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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研讨
从轻或减轻处分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2024-09-23
特邀嘉宾彭涛黑龙江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张爱国湖南省常德市监委委员杨卫东山西省太原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方针,是党的纪律处分工作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作出规定,体现了这一要求。什么是从轻、减轻处分,《条例》规定了哪些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怎样总体把握、准确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主动交代的适用条件和认定要素有哪些,与主动投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实践中如何把握如实说明?认定具有立功表现有哪些重点需要注意?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1什么是从轻、减轻处分,《条例》规定了哪些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怎样总体把握、准确适用从轻、减轻处分规定?张爱国:从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指在《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如果《条例》规定党员违纪行为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则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定。《条例》第十七条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作出了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种。一是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二是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这种情形是指被审查党员在上述阶段如实说明组织已经掌握的本人违纪违法事实。三是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四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这里的“主动挽回损失”,是指违纪党员在其实施的违纪行为已经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是指违纪党员在其违纪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下,主动采取弥补措施消除影响;“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是指违纪党员在已着手实施违纪行为,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主动放弃继续实施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阻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五是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违纪党员在党组织尚未作出没收、追缴等决定前,主动将自己违纪所得的财物上交组织,或者在违纪所得财物因消耗、使用或者毁坏而无法追回原物的情况下,主动用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六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彭涛:精准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是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落实宽严相济、严管厚爱要求的具体体现。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总体把握、准确适用从轻、减轻处分情节。一要准确把握从轻、减轻处分情节对处分处理的影响。《条例》规定,存在从轻、减轻情节的,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不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分。实践中,需结合《纪检监察机关准确运用“四种形态”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认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是一般应当从宽的情节,还是可以从宽的情节,是否存在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等,精准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建议。二要准确把握规定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适用条件和情形。《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此规定主要是针对案件的特殊情况,为使案件处理取得更好的效果,对被审查人突破处分幅度减轻处分。在适用上述特别减轻处分规则时,需把握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适用该规定可以对违纪党员减轻两个及以上档次给予处分;二是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方可对违纪党员在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三是准确把握适用特别减轻处分规则的例外情形,鉴于党章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对于已经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情形,以及《条例》规定只有开除党籍一个处分档次的违纪行为,一般不适用特别减轻处分规则。三要准确把握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证据要求和标准。查办案件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注重收集能够证明被审查人是否具有主动交代、如实说明、立功等方面的证据材料,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真实、全面、客观,绝不能在证据标准上搞降格处理。2主动交代的适用条件和认定要素有哪些,与另一个常见的概念“主动投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杨卫东:主动交代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有关组织,主要包括该党员所在的党支部、基层党委,该党员所在的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以及上级党组织等。此种情形要求必须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之前主动交代。“谈话函询”包括两种情况: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中的谈话或者书面函询;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规定进行的函询,以及党委(党组)作出的函询。“初步核实”是指有关组织受理反映党员的违纪问题后,为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而进行的收集证据工作。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之前向组织交代问题的,无论该问题是否已被组织掌握,均不影响成立主动交代。二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这里的“问题”,是指违纪党员自身存在且组织未掌握的问题。如果是组织已经掌握的问题,则不构成主动交代。无论是哪种情况,主动交代都必须同时具备主动性和真实性。主动性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自愿、主动向组织交代自身问题,自愿置于党组织控制之下。真实性是指交代的问题必须经查证属实,否则不构成主动交代。彭涛:主动交代和主动投案都是从宽处理的重要情节。《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条例》规定,主动交代是从轻或者减轻党纪处分的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一条规定,公职人员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政务处分。关于主动投案,《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明确了两种情形:党员、监察对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涉案人员的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未被纪检监察机关掌握,或者虽被掌握,但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的询问、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或者尚未被采取留置措施时,主动向纪检监察机关投案。还规定了“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包括在初步核实阶段,尚未受到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时主动投案的;以及在纪检监察机关谈话函询过程中,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因此,主动投案和主动交代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和把握。一是从主体上看,主动交代的主体是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主动投案的主体既包括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党员、公职人员,也包括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其他人员。二是从时间和交代内容上看。二者的区别是,纪检监察机关在对党员、公职人员进行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采取留置措施后,党员、公职人员主动交代纪检监察机关未掌握的本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可以认定为主动交代,但不能认定为主动投案。三是从主观要素看,主动投案强调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是被强制到案;主动交代强调交代问题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不是被强迫交代。党员、公职人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和主动投案的主观要素基本一致;在初核谈话、审查调查谈话、讯问期间,或者被采取留置措施后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既可能是主动、自愿到案后主动交代,也可能是非自愿到案后主动交代。四是从客观行为上看,主动交代和主动投案都要求相关人员如实交代自己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对于主动到案后又有“投而不供”“供小掩大”,欺瞒组织等行为的,不认定为主动投案。3实践中如何把握如实说明,与主动交代的区别是什么?对于不如实交代、说明问题的怎么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彭涛:《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本项规定的“如实说明”是相对于第一项中“主动交代”而言的,指的是涉嫌违纪的党员如实讲清组织已掌握的本人主要违纪事实。实践中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一是从如实说明发生的时间看,发生于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结束后才如实向组织讲清问题的,不能作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节。二是从如实说明的内容看,如实说明的是组织已掌握的违纪事实,既包括本人单独实施的违纪行为,也包括在共同违纪过程中参与实施的行为。三是从判断如实说明的标准看,要如实向组织讲清其涉嫌的主要违纪事实,如果避重就轻,只交代次要违纪事实而不如实交代主要违纪事实,或者有意编造、隐瞒主要情节,掩盖主要事实,则不能认定为如实说明。需要说明的是,如实说明和主动交代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二者的共同点是,涉嫌违纪党员都向组织如实讲清了其违纪事实。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一是发生时间不尽相同,如实说明发生于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而主动交代既可以发生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也可以发生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期间。二是组织是否已掌握影响情节的认定,如实说明针对的是组织已掌握的问题,如果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的,则应认定为主动交代。杨卫东:对于被审查人不如实交代、说明问题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结合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综合把握。对于主观恶性不大,出于畏惧或者不了解政策等思想认识问题未向组织如实交代、说明问题的,要充分发挥组织教育挽救作用,做实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其正视问题,放下思想包袱。对于经教育后能够转变思想,如实交代、说明问题,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的,仍可以认定为主动交代或者如实说明。经教育后仍不如实交代、说明问题的,根据行为发生的时间、情节等要素,要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不如实说明、交代的行为可能违反组织纪律。《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谈话函询不是普通的谈心谈话,是组织的信任关爱,是纪律的警示提醒。实践中,部分党员干部出于畏惧、侥幸、应付等心态,在组织对其进行谈话函询的过程中对自己存在的问题矢口否认或者避重就轻,错失了组织给予的教育挽救机会。不如实说明、交代的行为性质严重的还可能违反政治纪律。若违纪党员不如实交代、说明,并且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或者与他人串供的,则属于对抗组织审查的行为,需要单独评价为违反政治纪律。在执纪过程中,要注意综合审查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4认定具有立功表现要把握哪些方面?认定主动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有哪些重点需要注意?杨卫东:被审查人检举揭发的问题,往往可查性强、成案率高,对强化监督、净化政治生态具有重要作用。将立功作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不仅有利于案件尽快查清,也给了被审查人和涉案人员改过自新的机会,符合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的原则。在认定立功表现时需要把握以下两点。第一,在认定“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这一立功表现形式时,需要明确几个概念。这里的“同案人”,是指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了违纪行为的人。“其他人”,是指没有与被审查人共同参与、实施违纪行为的人。“同案人”和“其他人”既包括党员和党的组织,也包括非党员和非党组织。“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是指被检举人的违纪行为依照《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纪律处分或者纪律处理。“应当受到法律追究的问题”,是指被检举人的违法行为,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追究。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认为凡是被审查人检举他人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均要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比如,被审查人检举其他人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受到罚款处理的,对检举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宜作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依据。第二,对于其他立功表现的认定。其他立功表现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提供其他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二是阻止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三是协助抓捕其他职务犯罪案件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是为国家挽回损失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被审查人所谓的“贡献”是其在职时职责范围的工作,或者其堵塞的“漏洞”本身就是其错误行为所导致的,则不宜认定为立功。张爱国: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之一。认定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不能仅依据违纪党员主动上交的数额予以简单划分,而应当结合其退缴意愿、退缴能力、退缴数额等情况综合判断。一方面,违纪党员应当具有积极配合、退缴违纪所得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违纪党员应当全额退缴其违纪所得及其孳息收益,或者虽然退缴能力不足但本人及其亲友在纪检监察机关追缴违纪所得过程中积极配合,且大部分已追缴到位。大部分已追缴到位一般理解为至少达到全案应退缴总额的一半以上。主动上交或退赔违纪所得,限定于主动向组织上交,不包括将违纪所得退还的情形。如,某党员领导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一段时间以后,因担心被查处将礼金退还给送礼人,这种情况就不得作为从轻或减轻处分的依据。对具有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情节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否从轻或者减轻处分,要统筹考虑被审查人违纪行为的时间节点,违纪事实和性质,造成的后果和影响,被审查人配合组织审查以及认错悔错态度、一贯表现、自身情况,所在地区(部门)其他党员干部违纪处理情况等,综合分析研判后作出决定,确保案件办理的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此外,要注意主动上交与登记上交的区分。若被审查人自述存在收受财物的违纪问题,但因证据缺失,案件承办部门未能查明相关问题,被审查人自愿将相关财物上交组织,在此情况下,可以被审查人自述事实为基础,采取登记上交方式处置,这种情形不属于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由于自述收受财物的问题未被认定为违纪事实,故不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条款,若其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以综合考量被审查人在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的表现,对其主动上交财物的行为在态度和认识中进行全面评价。作者: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刘一霖
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根本保证 2024-09-20
全面从严治党是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的伟大实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一系列原创性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作出一系列重要制度安排、取得一系列重大战略性成果,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成功探索出以伟大自我革命引领伟大社会革命的新路径。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亲自指挥、亲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引领新时代党的自我革命开辟新境界。山雄有脊,房固因梁。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之所以取得历史性、开创性成就,产生全方位、深层次影响,得到人民群众坚定支持和高度认可,根本在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在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是习近平总书记以坚定的信仰信念引领全党,使全党清醒认识到“任凭腐败蔓延必然亡党亡国、只有真反腐才能兴党兴国”的深刻道理,始终坚定全面从严治党的信心决心;是习近平总书记以顽强的意志品质激励全党,12年如一日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惩恶,不断清除损害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蚀党的健康肌体的病毒,始终保持全面从严治党的定力韧劲;是习近平总书记以非凡的政治智慧指导全党,坚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标本兼治、系统施治,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取得新的战略成果。党的十八大以来,从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定不移纠治“四风”,到推进史无前例的反腐败斗争,再到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党的自我革命不断深化,靠的正是习近平总书记勇于自我革命的非凡理论勇气、卓越政治智慧、强烈使命担当、深厚人民情怀。党中央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统一推进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不断增强党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党的自我革命是系统的而不是零碎的、是整体的而不是局部的、是彻底的而不是折中妥协的。推进这个系统工程,需要有明确的目标、周密的部署、权威高效的组织、协调一致的行动,需要全方位、全覆盖、一贯到底、持续不断地发力,这是任何一个部门、地方、系统都难以单独承担的重大政治任务,必须而且只有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谋划、部署和推进,才能沿着正确方向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大以来,无论是统筹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开展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还是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无论是整治“四风”突出问题,还是打好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都是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进行的,都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实践充分证明,我们党之所以能始终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成功破解“革别人命容易,革自己命难”的自我监督世界性难题,根本上靠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全党思想上更加统一、政治上更加团结、行动上更加一致,形成依靠党自身力量坚持真理、修正错误,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强大合力。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是我们党强身健体的自觉行动,目的是为了把党建设得更加坚强有力,更好地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只有始终以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为根本保证,才能增强党的自我革命的系统性科学性有效性,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纵深发展,厚植中国共产党之治、中国之治的独特优势。作者: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
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2024-09-1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同我们党的性质宗旨和优良作风格格不入,是我们党的大敌、人民的大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切工作都要往实里做、做出实效,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的二十大强调,要持续深化纠治“四风”,重点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中共中央办公厅2024年2月印发的《关于巩固拓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的意见》对持之以恒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进一步提出要求,明确了具体举措。本条对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进行了分项列举。(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表现为造声势、出风头,把安排领导出场讲话、组织发新闻、上电视作为头等大事,难以给领导留下印象的事不做,形不成多大影响的事不做,工作汇报或年终总结看上去不漂亮的事不做,仪式一场接着一场,总结一份接着一份,评奖一个接着一个,最后工作却不了了之。这反映出有的党员、干部作风飘浮、贪图虚名,只想当官不想干事,只想出彩不想担责,满足于做表面文章。(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开会发文是传达精神的必要方式,营造浓厚氛围也是必要的,但要防止出现以会议落实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的现象。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对上级会议精神和文件要求的贯彻落实,仅开会一开了之、发文一发了之,流于形式、虚与应付;有的单纯强调传达不过夜,但此后便无下文,缺乏实际行动、没有实际效果。这些党员、干部,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问题、狠抓落实上,实质上是贯彻上级精神“挂空挡”、走过场。(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基本功。正确的决策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正确的贯彻落实同样也离不开深入调查研究。党的二十大强调,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深入调查研究,扑下身子干实事、谋实招、求实效。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3月印发的《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2020年4月印发的《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2023年3月印发的《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等,都对提高调查研究实效提出要求。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搞“蜻蜓点水”式调研,浮光掠影或者人到心不到;有的搞“钦差”式调研,作指示多、虚心求教少;有的搞“嫌贫爱富”式调研,只去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不到情况复杂和矛盾突出的地方等。党员、干部在决策和执行过程中,不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研了解情况,就容易盲目依赖个人经验和主观判断,搞拍脑袋决策,或者执行上级决定生搬硬套,简单化、“一刀切”,导致相关工作脱离实际、难以落地生效。(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等文件,对坚守精文减会硬杠杠,切实防止文山会海隐形变异、反弹回潮提出了要求。从执纪监督情况看,有的地方和单位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开会次数多、文件数量大;有的没有按规定严控会议规模、会议时长以及文件篇幅,动辄开长会、讲长话、发长文;有的违反规定层层开会,层层制发配套文件或者在制发配套文件时简单照抄照搬、上下一般粗等。搞文山会海,占用党员、干部大量时间、精力,增大成本、消耗资源,给党的事业带来伤害。(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五项对此作出规定。党中央高度重视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围绕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为基层减负多次印发文件,推动把党员、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党员、干部有更多时间和精力抓落实。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地方逐级拔高标准、搞不切实际的指标考核,或者层层压缩任务完成时限、不顾实际强推落实,看似层层传导压力,实则违背规律、急躁冒进;有的随意要求基层填表报数、层层报材料,简单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以微信工作群、政务应用程序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来代替对实际工作评价,看似注重工作程序,实则把“痕迹”当“政绩”。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危害,自觉摒弃和抵制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治党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动真碰硬、务求实效。对于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相应处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纪律处分和处理的种类及适用 2024-09-18
黑龙江省泰来县纪委监委通过开展专题培训、案件研讨交流等多种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业务能力和水平。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结合近期查处的农村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就准确定性量纪执法开展研讨交流。单良 摄特邀嘉宾黄 睿 山东省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龙之衡 贵州省铜仁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郑 燕 浙江省宁波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申诉复查室)副主任纪律处分和处理是提高党员觉悟、增强纪律观念、维护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不同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怎样处理?什么是组织处理,怎样把握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关系?实践中如何落实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要求?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探讨。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不同处分的影响和后果是什么?黄睿:《条例》规定的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有5种,分别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其中警告、严重警告系党纪轻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系党纪重处分。警告是最轻的一种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情节较轻、但必须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较轻党纪处分,适用于违纪性质和情节比较重的党员;撤销党内职务适用于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或某一个或其中几个党内职务的党员;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和留党察看二年,适用于严重违纪、但尚未完全丧失共产党员条件,不宜再担任现任全部党内职务的党员;开除党籍是最重的党纪处分,适用于严重违纪、已丧失共产党员条件的党员。龙之衡:不同的处分,影响期和后果也不相同。警告和严重警告。根据《条例》第十条规定,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拔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也不得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或者进一步使用。其中,“一年内”“一年半内”从处分批准之日起算。该条增写的不得“进一步使用”也就是通常讲的“转重”,是指在级别不变的情况下,担任更重要的领导职务或走上更重要的领导岗位,这一规定,更进一步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监督的鲜明导向。撤销党内职务。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对于在立案审查中因涉嫌违犯党纪被免职的党员,审查后依照《条例》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按照其原任职务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因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留党察看。根据《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开除党籍。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怎样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受到何种处理时,需要同时对其领导机构成员或党员进行处理?郑燕: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纪律处理,这既是党章的要求,也是督促党的各级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切实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必然要求,对纯洁党的组织、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战斗能力有着重要意义。《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对违纪党组织的处理方式,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分别对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中领导机构成员的处理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党员的处理作出了规定。具体而言,按照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同,对党组织的处理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对于一般违犯党纪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者给予通报批评。这样规定,体现了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要求,有助于督促各级党组织更好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书面检查,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以书面形式检查违纪行为并切实整改。给予党组织书面检查处理的,通常不再涉及追究其领导机构成员党纪责任。通报批评,是指责令违纪党组织认真改正自身行为,同时将有关问题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发挥警示作用。给予党组织通报批评以及更重处理的,可能也会同时追究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党纪责任,鉴于已对该党组织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相关违纪事实已经查明,故无需再对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该党组织的领导机构成员立案审查,在给予该党组织纪律处理的同时,直接提出给予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处理意见即可。二是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者予以解散的决定。对党组织作出改组或者解散处理,应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情况后作出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正式宣布执行。改组的对象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被改组的党组织仍然继续存在,党员的隶属关系没有变化。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自然免职后,所任该党组织领导机构及其所属党组织的党内职务均自然撤销,无需另行作出免职处理。但该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如担任上级党的组织或者与其互不隶属的组织的党内职务的,一般不纳入自然免职的范围。实践中,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二是应当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给予其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自然免职;三是对经审查发现涉嫌违纪但短时间内难以查清的,先自然免职,再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另案处理;四是对经审查未发现存在违纪问题的,自然免职。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主要是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基层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党的基层组织,而不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的地方党委、纪委、党组、党工委、纪律检查工委等党的组织通常不适用解散处理。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审查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予以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二是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三是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什么是组织处理,怎样把握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的关系?龙之衡:组织处理是教育干部、管理干部的必备手段。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组织处理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对违规违纪违法、失职失责失范的领导干部采取的岗位、职务、职级调整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受到降职处理的,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组织处理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党员干部。对以上机关、单位中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国有企业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组织处理,参照执行。组织处理由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施。适用情形包括: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贯彻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等十七种情形且问题严重的。组织处理须按程序进行,具体包括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研究决定、宣布实施等程序。黄睿:《条例》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纪委工作条例》)和《组织处理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相衔接,在第十四条增写“党员干部受到党纪处分,需要同时进行组织处理的,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进一步明确了党纪处分和组织处理是可以并用的两种处理手段,既不能以组织处理规避党纪处分,也不能以党纪处分代替组织处理。《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党纪政务处分合并使用。工作中,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善于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多种方式处理案件,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实践中可以按照以下情形把握:一是给予党员干部党内警告、严重警告等党纪轻处分的,必要时可以同时提出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的组织处理建议。二是给予党员干部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重处分的,如其违纪行为同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通常由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以上处分,按规定降低其职务职级,故不需要同时给予其组织处理。如何落实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相匹配要求?同一事实对应的违纪行为类型和违法行为类型不一致的,在制作处分决定文书时怎样准确表述?黄睿:党纪政务处分相匹配是落实精准定性量纪执法要求的题中之义,也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的一条重要原则。《条例》聚焦实践问题,总结经验做法,针对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纪又违法的,新增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做到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第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是对该要求的细化,这些都是对党纪政务处分匹配适用的要求。对于党纪政务轻处分的匹配适用。根据党纪政务处分的影响期和处分期匹配适用,党内警告处分可以与政务警告或者政务记过处分匹配适用,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可以与政务记大过或者政务降级处分匹配适用。对于党纪政务重处分的匹配适用。撤销党内职务(含因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留党察看处分与政务撤职处分匹配适用,开除党籍处分与政务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匹配适用。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轻处分可以不同时匹配适用,重处分必须同时匹配适用。党纪政务轻处分在何种情形下同时适用、何种情形下单独适用,需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综合把握。一般来说,在已达到惩戒目的和效果的情况下,可仅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如果给予党纪或政务轻处分的后果存在实质性差异,或者有其他影响案件惩处效果的情形,可考虑同时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二是严格按照最新要求把握对于适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给予重处分的党员干部降低职务层次的标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降低至少一个职务层次,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至少两个职务层次,留党察看二年处分降低至少三个职务层次,开除党籍处分降低至少四个职务层次。此外,在降低职务层次时,还要注意不得提出担任领导职务的建议,调整后的职级一般应当为调整后职务层次所对应的最低职级,且应当低于调整前的职务职级。三是对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等不适用政务重处分的公职人员,不能给予其政务处分,而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可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扣发补贴、奖金;对其他人员,可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给予降低薪酬待遇、解除人事关系(含解聘、辞退)或者劳动关系等处理。郑燕:《条例》将违纪行为分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型。《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将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分为违反政治要求、违反组织要求、违反廉洁要求、损害群众利益、违反工作要求、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六大类型。两者是相互贯通的,但在具体情形上又不完全对应,在需要对行为人同时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情形下应注意区分把握。一是对于行为既构成违纪又构成违法,需要同时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违纪和违法类型并不对应的,为实现执纪执法顺畅衔接,一般应以党纪处分类型为基准,作出政务处分时对违法行为类型进行调整。比如,一名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搞权色交易、钱色交易,依照《条例》规定属于违反廉洁纪律,但依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则属于违反公职人员道德要求,为确保违纪评价与违法评价顺畅衔接,避免针对同一行为作出不同评价,可在有关文书中对违法行为类型作出调整,将权色交易、钱色交易行为在“违反廉洁要求”部分予以表述,以实现党纪处分与政务处分对行为性质认定的相互匹配。需要注意的是,党纪轻处分并不必然匹配政务轻处分,在仅给予党纪或者政务轻处分的情况下,应当分别按照《条例》或者《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性质认定和表述。二是对于行为构成违纪,但并非《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规定的违法类型,仅是法定从重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事实部分不作表述,而作为法定情节予以表述。比如,党员乙某对抗组织审查,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当将该问题在“违反政治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和表述;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不宜将该问题在“违反政治要求”部分单独列明,而是作为从重处分情节予以说明。三是对于行为构成违纪,但既不是独立的违法类型,也不是法定的从重情节,仅是应当考虑和把握的酌定情节,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事实部分不作表述,可作为酌定情节予以表述。比如,党员领导干部丙某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党纪处分决定书中,应将该问题在“违反组织纪律”部分予以认定;在政务处分决定书中,将该问题作为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表述,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要求。作者: 中国纪检监察报记者 刘一霖 
不得侵犯群众知情权 2024-09-1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本条规定涉及多个方面的公开,关系党员、群众知情权、监督权。《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保障党员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和支持党员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2年6月印发的《关于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控股企业深入实行厂务公开制度的通知》、2004年6月印发的《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16年2月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等事项作了详细规范。如果不按规定公开相关事项,均属于侵犯群众知情权。随着时代发展,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关心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积极性日益增强,对各级组织发布信息的广度、深度提出新的更高要求。但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党员、干部常常忽视群众的知情权,想起来就做,想不起来就不做,这其中有的是对相关政策学习不到位,也有不少是思想上不重视、不上心。比如,有的党组织信息公开不完整,程序不规范;有的基层党组织不执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在村级重大事项决策中,既不及时组织召开村组干部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评议,也不向群众公开公示等。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群众是最好的监督员。各级组织通过不断提高自身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将公共事务尤其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相关信息及时公布,有利于保障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提高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公信力。党员、干部要按照规定做好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事务公开,把权力放在阳光之下,置于群众监督之中,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切实维护群众利益。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了群众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给予相应处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中国纪检监察报评论员:始终把牢党的纪律建设正确政治方向 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 2024-09-13
习近平总书记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要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坚持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指导性,要把这一重要指示与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重要论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通起来,作为进一步深化党的纪律建设的根本遵循,一体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切实增强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更加深刻认识新征程上以党纪学习教育为抓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非常及时、十分重要。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党的历史上首次开展以党纪为主题的集中性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新时代新征程,以严明纪律确保全党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的重要部署。纪律严明是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也是我们党走好新征程的重要保障。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对于全党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增强纪律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更好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更加深刻认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是党纪学习教育取得积极成效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对党纪学习教育始终高度重视,亲自谋划、亲自推动。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上下持续加强党的创新理论武装,逐章逐条学纪律处分条例,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加强解读和培训,将党纪学习教育不断引向纵深,使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守底线成为党员干部的自觉修养。更加深刻认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进一步丰富发展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构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纪学习教育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集中体现了党的纪律建设理论和实践创新的最新成果,为新征程进一步深化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更加深刻认识党纪学习教育成功开展的生动实践,有效探索了组织开展党内集中教育的新路子。这次党纪学习教育组织有力、内容聚焦、扎实紧凑,把正面引导和反面警示结合起来,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和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完成重点工作结合起来,与持续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紧密结合起来,简约务实、简洁明了,取得了良好效果。更加深刻认识纪检监察机关是党的“纪律部队”,在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中肩负重要职责使命。纪检监察机关是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专责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承担正风肃纪反腐的重要任务,必须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有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始终走在第一方阵前列。要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把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同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纪委三次全会部署紧密结合起来,统筹抓好纪律教育、纪律完善、纪律执行,充分发挥党的纪律建设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保障作用。党纪学习教育过程中,在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自觉对标对表、紧密结合实际,坚持思想引领、把准方向,坚持以上率下、传导责任,坚持全员参与、全面覆盖,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力,坚持学用结合、知行合一,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各项工作抓得紧抓得实,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取得新进步,在推动新征程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上取得新成效。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立足职能职责纵深推进党的纪律建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作出系统部署,对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新时代党的纪律建设的形势任务和阶段性特征,深化运用党纪学习教育成功经验,推动党的纪律建设不断走深走实、取得更大成效。要善始善终抓好党纪学习教育任务落实,认真做好收尾工作。要深入贯彻《关于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教育管理监督、贯穿干部成长全周期。要与时俱进完善纪律规章,及时把全面从严治党理论和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规范、转化为纪律要求。要动真碰硬强化纪律执行,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做到廉而有为、勤勉敬业,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狠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歪风 2024-09-12
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精准发现、从严处理“快递送礼”等问题。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紧盯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对顶风违纪行为露头就打,对隐形变异现象及时纠治,严防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必须坚持严的基调,准确把握“礼”与“规”的界限。“礼”重在表达礼敬之意,本身蕴含规矩规范之义。现实生活中的人情往来大多有着约定俗成的规范和习惯。党员干部掌握公权力,理应更加严格要求,把握正常人情往来与违规违纪的界限。从查处案件情况看,有的打着正常人际交往的旗号搞利益交换,违规送礼者以“礼”换“利”,违规收礼者以“权”谋“利”,礼品礼金成为互通款曲、请托办事、勾兑利益的载体,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的形象。我们党对其中危害始终高度警醒,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先后对党员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对外公务活动、国内交往活动中收送礼品礼金行为作出规定。党的十八大后,把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作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重点,从严禁公务接待活动赠送礼品礼金,到修订纪律处分条例规范党员干部“礼尚往来”行为,再到规范商务招待活动赠送纪念品。其目的是,为收送礼品礼金划清“硬杠杠”,让党员、干部有遵循,让监督执纪有尺子。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必须坚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突出就重点纠治什么问题。进入新时代,纠治工作从司空见惯的小事查起,严治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烟花爆竹,以“小切口”带动深入整治公款送礼问题;适应形势变化,与时俱进调整纠治重点,狠刹违规收送“天价”月饼、蟹卡蟹券之风;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查领导干部利用名贵特产、特殊资源谋取私利问题,一个山头一个山头攻克。经过持续努力,公款送礼问题得到有力遏制,月饼等节礼从高端礼品回归百姓滋味,纠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坚持问题导向解决党风问题成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一条重要经验。当前需要高度警惕的是,高压态势下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改头换面、花样翻新,有的披上人情“外衣”,在节点违规收送礼品,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违规收受礼金;有的借工作为由,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的变通收送方式,通过物流快递、电子手段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妄图“瞒天过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继续坚持一个问题一个问题抓,强化监督执纪,坚决纠治隐形变异问题,以钉钉子精神推动纠治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纠治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必须贯通推进查处、治理、教育各项工作,着力铲除问题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办案是最有力的手段,对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持风腐同查,对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的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方式从严处置,公开通报典型案例,释放强烈信号。加强制度建设是长效之策,要做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深入查找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暴露出的制度短板、管理漏洞,推动有关地区、单位以改革精神完善规定、优化治理,坚决斩断“礼”与“利”的链条,不断健全制度机制。开展常态化纪律教育是关键之举,要围绕严禁违规收送礼品礼金相关规定,加强业务培训、政策解读、案例指导,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引导广大干部强化纪律规矩意识,自觉抵制违规收送礼品礼金“人情论”、“小节论”,“不请不送事难办”等错误观念,不越“底线”、不踩“红线”,把铁的纪律转化为自觉遵循、行为准则。作者:纪锋
不得漠视群众利益 2024-09-1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对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项对此作出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要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从人民群众关心的事情做起,从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事情做起。群众的事只要是符合政策或者规定的,就应当及时解决,不得拖延。但一些党员、干部不把群众利益当回事,任凭办事群众干着急,自己却无动于衷。比如,有的办事效率低下,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按政策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让群众经常跑,耗费很长时间;有的作风松垮,庸懒拖拉,群众推一下,才会动一下,耽误群众生产、生活等。党员、干部要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高度重视,提高落实政策和为民办事效率,让群众真切感受到便民务实的工作作风。(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项对此作出规定。《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解决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消极应付、推诿扯皮,作风霸道、迷恋特权等问题。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对群众诉求不上心、不尽力,遇到事情绕着走,遇到责任就撇清,虚与应付,群众对此十分反感。党员、干部办理涉及群众事项时要多一些换位思考,设身处地,把群众利益真正放在心上,认真对待群众诉求,做到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对此作出规定。怎样对待群众,对群众讲不讲感情、态度如何,这是党员、干部党性强不强、宗旨意识牢不牢的重要体现,也会直接影响到群众的感受。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以“官老爷”自居,面对群众居高临下,门难进、脸难看;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对待群众口大气粗、颐指气使等。这些行为表面上看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是官僚作风、特权思想的表现。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切实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中,耐心细致、用心用情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项对此作出规定。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决定了党员、干部必须真心实意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对上谎报业绩,或者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有的逃避群众监督,在村级事务管理中伪造、变造财务会计资料等,使群众利益受到损害。党员、干部在群众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以实实在在的业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群众利益,无论出于何种动机,都不允许搞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五)遇危不救。《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群众生命安全至高无上。党章第三条将“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规定为党员的一项义务。党员、干部在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如果具备施救或者提供帮助的能力和条件,决不能临危退缩,也不能视而不见,而应当在关键时刻冲得上去,尽心尽力、想方设法,保护国家财产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害。如果是具有特定身份、特定职责、特定义务的党员、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能救而不救,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的,则可能涉嫌失职、渎职违法犯罪,需要适用《条例》总则第四章中的纪法衔接条款处理。(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管厚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 2024-09-10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激励干部开拓进取、干事创业。这对充分调动和激发干部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增强广大干部的政治担当、历史担当、责任担当,在新征程上创造新业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式现代化是干出来的,伟大事业都成于实干。党的干部是党和国家事业的中坚力量,没有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和执行力,再好的政策措施也会落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关键是要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好、建设强,着力解决少数干部乱作为、不作为、不敢为、不善为的问题,更好调动全党抓改革、促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推动“三个区分开来”具体化、规范化,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促进党员干部廉而有为、勤勉敬业,促进全党既有秩序又有活力。树立鲜明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激励广大干部争当改革促进派、实干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前无古人的开创性事业,需要我们探索创新。这对干部的素质能力、精神状态、作风形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前进道路上,破解改革发展难题、应对各种风险挑战,都迫切需要党员干部敢于啃硬骨头、勇于涉险滩的开拓勇气和创新精神。干事业总是要有风险的,不能期望每一项工作只成功不失败,要给干事者以总结经验、重振旗鼓的机会。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就是要树立正确用人导向,营造激励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激励党员干部锐意进取、敢闯敢试,凝聚起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磅礴伟力。合理把握政策界限,正确看待干部在履职中的失误和错误,对该容的大胆容错,不该容的坚决不容。落实“三个区分开来”,一个重要环节就是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对干部在改革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和错误要进行综合研判,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看是出于公心还是源于私利、看是无心之失还是有心之过、看是履行程序还是破坏规则、看是遵纪守法还是违法乱纪、看是轻微影响还是严重危害,结合干部一贯表现、认识态度、改正情况等因素准确认定。对于干部在推动事业发展中的失误错误,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让担当作为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决不能不分情况、不分性质搞“一刀切”,让人流汗又流泪。同时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违纪违法行为必须严肃查处,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营造干事创业氛围,旗帜鲜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为干事者撑腰、为创新者鼓劲。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积极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的浓厚氛围。对虽有失误错误但免责的干部和影响期满、表现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被追责问责干部,在考核考察、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表彰奖励等方面不应让其受影响。发现存在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同时做好澄清正名工作,帮助干部放下思想包袱、消除心理顾虑,为干部担当作为解决后顾之忧。作者: 李鹃
报喜更报忧 2024-09-09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或者向上级汇报、报告工作时纵容、唆使、暗示、强迫下级说假话、报假情的”等情形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报喜不报忧”存在,是有的干部认为说实话会带来麻烦,影响仕途;有的错把“痕迹”当“政绩”,忽略存在的问题,只看重指标完成情况。这不仅会诱发投机心理,助长虚假风气,更会误判真实情况,影响科学决策,贻误解决问题的时机,使小矛盾拖成大问题。敢于报忧是践行对党忠诚的要求。党员干部要树牢正确政绩观,坚持实事求是,摒弃私心杂念,有一说一,既报喜又报忧,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对客观存在的问题,必须正视问题、认识问题、反映问题、解决问题,不避重就轻,不搞不懂装懂的“假把式”,帮助上级全面准确掌握实际情况,形成上下联动破题解难的合力。上级部门也要愿意听真话,愿意听“忧”处,实事求是点明问题,营造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干事环境。防止说假话、报假情,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不断健全重大突发性事件瞒报责任追究制度,对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的干部,追究相关责任,以制度刚性约束让“报喜又报忧”落到实处。(司海英/图 王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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