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账号      密码      
严防涉黑涉恶欺压群众
主页 >详情页
严防涉黑涉恶欺压群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对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严防涉黑涉恶欺压群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党纪重处分。

近年来,扫黑除恶持续发力,取得了明显成效,需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除恶务尽。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与黑恶势力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破坏市场公平竞争,侵犯群众权益;有的放弃职守,对黑恶势力活动纵容放任,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还有的利用宗族势力影响,强占集体资源。对这些严重违纪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切实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主办:中共忻州市委组织部   
地址:忻州市忻府区   
备案号:晋ICP备18009964号-1    技术支持:旭日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