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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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始终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 2024-10-24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宏伟蓝图,明确了新征程党的中心任务,对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以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作出战略部署。全党必须更加深刻领悟“以引领伟大社会革命为根本目的”的历史意义、丰富内涵、实践要求,始终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强化政治引领,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实践充分证明,在伟大社会革命中,决定革命活动成败的是政治路线和政治方向。发挥伟大自我革命的政治引领作用,必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推动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必须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贯彻和体现到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领域,确保党始终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必须不断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不断提高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让党的领导更加适应实践、时代、人民的要求。强化思想引领,用党的创新理论指导新的伟大实践。通过自我革命实现思想改造和观念革新,才能为伟大社会革命奠定思想基础、注入精神动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我们党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是为新时代伟大变革所证明的科学理论,是引领党的伟大自我革命、推动伟大社会革命的行动指南,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根本遵循。发挥伟大自我革命的思想引领作用,必须深刻领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实践要求,把握好这一重要思想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坚持好、运用好贯穿其中的立场观点方法,深刻领会其中的道理学理哲理,坚持不懈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从中悟规律、明方向、学方法、增智慧,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坚定信念、强大底气。强化组织引领,汇聚和衷共济、共襄大业的磅礴力量。锻造敢于善于斗争、勇于自我革命的干部队伍,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力凝聚力是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任务。发挥伟大自我革命的组织引领作用,要坚决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好干部标准,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上下贯通、执行有力的组织体系,提升以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水平,有效实现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推动各级党组织全面进步、全面过硬。要坚持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通过建强组织、配强班子、用好干部、盘活人才,把组织力量、组织优势有效转化为发展动力、发展优势。要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深化运用“四种形态”,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更好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强化作风引领,形成有利于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也是党自我革命的强大动力。发挥伟大自我革命的作风引领作用,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治病强身相结合,持续深化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科学精准整治作风顽疾,健全防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制度机制和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狠刹享乐奢靡歪风,对顶风违纪行为从严查处,对隐形变异现象有效防治,让好作风在党员、干部中化风成俗、成为习惯。坚持纠树并举、激浊扬清,不断把作风建设引向深入,以优良党风政风凝聚党心民心、引领社风民风,为开创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保障。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
严禁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 2024-10-23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条分两款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工作情况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对应当报告的事项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如实向党反映和报告情况,反对弄虚作假、虚报浮夸,反对隐瞒实情、报喜不报忧。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为了谋取上级的肯定和赞许,上报假情况、假数字、假典型;有的为了掩饰发生的问题、粉饰太平,隐瞒真实情况;有的为了应付检查,采取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等手法,看似在表格上完成了考核指标,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完成任务等。这些行为误导上级对实际情况的掌握,干扰上级作决策,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损失,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二款规定,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准以任何理由和名义纵容、唆使、暗示或强迫下级说假话。本款规定的行为,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性质更加严重,即明知情况不实或有问题,不但不制止、不纠正、不如实报告,还要求下级说假话、报假情,以达到掩盖问题、隐瞒实情的目的,因此要对这种行为给予更重的处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中锤炼党性 ——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修炼共产党人的“心学” 2024-10-22
●把加强党性修养、砥砺忠诚品格作为终身课题,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中常修常炼习主席指出:“党内政治生活是锻炼党性、提高思想觉悟的熔炉。如果炉子长期不生火,或者生了火却没有足够的温度,那是炼不出钢来的。”党内政治生活作为党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和党员进行党性锻炼的主要平台,是我们坚持党的性质和宗旨、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重要法宝。实践证明,有什么样的党内政治生活,就会有什么样的党员和党风。只有让党内政治生活的“炉火”越烧越旺,才能把党员干部炼成“金刚不坏之身”,始终保持坚强党性。开展严肃认真的党内政治生活,既是我们党历经无数艰难险阻考验,都打不倒、压不垮、冲不散、砸不烂的重要历史经验,也是每名党员健康成长的重要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为全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有力推动了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认真落实党内政治生活,增强了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习主席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时说,参加支部生活会,我们都是平等的、普通的一员,这也是作为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每名党员都应牢记自己是“平等的、普通的一员”,任何时候都不能游离于党的组织之外,更不能凌驾于党的组织之上。然而不可否认,现实中仍有个别党员时常以工作忙为借口,不参加党内政治生活,或者虽然参加党内政治生活,但是是非问题不开口、遇到矛盾绕着走。表面上看,这是落实制度不严肃、不认真的问题;从本质上讲,则是党员思想觉悟、党性修养出了偏差。党员干部加强党性教育和党性修养,必须严肃认真参加党内政治生活,通过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锤炼坚强党性。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筑牢理想信念。《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明确要求,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开展党内政治生活的首要任务。回顾这些年,党内政治生活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根子还是一些党员干部理想信念这个“压舱石”发生了动摇,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总开关”出现了松动。坚定的理想信念来自系统的理论认知。每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在党内政治生活中持之以恒加强思想教育和深化理论武装,真学深悟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上下功夫,真正做党的创新理论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做到旗帜鲜明讲政治。讲政治,就能在大是大非面前头脑清醒,在困难矛盾面前迎难而上,在歪风邪气面前敢于斗争。可以说,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干事创业的基础。当前,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始终站稳政治立场,善于把握政治大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到警钟长鸣、利剑高悬,不越雷池、不踩“红线”,努力做政治上的明白人,如此才能确保党性不蒙尘、本色不褪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现实中,民主集中制落实变味走样的情况仍然存在,比如,该上会的不上会、拟上会的论证不充分、上了会的议事走过场;重要问题没有集体决议,搞所谓的分工负责,还让集体决议“背书”……这样的集体领导难免跑偏犯错。实践证明,党内民主发展的过程,其实也是党员党性不断得到锤炼的过程。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自觉强化党内民主意识,认真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不能用个人决定代替组织决定,坚决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而要集中集体的智慧,在发展党内民主中不断淬炼党性。严格党内政治生活,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马克思深刻指出,无产阶级革命和其他革命的一个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它自己批评自己并靠批评自己而壮大起来。批评和自我批评包含着“破”的勇气,就是要敢于刀刃向己、刮骨疗毒,不断校正方向、修正错误;包含着“立”的要求,立的是思想变革的自觉,就是要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主动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照镜子、正衣冠,在不断自我反思中查摆问题,坚决抵制一切“不正之风”,及时扫除思想垃圾、纠正行为偏差。此外,对那些违反纪律的人和事,要开展积极健康的思想斗争,真刀真枪、见筋见骨,起到出汗排毒、治病救人的作用,如此才能在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中不断提纯党性。干部的党性不会随着党龄的积累、职务的升迁而自然提高,需要在严格的党内生活中不断锻炼。周恩来同志曾说,“不要以为我们是干革命的,立场就一定是稳的”“不能认为只要参加了革命,打了多少年的仗,过去有过功绩,立场就可以保险了”。锤炼坚强党性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每名党员干部从入党的那一天起,就要恪守入党誓言,把加强党性修养、砥砺忠诚品格作为终身课题,在严格党内政治生活中常修常炼,如此才能锤炼坚强党性,推动形成良好政治生态。(作者:南部战区陆军政治工作部 陈东波)来源:中国军网-解放军报
用好警示教育“活教材” 2024-10-21
警示教育片是做好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的重要载体,是开展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要系统把握警示教育片选题、拍摄、制作、运用等各个环节,充分发挥震慑、启发、教化作用,推动形成不想腐的自觉。要以潜心打磨运用警示教育“活教材”为抓手,做深做实警示教育,抓好以案促学、以案说纪,让心存敬畏、手握戒尺真正成为日常自觉。“解剖式”精心选题。案例资源是警示教育片的基础素材,从审查调查阶段就要树立“警、改、治”意识,深入开展案件剖析,全面分析违纪违法对象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和家庭社会背景,深刻揭露堕落蜕变的轨迹。通过个案人物立体画像,提炼归纳普遍共性问题,系统总结违纪违法现象特点、规律、成因,选取代表性、共鸣感最强的角度作为拍摄主题,让警示教育片更加丰满、贴近实际。比如,围绕被查处的某“一把手”既想当官又想发财的突出特点,以其台上大谈廉洁、台下大肆受贿为切入点,拍摄《局长的“双面人生”》警示教育片;围绕被查处的某“90后”干部如何走上歧途的过程,以教育年轻干部端正“三观”为切入点,拍摄《扣好廉洁从政“第一粒扣子”》警示教育片,等等。“情景化”精细制作。一部好的警示教育片需要宣传、审调、审理等多个部门,在资料采集、脚本编写、实景拍摄直至后期的剪辑制作全过程协同联动,才能营造出良好的教育氛围。注重传道、传情、传法,通过循循善诱的思想政治工作与违纪违法对象真诚坦率交流,让其放下思想包袱,主动在镜头前现身说法、反思错误,从而提升受众代入感,摒弃“旁观者心态”。注重挖掘人物复杂个性,敏锐捕捉违纪违法对象的真实情感,鲜活展示其畸形欲望、放纵心态、难舍亲情、愧疚心理等语言表情,通过细节的渲染有力触动受众内心深处。注重真实性和艺术性结合,在确保内容真实的基础上,通过融合意象、音乐、同期声等艺术手法,增强情景张力,有效升华主旨,强化引人深省的综合效果。“多维度”精准应用。警示教育片是一本鲜活的“教科书”,要通过直观展示“案中事”“案中人”,推动以案促改、以案促治。全方位把握时、度、效,及时到发案单位用身边案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在“身临其境”中受警醒、知敬畏,增强警示教育感染力。全链条推进案后整改,贯通警示教育会观看警示教育片、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支部会议宣布处分决定等各个环节,督促系统施治、建章立制,巩固深化警示教育成果。全过程留存拍摄视频、图片、文字等资料,碎片化排列组合、系统性分门别类,动态更新警示教育资源库,根据不同层级、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实际需要,剪辑制备短视频、专题片、忏悔录、类案合辑等不同类型作品,提升警示教育针对性。(作者庄怀璇系福建省晋江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健全纪律教育常态长效机制 2024-10-18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善始善终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抓好党纪学习教育收尾工作。要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但纪律能否成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日用而不觉的规范,成为推动党的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取决于纪律教育能否真正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建立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重视和加强纪律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的显著优势马克思指出,“先进理论不会自发产生,共产党必须加强对工人阶级的思想理论灌输。”毛泽东同志强调,“我们的纪律就建筑在这个自觉性上边。这是我们党的领导和教育的结果。”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就高度重视加强对党员的纪律教育。在筹备建党过程中,一些马克思主义者就明确主张,党必须实行铁的纪律,并通过教育使之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提出“在党内加强纪律教育,使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执行党的决议和政府法令,以实现全党的统一与集中”。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认识到,越是改革开放,越是要加强纪律教育,努力在全党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氛围。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写入党章,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开展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以严明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重要部署。新时代迫切需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党纪学习教育当前,我们发展面临新的战略机遇,需要应对的风险挑战、解决的矛盾和问题比以往更加错综复杂,越是如此就越需要把党的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各项纪律,自觉将纪律要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广大党员干部必须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原原本本学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从成立之初,我们党就把“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作为初心使命,新时代又肩负着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这么大一个党,处在执政地位、掌控执政资源,很容易在执政业绩光环的照耀下,出现忽略自身不足、忽视自身问题的现象,陷入‘革别人命容易,革自己命难’的境地。”今天,中国共产党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在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70多年、拥有9900多万名党员的世界上最大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大有大的优势,大也有大的难处。破解大党独有难题必须重视和加强党的纪律教育,以严明的纪律保证党的团结统一,以铁的纪律凝聚铁的意志、锤炼铁的作风、锻造铁的队伍,使全党团结成“一块坚硬的钢铁”,形成克服一切艰难险阻的强大力量。用改革精神构建党纪学习教育常态长效机制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吹响了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必须保持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高度自觉,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完善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坚持党性教育与党纪学习教育相结合。党性、党风、党纪是一个有机整体,党性是根本、党风是表现、党纪是保障,必须把党章和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作为党性教育的重要内容,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一方面在党性教育教学中融入更多党纪学习内容,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要不断丰富完善纪律教育专题课程。另一方面,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拓展党性教育内容,不断丰富拓展党纪学习的内涵和外延,让受教育者明白党何以纪律严明,进一步树牢纪律意识。坚持组织领学与个人自学相结合。在党组织督促下开展学习,是最直接、最有效的学习方式,但党纪能否入脑入心,还取决于个人的学习主动性。要坚持把组织督促与个人自学结合起来,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一岗双责”等为抓手,借助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党课、研讨交流等方式开展领学活动,党委(党组)成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党员个人要明确自学方向和目标,积极主动学习新颁布、新修订的党规党纪,及时将学习计划、学习收获、学习体会等向党组织汇报。坚持经常性学习与集中性教育相结合。开展纪律教育既要集中发力、形成声势,又要绵绵用力、久久为功,持续营造遵规守纪的浓厚氛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各级党组织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有效途径,把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纳入教育培训课程,通过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形式,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常敲思想警钟、常紧纪律之弦、常存敬畏之心。(作者万银锋系河南省廉政理论研究中心秘书长,河南省社科院纪检监察研究所所长)
严防失职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 2024-10-17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分两款对此作出规定。第一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逃、出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致使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失职行为有多种具体表现,有的对申请出国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审核;有的未认真履责,将不应当派遣出国的人员派遣出国;有的在率团(组)出国时,对团(组)人员管理不严等。这些失职行为,造成所管理人员叛逃、出逃、出走的严重后果,危害不容忽视。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一定要高度重视,履行好管理职责,严防此类行为发生。(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依规依纪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给予处分 2024-10-16
特邀嘉宾高长彬河北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刘伶艳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案件审理室主任张剑峰上海市松江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家法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适用情形是什么?党员涉嫌犯罪的,怎么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处分档次?对涉嫌违法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有哪几种情况,实践中需重点注意哪些问题?新修订的《条例》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如何理解该规定?如何理解把握《条例》“先处后移”的要求?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讨论。《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对涉嫌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其适用情形是什么,党员涉嫌犯罪的,怎么根据情节轻重确定处分档次?高长彬:犯罪,是指依据刑法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涉嫌犯罪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对党员涉嫌犯罪行为采取概括加列举的表述方式,重点突出了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七类职务犯罪行为,主要是考虑到纪检监察机关一体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以及公职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党员的实际情况;同时,该条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党员,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等党纪重处分。党纪处分并不以司法审判为前提,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一般应当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党员的行为尚未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即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其中既包括正处在刑事责任追究过程中,司法机关尚未作出判决、裁定、决定的情形,也包括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这里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裁定。不包括一审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无罪的判决;二审法院对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作出的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裁定等。这里的“决定”,一般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按规定程序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立案侦查决定、撤销案件决定;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绝对不起诉或者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等。第二种情形是司法机关已作出一审判决等,但尚未生效的情况。这里主要是指一审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尚在上诉和抗诉期限内的情形。综上,《条例》第二十九条适用于在司法机关作出判决、裁定、决定之前给予党纪处分的情形,也即通常所说的党纪处分先行。如果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则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处理。张剑峰:根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党员涉嫌犯罪的,原则上应当开除党籍。实践中,具体可分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党组织对于党员涉嫌故意犯罪且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或者可能被单处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涉嫌过失犯罪,可能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果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党组织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而移送司法机关后,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单处罚金,或者人民法院作出免予刑事处罚判决的,移送司法机关之前作出的开除党籍处分决定不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党组织不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处理结果作变更。如果受处分党员认为处分不当的,可以提出申诉。二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的规定,对党员因涉嫌过失犯罪,且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三是党组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对于党员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可能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或者可能被人民法院单处罚金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节,除了开除党籍,也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等党纪重处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案情确属疑难、复杂等特殊情况的,也可以先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党员给予纪律处分有哪几种情况,实践中需重点注意哪些问题?刘伶艳:新修订的《条例》在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分别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特别是第三十条分三款进一步完善了对涉嫌违法党员的处理规定。第一,党员涉嫌违法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在第三十条第一款中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情形。这里的“不构成犯罪”,主要是指依照刑法第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等情形。二是党员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刑法以外的国家法律以及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行为,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第二,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里提到的“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方面制定的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第三,党员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这里列举了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此规定体现了对严重失德失范行为的严肃惩戒。具体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在给予其纪律处分时要严格把握证据标准,以保证案件质量。二是并不是党员所有的违法行为都要给予纪律处分,需要根据其违法的性质、情节、影响、后果等综合评判。如党员存在违章停车等轻微违法行为,虽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但该种行为还没有达到“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程度,从节约执纪执法资源的角度,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一般不需追究党纪责任。三是对于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员形象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如该党员同时具有公职人员身份,要严格按照党纪处分与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的原则,确定给予其政务等处分的档次。新修订的《条例》增写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处分,如何理解该规定,若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同时也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怎么适用条款?高长彬:《条例》第三十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这一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严肃财经纪律的要求,把党和国家在财经领域的治理实践和创新成果以党内法规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突出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的惩戒,划清财经领域“红线”和“底线”。对照《条例》的历次修订可以发现,在2003年《条例》分则中有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章节,其中大部分行为可以被国家财经领域法律法规所涵盖。当时的《条例》对违纪和违法没有作严格区分,分则中存在大量对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规定。此后2015年、2018年两次修订《条例》时,按照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删除了包括违反财经纪律在内的与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文。同时,为解决对违法行为进行党纪处分的问题,在总则中增写了对党员实施违法行为给予党纪处分的纪法衔接条款。此后,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就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进行处分。此次修订《条例》,在坚持纪法分开原则和“六项纪律”体例的基础上,没有在分则中增设其他纪律分类,而是在总则纪法衔接条款中的第三十条单列一款,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行为给予党纪处分作出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主要是指违反了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比如,设立“小金库”违反会计法第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的规定,应当依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同时对照会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由相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张剑峰:《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第二款规定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实践中,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可能同时也属于刑法规定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这种情况下,该行为既违反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又违反了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应当依照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与此相应,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既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又符合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应按照第二款关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如何理解把握《条例》“先处后移”的要求?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什么情况下中止其党员权利,如何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刘伶艳:“先处后移”是指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具体办理可以从以下三点来理解和把握。第一,“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对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除因案情疑难、复杂等难以在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前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应先行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第二,“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是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是公职人员的,在给予党纪处分后、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前,应当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第三,“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在纪律审查中,发现违纪党员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需要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的,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对于涉嫌犯罪的党员,应当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二是对于涉嫌违法的党员,应当将其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发现党员有行政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后,应当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党员涉嫌犯罪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还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中止党员权利主要适用于不能及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情况,或者对于党员涉嫌犯罪,先行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情况。中止党员权利的管理权限,原则上应与对该党员进行党纪立案的决定权一致,一般应由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或纪委,依据监察机关的留置决定书或司法机关的逮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依照程序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党员本人,并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张剑峰: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和纪检机关作出中止党员权利的决定后,应当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及时对被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进行处理。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根据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结论和《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不存在恢复党员权利的问题,按程序作出开除党籍处分决定即可。二是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其被中止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立即恢复,如其在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待留党察看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其被中止的其他党员权利,应当及时恢复。三是经审查认为应当给予其他党纪处分或者免予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的,应当及时恢复其党员权利。恢复党员权利的程序,参照中止党员权利的程序办理,并可与党纪处分一并报批。恢复党员权利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其本人,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该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已被执行逮捕的涉嫌犯罪党员,采取变更刑事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或者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者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的,应在司法机关对该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再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应决定,具体可按照上述三种情形进行处理。作者: 记者 刘一霖
党组织要严格执行党纪 2024-10-15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党组织执行党纪失职,情节较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该条分项规定了四种情形,分别是: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擅自批准其出差、出国(境)、辞职,或者对其交流、提拔职务、晋升职级、进一步使用、奖励,或者办理退休手续;党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党组织执行党的纪律是党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纪律审查、给予党纪处分、处分执行等方面。实践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存在纪律执行不严的问题,有的党组织为规避党纪处分影响期内不得晋升职务等规定,对被立案审查的党员在未作出处分决定前进行提拔或进一步使用,在干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有的不负责任,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给党纪处分的不处分,造成“带着党籍蹲监狱”现象;有的不落实处分决定,该降低工资待遇的不降低,使得处分决定“打白条”;有的对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不管不问,没有要求其定期上交思想汇报,也没有派人与其谈心交流,直接影响了期满后的处理。《条例》总则部分规定了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以及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相关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了党员被立案审查期间,党组织不得擅自批准的事项。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相关文件,对有关考核等次作了规定。党组织要认真落实这些规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真正发挥党纪的刚性约束作用。(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持续在“常”“长”上下功夫 2024-10-14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自今年4月全党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以来,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努力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以严明纪律不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学之要,贵在有恒。党员、干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作为终身课题,持续在“常”“长”上下功夫,不断将党的纪律规矩转化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党纪学习教育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一体推进原原本本学条例、警示教育、解读培训,推动党员、干部准确掌握“六项纪律”的主旨要义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真抓实学、学有质量、学出实效。党纪学习教育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将“常”“长”贯穿始终。党员、干部必须把学习党纪作为必修课、常修课,通过持之以恒加强纪律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从思想上正本清源、固本培元,真正让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把自己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时刻用党规党纪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党纪学习教育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有力强化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切实增强了忠诚干净担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党员、干部要持续对照纪律处分条例深入检视个人在遵守“六项纪律”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切实做到真检视、真整改,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要将党的纪律规矩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真正把党规党纪内化于心、外化于行。面对各种诱惑和考验,始终坚守本色、恪守本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放纵、不越轨、不逾矩。将遵规守纪与敢作善为统一起来,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提升能力、推动工作的实效。党纪学习教育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突出一个“实”字,落在一个“干”字,注重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和解决问题、改进工作、推动发展结合起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新变化新气象。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抓常抓长,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头雁效应”,在遵规守纪和担当作为上走在前、作表率,一级示范给一级看、一级带领着一级干,带动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要积极探索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途径,营造尊崇制度、遵守制度、捍卫制度的良好氛围,对踩“红线”、越“底线”、闯“雷区”的坚决严肃追责问责,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要把党纪学习教育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密结合,紧盯形式主义老问题和新表现,用党的纪律规范履职行为、激励担当作为,引导党员、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推进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久久为功。各级党组织要注重将党纪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切实将纪律教育与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起来,推动党员、干部养成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的习惯。要坚持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相结合,既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又加强对反面案例的警示剖析,把典型案例作为“活教材”,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有机贯通以案说德、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责,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要加大对“一把手”、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的纪律培训力度,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促使其揽镜自照、反思自省,时刻绷紧纪律之弦,不断提高思想觉悟、精神境界、道德修养,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以铁的纪律凝聚意志、锤炼作风、锻造队伍,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作者:杨文佳
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推动党的纪律教育常态化长效化 2024-10-12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充分肯定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的成效,对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提出明确要求。各地纪检监察机关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持续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推动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为全党进一步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黑龙江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代主任边学文表示。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坚持把纪律教育和党性教育、廉洁教育贯通,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常态化推动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该省纪委监委通过拍摄警示教育片、编印省管干部忏悔录等警示材料、组织“家庭助廉”活动强化家风建设等方式,增强纪律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督促党员干部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下一步,该省纪委监委将持续健全长效机制,以严格执纪、执纪为民、纪法协同的具体举措,推动党员干部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落实于行,营造崇勤尚廉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环境。结合本地实际,安徽省纪委监委制定出台加强办案、治理、监督、教育闭环管理的指导意见,常态化做好党纪培训、宣传解读以及拍摄警示教育片、编发典型案例警示录和忏悔录等工作,推动做实做细同级同类干部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党纪学习教育期间,该省纪委监委协助省委组织省领导集体赴省党风廉政教育馆开展纪律教育、召开省市县乡四级党员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该省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反映,党纪学习教育很受用、很解渴。“要以更高标准带头学纪,将其作为必修课、常修课、精修课,真正做到入脑入心、知行合一。”安徽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刘海泉表示,接下来,该省纪委监委将把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作为日常监督、巡视巡察的重要内容,推动全省各级党委(党组)切实担起主体责任,把纪律教育融入党员干部日常教育管理监督。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推动将纪律教育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委(党组)议事日程和党建工作要点,并作为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内容,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指标。此外,该自治区纪委监委紧盯干部这一“决定因素”,督促在党纪学习教育中,既聚焦“重点人”“重点事”,也注重教育的全覆盖和全周期管理,以管住“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就是要推动党员干部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真正把纪律规矩转化为日常遵循。”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房灵敏表示。湖北省纪委监委近日组织59名新提拔省管干部进行集中性纪律教育,通过实地参观办案场所、湖北省纪检监察历史陈列展,教育引导干部把严守纪律作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根本前提。在交流学习感受环节,新提拔干部纷纷表示,将以案为鉴,清醒认识纪律红线,做到心有戒尺、行有准绳。湖北出台关于深化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工作的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扛牢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全省党员干部纪律教育经常化、制度化。“对新提任干部进行纪律教育,是推动贯彻落实党纪学习教育、加强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具体举措。”湖北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监委主任侯淅珉表示,将持续督促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形成纪律教育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局面,将增强党性、砥砺作风、严守纪律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干部在严明纪律同时勇于担当作为。作者:记者 徐菱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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