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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纪言: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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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纪言: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晋纪言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是要求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为违反廉洁纪律,共28条,细致规定了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对亲属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钱色交易等9种类型违纪问题及相应处分。此次修订着眼于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新增1条、修改18条。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进一步落实党章要求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树得不牢,受到封建腐朽思想影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党的二十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落实党章要求,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部分第一条突出强调,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一贯立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奉献意识和公仆意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从严纠治“四风”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实践中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既要严防反弹回潮老问题,更要紧盯隐形变异新动向。《条例》细致规定了对违规收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行为处分规定,同时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标本兼治,充实细化纪律条款。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也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滥发津补贴的限制种类中,在原来的“津贴、补贴、奖金”之外,增加了“福利”的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将公务接待以外的外事、商务等其他接待也涵盖在内;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性条款,并增加了对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借机收取费用的处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制度法网。

完善对党员离岗后从业行为限制,进一步强化全周期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岗后这些要求也要一以贯之,不能因离岗而降低廉洁标准。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有的离职或退休后“转换角色”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违规任职取酬,走政商“旋转门”。对此,《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将禁止违规从业的限制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同时,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也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增写上述内容,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

规制亲属、身边人违规经营活动行为,进一步落实廉洁治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把公权当作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增了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将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的补充限制范围从具体化的“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范围。《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限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廉洁治家。

遵守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文化清和、社会清朗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将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晋纪言: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五

守好廉洁自律红线 铸牢拒腐防变底线

晋纪言

廉洁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为确保清正廉洁,在从事公务活动或者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是要求秉公用权,不用公权谋私利。此次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章为违反廉洁纪律,共28条,细致规定了违规为特定关系人谋利、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行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离岗离职后违规从业、对亲属违规从业行为拒不纠正、假公济私、挥霍公款、搞权色钱色交易等9种类型违纪问题及相应处分。此次修订着眼于加强对全体党员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的管理,新增1条、修改18条。党员、干部在学习中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坚决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进一步落实党章要求

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严重侵蚀党的肌体、损害党的形象。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树得不牢,受到封建腐朽思想影响,还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等特权思想。党的二十大通过党章修正案,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内容,还规定,“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条例》落实党章要求,在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之前,增写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进一步充实完善了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总体要求。《条例》将“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在廉洁纪律部分第一条突出强调,贯穿廉洁纪律全篇,展现了我们党以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一贯立场。广大党员、干部必须要牢记人民公仆的角色定位,自觉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不断增强党员意识、奉献意识和公仆意识。

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从严纠治“四风”

制定实施中央八项规定,是我们党在新时代的徙木立信之举。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率先垂范,坚持纠“四风”树新风并举,筑起中央八项规定的堤坝。但实践中看,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不时抬头,顶风违纪现象时有发生,隐形变异行为潜滋暗长。驰而不息纠治“四风”,既要严防反弹回潮老问题,更要紧盯隐形变异新动向。《条例》细致规定了对违规收送礼、公款旅游、公款吃喝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行为处分规定,同时针对执纪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标本兼治,充实细化纪律条款。在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明确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也要给予相应党纪处分;第一百一十四条对滥发津补贴的限制种类中,在原来的“津贴、补贴、奖金”之外,增加了“福利”的内容;第一百一十六条“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改为“违反接待管理规定”,将公务接待以外的外事、商务等其他接待也涵盖在内;第一百一十八条增加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兜底性条款,并增加了对擅自举办创建示范活动或借机收取费用的处理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九条增加对未经批准租用、借用办公用房行为的处分规定,这些规定进一步织密织牢了制度法网。

完善对党员离岗后从业行为限制,进一步强化全周期管理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从严管理干部贯彻落实到干部队伍建设全过程。党员、干部在职时不能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离岗后这些要求也要一以贯之,不能因离岗而降低廉洁标准。但实践中,有的党员、干部退休后不甘寂寞,热衷于为他人站台,退而不休搞“贪腐”,大肆谋利;有的离职或退休后“转换角色”到企业或中介机构违规任职取酬,走政商“旋转门”。对此,《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将党员离岗后违规从业行为的适用对象,由原来的“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将禁止违规从业的限制范围,在“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的基础上,新增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作为禁业范围。同时,新增第一百零六条,明确规定离岗党员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也要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条例》增写上述内容,旨在进一步强化对党员、干部的全周期管理,进一步增强离岗党员的党性观念和党纪意识。

规制亲属、身边人违规经营活动行为,进一步落实廉洁治家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始终严格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但是,实践中仍有部分领导干部把公权当作为亲友谋利的私器,支持、纵容家属利用其职务影响违规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决予以纠正。《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新增了对领导干部违规为亲属、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处分规定;第一百零七条将党员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业的补充限制范围从具体化的“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修改为“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进一步明确近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范围。《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限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管好亲友和身边工作人员,带头廉洁治家。

遵守廉洁纪律,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文化清和、社会清朗的重要保障。广大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将廉洁纪律真正转化为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始终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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