织、宣传、党员从业等方面;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地方执行委员会对违犯党纪的六种情形采取开除党籍的处分方式,同时要求地方执行委员会开除党员后,必须报告其理由于中央及区执行委员会。一百多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把严明的纪律作为党的政治优势,在守正创新中传承发展。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深化了对党的纪律建设规律的认识,明确了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党的纪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主要包括党纪的理论建设、制度建设、贯彻实施。党纪的理论建设是以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为指导,从理论上探索和阐释党的纪律基本理论问题;党纪的制度建设是在实践探索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有关党的纪律的规章制度和体制机制;党纪的贯彻实施是以纪律规范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行为,对违反纪律者依党纪规定施以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和修订属于党纪的制度建设范畴,而其学习教育则属于党纪的贯彻实施范畴。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使全党能够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一致,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始终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重视纪律教育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百余年来,我们党通过不断加强党纪学习教育,以严明党纪提升党员和干部的纪律修养,确保全党形成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把党锻造成一块攻无不克、战无不胜的坚硬钢铁。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先后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等著名论断。在领导井冈山革命斗争过程中,毛泽东同志提出“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抗日战争时期发展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后被编成朗朗上口的军歌在部队中传唱,以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党纪宣传教育。延安时期,针对张国焘事件、黄克功事件、刘力功事件,我们党在党内开展“四个服从”教育、严明法纪教育、严格组织纪律教育。通过严肃深刻的党性党纪教育活动,全党的组织性纪律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和干部逐渐养成遵守纪律的习惯和自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注重发挥党纪教育在治国理政和管党治党中的作用。针对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内存在的思想不纯和组织不纯问题,1951年至1954年开展整党运动。整党运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开展党纪教育,针对广大党员普遍进行关于党纲党章和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1954年2月,党的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对全党高级干部在自己的工作中应该遵守的纪律提出六项要求,为全党在增强团结和严守纪律方面作出表率。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江泽民同志指出:“全党纪律严明,朝气蓬勃,我们党就能够从胜利走向新的胜利。”胡锦涛同志指出,“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党就会成为一盘散沙”。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把强化党纪教育摆在重要位置,发挥纪律教育的基础性作用。1983年至1987年,从中央到基层组织,自上而下、分期分批开展全面整党,任务在于统一思想、整顿作风、加强纪律、纯洁组织。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强调党纪教育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性。他明确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2024年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纪律教育,既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拓展与延伸,也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在新时代新征程上的深化与发展。党纪学习教育在纪律体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党的纪律保证理想信念宗旨,体现优良传统作风,保障路线方针政策。只有坚持严明纪律、加强纪律体系建设,马克思主义政党才能成为一个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有机整体,才能推动党的事业和国家建设事业蓬勃发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充分发挥教育在纪律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荀子·富国》提出:“故不教而诛,则刑繁而邪不胜;教而不诛,则奸民不惩。”不加教育就进行惩罚,虽然刑罚多但压不下歪风邪气;只教育而不进行惩罚,那么乱法犯禁的人就不会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治是党的纪律体系建设的两个重要环节,其中,教育是解决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的有效手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让大家都明白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自觉按原则、按规矩办事。只有全体党员和干部都做到知晓党纪,才谈得上对党纪有效遵循。只有通过集中性或经常性地对党员和干部开展党纪宣传教育,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才能提高贯彻执行党纪的自觉性,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百余年来,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逐步建立起以党章为根本、相关纪律法规为主体的党纪体系,编织了一张严密党纪规定的“法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制度建设的一部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自1997年制定并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来,历经修订与完善,先后形成了2003年正式版、2016年修订版、2018年再修订版、2024年最新版共五个版本,实现党的纪律规范的与时俱进和发展完善。最新版《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坚持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决定,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彰显了我们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出,要抓住学习重点,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以学习贯彻《条例》为契机,深入开展党的纪律教育,有助于推动广大党员和干部增强纪律意识,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养成守纪律、讲规矩的自律自觉。为此,应加大《条例》宣讲解读力度,将《条例》作为各级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必修课程。探索建立党员领导干部《条例》应知应会知识考试制度,既可以作为任前考试内容之一,也可以作为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学院学习培训结业必考科目之一。创新《条例》学习方式,用好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学习平台,推动广大党员和干部学习《条例》的常态化长效化。党委(党组)抓好《条例》贯彻执行,把《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监督重点,重点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纪情况,对执行党纪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切实增强党性修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共产党人只有党性坚强、党性修养高,才能自觉弘扬优良作风、严守党的纪律。党性修养是共产党员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知识技能等方面按照党性原则所进行的自我修养和锻炼,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共产党人的党性修养主要包括理论修养、政治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作风修养、人格修养等。提升纪律修养,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强化纪律观念,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条例》是管党治党的一把戒尺,是党员的基本底线和遵循。《条例》坚持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一体推进锤炼党性、纯洁党风、严明党纪,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和干部要坚持底线思维,敬畏纪律,做到心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底线、不踩红线、不碰高压线。以学习贯彻《条例》增强全党纪律修养,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和深入思考《条例》精神与核心要义。一是既要从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高度思考《条例》在依规管党治党方面的重要意义,又要把《条例》越往后执纪越严的要求与具体实际相结合,确保六大纪律“令行禁止”。二是准确把握《条例》严管与厚爱、惩戒与激励的辩证关系,坚持严管精准掌握“尺度”、厚爱充分体现“温度”,真正做到宽严相济、奖罚分明。三是深刻理解《条例》在保护党员和干部方面的积极意义。《条例》不仅对党员和干部违纪行为给予惩处,而且对党员和干部有警示、教育和保护功能,以明确的“指路灯”和“警示笛”,使党员和干部少违纪、不违纪。四是提高《条例》的执行力,坚持说到做到、有纪必行、违纪必查。通过把学习《条例》与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重要讲话精神相结合,准确把握其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增强贯彻执行《条例》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作者赵绪生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党的建设教研部教授〕来源:光明日报
铁的纪律是凝聚力战斗力 2024-06-05
“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没有坚定的革命理想就会精神上“缺钙”,没有铁的纪律规矩便没有彻底的革命性。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确保全体党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保证,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不仅需要强大的精神支撑,更加需要坚强的纪律保障。党的纪律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只有形成铁一般的纪律约束,才能让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确保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始终保持强大的凝聚力战斗力。严明纪律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保证。我们党拥有9800多万名党员和500多万个基层党组织,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全面领导和长期执政也无从谈起。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越是长期执政,越不能丢掉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色,越不能忘记党的初心使命,越不能丧失自我革命精神。”经过百年奋斗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新的实践,我们党给出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从根本上回答了党在长期执政条件下如何防止人亡政息的重大课题。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必须要解决用什么来管全党、治全党的问题,那就是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新征程上,我们党以正风肃纪反腐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自我革命,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用好纪律这把管全党治全党的“戒尺”。经过新时代十年坚持不懈的强力反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但腐败存量尚未彻底清除、腐败增量仍在发生,且呈现风腐一体、以风盖腐等新动向新表现,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当此之时,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巩固压倒性胜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大党,严明党的纪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不只是要惩治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更在于用严明的纪律管住大多数。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加强对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特别是第一种形态,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通过严管切实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住;要发挥纪律的预警和防范作用,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实践表明,近年来出现的年轻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内因固然是个别年轻干部党纪意识淡漠,但一些党组织的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对于党组织而言,不仅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而且要履行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进一步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让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要强化党性党风党纪教育,让党员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认识到忽视党纪、违反党纪问题的危害性,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纪律规矩,筑牢思想防线、坚守纪律红线;要站在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干部负责的政治高度,加强对年轻干部的纪法教育,着力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督促扣好廉洁从政的“第一粒扣子”。铁的纪律发挥作用必须贯彻严的要求。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一知半解,有的选择性遵守,有的则心存侥幸,更有甚者想方设法钻空子,直到接受处理都认识不到问题的严重性。执纪松一尺,行为就会偏一丈。要让铁纪生威、令行禁止,必须将严的要求贯穿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等全过程。纪律处分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把严的标准树立起来、把严的纪律执行起来,紧盯“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隐患,以有力有效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旗帜鲜明同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坚决斗争,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要敢于刀刃向内,加强自我检视,学出更加自觉的纪律意识,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不断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锻造纯度更高、成色更足的铁军。党员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毛泽东同志指出,“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自觉性上面。”纪律和规矩毕竟都是外力,要想真正发挥作用,关键是要把外部约束转化为自律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先后开展多次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每一次都是既谋划长远、又干在当下,既谆谆告诫讲政策、又苦口婆心说道理,目的是通过思想理论学习,将思想自觉转化为行动自觉,在深化、内化、转化上下功夫,做到知行合一、内外一致。今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实现“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此次学习教育以“纪律”破题非常必要、正当其时,就是要推动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自觉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而在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作者: 尉承栋 )
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2024-06-05
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扎实开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强调,党纪学习教育要注重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这一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实践指导性。要使铁的纪律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让党员干部在潜移默化、耳濡目染中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加强纪律教育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长效贵在长久,功夫重在平常。对党员干部来说,党纪学习既是当前重大的政治任务,也是伴随其一生的必修课、常修课。“为学如登万仞山,欲临胜景莫畏难”,应当静下心来,以心无旁骛的定力,将党章党规党纪常备案头、时时温习、日日精进,时刻审视自己、检查自己、反省自己,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同时,各级党组织要力戒党纪学习教育中的形式主义,杜绝就学习而学习、学用“两张皮”等现象,引导党员干部把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关键在于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通过示范作用带动“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都会在无形之中影响着党员干部对党纪学习教育的认知与行动。曾任中央纪委常务书记的黄克诚在一篇讲话中举例说,“红军初建时期和搞地下斗争时期,领导处处要带头。哪一支红军都是由于领导、干部、党员带头才打出了战斗力。那时有两句话,‘冲锋在前,退却在后’;‘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冲锋时干部和党员在前面,‘来,跟我上’。连长、排长这样做,营长、团长也这样做,战斗危急时,师长、政委都这样干。一声‘跟我来’,队伍就上去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也是一样的道理,不仅要用嘴巴去讲,更要注重身体力行,用“无声的语言”影响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有了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自然就会产生“不令而行”的效果,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结合时代条件积极探索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增强其吸引力和感染力,真正触及党员干部灵魂深处。一方面,要加强启发式教育。创新表达方式,多在喜闻乐见、交流共鸣上下功夫,防止单向灌输多、双向互动少的照本宣科,而是多用鲜活事例,把道理讲深、讲透。另一方面,要精准施策、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地域、领域、层级特点分层分类开展教育,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警示教育,避免“大水漫灌”般的教育方式,不断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学习党的纪律规矩,没有什么捷径可走,最忌浮皮潦草、心态浮躁。要原原本本、逐章逐条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用心钻研把握,时刻对标对表,日积跬步、笃行不怠。努力养成纪律自觉,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让党纪真正成为行动指南和日常遵循。(作者: 双木 )
晋纪言:坚持为民初心 恪守为民之责 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六 2024-06-0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六坚持为民初心 恪守为民之责全力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晋纪言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我们党来自人民、植根人民、服务人民,党的根基在人民、血脉在人民、力量在人民。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的根本价值取向,着眼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聚焦民生痛点难点和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进一步完善群众纪律要求,充实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行为和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全力维护好群众切身利益。《条例》第九章“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共8条,规定了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涉黑涉恶欺压群众、漠视群众利益、侵犯群众知情权等5类违纪行为。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紧盯“蝇贪蚁腐”,织密法规制度之网,在全面推动乡村振兴中维护好群众利益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脱贫攻坚战取得胜利后,党的二十大提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实践中,乡村振兴领域政策多、项目多、资金多,容易成为“蝇贪蚁腐”啃食的重点。“蝇贪蚁腐”是群众最不满、最痛恨的腐败现象,其背后是“小权力”的失控和基层干部的擅权乱为。为此,既要坚决惩治“蝇贪蚁腐”,着力消除基层尤其是乡村振兴领域“蝇贪蚁腐”现象,促进发展成果真正惠及广大人民群众;又要紧扣乡村振兴工作重点,聚焦乡村振兴关键和薄弱环节,深化乡村振兴领域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以严密的法规制度扎实推动监督下沉落地。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要求,在第一百二十二条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从重或加重处分情形,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持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助推乡村振兴高质量发展。惩治慢作为、假作为,防治权力扭曲异化,在积极主动作为中维护好群众利益为民谋利、为民干事,是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更是党的事业发展的保障。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漠视和侵害群众利益,实质是党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把公权力异化为管理者的私权,将服务群众的义务当作管理群众的特权。从根本上说是没有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没有忠诚践行党的宗旨,破坏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对此类行为应当坚决纠正、严肃查处。要紧盯影响高质量发展的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现象,持续深入整治敷衍塞责、任性决策、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等问题,推动党员、干部认真对待群众诉求,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损害群众利益新动向新表现,《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在“不作为、乱作为”规定基础上,增加了对“慢作为、假作为”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织密了保障群众利益的纪律网,推动党员、干部增强服务群众意识,提高群众工作能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聚焦群众关切,兜稳民生保障底线,在救急难保民生中维护好群众利益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提出,要深入整治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养老社保、生态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执法司法等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严查涉黑涉恶腐败以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对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雁过拔毛”,损害群众利益。党员、干部要自觉对接民众期盼,把为民谋利的“小事”,群众身边的“急事”“难事”,以钉钉子的精神一件接着一件干,把实事办好、好事办实,带给广大人民群众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在第一百二十四条增加对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在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切实解决群众可感可及的难事实事,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保障人民群众能够公平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党的群众纪律是党处理党群关系的基本准则,全省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自觉做为民造福的无私奉献者,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提高做群众工作的本领,用心用情用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时刻维护好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推动形成遵规守纪高度自觉 2024-06-04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新修订的《条例》共15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实践中,如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的内涵与要求?如何贯彻执行好《条例》,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我们特邀多地纪检监察干部予以解读。特邀嘉宾赵宇宾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隋玉利 山东省纪委监委第六监督检查室主任杜道泉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王昌奎 重庆市纪委监委法规室主任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记者: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在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适用?王昌奎: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条例》一脉相承,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在分则中将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相关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比如,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如某银行行长对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只表态不落实,系典型的政治上蜕化变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两面人”,具有严重的政治危害。《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旨在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隋玉利:《条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更加充实、表述更加清晰、界定更加精准。比如,在分则政治纪律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体现了对违纪行为背后政治危害的充分考量。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要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但从查处的典型案例看,仍有一些党员干部为了捞取政治资本,大搞“形象工程”。如某区委原书记王某某,未经可行性研究论证,盲目举债强行推进某项目建设,造成大量建筑闲置浪费,不仅浪费国家资财,而且严重破坏党和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问题的表象在工作、根源在政治,王某某行为本质上是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置若罔闻,背弃初心使命、背离根本宗旨。《条例》将上述行为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更能准确概括违纪行为的本质,同时也督促党员干部自觉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不移、政治方向不偏。杜道泉:《条例》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在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案例,有的党员干部通过他人结识社会人员,并送给该社会人员财物请其帮忙“接天线”“跑关系”。上述行为表面上看是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违反组织纪律,实则反映出该党员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政治意识淡薄,系典型的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严厉惩治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的行为,真正把政治纪律挺在前面,有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赵宇宾:针对执纪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条例》在第五十二条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根据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有的党员干部将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境外刊物带回家中私藏并阅看,情节严重,此前应援引2018年《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政治纪律的兜底条款进行认定,新修订的《条例》对该类情形作了细化规定,为审理实践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依据。此外,《条例》在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警示党员干部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记者:《条例》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充实和细化了哪些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如何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王昌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宗旨意识不牢、政绩观存在偏差、责任心不强,“新官不理旧账”问题仍有发生。有的怕事不敢理,对前任遗留下来的“老大难”问题,认为劳心劳力不讨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懒政不愿理,对存在的问题视而不见,导致国家利益、群众利益遭受损失;有的“另起炉灶”不想理,认为干得好是前任的政绩,干不好则显得自己没能力。“新官不理旧账”不仅会损害群众利益,而且会降低政府公信力、恶化营商环境。《条例》聚焦实践问题充实第一百三十条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有利于完善责任链条,推动党员干部始终牢记初心使命,积极担当作为。赵宇宾:坚持管理上全周期。《条例》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执纪监督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靶向施治,充实违纪情形,细化处分规定,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让铁纪“长牙”、发威,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比如,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在第九十八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等充实对在职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实施有关不廉洁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完善对离职或者退(离)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认为离职或退(离)休就进了“保险箱”,大肆利用原职务上的影响帮助亲友拿工程、上项目,《条例》对该类违纪情形予以明确,告诫党员干部在退(离)休和离职后也要严守底线、廉洁齐家。隋玉利:坚持对象上全覆盖。《条例》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围绕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四十二条把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体现了管全党、治全党,管党治党没有特殊党员、不留任何死角和空白的坚定决心。近年来,党员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取利益问题多发,如某领导干部将其所辖的汽车城当成“家族产业”,利用职权大肆为亲属经营活动打招呼、批项目,非法牟取巨额利益。还有的领导干部则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亲属经营珍稀药材,等等。《条例》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进一步织密了制度笼子,对推动领导干部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记者:《条例》坚持实事求是,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在实践中应如何把握?赵宇宾:《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2019年,我委在查办某市下辖三县区统计数据造假案时,对该市相关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等17人违规干预企业入库申报、篡改企业统计数据等问题进行问责,引用2018年《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三十九条明确规定,进行统计造假,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正确履职、谨慎用权,杜绝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王昌奎:坚持靶向施治,《条例》在群众纪律一章修改3条,充实违纪情形,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一是在第一百二十六条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权力扭曲、异化、变质。二是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将人情超越制度,把党和政府的社会救助、惠民项目当成可拔毛的“雁”,使“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民生痛点就是工作着力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于第一百二十四条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把工作着力点聚焦到群众衣食住行的“关键事”上,进一步推动惠民政策落实。三是在第一百二十二条与时俱进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作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加重情节,推动党员干部在服务“三农”中把职责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杜道泉: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员干部搞好人主义、包庇下属,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条例》在第八十五条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在第八十六条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此外,《条例》坚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要求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特别明确了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为防止问责滥用泛化,《条例》在分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从实践看,确实存在问责泛化、滥用问责的问题,如某县曾发生一起环境污染事件,该追责的部门本来已经明确,但县领导认为问责范围不够广,不足以体现问责决心,便把本无关系的部门也列入了问责名单。《条例》明确规定了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的处分档次,为今后审理此类问题提供精准法规依据,进一步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强化纪律教育,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记者:《条例》施行后,如何强化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如何贯彻执行《条例》,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杜道泉:准确把握《条例》的主旨要义,要从政治上、纪法规定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形成纪法合力,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切实统一起来,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提升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要加大对《条例》的学习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纪检监察机关官网、微信公众号平台等宣传《条例》主要内容,同时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开展集中性纪律教育,建立全周期、常态化的学习教育机制,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隋玉利:依规依纪依法是做好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的鲜明特点和必然要求。《条例》进一步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了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等内容,进一步消除了规纪法之间的模糊地带,推动形成了纪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条例》的学习和贯彻执行摆在重要位置,不断提升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能力。具体工作中做到以下两点:一是纪法执行相统一,坚持纪法双施双守,运用好纪法“两把尺子”,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具体标准要求,在案件突破、措施使用、调查取证等方面都严格按照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权限、程序、规则开展工作,确保各项工作都合规合纪合法。二是纪法效果相统一,既实事求是,在纪法原则问题上寸步不让,又充分考虑个人态度、主观动机、后果影响等情形,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既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纪党员,又充分运用政策策略挽救干部,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增强道德定力 2024-06-03
道德高尚是党员干部做到清正廉洁的基础。中央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明确提出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广大党员干部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增强道德定力,自觉抵制错误、腐朽思想侵蚀,保持清正廉洁。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古往今来,为官者“不患无位而患德之不修”,“不患位之不尊,而患德之不崇”。在历史的长河中,那些帝国的崩溃、王朝的覆灭、执政党的下台,无不与其当政者不立德、不修德、不践德有关,无不与其当权者作风不正、腐败盛行、丧失人心有关。梳理近些年查处的案例,不少通报中都指出“道德败坏”的问题。事实表明,领导干部如果在道德上出了问题,必然导致纲纪松弛、法令不行,也必然违纪违法。现实也一再证明,在形形色色的诱惑面前,道德定力强的人往往能够坚定地越过陷阱,道德定力缺失的人就非常容易被这道门槛绊倒。我们党面临的“四大考验”“四种危险”长期存在,如何应对诸多挑战和各种各样的诱惑,考验着每一名党员干部的道德定力。道德定力是一种在道德上坚定不移的行为能力,是始终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的能力,是能够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慎独慎微、心存敬畏的能力,是在面对诱惑或身处困境时依然坚守道德底线的能力。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于党员干部应该具备的道德操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要求。崇尚对党忠诚的大德,永远不能忘记入党时所作的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的誓言,做到始终忠于党、忠于党的事业,做到铁心跟党走、九死而不悔;崇尚造福人民的公德,站稳人民立场,始终同人民风雨同舟、生死与共,勇于担当、积极作为,切实把造福人民作为最根本的职责;崇尚严于律己的品德,慎微慎独,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努力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一方面,党员干部要感悟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和道德模范的风范和魅力,继承革命传统、赓续红色基因;深入学习领会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从丰富的思想道德资源中汲取道德力量。时时检省自己,善于“反省”和“慎独”,坚持初心底色,及时纠正偏差。另一方面,通过严格的党内生活锻炼增强道德定力。严肃、规范、制度化的民主生活、组织生活等党内生活,有利于党员干部积极主动地进行开诚布公的交流,相互提醒、相互启发,及时发现自身思想道德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利于党组织及时掌握党员干部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党员干部的道德操守,不是体现在嘴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在行动上。现实中,有的人“道而不得”,虽然谈起道德头头是道,却没有放在心上,没有把道德要求内化为行为准则;有的人“得而不定”,虽然考虑到道德要求,却不是想办法、作决定时的关键因素,“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有的人“定而无力”,真正遇到困难挑战、诱惑考验时,轻易动摇退缩、丧失底线。党员干部要坚决避免知行脱节、言行不一的现象,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真正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付诸实践、上升为内在约束。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把党的初心使命转化为价值标准,把为党和人民事业无私奉献作为人生最高追求,在无人时细微处严格自律,在歪风邪气前明辨是非,在诱惑考验中严守规矩,自觉做社会主义道德的践行者。党员干部要通过党纪学习教育把正确的道德认知、自觉的道德养成、积极的道德实践紧密结合起来,秉持对党规党纪始终如一的敬畏之心,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友,不断增强道德定力。(陈睿)来源:学习时报
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 2024-06-03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近日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举行专题辅导报告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在主持会议时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本着对党、对事业、对自己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参与党纪学习教育,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进步、新提升。要在高度自觉守纪上下功夫,以《条例》为标尺从严从实检身正己,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习近平总书记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寄予殷切期望,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纪律要求自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监督者,自身要接受监督;执纪者,自身要严守纪律;反腐者,自身要廉洁不腐。《条例》是对全党的纪律要求,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更要率先遵守,形成自觉。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做到高标准、高质量,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钻研、学深学透,进一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从内心深处敬畏纪律,在思想和行动上严守纪律。《条例》是遵守纪律的基本标尺,关键在于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认真查摆个人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为。对照政治纪律,就要检视自己在坚持党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上做得怎么样,是否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照组织纪律,就要检视自己是否自觉执行组织决定、坚决服从组织安排;对照廉洁纪律,就要检视自己是否做到了秉公用权、公私分明、清正廉洁;对照群众纪律,就要检视自己是否站稳人民立场,群众观念强不强,有没有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对照工作纪律,就要检视自己是否敢于担当作为、积极履职尽责;对照生活纪律,就要检视自己是否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君子检身,常若有过。”要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强化警示教育,从身边人身边事中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深入剖析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深挖问题根源,深刻吸取教训,用好《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录》等材料,深化以案为鉴、以案明纪,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把“看在眼里的教训”转化为“刻在心底的敬畏”。要坚决摒弃看客心态,防止把案例当故事听,切实以反面典型为鉴,揽镜自照,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搞清楚纪律红线在哪里、言行界限在哪里,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作者:尹健)
求是网评论员: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2024-05-31
今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今年1月8日,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1月31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主题教育总结报告和关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时,要求“发扬自我革命精神,在全党组织开展好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在湖南考察时,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4月在重庆考察时,进一步要求“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总书记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党纪学习教育在全党有序展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营造了学条例、守党纪的浓厚氛围。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时间紧、任务重,要坚持更高站位、更严要求、更实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入脑入心。把握目标要求。目标明则思路清。这次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只有紧紧围绕这一目标要求,精准发力、抓深抓实,才能增强党纪学习教育的针对性和精准性,防止散光走神、变形走样。抓住学习重点。严明纪律不是空洞抽象的要求,而要体现在具体的行动上。《条例》作为党的纪律建设的基础主干党内法规,规定了党的各项纪律和执纪依据,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知纪明纪的必修教材和守纪执纪的行为准则。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3次修订《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实现党的纪律建设与时俱进。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了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把学习重点聚焦到《条例》上,原原本本、一条一条把各项纪律规定搞清楚,把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做到学深学透学到位,切实用以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注重学习方式。党纪学习教育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在注重实效、提高质量上下功夫。坚持逐章逐条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紧扣党的“六大纪律”进行研讨,准确掌握《条例》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紧密联系实际学,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抓好以案促学,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加强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抓好以训助学,加强对《条例》的解读和培训,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其精神实质,真正做到学懂弄通、知行合一。
晋纪言: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2024-05-3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晋纪言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是要求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为违反廉洁纪律,共28条,细致规定了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对亲属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钱色交易等9种类型违纪问题及相应处分。此次修订着眼于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新增1条、修改18条。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进一步落实党章要求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树得不牢,受到封建腐朽思想影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党的二十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落实党章要求,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部分第一条突出强调,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一贯立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奉献意识和公仆意识。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从严纠治“四风”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实践中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既要严防反弹回潮老问题,更要紧盯隐形变异新动向。《条例》细致规定了对违规收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行为处分规定,同时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标本兼治,充实细化纪律条款。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也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滥发津补贴的限制种类中,在原来的“津贴、补贴、奖金”之外,增加了“福利”的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将公务接待以外的外事、商务等其他接待也涵盖在内;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性条款,并增加了对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借机收取费用的处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制度法网。完善对党员离岗后从业行为限制,进一步强化全周期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岗后这些要求也要一以贯之,不能因离岗而降低廉洁标准。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有的离职或退休后“转换角色”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违规任职取酬,走政商“旋转门”。对此,《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将禁止违规从业的限制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同时,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也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增写上述内容,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规制亲属、身边人违规经营活动行为,进一步落实廉洁治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把公权当作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增了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将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的补充限制范围从具体化的“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范围。《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限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廉洁治家。遵守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文化清和、社会清朗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将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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