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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为推进党的伟大事业提供坚强纪律保证 2024-05-22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和具有强大凝聚力战斗力的原因所在。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确保党永远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对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保证全党政治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的重要保障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就要靠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我们党有9800多万名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没有铁的纪律,就没有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属性和内在要求。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重要建党原则,是维护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的必然要求。早在无产阶级政党创建之初,马克思、恩格斯就高度重视党的纪律问题。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为了保证革命的成功,必须有思想和行动的统一”。马克思在写给恩格斯的信中强调,“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为创建布尔什维克化的俄国无产阶级政党进行了极大的努力,并且同孟什维克无组织无纪律的建党主张进行了坚决斗争。他深刻指出,“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行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如果我们党没有极严格的真正铁的纪律……那么布尔什维克别说把政权保持两年半,就是两个半月也保持不住”。无产阶级政党通过严格的纪律,将一个个党员组织起来,就会形成统一的行动,进而变成整个阶级的意志,产生改造世界的巨大物质力量。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成功和取得的巨大成就,都深刻地说明了这个道理。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指出,“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这两者都不可少。他特别强调,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非执行不可”。改革开放之初,面对西方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和影响,邓小平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在改革开放的推进过程中,我们党反复强调了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性。江泽民指出,“要把整顿和加强党的纪律,作为全面加强党的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抓紧抓好”。胡锦涛指出,“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纵观党的全部历史,用铁的纪律教育、规范、约束党员、干部,是贯穿党的历史的一条红线。创建红军时期,我们党颁布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的纪律规定,使党领导下的军队成为新型的人民军队。为总结长征中张国焘分裂活动的深刻教训,党作出了“四个服从”的纪律规定,成为全党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解放战争时期,党建立请示报告制度,强调“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为取得解放战争的胜利提供了坚强的政治保证。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坚定不移加强纪律建设,严肃查处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教育和挽救了一大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改革开放后,我们党进行全面整党,多次开展集中教育活动,纯洁党的组织,整肃党的纪律,制定出台一系列党内法规,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走向科学化、规范化。一百多年来,我们党之所以能够经受住各种风险考验,战胜这样那样的困难和挑战,一个重要因素和关键原因就是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以严明的纪律保证了党的团结和统一,保持了党的高度凝聚力和强大战斗力。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取得卓著成效的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摆在全面从严治党的突出位置,不断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纪律严明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内在要求和重要保证”,“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面对一度出现的管党乏力、治党不严问题,面对党内存在的不少落实党的领导弱化、虚化、淡化、边缘化问题,面对一个时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蔓延问题,党中央坚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从健全完善制度、开展纪律教育、狠抓执纪监督、养成纪律自觉四个方面协同发力,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任务真正落实落地。党中央先后部署开展了6次党内集中教育,每一次都包含了党的纪律的内容。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实践经验充分表明,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是我们党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鲜明标志,是党长期执政、永远执政的根本保障。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十分重要、很有必要,必须常抓不懈、久久为功。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是应对未来风险挑战的迫切需要和重要任务。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新征程上,我们党面临形势的复杂性和严峻性、肩负任务的繁重性和艰巨性都世所罕见、史所罕见。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将面对更多逆风逆水的外部环境,风险挑战将会巨大而频繁。如果全党没有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必定一事无成,甚至会一败涂地。全党统一的思想、统一的意志、统一的行动,靠什么来铸就,靠什么来维护,靠什么来巩固,不是靠棍棒,不是靠刀枪,而是靠纪律,靠遵守纪律的行动自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的纪律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有的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对党的纪律建设不重视,导致所在地方和单位纪律松弛、问题频发;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淡薄,不学纪、不知纪、不明纪、不守纪,有的在受到处理的时候都不知道自己错在哪里、违反了哪条纪律;有的甚至把严格监督执纪同担当作为对立起来,以约束太多太严为不担责不干事开脱。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党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党和人民事业的健康发展。新征程上,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把遵守纪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在学习和掌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上见真章、见实效,真正把党的纪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形成强大的合力,从而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团结海内外中华儿女,汇聚起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磅礴力量。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党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加强党纪学习教育是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的必要条件,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决定,这次党纪学习教育,学习的主要内容是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从学纪入手,推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从严抓好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强化遵守纪律的自觉,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坚定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条例》是我们党关于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的基本法规,对违反党的纪律的具体行为和相应处分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范。这既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行为底线、列出“负面清单”,也为党组织开展纪律监督、实施纪律处分提供了基本依据,体现了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刚性,对于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于1997年2月试行,2003年12月修订后正式颁布实施。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条例》不断健全完善,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3次修订。其中,2015年的修订,修改幅度最大。这次修订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整合为六项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2018年、2023年的两次修订,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与时俱进对一些重点问题及时完善。2018年的修订,增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两个维护”等重要内容,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得以体现,纪法衔接条款更加完善。2023年修订后的《条例》与2018年的《条例》相比,新增16条,修改76条。现行《条例》共3编11章158条。第一编总则,共5章48条,主要规定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基本原则、适用范围、运用规则等,是《条例》的基础性部分,具有统领性。第二编分则,共6章106条,分别规定了对违反六项纪律行为的处分。第三编附则,共4条,主要包括制定补充规定的权限、条例的解释机关、条例的实施时间、溯及力等内容。六项纪律是《条例》的主干部分和可操作的具体内容。在六项纪律中打头的、排在首位的是政治纪律。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党最根本、最重要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基础”。遵守政治纪律,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做政治上的明白人。组织纪律是规范和处理党的各级组织之间、党组织与党员之间以及党员与党员之间关系的行为准则,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保持党的战斗力的重要条件。遵守组织纪律,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自觉执行组织决定,服从组织安排,反对好人主义。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行为规则。遵守廉洁纪律,必须做到公私分明、秉公用权,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的行为,保持清正廉洁。群众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处理党群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遵守群众纪律,必须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走好新时代党的群众路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遵守工作纪律,必须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担当作为,为党和人民履好职、尽好责。生活纪律是党员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涉及党员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等方面,关系党的形象。遵守生活纪律,必须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注重家庭家教家风。《条例》具有六个鲜明特点。一是政治性,学习贯彻《条例》,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二是思想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三是人民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四是严肃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五是针对性,学习贯彻《条例》,要坚持系统观点和问题导向;六是实践性,学习贯彻《条例》,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切实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中央对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工作安排、组织领导都作出明确规定、提出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就党的纪律问题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为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提供了重要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认真学纪。学纪是基础。只有认真学纪,才能更好地知纪、明纪、守纪。原原本本学。把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结合起来,通过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习、举办读书班、党支部“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方式,逐章逐条学习《条例》。沉下心来,一句一句读、一条一条学、一点一点悟,推动《条例》入脑入心。以上率下学。身体力行是最有效的示范,以上率下是最有力的引导。党的领导机关,党员领导干部,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委员,纪委书记、纪检委员应当带头学习,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层,作出表率。联系实际学。党员、干部学习《条例》,应当紧密结合实际,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进行检查,深入进行自我剖析,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警示明纪学。通过召开警示教育会,把典型案例作为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的“活教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善于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用好违纪违法干部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以及警示教育基地等资源,强化警示震慑,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培训办班学。做好解读和培训工作,帮助党员、干部深刻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应当针对不同层级、不同领域开展分类培训,突出抓好新提任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准确知纪。知纪是前提。认真学纪、准确知纪,才能更好明纪、守纪。知道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搞清楚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搞清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搞清楚《条例》的每一章每一条都规定了什么、基本精神是什么。知道不能干什么。《条例》明确了党员、干部“不能为”的负面清单,要把每一条规定都铭记在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坚决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办的事情不办、不该去的地方不去、不该交的朋友不交、不该吃的饭不吃、不该拿的东西不拿,等等。在管住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过程中,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守纪观念。知道能干什么、允许干什么、应当怎么干。党员、干部既要守纪律,也要敢担当。《条例》明确“不能为”的各种情形,不是要束缚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而是要在知边界、明底线的前提下更加奋发有为。广大党员、干部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时,无视党规党纪要求、满不在乎、盲目蛮干是绝对不行的;工作中不愿担当、不敢斗争,面对矛盾冲突和危机困难临阵退缩、推诿扯皮,也是绝对不允许的,同样不符合党的纪律规定。自觉明纪。明纪是关键。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同时它又必须建立在党员、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党员、干部只有真正做纪律上的明白人,时刻明晰公与私的“警戒线”、是与非的“高压线”、情与纪的“分界线”,才能始终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明白党纪是“紧箍咒”。深刻认识到纪律面前一律平等,遵守纪律没有特权,执行纪律没有例外。自觉用党纪校正自己的思想和行动,时常看看自己手中的戒尺握紧了没有,不断树牢党纪观念,坚决守住红线、守牢底线、不越高压线,全面规范自身行为,使铁的纪律成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不断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明白党纪也是“护身符”。深刻认识到严是爱、宽是害,严管就是厚爱,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无数案例证明,党员“违法”,无不始于“破纪”。防止没查都是“好同志”、一查沦为“阶下囚”的情况发生,必须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从内心尊崇纪律、敬畏纪律,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严格守纪。守纪是目的。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要规范和约束党员、干部严严实实、本本分分守纪。所有党员,无论职务高低,不管从事什么职业,都要无条件地遵守纪律,不搞变通、不打折扣、不留余地、不玩花样,以实际行动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体现出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旗帜鲜明守住纪律之要。守纪律首要的是遵守政治纪律,守规矩首要的是遵守政治规矩。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决不当两面派、做两面人,决不拿党的原则做交易,决不搞“七个有之”那一套。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守好规矩,自觉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慎独慎微守在细微之处。懂得小事小节中有政治、有方向、有形象、有人格的道理,从小事小节上加强约束、规范自己,不断净化自己的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围猎”,不要踩上“地雷”、掉进陷阱。增强自制力,在私底下、无人时、细微处做到慎独慎微,不能在“月黑风高无人见”的自欺欺人中乱了心智,不能在“你知我知天知地知”的花言巧语中迷了方向,不能在“富贵险中求”的侥幸心理中铤而走险,不能在“法不责众”的错误认识中恣意妄为。领导干部都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勤掸“思想尘”、多思“贪欲害”、常破“心中贼”,常掸心灵灰尘、常清思想垃圾、常掏灵魂旮旯。清清白白为官、干干净净做事、老老实实做人,对党忠诚一辈子、遵规守纪一辈子。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院长 曲青山来源:学习时报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严查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 2024-05-21
特邀嘉宾高文惠 青海省纪委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主任王美月 吉林省长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孔晓曼 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现实中,有少数党员干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将礼尚往来变成“利尚往来”,顶风违纪,收送礼品、礼金等财物,且花样不断翻新,手段由明转暗,群众反映强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了哪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典型行为?如何准确界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与正常礼尚往来?对“快递送礼”等隐形变异行为怎样精准查处、综合治理?我们邀请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条例》规定的违规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怎样把握执纪要点甄别判断?高文惠: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包括了“收”和“送”两方面。根据《条例》第九十七条,违规受礼行为主要有两类,一是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二是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判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重在把握收受行为是否与收受人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是否会侵犯党员干部职务廉洁性,侧重于“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预防性目的,并不要求对公正执行公务发生实际影响。判断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一看交往关系是否正常,是否有亲友、同学等关系,亲疏远近和日常交往情况;二看礼品礼金数额是否正常,综合衡量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一般礼节性往来范围等因素作出判断;三看往来方式是否正常,正常人情往来多是双方互相往来,都有向对方馈赠礼物或其他财物的情形,如果是经常性单方面收受行为,不能算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当然,实践中也会遇到一些相对复杂的情况,应具体分析,审慎把握。比如,回赠行为,即收受人在收受礼品礼金后,也回赠送礼人一定财物的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及时回赠或者有正当事由回赠,且回赠财物价值与收受财物价值差距不大的,收受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违纪。若回赠时间与收受时间相隔较长或无明显正当事由回赠,甚至具有逃避审查调查目的,或者回赠财物的价值明显低于收受财物的价值,则涉嫌违纪。王美月:违规赠送礼品礼金行为主要规定在《条例》第九十八条,具体表现为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在执纪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一是送礼的对象不仅仅是从事公务的党员本人,还包括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执纪审查过程中,既要查清向党员本人赠送礼品礼金的情况,也要注意排查送礼的党员是否将受礼的党员干部身边人视为“代言人”,向其赠送礼品礼金,若有,则将向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等身边人赠送的财物一并计入违纪数额。二是赠送礼品礼金应明显超出礼尚往来标准。对于超出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应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等情况综合考虑。三是除违规赠送礼品礼金外,违规赠送消费卡(券)、有价证券、股权及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均构成违纪。《条例》列举的财物只是较为常见的形式,实践中不限于这些财物,可以折算为货币或者需要支付货币的财产性利益均包括在内。四是违规送礼行为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不管受礼方是否为送礼方谋取利益,只要存在送礼行为且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就可能构成违纪。若受礼方为国家工作人员,且送礼方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送礼,达到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的,则可能涉嫌行贿犯罪。针对实践中隐形变异、变相送礼问题,《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释放从严纠治“四风”的强烈信号,防治以看似合理合规的名义行违规送礼之实的问题。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党员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一般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若党员违规使用公款变相送礼,还有可能涉嫌职务违法甚至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如何准确界定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与正常礼尚往来?怎样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犯罪?王美月:对于正常礼尚往来的具体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风俗习惯、特定关系群体等情况综合考虑。实践中,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与正常礼尚往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要求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通常与行使职权存在关联,往往发生在上下级之间、主管单位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之间。此时,送礼者主观上往往存在违规送礼的故意,即使不是立即要求回报也有可能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受礼者则具有某种职务或职务影响力,能够为送礼者提供帮助。正常礼尚往来不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属于正常的礼节性往来,往往发生在亲属、朋友、同学之间。此时,收送行为的目的不存在侵害职务廉洁性的可能,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完成特定情感的表达,如婚丧喜庆事宜时赠送的小额礼金。是否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违规受礼行为,并未要求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因此,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行为,一般情况下无数额限制,对于与执行公务相关联、与公正执行公务相冲突或存在上述可能性的行为,均应予以禁止,视情节给予处理处分。同时,《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这里指的是虽然与公正执行公务无关,但明显超出当地经济发展、生活水平、风俗习惯、个人经济能力以及一般的、正常的礼节性往来标准。实践中,当正常礼尚往来与收受礼品礼金有所交叉时,要注意鉴别,做到不枉不纵,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如,收送双方因同学、亲友等关系一直存在正常礼尚往来,但在送礼人有请托事项前后双方突然出现收送不同于平时的大额礼金情况,则应结合证据情况,将收送大额礼金认定为违纪甚至职务违法犯罪。孔晓曼:实践中,收受礼品礼金与受贿犯罪经常交织在一起,对于如何准确定性,我们认为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把握:首先,看是否存在谋利事项,即是否具备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若无具体谋利事项,则一般定性为违规受礼;若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则构成受贿犯罪。需要注意的是,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利的时间与收受财物的时间不一定要完全吻合或一一对应,比如送礼一方长期向国家工作人员赠送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财物,但不要求立即回报,而是期望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建立一定的感情基础后,在将来不确定的时间,请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谋利,其间只要发生过具体请托事项,则可以把这些连续收受财物的行为视为一个整体,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党员干部收受的是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送的财物,对此,根据《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收受这两类对象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价值三万元以上”可以累计计算,而不以单笔为限。这种情况下,不需要有具体的谋利事项,也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其次,看收受财物的时间、方式、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关系的亲疏等情况。一般来说,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行为多发生在逢年过节、生病住院、婚丧嫁娶期间,且礼品礼金的数额一般不会太高,送礼一方没有特定的利益诉求,多系联络铺垫感情。而受贿犯罪收送双方所谓的“朋友”关系,多是建立在权钱交易基础之上的权力寻租关系,收送时间没有一定的规律,可以发生在党员干部接受请托前、请托过程中以及接受请托后。实践中,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收受的礼品实物已被消耗或灭失,且无法调取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等书证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对行为准确定性还涉及证据标准的问题。对于违纪案件,需要达到“明确合理可信”的证据标准,而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则需要“排除合理怀疑”。在上述情况下,因无法确定礼品的真假、价值,而受贿罪对犯罪金额有法定要求,此种情况下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据标准,一般不能认定为受贿犯罪。如果收送双方供证一致,足以证明存在收受的基本事实的,可以在对有关违纪违法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对涉案物品依据登记上交的有关规定予以办理。怎样对“快递送礼”等隐形变异行为精准查处、有效防治?王美月: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指出,要有效防治隐形变异现象,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快递送礼”等问题。常态长效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要善于发现老问题、新情况,对隐形变异行为精准查处、有效防治。当前,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的行为方式多样,比如通过电商平台配送礼品、向电子账户内充值、赠送电子卡券、利用“跑腿”赠送礼品、将礼金隐藏在礼品或包装中赠送等。纪检监察机关要把握“四风”隐形变异花样翻新的规律特点,从关键点、症结处发力纠治。一方面在提高发现问题能力上下足功夫,精准查处。由于“快递送礼”收送双方不直接接触,在执纪监督中要聚焦重点人群,通过查阅账目、调阅资料、大数据信息比对等方式,多方收集证据,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在执纪过程中,要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利用物流快递赠送名贵土特产等问题,同时还要重点关注“快递送礼”背后其他违规问题,如是否存在用公款送礼的情形。另一方面,要综合施策破解隐形变异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深挖根源、精准研判,压实作风建设主体责任,扎紧制度笼子,监督查处、完善制度、党性教育一体发力,有效防治隐形变异问题。抓实“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健全完善相关制度。紧盯重要节点开展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巡视巡察综合监督作用,形成监督合力。不定期开展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明察暗访,对典型问题公开通报曝光,强化宣传教育常态化建设。孔晓曼:随着支付方式的革新,监督执纪中发现,除了现金红包,有的人还通过转账或电子红包的方式收送礼金。党员干部“一对一”收发电子红包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纪比较容易判断,而在微信群里抢红包的行为是否涉嫌违纪违法,则要根据抢红包的场合、时间、金额大小等,结合个案实际来综合分析,以确保定性准确、稳妥。实践中主要包含以下情形:一是党员干部抢管理服务对象在微信群里不针对特定对象发送的大额电子红包。比如,党员干部为开展工作建立微信群,群成员主要为其他参与该项工作的党员干部和相关管理服务对象。管理服务对象在群内发放接受对象不特定、红包金额随机的电子红包,表面上看是活跃气氛,但是因为群内成员知悉彼此身份,因此党员干部抢“非定向”红包,也就变成了“定向”收取礼金。且管理服务对象在群内发放电子红包本身隐含着给党员干部送礼、拉近关系的意图。党员干部抢这些红包,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如果党员干部既抢红包也发红包,但抢到的金额远多于发出去的金额,也属于违规收受礼金的违纪行为。二是党员干部在单位群内收发电子红包。党内要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在单位群内收发红包要把握好度,如果动机不纯、时机不当,在工作时间频繁你来我往甚至强制接龙,或者在干部调整、考核评优等期间发红包拉人缘,即便金额不大、收支基本平衡,也会导致工作群庸俗变味,助长不良风气,可能构成违纪,应从严要求。三是党员干部在亲友群内抢电子红包。亲友群属于党员干部私人社交圈,在亲友群内适度收发红包,属于正常人际交往,但是也要注重勤俭节约、带头移风易俗,做到交往有界、收发有度,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要坚决防范以亲情、友情为“幌子”,行违规受礼之实。党员干部不论在职与否应始终保持廉洁本色。对于离退休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的行为如何把握?与离职型受贿怎样区分?高文惠:我们党强调,要把从严管理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党员干部无论离岗与否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2021年发布的第一批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中第4号“张某退休后违规接受宴请案”指导精神,离退休党员干部虽不具有公职人员身份,但仍然具有党员身份,尤其是曾经担任过领导职务的仍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更应带头严以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对离退休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行为是否构成违纪应参照在职党员干部执纪要点甄别把握,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并依规依纪收缴其违纪所得。与收受行为相对应,在职党员违规向离退休党员干部赠送礼品礼金的行为,也易滋生和助长社会不良风气,要综合考量送礼人的动机是否为利用离退休党员干部原职务影响力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谋取利益、金额是否明显超过正常礼尚往来以及离退休党员干部可能产生的职务影响等甄别判断,对于能够排除正常礼尚往来,金额较大、多次送礼等情节较重的行为,应对相关党员进行批评教育甚至作出处理处分。孔晓曼:当干部是一阵子,做党员是一辈子,不论离退休与否,党员身份都是一辈子的底色。但是实践中,个别党员干部“退而不休”,离退休后违规收受原管理服务对象的礼品礼金,更有甚者,在职谋利、离职拿钱,“暗度陈仓”实现利益输送,搞“逃逸式”腐败。离退休党员干部收受礼品礼金与离职型受贿因收受财物的行为均发生在离职后,故在认定上易产生混淆,执纪执法过程中,要围绕“有无约定”和“是否存在谋利事项”两个要件来准确定性。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约定在其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并在离职后收受的,则构成离职型受贿。当然,从办案实践来说,对于“约定”不宜做严格限制,约定方式可以为明示,也可以是暗示或者默许,约定内容可以具体或者概括,只要双方对于在职办事、离职拿钱达成合意即可。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行受贿双方没有约定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后收受请托人财物,但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职时收受请托人财物,离职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继续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这种离职前后连续收受财物的行为是对其在职权力的连续兑现,应看作一个整体犯罪行为,在此情况下,离职后收受的财物也应计入受贿数额,认定为受贿罪。党员领导干部离退休后在当地仍存在一定影响力,如果原管理服务对象基于维持良好关系,向其赠送明显超出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鉴于离退休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不存在影响其自身公正执行公务的客观条件,对于离退休后的受礼行为,应认定为退休后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适用《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廉洁纪律兜底条款的规定予以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原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党员干部,若在离职后利用自己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晋纪言: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坚定不移扛起政治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三 2024-05-2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三严明政治纪律、政治规矩 坚定不移扛起政治责任晋纪言政治纪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规矩,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的根本保证,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强调“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将执纪实践中仍然存在的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结交政治骗子等问题,充实到违反政治纪律当中,为广大党员规范政治言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划出了“红线”。学习好、贯彻好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员、干部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必须把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根本前提,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治理我们这样的大党大国,如果没有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如果没有全党全国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什么事也办不成。拥护“两个确立”不仅是创造新时代伟大成就的制胜密码,更是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中华民族走向辉煌未来的根本保证,而做到“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的纪律作保障。《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对不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在第五十六条中增写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严明纪律突出强调,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必须看行动、见实效,在任何工作部署上都必须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必须把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作为首要任务,营造良好政治生态。习近平总书记嘱托,自觉做对党忠诚老实的模范践行者;思想上的统一是党团结统一最深厚最持久最可靠的保证,并反复告诫我们,“干部在政治上出问题,对党的危害不亚于腐败问题”,“谁都不能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当儿戏”。对党忠诚老实,是党章对党员义务的郑重规定,是党员政治过硬的重要体现。但从实践中看,有的党员、干部搞政治攀附、拉帮结派、结交政治骗子等,说到底是为了实现升官发财“美梦”而拉关系、找靠山,本质上是缺乏政治定力。《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针对对党组织不忠诚不老实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此次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五十四条增写搞政治攀附行为的处分规定,并新增第五十五条,明确对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政治骗子利用的,以及充当政治骗子行为的处分规定,以坚决打击此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推动党员做到对党忠诚老实,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必须把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作为重要方向,推动树立正确政绩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要求,也是十分重要的政治要求。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高质量发展应成为领导干部政绩观的重要内容。但从实践中看,有的党员领导干部急功近利、好大喜功,违背规律、盲目决策,过度举债、乱铺摊子,甚至把个人利益掺杂其中,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条例》新增第五十七条,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明确的纪律规定,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践行正确政绩观,把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落到实处。必须把锤炼政治品格、规范政治言行作为内在追求,促进党员坚定理想信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共产党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在长期奋斗中构建起中国共产党人的精神谱系,锤炼出鲜明的政治品格。政治品格是政党的内在本质及外在表征,集中体现政党的政治信仰、精神风貌和价值追求,决定着政党的立场、作风、本领和成效。党员、干部必须把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置于党的纪律规矩约束之下,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任何时候都要与党同心同德,切实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散布政治谣言、搞“低级红”“高级黑”,在网络上随意发表、转发、点赞不当言论,擅自浏览、访问非法或反动网站,不信马列信鬼神,大搞封建迷信、信仰宗教。《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分别对发表、传播有严重政治问题的言论行为、不坚定理想信念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特别是,此次新修订的《条例》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问题,在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分别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和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并在第六十九条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行为的处理处分规定,明确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加强思想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以严肃党纪促进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
学出更加自觉的纪律意识 2024-05-20
近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强调,《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要学出更加自觉的纪律意识,涵养自律修为,强化警示教育,加强自我检视,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动,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新征程上确保全党团结统一、令行禁止的重大举措,是解决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问题的现实需要。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要始终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努力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新进步新提升。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进一步把党的纪律和规矩领悟好、落到位,更加自觉以党性立身做事,强化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学习重点和目标要求,确保学深学透、入脑入心。坚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准确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要坚持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深意等搞清楚、弄明白,进一步明确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深化《条例》理解运用。坚持融会贯通学,把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与学习党的纪律规矩紧密结合起来,自觉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对每一条纪律都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坚持联系实际学,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学习切实强化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依规依纪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强化警示教育,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纪检监察干部以典型案例为镜鉴,吸取深刻教训,真正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见人见事见思想,不断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警示教育方式,丰富载体形式,分层分类开展警示教育,推动纪检监察干部把“看在眼里的教训”转化为“刻在心底的敬畏”,在体悟学用结合中增强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自觉。加强解读和培训,突出对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等重点对象的纪律培训,推动纪检监察干部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同时,要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纪检监察干部崇尚先进、见贤思齐,自觉向身边榜样学习。加强自我检视,不断校正坐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对照《条例》各项规定认真检视自己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努力把他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养成纪律自觉,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作者: 杨文佳)
做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模范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4-05-20
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之举。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党的纪律的基础性法规,内容丰富、涉及面广、针对性强,同各级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息息相关。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要求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我们要原原本本学习《条例》,准确掌握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深化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大意义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靠什么管,凭什么治?就要靠严明纪律。”“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历史经验。无论对党的整体、党的组织还是党员个人,党的纪律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党的整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政党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整体,要求党的组织和党员时刻用先进性标准来审视自己。由于党的组织之间强弱有别,每个党员觉悟程度、认识水平、思想境界、党性修养存在差异,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做到步调一致、令行禁止,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就必须依靠党的纪律,通过制定和实施明确具体且具有强制性的纪律规范,有效防止和惩戒各种影响党的先进性、弱化党的纯洁性的行为。对此,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我们党的领导人有过许多精辟论述。马克思说:“我们现在必须绝对保持党的纪律,否则将一事无成。”列宁强调:“如果你们没有使工人为建立真正有纪律的、能够强制全体党员服从它的纪律的党作好准备,那你们永远也不能为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作好准备。”毛泽东同志指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邓小平同志说:“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正因为始终高度重视纪律建设,我们党能够历经百年而风华正茂、饱经磨难而生生不息,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就党的组织而言,作为党的思想、意志和力量的载体,党赖以存在、发展和完成使命的物质基础,党的组织只有依靠铁的纪律才能保证规范运行、功能实现、作用发挥。纪律严明,党的组织就能成为凝心聚力的坚强战斗堡垒,党的组织体系就能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做到“如身使臂、如臂使指”,有力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纪律松弛,党的组织就会软弱涣散、乱象丛生,甚至成为一个地方或部门不良政治生态的污染源。革命时期,红军之所以能以压倒一切敌人而不被任何敌人所压倒、征服一切困难而不被任何困难所征服的英雄气概和革命精神克敌制胜、所向披靡,重要的原因是红军党的各级组织绝对服从命令、无条件执行纪律。党开辟和领导的革命根据地之所以呈现出政府清廉、干群和谐、人心向党、群众革命热情高涨的生动局面,同样离不开根据地党的各级组织以铁的纪律立标杆、展形象、树新风。现实中,一些地方党的组织内耗严重、整体功能不强、工作打不开局面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这些地方党的组织忽视纪律建设,执行纪律不严甚至把纪律当摆设。就党员个人而言,纪律作为党员须臾不可离开的行动准绳,能够有效促进党员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事实表明,严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党员就能淡定从容、行稳致远,就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应有贡献;无视纪律,党员就容易肆意妄为、自毁前程,甚至身败名裂,最终祸及家庭、损害党的形象。这些年被查处的党员干部、腐败分子,无一不是从破纪开始。这些人要么是对党的纪律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要么是心存侥幸、明知故犯,但纪律是刚性的,只要违反了,就必然带来相应的后果。把握《条例》的鲜明特点深刻领会《条例》的思想内涵、微言大义、内在逻辑,需要把握好《条例》的鲜明特点。政治为魂。“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党内法规不是一堆枯死的条文,而是洋溢着生命、有活的政治灵魂的,集中体现着党的政治理想、政治目标、政治纲领、政治任务。贯通《条例》的政治灵魂就是服从服务于党的使命任务,更好保证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重大战略部署,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把推动全党坚定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规范;把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政治要求不仅直接体现在政治纪律之中,而且充分体现在其他纪律的各项规定之中,着眼于推动全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确保党不变质、不变色、不变味。以政治为魂是《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把握了这一特点就能更好把握《条例》的政治内涵、政治意义和政治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在《条例》中得到充分体现,比如,对防止“七个有之”、结交或充当政治骗子、干扰巡视巡察工作、不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等,《条例》都作出明确规定。全面系统。辐射广泛、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是保持《条例》权威和效力的内在要求。全面系统主要体现为:对象全覆盖,坚持和贯彻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纪约束没有例外,党纪执行没有特权,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领域全方位,不仅从总体上作出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而且重点对党员在履行职责、社会交往、日常生活、网络空间等各个方面的言行列出清单。可以说,党员八小时内外、网上网下、境内境外的言行都不能越过纪律底线。情形全包含,违反六项纪律基本上涵盖了当前条件下违纪的主要类型,并且每一种违纪的具体情形都有详细规定。此外,对其他违纪情形,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还作了兜底性规定。时段全周期,不仅对在职党员进行规范,而且对离职、退(离)休党员的违纪行为作出明确规定,集中体现在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之中。科学精准。制度规范要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就必须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发展要求。马克思说:“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这次《条例》的修订深刻总结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充分体现党的纪律建设规律,贯彻于法周延、于事简便、明确具体规范等要求,既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又根据实践发展新要求不断完善发展,及时把那些新出现的违纪行为纳入规范范围,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时代性和可操作性。比如,针对“新官不理旧账”问题,增写对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问题,消极回避、推卸责任,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增写对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行为的处分规定。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完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对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严管与厚爱结合。《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有力抓手,通篇贯穿着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但严管并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为了促进广大党员健康成长、更好干事创业。《条例》将厚爱寓于严管之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作为重要原则,规定“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五条规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第十七条详细列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具体情形。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对滥用问责的,给予相应处分。这些规定对促进党员干部积极担当作为,防止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激发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积极性,意义重大。纪严于法、纪法贯通。违纪容易导致违法,违法必然触犯党纪。以更高的标准要求党员,是保持马克思主义政党先进性纯洁性、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必然要求。《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执纪执法有机衔接、有效贯通,形成监督管理合力,体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督的内在一致性和互补性。《条例》注重同刑法、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衔接,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进行了详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这是总体要求。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有嫖娼或吸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都要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这是根据执纪过程中发生频率高、负面影响大、对党的形象损害严重的实际情况而专门列举出来的,对有效防范和惩治相关违纪违法行为,具有很强的威慑力。把党的纪律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绳学纪、知纪、明纪,最终要落实到守纪上,体现到工作生活的具体行动中。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严守政治纪律的行动自觉。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要将政治纪律作为把准方向的“导航仪”,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锤炼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经常用政治纪律对照检查自己的言行,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不拖延、不打折;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抓到底、抓到位;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不绕道、不变通。将政治纪律作为辨别政治是非的“检视器”,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观察形势要把握政治因素,谋划推动工作要落实政治要求,处理解决问题要防范政治风险。对容易诱发政治问题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洞微察幽、未雨绸缪,及时消除各种政治隐患。将政治纪律作为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的“动力源”,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各种错误言行,特别是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否定党的历史等错误言行,要旗帜鲜明亮态度,理直气壮开展斗争,做到在大是大非面前不含糊、在原则问题上不退缩。把党的纪律内化为为人民正确行使权力的价值追求。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是党的性质宗旨的根本要求。《条例》关于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的规定主要是围绕规范权力运行来展开的,为权力行使明确了边界、列出了负面清单、划出了行为底线。要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从思想深处解决好权力为谁而用、政绩为谁而谋、工作为谁而干的认识问题,时刻摆正自己的位置,牢记第一身份是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对各种诱惑保持足够定力、对各种“围猎”保持高度警惕,不为情所困、不为利所扰、不为名所累,确保权力始终在纪律规范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运行。要积极担当作为,清醒认识到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面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等都是纪律所不容的。要有“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的精神境界,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履职尽责、埋头苦干实干,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检验的业绩。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连日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精心谋划部署、抓住学习重点,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图为2024年4月10日,江西省芦溪县纪委监委干部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宣传栏前交流。把党的纪律内化为积极健康生活的行为习惯。平时看得出来,是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重要体现;引导和促进党员在日常生活中体现先进性纯洁性,也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着力点。人情之中有原则,交往当中有政治。在社会交往中要把握分寸,哪些人该交,哪些人不该交,应该心中有杆秤。要乐交诤友、善交益友、不交损友,善于拒绝来自各方面的不合理请托,不犯低级错误。党员领导干部尤其要有意识地交普通百姓之友、知识分子之友、党外人士之友。要养成高雅的生活情趣、简朴的生活方式,善养静气、正气、浩然之气,把更多的闲暇时间用于潜心阅读、凝神思考,加强锻炼、强身健体,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做到心不动于微利之诱、目不眩于五色之惑、口不湎于酒肉之香。要弘扬良好家风,廉以修身、廉以持家、廉以养德,注重言传身教,让亲属子女在耳濡目染中受熏陶、走正道。对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在管好自己的同时,要加强对配偶、子女和近亲属的教育管理,引导他们树立遵纪守法、艰苦朴素、自食其力的良好观念,不行不义之举、不谋不义之财,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作者: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田培炎)来源:求是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从严查处公款旅游问题 2024-05-17
特邀嘉宾冷汉军 湖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曹星宇 四川省纪委监委第十五纪检监察室主任李  冰 辽宁省大连市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主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的重点是什么?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执纪执法贯通的内涵要义是什么?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有哪些制度性成果?冷汉军:新修订的《条例》总结实践经验,在总则第四条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这一总体要求,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专责机关,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通过纪法双施双守,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促进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执纪执法贯通体现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在理论理念上的贯通。党纪和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从本质上看,党纪和国法都是党和人民意志的体现;从维度上看,党纪和国法内在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形成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从功能上看,党纪和国法具有手段的相似性和目的的一致性。执纪执法贯通就是在党的领导下,一体用好党纪国法“两把尺子”,落实依规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统筹推进、一体建设的要求,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执纪执法贯通体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在体制机制上的贯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形成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如,建立纪检与监察、执纪与执法有效衔接、统一的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线索处置制度、审查调查制度、案件审理制度等,通过制度上的贯通,形成整体统筹、上下一体、横向协作、指挥灵敏的运行机制,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执纪执法贯通体现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在程序措施上的贯通。通过优化工作程序,使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精准有序对接,执纪手段权限与执法手段权限配合使用,执纪执法一体推进。如,在立案环节,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一般同时办理党纪、监察立案手续;在证据收集、措施使用上,一般对违纪证据和违法证据同步调取,尽量做到证据形式标准的统一,最大化发挥制度优势;在案件审理工作中贯通执纪执法,全面审核“纪、法、罪”,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做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曹星宇:实现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是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纪检监察机关高效顺畅履行职责的关键。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党的二十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增写“推动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为进一步在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党内法规支撑;宪法的修改及监察法的颁布,对国家机构作出了重要调整和完善,为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搭起了基本框架,为推动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提供了法律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党内基础性法规,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法法衔接。上述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有效实现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搭建起了“四梁八柱”。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和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为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明确了程序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等国家法律实现有效衔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工作机制。此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还制定或会同有关单位出台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措施使用规定》《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关于加强和完善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日益完善的制度体系对于构建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条例》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方面做了哪些修订完善?有何重要意义?曹星宇:新修订的《条例》,一是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第三十条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些修订完善,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冷汉军:《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刑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对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具有重要意义。一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严肃性。《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充实调整纪法衔接条款,更好织密制度笼子,完善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范。如,《条例》第三十条通过不完全列举方式将其他违法行为细化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并单列一款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统一执纪执法尺度。二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协同性。党纪政务处分等相互匹配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对该要求进行细化。同时,《条例》探索与组织处理规定、问责条例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新增的第一百三十七条明确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处分规定等,推动形成惩戒合力。三是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纪法贯通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更重要的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法衔接也不仅是证据标准、案件处理等方面的衔接,更重要的是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从而使纪理与法理的融合更加紧密,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条例》第二十六条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处分,将“按照个人所得数额”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以解决执纪审查难题,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实践中,贯彻落实执纪执法贯通要求需重点把握哪些方面?怎样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执纪执法贯通能力?李冰: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必须坚持纪法双施双守,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在监督执纪执法各环节实现纪法贯通衔接。一是纪法思维的转换融通。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不可偏废。纪检监察干部在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树立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维护者和执行者的主体意识,贯通运用纪法措施对违纪违法涉及的“人、权、事”查清楚、弄明白,运用纪法“两把尺子”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全面调查,充分评价。要坚决摒弃重纪轻法或重法轻纪的单一性思维,避免“纪法不分、以纪代法”和“以法代纪、以刑代罚”,增强纪法贯通意识。二是纪法规定的贯通运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的各项制度不断完善,为构建纪法顺畅贯通、法法有序衔接的工作机制提供了有效支撑。实践中,要重点把握审查措施与调查措施的贯通,除只有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如留置、搜查、讯问、通缉等,纪委和监委可以采取的措施种类多数一致,且在使用权限和要求上也基本一致。这就需要纪检监察干部对党内法规、监察法律法规等规定和政策全面熟悉掌握,深刻把握纪法贯通的内在逻辑、衔接规定、贯通依据,提升贯通运用和执行的工作能力。三是证据标准的准确把握。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一体决策、一体运行,执纪执法活动中对“纪、法、罪”的不同证据标准也要贯通运用。执纪执法工作都要求全面、客观收集、鉴别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实践中,“纪、法、罪”分属三个不同的评价体系,既相互贯通,又不完全等同,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具体把握也存在梯度和层次差异。审查调查工作中,要注意避免对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事实的证据标准把握不严、取证不足的问题,或者机械套用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过度取证的问题。曹星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能,这就必然要求纪检监察干部既要知纪、也要懂法,还要做到融会贯通。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树立执纪与执法贯通的理念上下功夫。纪检监察干部要形成执纪和执法相贯通的意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职务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把监察法和刑事法律衔接起来,提升纪检监察工作质量。纪检监察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始终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执纪执法。二是要在夯实纪法业务素养上下功夫。既要将《条例》与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一体学习、贯通把握,跟进学习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的执纪执法指导性案例,努力在运用纪律和法律两种本领上成为行家里手;又要加强纪检监察理论研究,深刻把握纪理与法理的内在逻辑关系,把握反腐败阶段性特征、变化规律,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探索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途径。三是要在强化实践磨炼上下功夫。“刀在石上磨,人在事上练”。在监督执纪执法中,要主动作为、勤奋敬业,不断积累经验;要用心、用脑,不断学习借鉴、取长补短;要善于总结,每一项工作,都要主动总结得失,经验要在今后工作中继续发扬,教训要在今后工作中尽力避免。如何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从政治上、纪法上全面评价违纪违法干部?冷汉军:一是讲政治,从政治高度审视个案处理。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在具体案件中,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办,首先审核党员干部能不能做到“两个维护”、党中央决策部署有没有得到落实,既看到违纪违法行为本身及后果,更要看到违纪违法行为背后反映出的政治生态,既见“树木”又见“森林”,用纪律的尺子进行衡量和充分评价。二是讲证据,坚持纪法双施双守。准确把握“纪、法、罪”三类案件的证据标准,对违纪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同步审查调查、一体审核把关。要坚持事实为上、证据为王,全面查清事实,既收集固定证明有错或错重的证据,也收集固定证明无错和错轻的证据,有理有据地作出综合考量。在处理上,要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衡量,坚决防止“以纪代法”或“以法代纪”,同时注重事实、性质认定和量纪轻重档次等方面相互匹配,实现纪法有效贯通又不彼此代替。三是讲情理,贯通运用政策策略。纪检监察工作归根到底是做人的工作,要真正实现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目的,就必须统筹运用党性教育、政策感召、纪法威慑。要坚持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相统一,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综合考虑事实证据、认识态度、纪法标准,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依据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实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四是讲效果,体现办案目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要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推动跟踪回访经常化、澄清正名制度化、关心关爱具体化,激励广大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李冰:一是坚持从政治的高度把握审查调查工作,揭示违纪违法问题本质。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甚至滑向腐败犯罪的深渊,最根本原因是政治变质。纪检监察机关作为政治机关,要坚持从政治上看、从政治上查,审视背后的政治问题。审查调查首先从政治纪律查起,从政治规矩严起,要通过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维护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如,“搞两面派、做两面人”这种具有“表里不一”特性的违纪行为,必然是政治问题和其他问题相互交织,因此,不能单纯查处面上问题,却对党员干部的政治品德问题不闻不问,对违纪违法行为给政治生态造成的严重破坏视而不见,必须深挖根源、对症下药,达到净化修复政治生态目的。二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纪法为准绳,精准认定违纪违法事实。实事求是是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是准确运用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的前提和基础。审查调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开展,客观全面核查问题,收集包括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等与定性量纪有关的全部事实要素,以确实充分且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在此基础上,以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从“纪、法、罪”三个层面对违纪违法事实全面评价。在评价时,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强调党员干部区别于普通公民的政治责任,严格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同时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对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三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一贯方针,做到纪法情理贯通融合。要坚持把严的基调和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做到严有标准、宽有尺度,宽严相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不能只查违纪违法问题不查违纪违法情节,要重视被审查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或辩解,充分保障党员干部的合法权益。要综合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思想态度、客观环境、性质程度、后果影响等情况,全面、客观、历史、辩证地看问题,努力将严格执纪执法与讲求政策策略有机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晋纪言: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 2024-05-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二从总则变化看《条例》修订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晋纪言2023年12月,党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此次修订是在2018年《条例》修订的基础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作出的再部署、再动员。其中,《条例》总则部分共5章48条,与2018年《条例》相比,新增5条,修改26条。认真学习领会《条例》,可以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条例》内容的方方面面。贯彻落实新思想、新精神,将“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从严治党首先要从政治上看。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善于从政治上看问题,自觉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在大是大非面前保持政治清醒。《条例》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这在总则部分体现得尤为明显,进一步丰富了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一是用党的创新理论引领纪律建设,全面吸收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化正风肃纪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重要思想、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在第二条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进一步明确纪律建设的宗旨目标、功能定位和形势任务。二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聚焦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等部署要求,在第三条总体要求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等内容,强化广大党员、干部遵规守纪自觉,引导全党始终牢记为什么出发,永远保持理想信念和奋斗精神。此次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转化为纪律要求,将党的二十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提炼写入总体要求、细化落实到具体条文,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更加突出全面从严要求,持续释放严字当头、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习近平总书记鲜明指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必然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过程,这就决定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任务要求。一是丰富了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原则。在第四条工作原则中增写“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的总体规定,释放出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二是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细化纪律要求。在总则中主要表现为对违纪与纪律处分等章节的各项条款进行了具体细化。比如,第十条在规定警告、严重警告影响期内不得提拔职务的基础上,增写不得“进一步使用”。又如,在第十四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这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合并使用的规定,推动形成惩戒合力。再如,新增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完善了多个违纪行为的影响期叠加计算规则。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就“从严”而言,纪律的本质特征就是严。此次修订《条例》,充分体现纪律特别是党纪处分的严肃性,给全体党员列出了一份更加详尽的“负面清单”,切实增强党纪的权威性、执行力。这些从严规定奠定整部法规严的基调,确保纪律这条“红线”贯穿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彰显了党不断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充分体现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同向而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注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加强纪律建设不仅是管党治党的关键环节,而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此次修订《条例》,更加强调纪法贯通、更好促进纪法衔接。一是完善纪法衔接条款,在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新增第二十八条,要求“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并通过相关条款落实落细具体要求。在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在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细化规定“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比如参考刑事法律规则,新增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修改第四十三条对主动上交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予接收处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双向融合。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二者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此次修订《条例》,在基本原则中增写“执纪执法贯通”的总体要求,细化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规定,为进一步实现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贯彻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严管与厚爱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纪律既是戒尺也是保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从严治党的目的不是要把人管死,让人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搞成暮气沉沉、无所作为的一潭死水,而是要通过明方向、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营造积极健康、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此次修订《条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针对性地作出纪律规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一是坚持实事求是和主客观相统一,强调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了对没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新增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从而防范和纠正不考察具体情由就随意动纪的问题,避免因纯粹客观归责挫伤党员、干部积极性。二是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了不予处分的情形,规定“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与《条例》第五条相呼应,进一步强化了第一种形态的处置方式,既及时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也坚持错、责、罚相适应,防止出现追责不力或者滥用处分等错误倾向。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了党纪责任追究体系,总体上形成对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属于违纪等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理的系统规范。既为准确认定行为性质、实行区别对待提供了法规依据,也为精准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奠定了党纪处分方面的基础制度,有利于切实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把惩治与教育结合起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总则是《条例》的基础部分,具有统领性。全省党员、干部要深入领会党中央要求,准确把握总则修订的重点,带动对分则各项纪律的理解,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党纪学习教育的扎实成效,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山西实践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 | 重拳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2024-05-16
特邀嘉宾王锦玉 甘肃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主任郑玉超 河南省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孙  燕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一个顽瘴痼疾,是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的大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钉钉子精神持续纠治“四风”,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取得了哪些显著成效?其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根源是什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如何落实《条例》有关条款,推动为基层减负?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持续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哪些显著成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有何表现?郑玉超: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大敌,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影响党和国家大政方针落实,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仅是典型的作风问题,更是严肃的政治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解决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作为党的作风建设重要内容,统筹谋划、一体推进,以自我革命精神同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坚决斗争,从顶层设计到具体推进,从修订《条例》到出台相关制度文件,重拳出击、持续发力、久久为功,推动党风政风不断向善向好。经过十多年的持续整治,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自觉性有了新提高,各级各部门凝聚起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思想共识,改进作风、关爱基层的氛围愈加浓厚;巩固已有常态化整治成果、解决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取得了新成效,开解决问题的会、发管用的文、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事项、优化对基层考评方式方法,成为越来越多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自觉和行动;深化拓展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工作体系日趋健全,为基层减负的良好生态正在形成;基层干事创业氛围呈现新气象,一些上级部门从简单“下任务”到主动和基层一起想一起干,在上下联动推动高质量发展方面展现出良好状态。从河南省情况来看,近年来先后开展了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半拉子工程”“形象工程”“面子工程”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连年推动精文减会、规范督查检查考核、提高数字应用管理效能、完善减负工作落实机制,严肃查处层层加码、检查考评过多过频、搞“面子工程”等典型问题,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取得扎实成效。孙  燕:在取得治理成效的同时,要清醒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和反复性。从现实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地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屡禁难绝,隐蔽性极强,成为阻碍上级决策部署落实的“软钉子”。比如,在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方面,有的领导干部表态多调门高,但行动少落实差,虚多实少,仅满足于“轮流圈阅”“层层转发”“安排部署”。在服务群众方面,有的单位表面上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门好进、脸好看”,但还是“事难办”。在召开会议方面,一些地方会议层层重复开,一个接一个,导致干部疲于应付。在改进文风方面,有的地方写文件机械照搬照抄,出台制度规定“依葫芦画瓢”。在调查研究方面,有的单位搞形式、走过场,不深不实,等等。从面上看,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往往披上“正确的外衣”,把表态和行动割裂开来,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深层看,形式主义与官僚主义常常如影随形,且互为因果、相互加强。究其根源在于理想信念缺失、宗旨意识淡漠。一是“官本位”意识下的特权思想、等级观念,导致图虚名多,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少;二是个人主义思想下的私心私利、急功近利,热衷于短期行为,搞“假、大、空”;三是缺乏调查研究、未结合实际导致的“本本主义”,绕开矛盾和问题,以简单化的方式来落实上级政策,脱离客观实际,难以解决问题;四是体制机制不健全下的投机主义,少数干部利用制度漏洞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条例》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设置了哪些处分条款?认定时需要重点把握哪些要素?王锦玉:新修订的《条例》针对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充实完善关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处分条款,对违纪情形、量纪标准进一步明确。一是针对“贯彻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或者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严重后果”等问题。《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二条,分别对党员领导干部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政绩观错位,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脱离实际,随意决策、机械执行等问题,规定了相应纪律处分。二是针对“在履职尽责、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严重影响高质量发展”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对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新官不理旧账”,消极回避、推卸责任;工作中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重大矛盾冲突、危机困难临阵退缩等问题的纪律处分。三是针对“在联系服务群众中消极应付、冷硬横推、效率低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了相应的纪律处分。四是针对“文山会海反弹回潮,文风会风不实不正,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频、过度留痕,给基层造成严重负担”等问题。《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问题的纪律处分。同时,问责条例将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等明确为问责情形。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了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处分条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等文件,也是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重要依据。孙  燕:我们在认定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时,要善于透过现象,抓住问题本质。执纪工作中,要紧扣违纪构成“违规”加“有责”两要素,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精准定性量纪。首先,要紧扣“违规”要素,看行为是否违规,即党员干部是否实施了“虚”“浮”、不实事求是的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行为,并因此造成劳民伤财,败坏党的形象,损害党群关系,危害党的事业等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其次,要紧扣“有责”要素,分析应不应当受到惩处,深挖党员干部主观上是否有“只唯领导、不管群众”的心态,“只顾表面、不顾实效”的价值排序,是否明知或者放任自己“拍脑袋”决策、“一刀切”执行等行为给人民群众、党的形象、党的事业造成危害。只要符合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本质特征,均可认定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时,对于虽未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其他各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也必须站在讲政治的高度,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实践中,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与工作失职行为极易混淆,尤其在基层执纪过程中容易“一刀切”地将失职行为均评价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区分:一是表现形式,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是重形式而忽视实际效果,缺乏实质性的行动和成果,工作失职则是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应尽的职责或义务;二是主观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一般存在主观上的不作为或敷衍塞责,工作失职则可能是由于疏忽或能力不足等原因;三是危害后果,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可能会造成对一个地区或系统的损害,工作失职的影响范围一般而言相对较窄,主要涉及具体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四是责任划分,对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责任划分较为复杂,可能涉及多个层面,工作失职的责任相对明确,通常落在某个层面的具体责任人员。此外,如果由于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相关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犯罪,应依据纪法衔接条款处理。当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在基层有哪些典型表现?《条例》为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问题修订了相应条款,如何把握运用,切实推动基层减负?孙  燕:一些地方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检查考核层层加码、过度留痕,滋生了不作为、不尽责、懒政怠政等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直接影响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对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提出硬措施、硬要求,建立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常态化通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案例,推动基层减负走深走实。新修订的《条例》也针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完善相应条款,明确了脱离实际,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形,进一步释放坚决纠治、动真碰硬、务求实效的鲜明信号。为严格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近年来杭州市纪委监委紧盯权力观异化、政绩观扭曲、事业观偏差问题,针对基层反映较多的工作应用软件开发过多、数据重复申报、过度留痕等“指尖上的形式主义”问题,创新方式方法,会同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在全市开展问卷调查和蹲点调研,认真梳理并全面统计分析政务APP和各类工作群组情况,深挖根源、找准病灶。以调研发现的问题为导向,市县两级纪委监委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推动精简优化一批政务应用程序,集中纠治一批看表象、唯数字的考核捆绑问题,让政务数字化应用回归提质增效的本位,切实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郑玉超: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解决了一批突出问题,刹住了一些歪风邪气。但也要看到,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之弊非一日之寒,一些老问题依然未根绝,隐形变异情况时有发生。当前基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主要有5方面典型表现:一是文山会海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存在文风重形式轻内容、会议层层套开等问题。二是督查检查考核脱离实际、质效不高,存在部署不久就督查、脱离实际设置考核指标等问题。三是“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时有发生,存在不考虑地域、要素禀赋搞“一刀切”等问题。四是数字赋能变味走样,“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花样繁多,政务APP五花八门且信息互不联通等问题。五是基层权责不对等,滋生应付上级的形式主义问题,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在第一百三十二条中新增了相关内容,为更好推动基层减负提供了纪律依据。在实践中把握运用这些条款应注意辨别行为动机,结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等因素精准处置。比如,在认定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度留痕等问题性质时,应坚持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考察数量,又考察质量,还要看规定和程序,把正常必要的开会发文、督查检查考核与无实质内容增加基层负担的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区分开来。2023年以来,河南省强化刚性约束,加强思想引领,严肃查处通报,持续推动基层减负。严守精文减会“硬杠杠”,严格发文开会计划管理、总量管控、动态监测;印发督查检查考核计划并加强监督实施;通报5起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典型问题,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案为鉴、防微杜渐。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领导干部须发挥带头作用,怎样抓好“关键少数”开展整治?如何通过抓重点问题,以点带面深化整治,推进常态化长效化?郑玉超:抓好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确保“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实际上就抓住了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关键。《条例》第五十六条增加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应给予相应处分的内容;增加第五十七条,明确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相应处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2023年以来,河南省坚持从领导机关抓起、从领导干部改起,突出抓好“关键少数”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关键少数”撬动“绝大多数”。一是压实责任。以“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为重点,把深入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重要内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树牢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履行好职责。二是督促带头查改。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带头全面检视整改自身和本地区本单位存在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以领导作风转变带动整体作风转变。三是严肃监督执纪问责。强化对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对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肃查处。王锦玉:纪检监察机关在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方面承担着重要政治责任,必须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作风建设的主要着力点和突破口,通过抓重点、抓关键、持续深化整治,坚定不移推进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督促各级党组织聚焦政治忠诚、政治安全、政治责任、政治立场、党内政治生活,检视政治担当,纠正政治偏差,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要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工作、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和党中央重大战略,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不敬畏不在乎、不担当不作为、行动少落实差、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脱离实际、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二是认真解决在维护群众利益上不担当不作为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教育、医疗、就业、养老社保、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民生领域痛点难点推进集中整治,督促各地各部门坚决纠正本地区本系统漠视群众利益和诉求、为民办事庸懒散拖、冷硬横推等问题,督促地方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有效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三是深入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盯加重基层负担问题深化纠治,落实中央层面为基层减负工作部署,常态化开展案例通报,抓住典型,加大对文山会海、督查检查考核过多过滥、过度留痕、层层加码、脱离实际强推政策落实、“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等问题的监督查处力度,切实推动为基层减负各项措施落实见效。坚决纠治“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问题。加大通报曝光力度,持续强化警示震慑。四是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推进常态化长效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监督检查、调研督导等工作中发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从制度机制层面查找深层次原因,推动相关地区部门举一反三、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相关纪法规定的梳理,运用多种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教育,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纪律意识。精准规范监督执纪问责,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用好容错纠错机制,切实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更好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晋纪言:深学细悟精准解读《条例》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 2024-05-15
编者按:为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学深悟透《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山西省纪委监委组织编写了系列相关解读文章,近日将陆续发表,供大家学习参考。《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一深学细悟精准解读《条例》 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晋纪言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章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遵守的行为规范。党的十九大提出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202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第三次修订《条例》。2024年1月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强调下大气力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要求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3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来,在山西省委的坚强领导下,我省党纪学习教育起步扎实推进有力,省纪委监委在党纪学习教育中先学一步、深学一层,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又积极履行协助和监督职责,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压实党纪学习教育的主体责任。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党中央修订纪律处分条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考量,把学深学透《条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落实,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一、深刻认识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党的二十大指出,要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严的基调,在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上持续用力,释放了全面从严治党越来越严、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以严明的纪律确保全党目标一致、团结一致、步调一致,更好完成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修订《条例》是促进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两个确立”是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条例》坚决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各项部署要求,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修订《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具体行动。习近平总书记围绕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保证党的纪律建设始终在党的创新理论指引下不断与时俱进,为新征程上一刻不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条例》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治,用严明的纪律管党治党的现实需要。《条例》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充实完善部分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将原来一些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给党员干部划定的行为边界更加明确、纪律标尺更加清晰,有利于让铁纪“长牙”、“带电”,让党员、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修订《条例》是总结从严管党治党经验,实现制度与时俱进的实践要求。党中央持之以恒加强纪律建设,聚焦“关键少数”抓纪律,健全党员、干部日常行为管理规范,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深入治理民生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推动纪律建设取得重要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有利于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准确把握《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条例》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全面从严,体现系统观念,做到科学立规,不断扎紧织密制度笼子。我们要准确把握《条例》的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条例》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条例》进一步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一是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等内容,并在分则具体条文中贯通体现,牢牢把握住了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二是增加对不顾党和国家大局、搞部门或者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的处分规定,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处分规定,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三是在总则中要求党组织和党员切实践行正确的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在分则中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行为由违反群众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以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四是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或者被其利用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规定。五是增写对私自阅看、浏览、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资料、情节严重行为的处分规定,进一步完善对党员信仰宗教、个人搞迷信活动行为的处理处分条款。《条例》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一是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增加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二是坚持管理上全周期。二十大党章修正案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完善,在第一种形态中增写了“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条例》在第一种形态中充实“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的内容,推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使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完善对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影响为亲友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不因党员干部离岗而降低对其的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线上、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三是坚持对象上全覆盖。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完善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以及对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拒不纠正的处分规定。《条例》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一是促进党员、干部敢于斗争、正确履职。增加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面对危机困难临阵退缩行为的处分规定。着眼促进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增加对统计造假、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等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二是推动党员、干部在增进群众感情、维护群众利益上担当作为。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社会救助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行为的处分规定。将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调整表述为乡村振兴领域侵害群众利益行为,促进党员在服务“三农”中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三是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加对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避重就轻行为的处分规定,充实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条款,促进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四是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完善总则中“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相关条款,区分一般违纪、轻微违纪、不追究党纪责任等不同情形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在分则中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防止问责泛化滥用,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条例》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一是在总则中增写“坚守初心使命”、“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等内容,引导党员、干部赓续红色血脉,注重从党的光荣传统中汲取纪律滋养,提升党性修养。二是充实对违规接待、滥发福利、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以及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等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随意决策、机械执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处分规定。三是增写对公务活动、单位食堂餐饮浪费管理失职,以及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崇尚简朴生活,以优良党风引领社风民风。《条例》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一是明确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行为的党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当开除党籍。二是促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明确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要求对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三是充实完善从轻减轻处分情形、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借鉴了国家法律有关规定,推动形成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三、深学细悟精准把握《条例》,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引领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按照部署,全省党员、干部要将学习研讨、警示教育、解读培训、检视整改等做法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深刻把握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必然要求。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深刻认识到,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强化监督执纪的有力抓手。坚持学有所得、做到学有所用,持之以恒把《条例》学懂弄通做实。要原原本本学、逐章逐条学、融会贯通学、带着问题学,认真领会总则关于纪律处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比如,学习总则,要注意贯通把握纪律处分的原则和运用规则,与党章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等其他党内法规结合起来;学习政治纪律,应当把重点放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的校准上;学习廉洁纪律,重在把握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反对特权思想和现象,反对滥用职权和以权谋私,等等。要围绕这些重点内容,持续学习领会、做到知行合一。加强组织实施、带头深学细悟,有力保障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效果。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责任,坚持以上率下。加强宣传引导,务求取得实效,推动党纪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召开警示教育会,通过观看警示教育片,通过典型案例等学习《条例》,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开展专题培训学习《条例》,突出抓好重点对象培训学习。对照《条例》检视整改,检视个人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方面存在的问题,细化整改措施,及时建章立制、改进提高。在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上,要把贯彻《条例》情况作为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全省党员、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一次重要锤炼和重大考验,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使《条例》的学习贯彻成为促进工作的有效举措,将学习成果体现为推动山西高质量发展、深化全方位转型的实际成效。
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 2024-05-15
近日,二十届中央纪委常委会就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举行集体学习。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主持会议时强调,《条例》是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恪守的行为准则,也是监督执纪问责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学习《条例》作为必修课、常修课,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要学出更加坚定的政治忠诚,带头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紧盯“七个有之”问题,坚决清除危害党的团结统一的政治隐患,以有力有效政治监督保障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力量,肩负特殊政治责任和光荣使命任务,必须始终做到绝对忠诚、绝对可靠、绝对纯洁。忠诚是纪检监察机关与生俱来的政治基因,是纪检监察干部最鲜明的政治品格。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和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成果的有力举措,引导纪检监察干部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提升执纪能力,更加自觉以党性立身做事,不断夯实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思想根基,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持续淬炼忠诚政治品格。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党的各项纪律中,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条例》旗帜鲜明,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总则中增写“坚持自我革命”“坚守初心使命”等内容;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将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行为由违反工作纪律调整到违反政治纪律;充实“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条例》充实完善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在政治方向、政治立场、政治言论、政治行为方面必须遵守的纪律规矩,把“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把自己摆进去,带头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头拥戴核心、信赖核心、忠诚核心、维护核心,切实把对“两个确立”决定性意义的深刻领悟转化为“两个维护”的自觉行动。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坚决纠正政治偏差,及时消除政治隐患,坚定有效捍卫党的团结统一。《条例》在政治纪律部分充实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处分条款,增写搞政治攀附、结交政治骗子等行为的处分规定,意在促进对党忠诚老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在自身模范遵规守纪的同时,要肩负起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把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突出位置,强化监督执纪。要深刻理解把握《条例》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坚决同危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言行作斗争,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与党中央同心同德,真心爱党、时刻忧党、坚定护党、全力兴党,在党的旗帜下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要及时发现、着力解决“七个有之”问题,坚决纠治“低级红”“高级黑”,对在党内搞政治团伙、小圈子、利益集团的人决不手软,消除政治隐患,维护政治安全。围绕“国之大者”加强政治监督,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见效。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是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新时代最大的政治。《条例》牢牢把握党的纪律建设的政治属性和时代特征,在总则中增写“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的内容,在分则中有针对性地细化违纪情形和处分规定,就是要以严明纪律推动全党为实现新时代新征程党的使命任务凝心聚力、步调一致向前进。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肩负重要使命、发挥重要作用,要坚持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到哪里,监督检查就跟进到哪里,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大政方针,常态化开展落实情况“回头看”,督促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步调一致向前进。作者: 李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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