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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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思想纵横) 2024-07-03
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使全党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要逐章逐条、联系实际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纪律建设,为我们党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提供了重要保证。党的二大通过的第一部党章就对党的纪律作了具体规定。党的五大明确提出党内纪律非常重要,“宜重视政治纪律”。不论是革命战争年代的黄克功案,还是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刘青山、张子善案,都体现了我们党纪律严明、执纪严格。进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大力整顿党风党纪,制定《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规定:“每个党员要把维护党的集中统一,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作为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准则。”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推动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有力。我们要通过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把纪律严明这一党的光荣传统坚持好、发扬好,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用纪律建设来校准思想之标、调整行为之舵、绷紧作风之弦。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能否严守党的纪律,关乎全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关乎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关乎人心向背。要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重大意义,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把握学习重点,在原原本本学习《条例》上下功夫,准确掌握其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坚持对照《条例》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历史昭示我们,什么时候党的纪律得到充分尊重和严格执行,党的团结统一就有保证,我们的事业就兴旺发达。高标准高质量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不仅要触及思想和灵魂深处,更要把学习成果体现到行动上。要以严明的纪律始终确保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知行知止、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把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落实到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上,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不断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坚持两手抓两促进,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使党纪学习教育每项措施都成为促进中心工作的有效举措,推动党员、干部履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肖述剑)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学出实实在在的成效 2024-07-02
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党纪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系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把握精髓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学懂弄通、熟练掌握,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把握政治性,理解条文背后的政治要求。从党的性质来看,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严明的纪律和规矩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著特征。如果党的纪律松弛,党风政风败坏,就会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损害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党内法规,政治意义重大。从条款内容来看,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完善了政治纪律相关内容,对推动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内在属性来看,《条例》所规范的各类违纪行为,无论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违反组织原则,享乐奢靡,侵害群众利益,失职失责,还是违反社会公德等,从本质上来看都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都会损害党的形象,影响党的纯洁,削弱党的领导,必须通过严明的纪律加以纠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走向深入。把握整体性,领悟各个条款的内在联系。从条款本身来看,总则的各项原则要求指导分则具体违纪行为的认定、纪律处分的运用;分则不同条文、同一条文不同款项间亦存在从重加重、“法条竞合”等关系,实践中还存在一个违纪行为触犯多个违纪条款、多个违纪行为间有吸收、牵连等关系。只有从整体上理解不同条款的内在联系,才能真正掌握《条例》。从守纪来看,六项纪律是一个整体,共同构成对党员言行的“底线”要求,无论哪类纪律、哪个条款,都是党中央明确的禁令,党员不能选择性了解掌握,更不能选择性执行遵守,必须全方位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从执纪来看,在纪律审查和案件审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总则各项原则要求,也要按照分则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收集和审核证据;既要重点关注被审查人是否有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也要善于发现其他违纪问题;审查和审理报告既要认真研究分析总则纪法贯通、宽严相济等条款,也要涵盖违纪行为涉及分则中的每一个条款,以及可能涉及的新旧条例衔接条款。把握时效性,掌握不同版本的《条例》内容。对全体党员而言,要充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三次修订《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悟党推进自我革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既要学习修订后的《条例》,也要熟知过去不同版本的《条例》,全面对照审视,及时向组织报告说明有关问题。对纪检监察干部而言,不仅要学习不同版本的《条例》,还要坚持“打铁必须自身硬”,先学一步、学深一层,发挥好示范带动作用,做自我革命的表率、遵规守纪的标杆;必须始终坚持严的基调,既要能够准确运用现行《条例》的各项内容,特别是精准把握新修订的相关内容,也要熟悉不同版本《条例》的具体规定;既要审查违反现行《条例》的问题,也要对现行《条例》实施前不同阶段的违纪行为依规依纪审查处理。把握贯通性,融汇党和国家的法规制度。要贯通学习党章党规。《条例》根据党章制定,作为党员,尊崇党章也是最根本的政治纪律,要深化对党章中所规定的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认识,坚决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始终做到坚守理想,践行初心、担当使命。要掌握与《条例》相关的党内监督条例、党内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准确理解法规间的相互联系。要严格执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规范性文件中的纪律要求,不断增强纪律观念、强化纪律自觉,时刻用纪律衡量自身言行。要延伸掌握宪法法律。广大党员要深刻领会宪法中关于党的领导的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宪法权威,坚定维护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员干部要主动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各类监督,做到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纪检监察干部要认真学习监察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升执纪执法能力,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把握实践性,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党纪学习教育要坚持实事求是。《条例》是一部实践性的党内法规,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目的在于督促党员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而不是为了学习而学习,必须以“实际”“实用”“实效”为目标,精准发力、抓深抓实,避免泛化、虚化、浅层化,杜绝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遵规守纪要坚持实事求是。《条例》处处体现了求真务实的精神,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不能机械地理解执行,不能因担心工作失误而瞻前顾后、畏首畏尾,要树立“为官避事平生耻”的理念,既坚持原则,又敢于担当,在工作中冲锋在前、建功立业。执纪审查要坚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是纪律处分的原则之一,在执纪审查中要严格按照《条例》所规定的违纪行为构成要件调查取证和审核处理,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以严管厚爱结合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作者: 杨俊彦)
晋纪言:细照笃行严党纪 淬炼党性建新功 持续锻造绝对忠诚的纪检监察铁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十一 2024-07-02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之十一细照笃行严党纪 淬炼党性建新功持续锻造绝对忠诚的纪检监察铁军晋纪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管党治党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利器,为9900多万名党员、517.6万个基层党组织列出负面清单、划出纪律红线。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条例》作出三次修订。每次修订的历史背景不同、形势任务不同、解决的突出问题不同,但都严格遵循党章精神、吸收理论创新成果、借鉴党史经验,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反腐败力度不松的强烈信号。作为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持续学、深入学,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学思践悟、入脑入心,学出对党绝对忠诚的党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此次修订《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充实政治纪律,对讲政治提出了更为具体、刚性的要求,旨在推动党员、干部自觉站稳政治立场,维护党中央权威,做到对党忠诚。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信任重托,更要率先垂范、以身作则。一要准确把握政治纪律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政治纪律作为“六大纪律”之首,其本质要求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政治纪律是具体的、不是抽象的,要紧密结合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结合党章总纲以及对党员义务的规定,结合《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结合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全面、具体、准确地把握各项要求。二要做政治上的“明白人”、时刻绷紧旗帜鲜明讲政治这根弦。在大是大非面前、在政治原则问题上做到头脑特别清醒、立场特别坚定,永远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责、为党奉献,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三要带头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最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遇事先从政治上看,经常对照《条例》查找和纠正思想偏差,以坚定的理想信念、严格的自我约束筑牢精神堤坝。担责不推、担难不怯,强化敢于善于斗争的勇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干事担当,是干部的职责所在,也是价值所在”,党的二十大报告更是鲜明提出,“全党同志务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务必谦虚谨慎、艰苦奋斗,务必敢于斗争、善于斗争”。纪检监察机关是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纪检监察干部承担着为党和人民监督的职责使命,就必须把以身许党许国、报党报国作为职业担当和使命情怀。一要不畏困难艰险、发扬斗争精神。我们从事的纪检监察工作是检验干部是否勇于担当、是否敢于斗争的大考场,身处反腐败斗争的前线阵地,面对歪风邪气和腐败现象,必须强化斗争精神。在困难挑战面前不绕道、不回避,在尖锐矛盾面前敢负责、敢碰硬,做到平常时候能看得出来、关键时刻能冲得出来、危急关头能豁得出来,敢于负责、勇于担责,不怕得罪人,向腐败毒瘤拔刀亮剑。二要对纪法条款做到融会贯通、熟练运用。学习的目的在于运用,学习《条例》要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在深化党纪学习教育的过程中把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延伸通晓纪检监察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知识。将对纪法条款的熟练掌握、灵活运用,作为依规依纪依法履职的能力保障、准确规范执行党纪的制度保障、遵规守纪严于律己的思想保障。三要深化运用“四种形态”、实事求是容错纠错。《条例》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对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规定,又以处分运用规则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证据为王,坚决克服“唯数额论”“唯大案要案论”等错误的执纪执法政绩观;坚持有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发现什么问题查清什么问题,是什么问题就认定什么问题,是多大问题就认定多大问题,该适用哪种形态就适用哪种形态;不能装聋作哑、避重就轻,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能强拉硬拽、拔高凑数,不能牵强附会、迎合讨好,确保每一起案件经得起实践、人民和历史的检验。心存敬畏、手握戒尺,始终保持遵规守纪的自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近期,党中央专门印发通知,要求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好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纪检监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党的纪律的重要职责,更要时刻牢记习近平总书记谆谆教诲,只有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廉,才能理直气壮监督执纪问责。一要秉公用权、廉洁用权。既然选择了纪检监察这份崇高的事业,就必须作出牺牲和放弃,面对形形色色的“围猎”和诱惑,必须守得住、防得严,牢记清廉是福、贪欲是祸,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保持对腐蚀、“围猎”的高度警觉,做到任何时候都稳得住心神、管得住行为、守得住清白。二要克己慎行、守住底线。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我省实施办法,不该吃的不吃,不该去的不去,不该拿的不拿,带头纠“四风”树“新风”。自觉净化朋友圈、生活圈、社交圈,远离低级趣味,谨慎社会交往,自觉远离那些主动贴靠、别有用心的人,不清楚底细的人不接触,主动降低被“围猎”、被“侵蚀”的风险。三要巩固深化教育整顿成果。谨记教育整顿“收尾不是收场,总结不是终结”,细化落实请示报告、离岗离职从业限制、“八小时”外监督、家属子女禁业、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等制度。对照《条例》负面清单自觉接受最严格监督,在严守党的纪律上做到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今年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学习贯彻《条例》为抓手,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不负习近平总书记“以自我革命精神锻造绝对忠诚的纪检监察铁军”的殷切厚望。
不断开创党的纪律建设新局面 2024-07-01
为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的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我们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党的一大召开的时候,与会代表围绕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中国共产党进行过激烈争论,有代表提出应该是“建立广泛的和平研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政党”,但这个主张遭到与会多数代表的严厉驳斥,“最后在原则上通过一个基本立场,以实现无产阶级专政为党的基本任务”,“决定建立严密的战斗的工人政党”。大会通过的纲领和决议,明确党要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行统一组织、集中领导和严格纪律。党的二大指出:“凡一个革命的党,若是缺少严密的集权的有纪律的组织与训练,那就只有革命的愿望便不能够有力量去做革命的运动。”党的二大通过的首部党章以“纪律”专章的形式对党的纪律作了规定。二大党章特别强调,地方党组织必须执行和宣传中央的政策,“不得自定政策”,尤其在“关系全国之重大政治问题”上,“不得单独发表意见”,这反映对中央权威的初步认识。二大党章还首次对违纪行为作了“开除党籍”的惩戒规定,使党的纪律具有了刚性和操作性。党的五大在我们党的纪律建设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党的五大首次将严守纪律提到党员义务层面,强调“严格党的纪律是全体党员及全体党部最初的最重要的义务”;首次提出“政治纪律”这一概念;首次决定成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五大闭幕后不久,党中央在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明确规定党组织的“指导原则为民主集中制”。1945年,党的七大首次把纪律写入党章总纲,并提出“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建设方针,为党在全国执政后加强纪律建设提供了宝贵依据。整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从“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到“四个服从”,我们党对纪律建设的认识不断深化。毛泽东同志在实践中创造性提出“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强调“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要求全党同志牢记“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这些重要论断和实践探索深刻揭示了党的纪律对取得革命胜利的重要意义。新中国成立后,面对党的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新中国各项事业的建设发展,毛泽东同志明确指出:“我希望造成这么一个局面,就是又集中统一,又生动活泼,就是又有民主又有集中,又有自由又有纪律。”1956年,党的八大总结了全国执政后党的执政经验和自身建设经验,指出:“党是以一切党员都要遵守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没有纪律,党决不能领导国家和人民战胜强大的敌人而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强调每一位党员自觉遵守党的政治路线和组织原则,把党的利益放在个人利益之上,把我国建设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这个时期我们党制定了“第二个‘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就是1961年党中央印发的经毛泽东同志亲自修改和定稿的“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对于保证当时党中央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教育和约束党政干部的作风和行为,纠正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改革开放新时期,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和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这么大一个国家,怎样才能团结起来、组织起来呢?一靠理想,二靠纪律。”伴随着拨乱反正工作的开展,党的纪律建设组织系统得以恢复并不断发展。1978年、1979年,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相继恢复重建。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颁布有力推进了党的纪律建设。为维护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党的十三大报告首次提出了从严治党的要求。党的十四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强调:“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违反党的纪律,都必须给以应有的处理。”由此可见,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成为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举措之一。2003年12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党内督查监管体系得到完善,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把加强纪律建设和管党治党原则贯彻到党的建设和中心工作中,不断调整纪律建设的制度、实践和体制机制,逐步推动党的纪律建设进入新阶段。加强纪律建设是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历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克服各种艰难困苦,取得令世人瞩目的巨大成就,靠的是铁的纪律保证;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要团结带领人民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同样要靠铁的纪律保证。改革开放以后,党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同时,由于一度出现管党不力、治党不严问题,有些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出现严重危机,一些地方和部门选人用人风气不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盛行,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较为普遍存在。特别是“七个有之”问题严重影响党的形象和威信,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展现出弘扬党的优良作风、用严明纪律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新时代党的建设形势和规律系统总结和深刻分析得出的科学结论,把我们党对党的纪律建设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提高到了新的高度。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根本保证。要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党、治理好我们这个大国,保证党的团结和集中统一至关重要,维护党中央权威至关重要。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注重政治上的要求,必须严明政治纪律,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动摇,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含糊,始终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但是不可否认的是,一个时期一些党员、干部政治意识不强、政治敏锐性不高,不善于从政治上观察和处理问题,对“国之大者”不关心,对政治要求、政治规矩、政治纪律不上心,对各种问题的政治危害性不走心,对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大政方针不用心,讲政治还没有从外部要求转化为内在主动。科学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形势,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而是要体现在行动上,加强纪律建设,就是要坚定不移向党中央看齐,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上下拧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加强纪律建设是强基固本,坚守理想信念宗旨高标准的现实需要。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是随着时间推移而自然保持下去的,共产党员的党性不是随着党龄增长和职务提升而自然提高的。对共产党人来讲,动摇了信仰,背离了党性,丢掉了宗旨,就可能在“围猎”中被人捕获。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加强党的纪律建设,让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原则和感情、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要经常对照党章党规党纪,检视自己的理想信念和思想言行,不断掸去思想上的灰尘,永葆政治本色。加强纪律建设是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必然要求。我们党有9800多万名党员,在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执政,如果不严明党的纪律,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就会大大削弱,党的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就会大大削弱。我们党是按照马克思主义建党原则建立起来的,形成了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在内的严密组织体系。相信组织,这是党内很多老同志最可贵的品质,他们把相信组织、服从组织视为生命。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就是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相信组织、依靠组织、服从组织,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自觉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加强纪律建设是严厉整饬作风的有效途径。党风问题关系执政党的生死存亡。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破题,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破除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坚决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不正之风,取得显著成效。党的二十大向全党发出了“坚持以严的基调强化正风肃纪”的动员令。越往后执纪越严不仅是新时代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的基本特征,也是作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的有力保障。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丰富自我革命有效途径。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从思想上固本培元,提高党性觉悟,增强拒腐防变能力,涵养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浩然正气。加强纪律建设是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关键举措。执纪有力,制度才有约束力。没有严明纪律作保障,制度就是一纸空文。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权威,就必须有刚性约束、纪律推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严格执行党章,形成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搭建起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四梁八柱”,制度权威性和执行力不断增强。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下大气力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纪律建设是开展源头防贪治腐的重要手段。纪律建设具有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两方面作用。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网开一面,法外施恩,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实践表明,如果开始就咬耳朵、扯袖子,在执纪方面抓得很紧,可以让多少人避免违法。深刻把握新时代纪律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使所有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党规党纪、模范遵守法律法规。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综合发挥惩治震慑、惩戒挽救、教育警醒的功效。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进入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形势新变化和实践新要求,迫切需要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深入回答关系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在领导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实践中,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这是我们党对新时代新征程全面从严治党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确立了顶层设计,成为推动新的历史条件下全面从严治党的强大思想武器。强调“党章是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依据。党章是党的总章程,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根本行为规范,党规党纪是对党章的延伸和具体化。党的十八大之后,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发表文章,引导各级干部学习贯彻党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强纪律建设必须回到源头,从遵守和维护党章入手。每一个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党章意识,更加自觉地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更加自觉地学习贯彻其他党内法规,用党章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强调“‘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核心要义。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一个成熟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的重大建党原则。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维护党中央权威,决不是一般问题和个人的事,而是方向性、原则性问题,是党性、是大局,关系党、民族、国家前途命运。全党必须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强调带头做到“两个维护”,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做到对党忠诚。既要体现高度的理性认同、情感认同,又要有坚决的维护定力和能力。强调“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点任务。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是严明政治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纪律是多方面的,但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如果政治纪律守不住,就会影响对其他纪律的遵守。强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最核心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党的权威。强调要好好抓一抓组织纪律,加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组织观念、组织程序、组织纪律都要严起来。强调要重点强化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带动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严起来。强调“健全党内规则体系,扎紧党纪党规的笼子”,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制度保障。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有纪可依是严明纪律的前提,党的纪律规定要根据形势和党的建设需要不断完善,确保系统配套、务实管用,防止脱离实际、内容模糊不清、滞后于实践。强调要把党的十八大以来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总结提炼为党规党纪。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笼子,实现制度与时俱进。强调“加强纪律教育,养成纪律自觉”,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途径。一个人的清正廉明,从根本上讲不能完全靠外部约束,而要靠自觉自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自己管不住自己,别人再怎么管也难以管住,因为别人总不可能时时刻刻看着。强调要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加强学习宣传教育,使党员、干部增强纪律意识,把党章党规党纪刻印在心上,形成尊崇党章、遵守党纪的良好习惯,使铁的纪律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强调“强化纪律执行,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关键环节。纪律规矩立起来后,执行要跟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定了纪律、立了规矩,是要遵照执行的。强调要严格党的纪律,坚持党纪面前党员人人平等,提高纪律执行力,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能把纪律当成“橡皮筋”、“橡皮泥”,切实维护纪律的刚性、严肃性。强调“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严明纪律整饬作风”,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显著特征。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必须把正风肃纪反腐结合起来一起抓,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以优良作风作引领,以严明纪律强保障,以反腐惩恶清障碍,推动党的自我革命环环相扣、层层递进,不断在革故鼎新、守正创新中实现自身跨越。强调“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四种形态’”,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运行机制。党的性质、宗旨都决定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无数案例证明,党员“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有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才能克服“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不正常状况,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强调健全统一决策、一体运行的执纪执法工作机制,把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结合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强调“落实‘两个责任’,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刻揭示了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责任担当。全面从严治党,必须从根本上解决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管党治党宽松软的问题,把强化党内监督作为党的建设重要基础性工程,使监督的制度优势充分释放出来,更好发挥巡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强调坚持责任上全链条,压实各级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级纪委的监督责任。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不断完善权力监督制度和执纪执法体系,推动各类监督协调贯通,形成常态长效的监督合力。上述重要论述,既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纪律建设的思想一脉相承,又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中丰富和发展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标志着我们党对纪律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新时代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在科学思想的指引下,在坚定不移的实践奋斗中,我们党始终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纪严于法、执纪执法贯通,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锲而不舍抓执行,全体党员制度意识、纪律意识、规矩意识不断增强,逐步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压实管党治党责任,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抓住“关键少数”,精准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止和反对个人主义、分散主义、自由主义、本位主义、好人主义等,推动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十多年来,党的纪律规矩已经鲜明地立起来、严起来,从根本上扭转了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新时代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连续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不断把全面从严治党的丰富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党的二十大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党中央着眼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对《条例》再次作出修订。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坚持严的基调,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范,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各项纪律全面从严,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作用,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促进全党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确立和维护党的领导核心,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的迫切要求,是保持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正确方向的根本保证。”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首先要落实到坚定维护党中央权威上,落实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实际行动上。《条例》坚持问题导向,明确“负面清单”,完善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的纪律条款通过明确纪律要求,充实党员领导干部政绩观错位,违背新发展理念、背离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处分规定,增写新条款坚决打击具有严重政治危害的非组织行为,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问题不断扎紧制度笼子,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体现在方方面面。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确保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党的力量来自组织。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全部工作要靠党的坚强组织体系去实现。”严密的组织体系是党的优势所在、力量所在。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组织体系建设,通过有效的组织纪律建设,不断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把党员组织起来、把人才凝聚起来、把群众动员起来,为实现党的奋斗目标不懈努力。《条例》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组织纪律的“高压线”,通过条款保障党章所确立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围绕党的事业关键在人,关键在干部,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着力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提高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能力和水平,更好推进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要弘扬清廉之风,教育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正确权力观,全面查找廉洁风险点,筑牢思想防线,坚守法纪红线”。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的必然要求,是我们党自我革命必须长期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条例》专列一章对“廉洁纪律”开列负面清单,落实党章规定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完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的处分规定,通过具体条款加强对党员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在规范领导干部本人不廉洁行为的同时,加强对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相关违规行为的规范,教育警示广大党员干部努力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巩固人民立场,厚植人民情怀,筑牢初心使命,不断夯实党的群众基础和执政根基。“新征程上,我们要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路走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交出了一份又一份载入史册的答卷。面向未来,我们仍然要依靠人民创造新的历史伟业。”人民是我们党执政的最大底气,是我们共和国的坚实根基,是我们强党兴国的根本所在。《条例》划出了群众纪律“红线”,将维护群众利益的要求以纪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为惩处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行为提供制度依据,围绕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明确回应时代需要和人民期望,直面不同时期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针对实践中的新动向新表现,着力织密保障群众利益的纪律网,推动广大党员干部廉洁公正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不断厚植党执政的群众基础。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奋力完成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党的使命任务。“伟大梦想不是等得来、喊得来的,而是拼出来、干出来的。”对党是否绝对忠诚、是否遵从党组织要求、是否做到廉洁自律、是否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都体现在具体的工作实践中,需要工作纪律做保障。《条例》对工作纪律作出充实完善,同时针对党员干部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顽瘴痼疾划出明确界限,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加强干部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养成”的要求,立足引导党员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作出清晰规定,对着眼规范党员履职尽责、规范用权等提出新的要求,指引广大党员干部勇挑时代重担,撸起袖子加油干,扑下身子抓落实,做到能干事、干成事、不出事。学习贯彻《条例》将进一步强化广大党员严以修身、严以律己的自觉,树立起共产党人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的光辉形象。“严以律己,就是要心存敬畏、手握戒尺,慎独慎微、勤于自省,遵守党纪国法,做到为政清廉。”“欲明人者先自明,欲正人者先正己。”中国共产党人的人格力量,既是一种强大的感染力和影响力,更是一种重要的政治力量,它要求每一位共产党员都要养成和保持做人做事的优良品格,保持共产党人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筑牢思想防线,强化自身作风建设,更好地团结和带领身边群众推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条例》明确列出生活纪律不可触碰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进行规范,立足“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重要要求,增写了生活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处分规定,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回应了当前现实需求和社会关切,对党员网络言行进行规范和约束,涉及个人品德、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永葆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既要在工作和学习上起到先锋模范作用,也要在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成为廉洁自律的榜样,使自己正气充盈、腰杆挺直,让自己的人生之路越走越好、越走越稳。作者: 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副院长 黄一兵
学习贯彻纪律处分条例|透视违规持股的纪法罪问题 2024-07-01
特邀嘉宾贾轶凡 河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吴汮晟 浙江省台州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荣宗 江西省宜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看,具有专业知识又熟悉资本市场运作的党员干部,通过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作为交换,购买请托人所在公司的原始股,以期公司上市后获取股份升值收益,这些行为,民刑交织、违纪违法行为杂糅,有必要廓清认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党员干部购买原始股行为如何认定?我们特邀有关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条例》规定的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具体是指违反了哪些规定?实践中,该违纪行为有哪些特点?贾轶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股票买卖和其他证券投资时,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刑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的规定,如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严格遵守200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一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买卖股票或者进行证券投资时的7类禁止性行为,包括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同时,该规定对具有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份的4类“特定人员”的行为也进行了规范: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门以及上市公司的国有控股单位的主管部门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上述主管部门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和期货交易所的工作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准买卖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职的,或者在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授予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投资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估机构任职的,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买卖与上述机构有业务关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内幕信息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离开岗位三个月内,继续受本规定的约束。吴汮晟:从查办案件的情况来看,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该违纪行为主体虽然为一般主体,但实践中多发生在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行业、上市公司管理部门等特殊领域,或者具有一定职权能掌握相关信息或换取相关信息的领导干部。比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从事股票买卖活动;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借用其朋友账户进行股票交易;分管招商引资等工作的领导干部购买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股票等。二是,该违纪行为很多情况下利用了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及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从查办的案件看,有的党员干部利用其参加内部会议掌握的上市公司战略重组信息进行相关股票交易;有的利用自己在项目审批、环保督察、土地征用、财政拨款等方面的职权以“内部价格”买卖股票。三是,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隐蔽性强。有的党员干部为了掩饰违规买卖股票行为,借用家人、亲属等特定关系人甚至管理和服务对象等股票账户隐名持有或者买卖股票,伪装性强。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需要把握哪些要点,违规投资股票、证券还可能涉及哪些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吴汮晟:在认定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违纪行为时要注意几点,一是主体身份的问题。证券法和《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并没有禁止一般党员干部合规合法投资股票和证券,但对特定人员买卖股票或者投资证券的行为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不同身份的党员干部,被限制买卖股票的范围是不同的,要按照《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等文件进行把握,注意收集、审查涉案人员的主体身份材料。二是要注意新修订的《条例》扩大了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的适用范围。新修订的《条例》将2018年《条例》“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中的“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使有关信息的获得范围从相关工作的审批、决策等阶段拓展到相关工作全过程,扩大了该违纪行为适用的范围。三是要注意是否同时具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比如党员干部通过职务行为获取内幕信息,违规买卖股票获取利益,该行为除构成违规买卖股票违纪行为外,还违反了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需要依据《条例》中的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理。此外,在查办违规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案件过程中,还要注意查明买卖股票、证券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是否为贪污、受贿等犯罪所得,是否涉嫌洗钱罪,将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查深查透。徐荣宗:违规投资股票、证券还可能涉及以下违纪违法问题。一是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持有股票、证券情况。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报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持有股票基金的情况,以及以委托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购买的股票基金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如未按要求如实填报,情节较重的就属隐瞒不报,以违反组织纪律定性处理。二是利用工作时间买卖股票、证券。党员干部长期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炒基金,影响正常工作的,以违反工作纪律定性处理。实践中,主要根据党员干部利用工作时间炒股、炒基金的交易次数、买卖频率、持续时间、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判断情节轻重。三是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买卖股票、证券。党员干部向下属或受其职权制约、影响的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买卖股票、证券,侵害职务行为廉洁性,以违反廉洁纪律定性处理。四是借用本单位或者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资金购买股票、证券,即所谓的“公款炒股”。此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挪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应根据挪用金额大小判断行为性质,挪用金额超过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金额未超过5万元,属挪用公款违法行为,均根据《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五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证券。即所谓的“后门”投资。党员干部通过职务行为获取或者换取内幕信息买卖股票、证券,根据交易金额、次数和获利金额等因素判断行为性质,达到立案标准的以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论处,未达到入罪标准的,根据《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六是收受请托人所送股票、证券。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利,收受请托人所送股票、证券的,属权钱交易,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犯罪,未达到3万元的,根据《条例》纪法衔接条款定性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危害有哪些,怎样区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违纪行为与干股型受贿和合作投资型受贿?徐荣宗:《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规定国企领导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近期公布,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个人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证券等行为作出了处分规定。中央之所以三令五申禁止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是因为该行为本质上是从事营利活动,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危害。一是破坏正常市场竞争秩序。与上市公司相比,非上市公司股东较少,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党员干部入股非上市公司,与该公司人员往往关系密切,可能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容易导致公权力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使得资源配置失调,阻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如宜春市某局原党委书记罗某非法持有某非上市公司股份后,在逃避税务稽查、电力扩容等方面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二是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影响工作质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员干部的根本宗旨。如果允许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等经商行为,极可能导致其工作效率低下,甚至可能因为商业利益而影响工作质量。三是为权力提供寻租空间。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要求“把严惩政商勾连的腐败作为攻坚战重中之重”。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关系、经营模式等情况往往透明度较低,公众知晓度也较低。实践中,一些党员干部通过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以“股权交易”“投资分红”的名义变相收受贿赂,企图掩盖权钱交易的事实。如宜春市某县原县长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出让、规划调整、企业经营等方面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况下,拥有请托人非上市公司股份,以“分红”为名收受巨额贿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职创办企业,这种情况下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证券,但必须按程序经过审批,且所经办的企业必须与其专业技术相关。贾轶凡: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违纪行为与干股型受贿和合作投资型受贿均与“股份”有关。根据“两高”2007年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干股型受贿”和第三条关于“合作投资型受贿”的规定,上述违纪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区分关键在于,取得股份时是否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违纪行为中,党员干部有实际出资,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其目的是以投资来获取经济利益,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违纪性质认定;在干股型受贿和合作投资型受贿中,党员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获得的股份、投资或利润,均没有支付相应的成本,本质上属于权钱交易,是以“股份”“利润”为外衣,掩盖其收受贿赂的目的。实践中,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与请托人合作投资经营公司,除上述《意见》规定的无出资情形外,还存在有实际出资、无参与经营管理或者无实际出资、有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形,区分认定上述情形的违纪违法犯罪,要重点考虑出资、管理与获利的不同情况:一是有实际出资、无参与经营管理的获利。该情形下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因有实际出资,无论其是否参与经营管理,都属于公司的股东,享有股份分红。如果所获利润与应分红利相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如果所获利润多于应分红利的,认定为合作投资型受贿,超出部分系受贿数额。二是有实际出资且有参与经营管理的获利。该情形下能否认定犯罪,关键在于考量党员干部实际所获利益是否属于应获利益。其应获利益包括按出资比例应分红利和因参与经营管理应获的劳动报酬。实际所获利益与应获利益相当的,应当认定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实际所获利益明显高于应获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合作投资型受贿,受贿数额可参照交易型受贿的数额认定方式,即所获利益扣减掉应获利益和出资额。三是无实际出资、有参与经营管理的获利。该情形属于“虚假出资”,系合作投资型受贿,受贿数额为请托人代为出资的金额,所获利润认定为受贿孳息。鉴于党员干部确实参与了经营管理,可适当扣减其应当获取的劳动报酬。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购买原始股行为性质如何认定?贾轶凡:原始股是拟上市公司在上市前向特定主体发行的股票,一般在公司上市后大幅度增值,具有交易对象特定、交易价格低、投资风险小、投资回报高等特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投资原始股的行为一般属于违纪违法行为,在有权力因素介入的情况下,还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在认定时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结合下列因素来综合判断。第一,党员干部与请托人有无权钱交易的行为。上市公司的原始股是一种稀缺资源,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通常都是针对公司高管或是战略投资人定向出售,拟上市公司对购买原始股的资格往往有着严格的限制,难以被普通市场主体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党员干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购买资格,若其能够获得原始股购买资格的原因是其利用职权为相关公司或者个人谋取了利益,则系权力交换的产物。第二,党员干部和请托人对股票增值部分作为贿赂标的有无明确而清晰的认识。特别是对于金融系统、证监系统直接负责上市审核的党员干部,因其职业背景、岗位分工等原因,对请托人的公司经营状况、发展前景和上市后股票带来的可期待利益都有清晰的认知和判断,双方对于将原始股上市后的增值部分作为贿赂标的有明确的认知。另外,还存在虽然党员干部没有专业认识,但请托人为达到“感谢”的目的,给党员干部一定的交易安全保障条件。比如,有的提供精心筛选的优质公司的原始股,使得党员干部购买的原始股几乎不存在投资风险;有的交易中包含风险保障条款,约定股票未能上市、上市后股票破发等情况下,以一定价格回收,为党员干部提供额外的投资风险保障,承担了本应由党员干部承担的风险等。总之,在这些情况下,原始股上市后升值确定性较高,几乎不存在风险。第三,充分考量可以作为阻却事由的因素。实践中,公司上市的时间点、党员干部的认知以及市场风险因素等,在不同情况下有可能成为认定受贿罪的阻却事由。比如,某党员领导干部张某,利用职权为请托人丙谋取利益(该谋利事项与丙所在公司关联性不大),丙为表示“感谢”并继续加强与张某的联系,告知张某其公司正计划上市,张某于是出资购买部分原始股,但丙的公司因各种原因连续多年一直未获得上市审批,最后进入新三板交易市场,截至案发,张某尚未实际获利。上述情况中,张某系无专业背景的党员干部,其对拟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等均不掌握,丙也未向其提供任何风险保障,客观上张某购买原始股后存在着诸多的市场风险。该起事实中,股票支付的对价、购买时间、权力的介入程度以及市场风险、最终结果等因素综合构成了认定受贿罪的阻却事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刘一霖
从案例通报看纪律要求 | 警惕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花样翻新 2024-06-28
四川省原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成员、副巡视员钟吕坤“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大肆放贷收息”;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李永宁“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低吸高贷、收取贷款介绍费等营利性活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原一级巡视员乔东“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近日,一些党员干部因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受到严惩。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列出负面清单,明确处分规定。梳理近期通报的相关案例发现,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禁而未绝、仍时有发生。一些党员干部不知收敛、心怀侥幸,违纪手段隐蔽复杂。有的利用“影子公司”“影子股东”,安排亲友在前台经营,自己在幕后操控。如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城管执法大队原中队长王某借用亲属名义注册“影子公司”,并由其妻子担任财务人员,承揽某项目部分土方工程;此后,又与他人共同出资承揽某购物中心项目部分工程,充当“影子股东”实际操控。最终王某受到严肃查处,违纪所得被予以收缴。“为规避有关规定,个别党员干部自己隐居幕后,通过亲友或其他特定关系人间接操作。还有的借助代理人进行交易,试图规避违纪行为败露风险,掩盖违规营利活动中的利益输送事实,为日后推卸责任提前找好借口。”西安市纪委监委政策法规研究室主任黄淑玲分析。有的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等工作中掌握的资源,买卖股票等有价证券非正常获利。如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顾某某在参与乡镇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为某企业老板提供帮助,之后接受该老板邀请,先后以其姐夫、儿子的名义购买该公司员工股。公司股改后回购上述股份,顾某某共计从中获利120余万元。“执纪监督中发现,一些利用职务便利获取重要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还呈现受贿犯罪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互交织的特点。”浙江省新昌县纪委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副主任梁六伟介绍,该县此前查处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党委委员、总规划师张某某便是如此,他将受贿所得中的130万元用于购买企业内部股份,并以他人名义代持,通过股份分红获利。还有的虽未直接经商办企业,但是利用工作中掌握的信息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如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在工程老板、招投标公司之间有偿“牵线搭桥”。从最开始的收取“感谢费”,逐渐发展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取大额“中介费”,最终走向犯罪。“党员干部通过介绍项目拿‘回扣’、收‘中介费’不仅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秉公办事,甚至会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必须坚决纠治。”西安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王清晨认为。新修订的《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进一步完善了对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二款对党员干部违规买卖股票的适用情形作出修订,即将参与“决策、审批过程中”调整为“工作中”,扩大了适用情形的范围,有利于对相关违纪行为及时予以惩戒和纠正,释放出从严从紧的强烈信号。党员干部进行证券投资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报告,同时不得违规从事相关活动。《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明确严禁利用职权违规买卖股票、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为,同时还规定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特定人员禁止买卖股票的具体情形。党员干部应严格遵守,从严要求自己及身边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证券投资市场的投资形式越来越多样。党员干部在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时应遵纪守法,切忌打“擦边球”、钻空子。“比如,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注意不能购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锡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马飞举例介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成设立方式主要有合伙制、公司制等,募集的资金主要用于投资购买非上市公司股权等非公开交易的资产。购买该类基金不仅会成为合伙人或股东,同时也间接持有了非上市公司股份,实质上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不仅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也为腐败滋生提供土壤和条件。多地纪检监察机关聚焦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开展专项治理,严惩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相关问题。全面起底,精准处置。近年来,江苏省江阴市纪委监委在全市领导干部中开展违规借贷、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专项排查,组织实施自查填报工作。信访室、案件监督管理室对信访件、问题线索进行梳理,结合自查填报情况确定抽核查对象,交由监督检查室进行数据比对和研判,着重发现处置基础信息、经商办企业、参股投资等少报、漏报、瞒报问题。针对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问题,浙江省绍兴市纪委监委通过分析比对人社部门工资、养老金发放系统以及工商、民政登记信息系统数据,深挖问题线索。“针对现象较为突出的医疗、教育、建筑等领域,通过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约谈相关负责人等形式,督促举一反三、及时整改。”该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何坚介绍。强化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借助“狮城清风”讲堂平台,组织青年纪检监察干部观看通过“有偿中介”方式进行权力变现的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引导教育年轻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面对利益诱惑,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于律己、坚守底线,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不给诱惑腐蚀提供可乘之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张培
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 2024-06-28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考察时再次对党纪学习教育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加强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警示教育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有力抓手,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要学好用好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做好警示教育“必答题”,深入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以案示警、以案明纪,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持续夯实清正廉洁思想根基,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分层分类“精准滴灌”。案例是最好的教科书,也是最好的清醒剂。要用好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的警示录、忏悔录、警示教育片等资源,建立健全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机制,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区分不同职级、不同领域,细化对“关键少数”、年轻干部、重要部门、重点岗位,以及党员干部家属等群体的警示教育措施,坚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剖析、一案一警示,深入剖析案发原因、案件特点及腐败根源,不断增强警示教育的针对性。创新警示教育方法形式,推动纪律教育入脑入心。要多角度挖掘典型案例,多元化建立警示教育资源库,多层级实现共享共用,在编印警示教育读本、忏悔录的同时,坚持线上线下联动,探索与媒体平台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打造警示教育“云上展厅”,提供沉浸式教育体验,让警示教育更加生动鲜活。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加强纪律教育,将警示教育课堂搬进庭审现场、廉政教育基地等场所,让警示教育触及人心、引发共鸣,唤醒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的敬畏之心。同时,要结合地区、行业实际加强廉洁文化建设,推动营造崇廉尚廉的浓厚氛围。推动以案促改促治,充分释放标本兼治的综合效应。警示教育是一项具有全局性、系统性的工作,要结合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把开展警示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重要内容,从查办案件一开始就树立“警”“改”“治”的意识,把以案促改促治工作贯通案件查办全过程,在严厉惩治、形成震慑的同时,充分发挥警示教育在一体推进“三不腐”中的贯通作用,针对典型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查漏补缺、深化改革、建章立制,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案发单位“一把手”是以案促改促治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把以案促改促治作为净化本单位本部门政治生态的有力抓手,坚持系统观念、强化组织领导,做深做实以案促改促治。坚持效果导向,科学构建评价体系。警示教育不仅仅是“案后工作”,更体现在监督执纪执法全过程。要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案发单位协同机制,把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教育融入信访举报、监督办案等工作,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谈话、函询等,做到早提醒、早督促、早纠正,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明确日常言行的衡量标尺,把增强党性、严守纪律、砥砺作风融入日常、化为习惯。围绕警示教育的开展频次、开展质量、开展效果,构建科学的警示教育质量评价反馈机制,重点评估剖析是否深刻透彻,工作开展是否分级分类并且突出“关键少数”及重点岗位,看案发单位是否产生整体关联性预防效果,建章立制是否科学完备。以反面典型为镜鉴,筑牢拒腐防变思想堤坝。纵观近年来查处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例,往往是从不讲规矩、不守纪律开始的。有的疏于纪法知识学习,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有的存在侥幸心理,想方设法钻制度空子、躲避监督,等等,归根结底都是没有将纪律观念真正树立起来。党员干部要主动加强纪法学习,积极参加警示教育,增强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制度意识,经常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初心使命,看清哪些事情不该做,哪些事情不能干,将纪律规矩立于心头,内化为行为准则。从小事小节上守起严起,思想上保持高度警惕,行动上不打半点折扣,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杨文佳)
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 2024-06-27
强化警示教育突出以案促学以案说纪党纪学习教育·学条例 守党纪 | 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吕佳蓉5月27日,海南省委召开全省警示教育会,通报剖析违纪典型案例和纪律审查工作情况,开展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警示教育是最好的清醒剂。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开展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纪典型案例,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海南省纪委监委选取原省国土资源厅党组副书记、厅长陈健春等10个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编印2024年警示教育读本,向省委省直属机关工委所辖党支部、省属企事业单位党支部等发放,在强化警示震慑的同时,推动党员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从严从实检身正己。同时,该省纪委监委建立警示教育片案例库,收录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省纪委监委以及各市县纪委监委摄制的警示教育片供全省各地区各单位借阅使用。截至目前,该省纪委监委警示教育片案例库已收录警示教育片87部。5月17日下午,山东省委以视频形式召开全省警示教育会,山东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夏红民从4个方面通报了21个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全省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案为鉴、警钟长鸣,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切实把遵规守纪内化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山东省纪委监委选取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例,拍摄警示教育片,深入剖析纪法意识淡薄,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不正当行使权力等问题产生的根源,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综合运用观看职务犯罪人员忏悔录、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教育方式,督促党员干部自警自省。“今天通报的都是我们身边的案例,既有昔日的同事,也有以前的领导,听后发人深省。我将引以为戒、检身正己,绝不做违纪者、不当‘案中人’。”日前,甘肃省天水市委党校组织第50期中青班学员开展“明规矩 守纪律 知敬畏”主题警示教育活动,参训学员深有感触。天水市纪委监委联合市委组织部、市委党校把开展警示教育列为市委党校干部教育主体班必修课程,通过学习党规党纪相关内容、开展警示教育专题活动等方式,引导干部严守纪法规矩。该市纪委监委从全市2018年以来查处的案件中筛选出33起典型案例,编印《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选编》,通过剖析总结相关案例发生的原因和教训,推动党员干部自我检视、自我警醒。辽宁省沈阳市纪委监委对各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梳理,选取社会影响较大、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组织党员干部旁听职务犯罪庭审,“沉浸式”接受纪法教育。“我们坚持以案为鉴、以案明纪、以案说法、以案正风,突出直击心灵、打动人心,深化运用身边人身边事,持续增强警示教育效果。”沈阳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党纪学习教育开展以来,沈阳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已组织开展旁听庭审7场,累计200余名党员干部接受警示教育。坚持分层分类,突出针对性,各地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关键岗位党员干部的警示教育,引导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5月22日,重庆市巴南区城市管理局召开警示教育大会,100余名干部集中观看了以区城市管理局原副局长杨美敏、区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所原副所长牟灿等典型案例为主的警示教育片。会后,该局党委书记对区城市管理局直属队(所)队(所)长、副队(所)长等关键岗位干部开展廉政谈话,提醒其带头抓好党纪学习教育,切实用党的纪律校正思想和行为。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重庆市巴南区纪委监委将该区城市管理局等10个区级部门、教育等2个行业系统的13个单位、南投集团等11个区属国有企业作为警示教育重点单位,深入分析近年来查处的重点领域违纪违法案个性和共性问题,分别拍摄个案和类案警示教育片,发送给各单位,督促其采取“警示+谈话”方式,引导党员以案为鉴、筑牢防线。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监委针对机关、学校、企业等7个领域,结合各领域查处的典型案例编印7本警示教育读本,其内容包括案情、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相应纪法条款等,分类剖析、释纪说理,以精准有效的警示教育促使各领域党员干部揽镜自照、反思自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
把纪律修养作为提高自身修养的硬指标 2024-06-27
纪律作为须臾不可离开的行动准绳,能够有效促进党员干部强化自律、提高觉悟、锤炼党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把纪律修养作为提高自身修养的硬指标,任何时候也不能放松。”作为党性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律修养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党员干部的政治生命存续、职业发展稳定等,是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的底线要求。纪律严明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显著标志和独特优势,也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发展壮大的重要历史经验。无论对党的整体、党的组织还是党员个人,党的纪律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把纪律修养作为党员干部提高自身修养的必修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性、党风、党纪是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强调“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要求“党规制定、党纪教育、执纪监督全过程都要贯彻严的要求,既让铁纪‘长牙’、发威,又让干部重视、警醒、知止”,并明确将严格遵守和坚决维护纪律作为判断党员干部合不合格的基本条件。党员干部在不同地区、行业、单位部门中工作、学习、生活,实践的多样性、动态性、生动性与纪律规矩的规范性、一致性、严肃性之间会存在张力。当二者之间产生不一致或发生矛盾时,是违纪违规做选择、搞变通还是持之以恒遵规守纪,是对党员干部纪律修养的重大考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党纪规范没有例外,党纪处分没有特权,任何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都必须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事实表明,党员干部只有自觉加强纪律修养,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才能以纪律为准绳不断修枝裁叶、除菌杀毒、去腐生肌。严守纪律就能淡定从容、行稳致远,就能拥有干事创业的广阔舞台,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应有贡献;无视纪律就容易肆意妄为、自毁前程,甚至身败名裂,最终祸及家庭、损害党的形象。纪律修养的形成,是让党员干部把纪律放在心中应有的位置,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现实中许多违纪的党员干部,不是不知道纪律规定,而是没把纪律当回事。加强纪律修养,党员干部要以正在全党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增强纪律观念,把纪律的外在约束力转化为内在的自制力,把纪律规矩全面融入工作、学习、生活之中,坚持不懈抓常抓长、抓深抓细,以严守政治纪律为重点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全面严起来,始终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学纪、知纪、明纪,最终要落实到守纪上,体现到工作生活的具体行动中。党员干部要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本位主义,坚决反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在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筑牢敬畏法纪、严守规矩的红线意识,常怀律己之心,常弃非分之念,依法履责、依法用权、依法办事,把组织的纪律和要求内化为自觉的意志和信念,确保权力始终在纪律规范和国家法律的轨道上运行。把党的纪律内化为积极健康生活的行为习惯,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自觉用党员标准和党的纪律规范言行,坚决反对只要组织照顾、不要组织纪律,只要组织给权、不要组织监督的不良倾向。党员干部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要把纪律修养作为提高自身修养的硬指标,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无论面临什么情况、碰到什么问题,都要严以修身、严以用权、严以律己,不越“雷池”、不踩“红线”。(孙林)来源:学习时报
严明党的组织纪律 增强组织纪律性 2024-06-27
严密的组织体系和强大的组织能力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要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增强全党的组织纪律性。新修订的《条例》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章要求,聚焦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等方面严明组织纪律,有利于推动正确执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从组织上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一是推动落实新时代好干部标准,促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原则、敢于斗争,着力解决一些干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让那些想干事、肯干事、能干成事的干部有更好用武之地,激发全党坚定信心、鼓足干劲、增强创造活力。做好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是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的重要内容之一。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聚焦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作出系统规范。《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重要要求,衔接《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新增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中搞好人主义,存在以党纪政务等处分规避组织调整、以组织调整代替党纪政务等处分或者其他避重就轻作出处理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通过充实惩戒规定,推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落到实处,为促进形成良好用人导向和干事创业环境强化纪律支撑。二是推动增强党员组织观念,促进不断强化党员意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党同志要强化组织意识,时刻想到自己是党的人,是组织的一员,时刻不忘自己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接受组织安排和纪律约束。我们党是一个拥有9800多万党员、506万多个基层组织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增强党员的组织纪律性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基础。《条例》着眼提高党员党性觉悟、强化党员意识,在第九十一条对党员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超出批准范围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因私出国(境)需经组织批准的党员,经批准后出现了需要改变路线、期限等超出批准范围的新情况新变化,应及时向组织报告情况。如果未向组织报告而擅自改变行程,这就是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处分。同时,在第八十条新增规定,对在党组织纪律审查中,依法依规负有作证义务的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程度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通过完善上述规定,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强化组织意识,摒弃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做到对组织忠诚老实、光明磊落。三是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水平创新人才,要加快建立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积极营造公正平等、竞争择优的制度环境。党章规定“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条例》将推动服务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保障人才评价机制落实作为重要着力点,在第八十六条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促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创新人才评价机制提供纪律保障。(徐汉鑫)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2024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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