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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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 2024-06-14
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精准把握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内涵实质和逻辑关系,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学纪是知纪、明纪、守纪的基本前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紧紧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必须学深悟透,努力掌握其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学习贯彻《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要坚持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抓好以案促学、以训助学,加强解读和培训,推动《条例》入脑入心,深化《条例》理解运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准确掌握《条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知纪是学纪的基本目标。学习党规党纪,不能浮光掠影、浅尝辄止,而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底线划出来。要紧扣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进行学习思考,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了解党的纪律要求,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不断加深对党的纪律的清晰认知,更好强化纪律意识,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明纪是在知纪的基础上,做到进一步精准把握。这就要求对每一条纪律都要认真钻研、学深学透,既知其言又知其义,既知其然又知其所以然。要把《条例》为什么修订、改了哪些地方、修订背后的考量等弄明白。同时,自觉对照《条例》各项规定,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及时发现问题、明确努力方向、细化整改措施,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学纪知纪明纪,最终是要形成守纪的自觉。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必须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把守纪融入日常、落在实处。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时时严格自律,处处以身作则,严格按党的原则、纪律、规矩办事,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带动养成自觉守纪的好习惯好作风,让党员、干部切实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底线不可越,纪律不可违。对违反党纪党规的人和事要严格追责问责,坚持谁碰了“高压线”、谁闯了“红灯”,谁就必须受到惩处,确保党规党纪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规范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准确把握政策策略,精准规范问责,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激励党员、干部守底线、敢担当、善作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用好纪律这把管党治党的“戒尺”,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作者: 李严)
晋纪言:切实把党的生活纪律转化为生活习惯和行动自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八 2024-06-1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八切实把党的生活纪律转化为生活习惯和行动自觉晋纪言生活纪律是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其本质要求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从近年来查处通报的案例来看,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腐化堕落是从生活作风“闸门”松动开始的,他们不讲身份、不顾形象、不管影响,什么朋友都敢交、什么场合都敢去、什么钱都敢花、什么东西都敢要,从思想变质再到行为失范,最终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此次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眼促进广大党员、干部带头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生活纪律中充实完善了相关条款,以更好发挥党员、干部言行对全社会的示范效应。《条例》第十一章“对违反生活纪律行为的处分”共5条,需要重点把握以下四个方面:节俭朴素,力戒奢靡,坚决抵制低级趣味《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党员不得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不得追求低级趣味。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既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本次修订重点在本条增写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将党章规定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要求,以纪律条文的形式作出规定。如果党员、干部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甚至铺张浪费,可能引发一定范围的党员和群众负面议论、媒体和舆论负面评价等。一旦给党员自身、党员所在组织和单位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即可认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将会受到纪律的惩戒。增写铺张浪费的纪律处分,主要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党员行为,促进党员锤炼道德品行,戒奢从简,并发挥党员的引领带动作用,以优良党风政风持续引领社风民风向上向善。洁身自好,严守私德,坚决维护社会主义荣辱观《条例》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党员不得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第一款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从重处分。该规定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警钟长鸣,坚持交往有原则、有规矩,摒弃思想杂念,坚决远离别有用心之人,坚决预防道德自律上的脱轨现象,坚决抵制有违家庭伦理道德的庸俗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员、干部要加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情趣,把好权力关、金钱关、美色关,做到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坦坦荡荡为官。党员生活作风失范,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必然败坏党的形象,带坏社风民风,失去群众的信任。修身自律,廉洁齐家,自觉带头树立良好家风《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重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不得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该规定体现了生活纪律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严格遵守、坚决做到,还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亲属特别是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进行管束,并且承担相应纪律责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不只是人们身体的住处,更是人们心灵的归宿。家风好,就能家道兴盛、和顺美满;家风差,难免殃及子孙、贻害社会,正所谓“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从实践看,家风败坏是滋生腐败的温床,家风不正是领导干部走向严重违纪违法的重要原因。一些党员领导干部正是被不法商人从家庭成员打开缺口,一步一步拉下水,在违纪违法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党员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干部作风的重要表现,不仅仅关系到自己的家庭,而且关系到党风政风,如果家风败坏,不仅祸害家庭,更会直接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自觉自律,谨言慎行,时时处处维护优良党风《条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党员不得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尤其在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等不得有不当言行。《条例》适应形势发展,回应现实需求,专门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切实规范约束党员、干部网络言行,促进党员、干部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网上、线下一个样。互联网时代,党员在全社会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不仅体现在线下,同样体现在线上,这也是坚持对党员进行全周期管理的与时俱进的要求。近年来,党员不当网络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时有发生。比如,有的在微信群转发不雅图片、视频,成为“热点新闻”;有的公开发布崇洋媚外、炫富斗阔、铺张浪费等网络信息,引发舆论炒作,等等。如果对党员的相关网络行为不加以纪律约束,会带来不良示范效应甚至引发负面网络舆情,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因此,《条例》与时俱进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更有力促进党员时时刻刻严格要求自己,线上、线下都体现先进性、纯洁性。此外,《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作为兜底条款,规定党员不得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行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水平,不会随着党龄工龄的增长而自然提高,也不会随着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必须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改造。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做生活正派、品德高尚的人,是党性修养的重要内容,也是党的事业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党员、干部要端正生活作风,严肃认真地对待生活追求,切实把党的生活纪律转化为生活习惯和行动自觉,做群众的表率。
让纪律成为党员的“自我命令” 2024-06-13
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百年奋斗的独特优势和宝贵经验。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严格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把纪律和规矩写在自己旗帜上。纪律对中国共产党来讲之所以格外重要,是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使命、根本宗旨及其一开始建立就面临的活动环境相联系的。中国共产党是具有严明纪律的无产阶级政党首先,中国共产党是一个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显著标志,马克思主义者主张无产阶级政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有铁的纪律,从马克思主义政党的纲领性文献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政党建设的经典著作中,无不体现对纪律的严格要求。中国共产党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将自己定位为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而这一定位,就意味着党的组织和组织成员必须是社会中的先进分子,并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毛泽东认为,共产党的先锋模范作用应该体现在本职工作的方方面面。具体来说,在军队工作中,应该成为英勇作战的模范、执行命令的模范、遵守纪律的模范、政治工作的模范;在政府工作中,应该成为十分廉洁、不用私人、多做工作、少取报酬的模范;在统战工作中,应该成为实行抗战任务的模范,处理各党相互关系的模范;在生产建设中,应该成为劳动的模范。除此之外,还要成为学习的模范、团结的模范。用什么来保证使党员成为这样的模范呢?除了党内先进的思想教育、政治训练等方式以外,一个非常重要、必不可少的途径,就是严格的纪律要求。我们常说的党纪严于国法,就是因为,只有党内对党员的要求高于法律对一般社会成员的要求,才能成为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先进分子。其次,中国共产党是肩负着自己特殊历史使命的政党。党要领导中国人民实现伟大的民族复兴,就必须具有强大的战斗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高度概括了中国共产党在历史上四个时期所表现出来的奋斗精神,即“浴血奋战、百折不挠,自力更生、发愤图强,解放思想、锐意进取,自信自强、守正创新”。试想一下,一个政党如何在100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始终保持这种奋斗精神和强大的战斗力?除了先进的理论武装、坚定的理想信念等因素外,同样重要的原因就是铁的纪律。党的力量来自于组织,而组织是必须由严格的纪律来维系和巩固的。一个组织要有战斗力,它就必须能够保证组织内部高度的团结统一、步调一致;它就必须能够保证组织整体上运转协调、政令畅通;它就必须能够保证组织成员廉洁奉公、恪尽职守,而这一切都必须以严格的纪律为前提。一个没有纪律的组织是不能干事、也干不成事的。毛泽东讲我们党是“一个有纪律的,有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武装的,采取自我批评方法的,联系人民群众的党”。周恩来在引用这段话时着重强调:“毛泽东同志特别把有纪律放在最前面,这不是偶然的。因为这是决定党能否坚持革命、战胜敌人、争取胜利的首要条件。”最后,中国共产党是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一切工作根本宗旨的政党。如何保证始终把党的根本宗旨落到实处,保证党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一靠国家根本制度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二靠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在实际工作中的宗旨意识。而这两个方面,都离不开党的纪律保证。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我们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利益。如何保证这种制度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保证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现实中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靠党的纪律。如果党员干部没有纪律底线,那么制度所赋予广大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完全兑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会遭到损害。如果我们的党员干部缺乏纪律意识,那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就得不到有效贯彻。党员干部的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纪律则更是与人民利益的实现息息相关。为保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得到落实,必须强调党的纪律。纪律教育是我们党内教育的重要内容纪律对于党的重要性决定了我们在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中都必须把纪律放在重要地位。使广大党员干部不断强化纪律意识,明确纪律要求,做到心中有纪律,行动守纪律,像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而要做到这一点,纪律教育就成为我们党内教育的重要内容。一是增强纪律意识教育。就是让纪律真正成为党员心中“带电的高压线”,成为党员意识中的“自我命令”。纪律的基本作用就是规范和约束,通过这种规范和约束,来预防各种逾越红线的现象发生,防止各种不利的后果出现。这种规范和约束只有为大家所真正理解和接受,变成一种自觉的行动方式,纪律的预防功能才可得到更好地发挥。这些年,我们从一些现实的案例可以看到,一些党员干部之所以出问题,就是因为纪律意识淡薄,甚至脑子中完全没有纪律这根弦,没有对纪律的敬畏意识,做事情我行我素。我们进行纪律意识教育,就要让党员干部更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有纪律、有规矩的。作为这个组织的成员,就要按照这个组织的纪律和规矩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搞特殊。二是明确纪律要求教育。党的纪律体现在多个方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的纪律分为六个方面,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这些纪律对党的组织和党员各个方面的行为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范。这就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把党的组织和党员“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该这样做、哪些事该那样做,哪些事可以个人对组织或组织对个人、哪些事必须组织对组织,哪些事可以简化程序、哪些事只能按程序办,哪些事该发扬民主、哪些事该坚持集中,哪些事由自己决定、哪些事该请示报告,都要规定得明明白白”。有了明确的规定,党组织和党员就有了明确的遵循。但要遵循,就必须知道遵循什么,纪律要求教育,就是让党员知道党在各个方面都有哪些基本的纪律要求。三是强化纪律执行责任教育。纪律之所以管用,就在于纪律是强制性要求,是刚性的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列出了各种违犯纪律现象的负面清单,并明确了对各种违纪问题的处分,就是要告诉大家,如果违犯纪律,是要受到相应惩罚的,以此来彰显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并使纪律更好的起到警示作用。如果违犯纪律而没有受到处分,那纪律就会成为“稻草人”。所以,纪律执行中的责任就十分重要。过去有些问题的发生,不是没有相关规定,而是这样的规定没有得到执行。更应该引起警示的是,如果纪律得不到有效执行,将会造成一系列的后果,给党和人民事业带来危害。所以,对负有领导、监督等方面责任的党员干部加强纪律执行责任教育,是纪律教育的重要任务。(戴焰军)来源:学习时报
增强纪律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2024-06-13
严明纪律是马克思主义政党重要建党原则。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纪律学习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可以从思想和方法两个层面着力。提高站位,深刻认识纪律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保障作用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经过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我们解决了党内许多突出问题,但党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将长期存在,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将长期存在。如何应对和破解,考验着中国共产党人的政治智慧和领导水平。革命战争年代,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夺取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铁的纪律。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解决好大党独有难题、团结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应当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效举措。纪律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无论什么时候,问题总是客观存在的,怕就怕对问题熟视无睹、视而不见,结果小问题变成大问题,小管涌演变为大塌方。党员干部只有经常进行政治体检,勤于打扫政治灰尘,才能“强身健体”“增强免疫力”,而纪律教育是开展政治体检的有效形式。通过纪律教育,能够及时发现自身存在的不足,并采取有效措施,将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而不是等到问题严重再去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党纪教育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性。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体党员中开展“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学习教育方案》,推动党内教育从“关键少数”向广大党员拓展、从集中性教育向经常性教育延伸;2017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的意见》。2024年在全党开展的集中性纪律教育,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的拓展与延伸,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提高纪律执行力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第一,执行党的纪律,要做到上无禁区、下无死角,内无盲区、外无空白。无论党员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都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会严惩不贷。在这方面,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大量规定,例如,将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及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由“党员领导干部”扩展到“全体党员”等。第二,党的纪律对党员行为的规范,不会因离岗而降低要求;离职或者退休党员干部违规从业、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亲友谋私、违背公序良俗等,也会受到严惩。第三,党员干部与家属、子女等特定关系人同步推进。领导干部的家风,不是个人小事、家庭私事,而是领导干部作风的重要体现。《条例》在规范党员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制。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仅能够让党员领导干部知道哪些能做、哪些不能做,也能够让广大党员群众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履职用权、生活交往的底线,以便于更好监督。掌握方法,学深悟透《条例》的各项具体要求近年来,“毫无纪法底线”常出现在“落马”官员的通报中。部分党员干部“毫无纪法底线”,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纪律学习“蜻蜓点水”“浅尝辄止”,缺少系统性。知而后行。知纪是遵纪、守纪的基础。广大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需要掌握系统的学习方法。学习条文内容是基础。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只有学深、读懂、悟透,才能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条例》。在学习中,要紧密结合自己的思想状况、紧密结合工作岗位,将新修订的《条例》与2018年修订的《条例》对照,弄清楚其中的“变”与“不变”;理解条文修订背后的逻辑机理,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分析问题,做到知其然、知其所以然、知其所以必然;熟悉纪律条文的内涵与实践要求,弄明白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同类党规党纪结合在一起学是关键。任何一部党内法规都与其他党内法规发生联系,任何一部党内法规的运行也需要其他党规党纪做支撑。学习《条例》,需要将其与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结合起来。这四部条例是推动监督执纪问责最核心的党内法规制度,其中,巡视工作条例和党内监督条例是加强党内监督、发现问题的重要方式,纪律处分条例是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的重要手段,问责条例是推动工作落实的有力抓手,分别解决“怎么发现问题”“怎么处理问题”“怎么推动问题解决”等。同时,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中居最高位阶。应当在触类旁通式的学习中深化对党章的认识,真正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把党章各项规定落实到行动上、落实到各项事业中,在提高对党章认识的基础上加深对党的纪律和规矩的理解。学习《条例》修订的主旨要义是根本。任何一部党内法规都有明确的问题导向,为解决某一现实问题而存在。同时,作为组织行为规范,任何一部党内法规制度也必然有内化其中的基本理念和价值追求。党内法规制度的条文往往无法穷尽对一切问题的解决方案,但其制定或修订的主旨要义具有包容性、周延性,这是至关重要的。就《条例》而言,就是要深刻把握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促进执纪执法贯通等主旨要义。这种学习,既能深化对条文规定本身的理解和认识,也有利于解决管党治党面临的具体实践问题,进而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增强纪律意识、提升纪律自觉。(作者:杨云成,系北京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共北京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教授)来源:光明日报
思想理论|王立峰:守纪律 讲规矩 2024-06-12
守纪律 讲规矩——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王立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创造性提出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重要原则——依规治党,这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思想结晶,是推进新时代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重要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起来、立起来,严格按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法和执纪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真正得到落实。”当前,党纪学习教育正在全党全面展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规治党的重要论述,为我们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更加自觉地守纪律、讲规矩,提供了思想指引和行动指南。依规治党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依规治党的制度实践最早可追溯至党的一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这不仅标志着中国出现了一个崭新的、以马克思列宁主义为行动指南的、统一的无产阶级政党,而且蕴含着依规治党实践的制度萌芽。党的十八大以后,依规治党的理论和实践更是取得了新发展、新突破。201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强调“各级党委要从全面从严治党、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党组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现实紧迫性”。2015年6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2015年首轮专项巡视汇报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进一步明确了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方式。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修订出台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条提出“尊崇党章,依规治党”,明确把依规治党写入中央党内法规。党的十九大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将依规治党正式载入党章。2021年7月1日,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习近平总书记总结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历史成就,提出了“坚持依规治党、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标志着依规治党实践承载着百年建党的伟大经验,正向着新征程不断迈进。依规治党内涵丰富、意蕴深远“经国序民,正其制度。”依规治党强调把党内法规作为管党治党的基本法度,确定成为党的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硬性约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增强党内法规制度的系统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新的要求。”推进依规治党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只有科学认识依规治党,才能全方位推进依规治党实践,从而不断夯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制度根基。党规已成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是依规治党的前提。只有织牢织密制度的笼子,才能有效约束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更能为党员权利提供有效保障。经过百余年发展,我们党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截至2021年7月1日,全党现行有效党内法规共3615部,其中,中央党内法规211部,部委党内法规163部,地方党内法规3241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包括党的领导法规、党的组织法规、党的自身建设法规、党的监督保障法规四大板块,形成了“1+4”的逻辑体系,初步实现了“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规划目标。党规重在执行。一分部署、九分落实。党内法规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在于落实为具体的管党治党行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一经形成,就要严格遵守,坚持制度面前人人平等、执行制度没有例外,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各种行为”,“要狠抓制度执行,扎牢制度篱笆,真正让铁规发力、让禁令生威”。强化党规执行,一是强化执行责任制,压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规责任,释放执规必严、狠抓执行的强烈信号;二是提升执行能力建设,开展广泛的党内法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掌握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落实要求,增强党员干部的执规意识,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三是落实党规执行清单,严格执规标准,规范裁量基准,增强党内法规执行的标准化、科学化;四是规范执规程序,梳理和明确党内法规执行的步骤、时间、方式、方法等,严格按照执规流程,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的科学化水平。违规必受追究。在党规党纪面前,所有党员一律平等,党内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违规必究是强化纪律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依规治党的坚实后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对违规违纪、破坏法规制度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要坚决严肃查处,不以权势大而破规,不以问题小而姑息,不以违者众而放任,不留‘暗门’、不开‘天窗’”。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重点惩治违规违纪行为,就要出重拳,坚持零容忍,坚决严肃追责,达到“惩治一人、警醒一片、教育一方”的成效。依规治党保障党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历史使命、赢得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胜利、实现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处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于党要管党治党。依规治党是党长期执政的制度保障,只有党的领导地位稳固,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依规治党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从严治党,核心是加强党的领导,基础在全面,关键在严,要害在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靠教育,也靠制度,二者一柔一刚,要同向发力、同时发力。”只有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才能取得长久之功。“全面”要求党内法规制度覆盖管党治党的各领域、各方面、各部门,无死角、无空白,所有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受到制度规范的约束。“从严”要求依规治党要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不允许法外空间存在、不允许法外特权恣意妄为。“治党”要求依规治党坚持法治思维、采用法治方式,把纪律红线、规则意识贯穿管党治党的全过程、全链条。依规治党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必然要求。勇于自我革命,不断自我革新,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品格。这不仅来源于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治自觉和理论自觉,更来源于中国共产党强烈的使命担当和忧患意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百年来,党外靠发展人民民主、接受人民监督,内靠全面从严治党、推进自我革命,勇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勇于刀刃向内、刮骨疗毒,保证了党长盛不衰、不断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必须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形成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机制。依规治党是一场制度变革的自我革命,通过党内法规制度的破旧立新、废改立释,不断推动形成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制度机制,不断深化党的建设,提升党治国理政的执政水平。依规治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中流砥柱。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形象地说是‘众星捧月’,这个‘月’就是中国共产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核心是党的执政能力的现代化。坚持依规治党,不仅是党实现管党治党、提升执政能力的现实需要,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坚持依规治党,才能更好地从制度建设方面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使党始终成为风雨来袭时全体人民最可靠的主心骨,确保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正确方向。来源:2024年第5期《党建》杂志,作者系吉林大学行政学院教授
党建论坛|严实标准推进党纪学习教育 2024-06-12
严实标准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李奕辰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大党员干部务必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学促思、以思促行、以行促学,学思行合一,确保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要深刻领悟,把握精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这对全党全军提出了全面抓、从严治的政治要求。广大党员干部要通过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达到锤炼党性、砥砺品格的效果。注重知行合一,把学习成果转化为不可撼动的理想信念,转化为遵规守纪的行动自觉,转化为推动工作的实际成效,始终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遇事多想政治要求,办事多想政治规矩,做政治上的明白人。要明确重点,逐层推进。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精准“滴灌”、靶向发力,既要注重全员覆盖,也要突出“关键少数”。根据不同党员群体特点,分类提出学习教育任务要求,合力抓好专题辅导和系统学习,贯通抓好集中性教育和经常性教育,常态抓好集体研学与个人自学,坚持以“组织推动”增强“干部主动”,确保党纪学习教育无死角、全覆盖。聚焦重点群体、重点领域,坚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引导正处于“成长起步期”的年轻干部扣好廉洁自律的“第一粒扣子”。各级领导干部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要走在前、作表率,当好党纪学习教育的组织者、实践者,带动广大党员干部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要创新方法,优化质效。学习教育要突出党内教育特点,强化组织功能,严格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增强说理性和战斗性。要创新宣传方式,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渠道和平台,广泛宣传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目标要求和主要内容,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将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紧密结合,抓实基层党员教育培训,运用短视频、图解、云端互动等方式,将党纪学习教育送达基层一线。坚持用好身边“活教材”,通过编印典型案例警示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常抓警示震慑,警醒党员干部绷紧纪律之弦,自觉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要久久为功,推向纵深。强化整体统筹,坚持把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与巩固拓展主题教育成果衔接起来、一体推进。注重学以致用,持续改进工作作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确保戒尺高悬、警钟长鸣。健全评价体系,抓实每个环节,抓好每个步骤,坚持严字当头、实字托底。形成长效机制,针对突出问题举一反三、建章立制,提出务实有效的举措。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把基层党组织建设成纪律严明、作风优良、本领过硬的坚强战斗堡垒,确保广大党员干部在学习中获得辨别是非、廓清迷雾的政治慧眼,获得抵御侵蚀、防止蜕变的强大抗体,时刻把遵规守纪印刻于心、践之于行,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凝聚干事创业精气神。来源:2024年第5期《党建》杂志
聚焦“关键少数”加强纪律教育 2024-06-11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纪的重要职责,持续强化监督专责,聚焦“关键少数”,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纪律教育,推动形成以上率下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扛牢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全面从严治党,关键在“严”。纪律是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强化党的纪律对党员干部的刚性约束,就要把纪律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真正让纪律成为管党治党的尺子。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定不移加强纪律教育、强化政治责任担当,推动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和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同向发力,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责任格局,突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在纪律教育上的责任履行,把加强纪律教育作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发挥“关键少数”引领作用,督促其扛牢纪律教育主体责任,始终做到在遵守和执行纪律上走在前、作表率,通过“抓一把手”“一把手抓”的方式,推动在纪律教育中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监督保障纪律严格执行。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必须坚持“严”字当头,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监督执纪问责,确保党章党规党纪得到有效执行。纪律执行到不到位,“头雁效应”尤其重要。纪检监察机关要抓住“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这个关键,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综合运用谈心谈话、约谈提醒、谈话函询等方式,对纪律问题早发现、早处置,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对纪律执行监督常在成为常态。要把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和深入贯彻落实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保持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推动党员领导干部认真遵照执行,以规范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严格纪律执行,确保纪律教育有序进行、有效运行,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循。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领导干部是一个单位和部门的“火车头”,发挥着模范带头和示范引领作用,在自身纪律建设方面更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要强化“以上率下”作用,从党组织负责人带头学抓起,坚持领导干部先学一步、学深一层。“一把手”和领导班子要带头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延伸学习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清单,主动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纪法教育结合融合,确保纪律学习效果。要通过组织开展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纪律教育专题党课、专题学习研讨交流、现场纪律培训课堂、主题党日活动、纪律知识测试等多种形式,进一步丰富纪律教育载体,推动纪律教育走深走实。将警示教育贯穿纪律教育始终。要创新警示教育方式,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用好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等重要资源,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推动以案促学、以案促改、以案促治,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警示教育是以案促改工作的重要抓手,强化以案促改,才能够进一步绷紧纪律教育之弦。以案促改单位“一把手”是以案促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要把以案促改作为净化本单位本部门政治生态的有力抓手,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一案一警示”工作要求,分层分类推进纪律教育,压紧压实以案促改责任,以高质量以案促改工作成效全面巩固和拓展纪律教育效果。(作者蒋建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专访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黄一兵 2024-06-11
执纪执法贯通 形成纪法合力 2024-06-07
纪律是管党治党之“戒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党纪国法都是管党治党、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本质上目标一致、功能相同、优势互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强调“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在第四条纪律处分工作原则中增写了“执纪执法贯通”的要求,并通过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推进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借鉴国家法律有关规定充实相关内容等,推动综合运用党纪、国法规定的各种惩戒措施,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各级党组织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贯彻,深刻理解把握主旨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全面熟知掌握、准确规范使用,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形成纪法合力,不断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完善纪法衔接条款,进一步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章等党规对党员的要求比法律要求更高,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既坚持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同时强调纪法贯通、纪法衔接。2015年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大量与国家法律重复的条文,党的纪律特色更加鲜明,形成了“六项纪律”体系,并经党的十九大党章确定,一直延续至今。同时,为解决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专设“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一章,增写纪法衔接条款,实现了党纪和国法的有效衔接。此次修订《条例》,进一步完善纪法衔接条款,明确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法行为的范围,在第三十条分三款有针对性地进行了细化规定。针对实践中多发易发的违法行为,《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充实规定了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处分。同时,《条例》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落实党中央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突出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党纪处分作出规定,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实践中,对有涉黄涉毒等违法行为的党员如何给予党纪处分,颇受关注,《条例》之前对此曾经有过相关规定。此次修订,在第三十条新增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释放对此类违法行为严惩不贷的强烈信号。《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与时俱进修订完善纪法衔接条款,为进一步实现执纪和执法有序衔接、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明确了方向,对于坚持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把执纪与执法统一起来,同向发力、精准发力,提供了更系统、更规范、更具体的依据和支撑。匹配党纪政务等处分,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在第四章“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中新增第二十八条规定,作为该章的总体性要求,统领该章各条规定。这是中央党内法规中第一次就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作出明确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在党内监督全覆盖基础上,实现了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建立健全党纪处分体系与政务处分等法律处分体系并行的机制,强化了对权力监督的全覆盖和有效性。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律检查、国家监察两项职责,既依据党的纪律开展监督执纪,又依据国家法律进行监督执法,既审查党员违纪问题,又调查公职人员职务违法犯罪问题,必须用好党纪和国法“两把尺子”,通过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衔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这就需要在处置程序上有机融合、处分档次上相互匹配,实现执纪执法贯通,发挥党纪和国法的协同作用。落实落细“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要求,《条例》第十一条明确,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第三十五条要求,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第四十一条规定,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同时,《条例》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制度有机衔接,如新增的第十四条第一款明确,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条例》立足执纪执法工作实际,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有效衔接,与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贯通协调,进一步严密制度规范,使依纪审查和依法调查一体推进,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精准有序对接,做到精准执纪、纪法协同。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纪法贯通、纪法衔接,不仅是在目标任务、措施适用等方面贯通衔接,也是纪法理念的相互融合、法治理念的共同遵循。《条例》充分借鉴吸收国家法律法规的法治理念及相关法律原则、认定规则,充实从轻减轻处分情形,新增存在退赔违纪所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完善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共同违纪数额认定标准、经济损失计算规则等内容。被审查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处分影响期如何计算是纪律审查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对此,《条例》新增第二十一条明确党纪处分影响期计算规则,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同时,此次修订《条例》,借鉴刑法关于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的认定规则,将在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修改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此外,《条例》第四十二条进一步完善经济损失计算标准,明确“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条例》借鉴刑事法律规则对相关条款加以完善,使纪法贯通更加顺畅,执纪执法更加精准有效,有利于进一步增强监督执纪执法有效性,更好促进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的融合。新修订的《条例》完善了纪律处分运用规则,加强了纪法衔接,充实了违纪情形,细化了处分规定,是党组织执行和维护纪律的基本标尺。各级党组织要从严抓好纪律建设,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方弈霏
晋纪言: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积极担当履职尽责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七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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