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 忘 初 心,牢 记 使 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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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路上
习言道|从习近平的三个比喻,读懂“最大变量” 2024-02-28
互联网被人们称为“第五空间”,也常被视作“最大变量”。当前,中国拥有全球规模最大的数字社会,网民规模已超10亿人,关于互联网这个“最大变量”,习近平的一些巧喻启示深远。最大变量,首先是数字社会的到来。“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这是一句古语。2016年4月19日召开的网信工作座谈会上,习近平引述这句话谈到,很多网民称自己为“草根”,那网络就是现在的一个“草野”。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习近平以“草野”作喻,一方面强调了互联网反映社情民意的作用,一方面也点出了建设网络良好生态的意义。“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构建网上网下同心圆”“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在不同场合多次谈到网络空间生态治理,与之相应的是,过去十年一系列政策法规和专项治理的跟进,中国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不断完善。今年春节期间,从“云上赶集”引领的网购热潮,到文旅部门与网友的“出圈”互动,再到各地“网络中国节”的热闹温馨,民众能直观感受到,一个天朗气清的网络空间,是民之所盼,也是政之所向。最大变量,还来自于网络安全挑战。“互联网核心技术是我们最大的‘命门’”,习近平曾以此强调互联网核心技术之于网络安全、国家安全的重要性。他以“砌房子”形象解释,“就好比在别人的墙基上砌房子,再大再漂亮也可能经不起风雨,甚至会不堪一击”。信息技术发展不断拓展人们对于“安全”的认知边界。小到网络暴力、网络诈骗,大到黑客攻击、人工智能武器,互联网让人类享受便利的同时,技术本身的“双刃剑”效应也越发凸显。早在2014年,习近平就提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的重要论断,把网络安全提升到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十年来,无论是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法规出台,还是5G、北斗等技术引领,中国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以及信息领域关键核心技术都持续提升。此外,自2014年以来,连续十年在全国范围内举办的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活动,已让“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成为全民共识。最大变量,可以变成最大增量。互联网时代,挑战很多,但机遇更大。习近平曾鲜明谈到,当今世界,信息化发展很快,不进则退,慢进亦退。“我们要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强化信息资源深度整合,打通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大动脉’。”一句“大动脉”的比喻,精准揭示了抓住互动网这一发展新动能的关键所在。过去十年,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中国建成了全球规模最大的网络基础设施,移动支付、一码通办、直播带货等,互联网所激发的发展潜力和创新活力,也深刻改变中国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当然,“大动脉”要与世界联通与共享。这些年来,中国发布《网络空间国际合作战略》,提出《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发起《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成为全球互联网发展治理的中国方案。凡益之道,与时偕行。于中国而言,信息化为中华民族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于世界而言,互联网日益成为推动发展的新动能、维护安全的新疆域、文明互鉴的新平台。读懂这个“最大变量”,化“变量”为“增量”,这是中国和世界共同面临的时代课题。
学习语丨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 2024-02-28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发挥先进生产力的作用,创造性地提出“新质生产力”,并深刻阐述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为新时代党的各项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重要遵循、指明了根本方向。今天,党建网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部分相关重要论述,邀您一起学习领悟。高质量发展需要新的生产力理论来指导历次产业革命都有一些共同特点:一是有新的科学理论作基础,二是有相应的新生产工具出现,三是形成大量新的投资热点和就业岗位,四是经济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重大调整并形成新的规模化经济效益,五是社会生产生活方式有新的重要变革。这些要素,目前都在加快积累和成熟中。即将出现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与我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形成历史性交汇,为我们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了难得的重大机遇。——2013年9月30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概括地说,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当今时代,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第一动力,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具有内在一致性和相互支撑性,要把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一体统筹推进,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倍增效应。——2023年5月29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科技创新能够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必须加强科技创新特别是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打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使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成果竞相涌现,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新动能。——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发展新质生产力要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网信事业代表着新的生产力和新的发展方向,应该在践行新发展理念上先行一步,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信息化发展,整体带动和提升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发展。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2018年4月20日,习近平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传统生产方式变革具有重大影响。数字经济具有高创新性、强渗透性、广覆盖性,不仅是新的经济增长点,而且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支点,可以成为构建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引擎。——2021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这是朴素的真理。我们要摒弃损害甚至破坏生态环境的发展模式,摒弃以牺牲环境换取一时发展的短视做法。要顺应当代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方向,抓住绿色转型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以创新为驱动,大力推进经济、能源、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让良好生态环境成为全球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2021年4月22日,习近平在“领导人气候峰会”上的讲话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必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加快绿色科技创新和先进绿色技术推广应用,做强绿色制造业,发展绿色服务业,壮大绿色能源产业,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和供应链,构建绿色低碳循环经济体系。持续优化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经济政策工具箱,发挥绿色金融的牵引作用,打造高效生态绿色产业集群。同时,在全社会大力倡导绿色健康生活方式。——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不断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调整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经济基础发展完善上层建筑。改革开放35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重大成就,根本原因就是我们通过不断调整生产关系激发了社会生产力发展活力,通过不断完善上层建筑适应了经济基础发展要求。我们进行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生态文明体制和党的建设制度改革,都是出于这个目的。——2013年12月3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发展新质生产力,必须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新型生产关系。要深化经济体制、科技体制等改革,着力打通束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堵点卡点,建立高标准市场体系,创新生产要素配置方式,让各类先进优质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顺畅流动。同时,要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为发展新质生产力营造良好国际环境。——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希望全国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坚定科技报国、为民造福理想,勇于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锻造精品工程,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服务高质量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作出更大贡献。——2024年1月19日,习近平在“国家工程师奖”首次评选表彰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要按照发展新质生产力要求,畅通教育、科技、人才的良性循环,完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合理流动的工作机制。要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优化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2024年1月31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互联网之光丨习近平引领网信事业发展——明确“十个坚持”重要原则 2024-02-27
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关党的长期执政,事关国家长治久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福祉。2023年7月14日至15日,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鲜明提出网信工作的使命任务,明确“十个坚持”重要原则,为做好新时代新征程网信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习言道|美丽宜居京津冀取得丰硕成果 2024-02-27
京津冀,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地区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不同场合多次就京津冀协同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最终要体现到增进人民福祉、促进共同富裕上。
学习语|把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 2024-02-27
近日,中央层面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会议在京召开。长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党的作风建设,在多个重要场合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出重要论述,直面当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标本兼治的具体举措。今天,党建网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部分相关重要论述,邀您一同学习领悟。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毫不妥协,全面检视、靶向纠治要毫不松懈纠治“四风”,坚决防止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滋生蔓延。要深入开展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完善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把好传统带进新征程,将好作风弘扬在新时代。要坚持全面从严、一严到底,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公款吃喝、餐饮浪费等歪风陋习露头就打、反复敲打。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毫不妥协,全面检视、靶向纠治,持续为基层松绑减负,树立重实干、重实绩的用人导向,督促全党担当尽责、干事创业。——2021年1月22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讲话要把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作为作风建设的重点任务,研究针对性举措,科学精准靶向整治,动真碰硬、务求实效。——2023年1月9日,习近平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讲话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具有顽固性、反复性,需要持续用力、协同发力、坚决纠治,从领导机关抓起、领导干部改起,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要带头抓、带头改。——202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要把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现在,“痕迹管理”比较普遍,但重“痕”不重“绩”、留“迹”不留“心”;检查考核名目繁多、频率过高、多头重复;“文山会海”有所反弹。这些问题既占用干部大量时间、耗费大量精力,又助长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党中央已经对纠正这些问题提出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要抓好落实。要控制各级开展监督检查、索要材料报表的总量和频次,同类事项可以合并的要合并进行,减轻基层负担,让基层把更多时间用在抓工作落实上来。——2018年11月26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下之所以为,惟上是视。”党中央把2019年作为“基层减负年”,中央办公厅专门下发通知,目的就是从领导机关特别是从中央和国家机关改起,为基层干部松绑减负。各部门要把自己摆进去,对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进行一次排查起底,主动认账,立行立改,注重从思想观念、工作作风和领导方法上找根源、抓整改,切实把基层干部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2019年7月9日,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把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为突出要求,不以专家讲座、理论辅导代替自学和研讨,就近开展红色教育,不对写读书笔记、心得体会等提出硬性要求,不搞“作秀式”、“盆景式”调研,严格控制简报数量,不将有没有领导批示、开会发文发简报、台账记录、工作笔记等作为主题教育各项工作是否落实的标准。把主题教育同落实“基层减负年”的各项要求结合起来,总结推广一批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好经验好做法,通报曝光一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案例,把基层干部干事创业的手脚从形式主义的束缚中解脱出来,防止重“形”不重“效”,把工作做扎实、做到位。——2020年1月8日,习近平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结大会上的讲话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功成不必在我并不是消极、怠政、不作为,而是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既要做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得实惠的实事,也要做为后人作铺垫、打基础、利长远的好事,既要做显功,也要做潜功,不计较个人功名,追求人民群众的好口碑、历史沉淀之后真正的评价。——2018年3月8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山东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要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抓起,树立正确政绩观,尊重客观实际和群众需求,强化系统思维和科学谋划,多做为民造福的实事好事,杜绝装样子、搞花架子、盲目铺摊子。——2022年1月18日,习近平在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的讲话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高质量发展,不搞贪大求洋、盲目蛮干、哗众取宠;坚持出实招求实效,不搞华而不实、投机取巧、数据造假;坚持打基础利长远,不搞急功近利、竭泽而渔、劳民伤财。——2023年7月7日,习近平在听取江苏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的讲话
学习卡丨如何打造覆盖全球的“朋友圈”?这里有一份中国答案→ 2024-02-26
“希望使节们全面、深入了解中国,为双边关系拉紧合作纽带、搭建沟通桥梁。中国政府将为使节们履职提供便利和支持。”1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人民大会堂接受42位驻华大使递交国书并对使节们发表集体讲话。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打造覆盖全球的“朋友圈”,习近平主席在多场外事会见中提出鲜明主张,一起学习↓↓↓
学习语 | 学习党史是每一位党员的义务 2024-02-2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学习党的历史,广大党员、干部受到全面深刻的政治教育、思想淬炼、精神洗礼,全党历史自觉、历史自信持续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提升。今天,党建网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的部分相关论述,邀您一起学习领悟。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注重用党的奋斗历程和伟大成就鼓舞斗志、明确方向,用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坚定信念、凝聚力量,用党的实践创造和历史经验启迪智慧、砥砺品格。——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宝贵经验传承好、发扬好,铭记奋斗历程,担当历史使命,从党的奋斗历史中汲取前进力量。——2021年6月18日,习近平在参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中国共产党历史展览”时的讲话我们党走过了一百年的光辉历程,团结带领人民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积累了极其宝贵的历史经验。党的历史是最生动、最有说服力的教科书。我们党历来重视党史学习教育。对历史进程的认识越全面,对历史规律的把握越深刻,党的历史智慧越丰富,对前途的掌握就越主动。今年,党中央决定在全党全社会开展党史总结、学习、教育、宣传,强调全党要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崇德、学史力行,就是为了增加历史自信、增进团结统一、增强斗争精神。——2021年12月,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的党史学习教育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的讲话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今天,在庆祝我们党百年华诞的重大时刻,在“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历史交汇的关键节点,在全党集中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正当其时,十分必要。我们党的一百年,是矢志践行初心使命的一百年,是筚路蓝缕奠基立业的一百年,是创造辉煌开辟未来的一百年。在百年接续奋斗中,党团结带领人民开辟了伟大道路,建立了伟大功业,铸就了伟大精神,积累了宝贵经验,创造了中华民族发展史、人类社会进步史上令人刮目相看的奇迹。回望过往的奋斗路,眺望前方的奋进路,我们必须把党的历史学习好、总结好,把党的成功经验传承好、发扬好。——2021年2月20日,习近平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这次全会决议,对百年奋斗历程中党注重进行党史学习教育作了全面总结,强调全党要坚持唯物史观和正确党史观,从党的百年奋斗中看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弄明白未来我们怎样才能继续成功,从而更加坚定、更加自觉地践行初心使命,在新时代更好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2022年1月1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我们要在学好党史的基础上,学好中国近代史,学好中国历史,弄清楚我们从哪里来、要到哪里去,弄清楚中国共产党人是干什么的、已经干了什么、还要干什么,弄清楚过去我们为什么能够成功、未来怎样才能继续成功。——2022年9月20日,习近平为《复兴文库》作的题为《在复兴之路上坚定前行》的序言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推动全党学好党史、用好党史,靠一次集中学习教育是不够的,必须把党史学习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况且铁打的营盘流水的兵,对年轻干部的党史学习培训要不断进行下去。这次进行党史学习教育总结时,我专门作了批示,强调要认真总结这次党史学习教育的成功经验,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2022年1月11日,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要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建立常态化长效化制度机制,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学党史、用党史作为终身必修课,不断坚定历史自信、增强政治自觉,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更加信心满怀地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2022年3月5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的讲话学习党史是每一位党员的义务。要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把学习党史作为必修课和常修课。——2022年8月16日至17日,习近平在辽宁考察时的讲话
学习语|振奋龙马精神,开拓创新、拼搏奉献 2024-02-23
人勤春来早,奋进正当时。度过了喜庆洋洋的团圆佳节,蓄势以待的人们陆续返岗,再度投入热气腾腾的奋斗生活。在二〇二四年春节团拜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勉励全国人民振奋龙马精神,以龙腾虎跃、鱼跃龙门的干劲闯劲,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共同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新春开工之际,党建网梳理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奋斗的深情寄语,邀您一同学习体会。幸福不会从天降,美好生活靠劳动创造“人生在勤,勤则不匮。”幸福不会从天降,美好生活靠劳动创造。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广大劳动群众指明了光明的未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任务,为广大劳动群众赋予了光荣的使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为广大劳动群众提供了宝贵的机遇。面对这样一个千帆竞发、百舸争流、有机会干事业、能干成事业的时代,广大劳动群众一定要倍加珍惜、倍加努力。——2016年4月26日,习近平在知识分子、劳动模范、青年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奋斗不只是响亮的口号,而是要在做好每一件小事、完成每一项任务、履行每一项职责中见精神。奋斗的道路不会一帆风顺,往往荆棘丛生、充满坎坷。强者,总是从挫折中不断奋起、永不气馁。——2019年4月30日,习近平在纪念五四运动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切成就都要通过我们共同拼搏来取得。大家都是“80后”、“90后”,正当其时,要有事业心、责任感,努力奋斗,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之时,大家一定会为“强国圆梦、功成有我”而感到自豪。——2022年6月8日,习近平在四川考察时的讲话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只有奋斗的人生才称得上幸福的人生。奋斗是艰辛的,艰难困苦、玉汝于成,没有艰辛就不是真正的奋斗,我们要勇于在艰苦奋斗中净化灵魂、磨砺意志、坚定信念。奋斗是长期的,前人栽树、后人乘凉,伟大事业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几十代人持续奋斗。奋斗是曲折的,“为有牺牲多壮志,敢教日月换新天”,要奋斗就会有牺牲,我们要始终发扬大无畏精神和无私奉献精神。奋斗者是精神最为富足的人,也是最懂得幸福、最享受幸福的人。——2018年2月14日,习近平在二〇一八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广大青年要培养奋斗精神,做到理想坚定,信念执着,不怕困难,勇于开拓,顽强拼搏,永不气馁。幸福都是奋斗出来的,奋斗本身就是一种幸福。——2018年5月2日,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世界上最大的幸福莫过于为人民幸福而奋斗。心中装着百姓,手中握有真理,脚踏人间正道,我们信心十足、力量十足。无论风云如何变幻,无论挑战如何严峻,我们都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铭记生于忧患、死于安乐的古训,常怀远虑、居安思危,紧密团结、艰苦奋斗,继续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伟业推向前进!——2022年1月30日,习近平在二〇二二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明天的中国,奋斗创造奇迹。苏轼有句话:“犯其至难而图其至远”,意思是说“向最难之处攻坚,追求最远大的目标”。路虽远,行则将至;事虽难,做则必成。只要有愚公移山的志气、滴水穿石的毅力,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跬步以至千里,就一定能够把宏伟目标变为美好现实。——2022年12月31日,习近平发表二〇二三年新年贺词大道至简,实干为要。新征程是充满光荣和梦想的远征,没有捷径,唯有实干。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要笃实好学,尊重实际,不违背规律,不盲目蛮干;要求真务实,注重实效,不做表面文章,不耍花拳绣腿。为者常成,行者常至,历史不会辜负实干者。我们靠实干创造了辉煌的过去,还要靠实干开创更加美好的未来。——2023年1月20日,习近平在二〇二三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甲辰龙年,希望全国人民振奋龙马精神,以龙腾虎跃、鱼跃龙门的干劲闯劲,开拓创新、拼搏奉献,共同书写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2024年2月8日,习近平在二〇二四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修订颁布《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2024-02-22
新华社北京2月21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公开发布之际,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就《条例》修订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介绍一下《条例》修订的背景和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工作,把巡视作为推进党的自我革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性制度安排。习近平总书记50次听取巡视汇报、发表重要讲话,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二十大对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巡视利剑磨得更光更亮,勇于亮剑,始终做到利剑高悬、震慑常在。这次修订《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政治巡视定位和巡视工作方针作了哪些规定?答: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政治巡视定位、确立巡视工作方针,深刻阐明了巡视工作的定位内涵、职责使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定准了坐标、指明了方向。这次修订《条例》,在总则部分开宗明义指出“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明确“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各级巡视机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始终保持巡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政治保障作用。问:《条例》对巡视工作原则有什么规定?答:这次修订《条例》,明确了巡视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一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三是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四是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五是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与原《条例》相比,新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两项原则,这是推进党的自我革命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发挥巡视利剑作用的现实需要。问:《条例》对巡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作了哪些规定?答:这次修订《条例》,在第二章“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中单列一条,明确规定“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这一规定,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齐抓共管的责任格局,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制度优势转化为监督效能,为巡视工作深化发展提供支撑和保障。问:《条例》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有哪些规定?答:开展巡视工作的主体是党委(党组),只有党委(党组)重视,特别是主要负责人重视,巡视工作才会有权威、有效果。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条对巡视工作主体责任作出规定,明确了8项主要职责,突出强调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研究部署巡视工作重大事项,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生动局面。问:《条例》对巡视监督内容是如何规定的?答:这次修订《条例》,全面总结政治巡视深化发展实践,对巡视监督内容作出完善,进一步明确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4个方面情况:一是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二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三是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四是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各级巡视机构在贯彻执行《条例》过程中,既要坚持全面巡视,又要突出重点,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层级的特点进一步细化监督内容,善于抓住主要矛盾,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问:党中央高度重视对“一把手”的监督。请介绍一下《条例》就巡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了哪些规定?答:党的二十大明确要求,增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实效。巡视作为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的政治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应有之义、应尽之责。这次修订《条例》,专列一条规定“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各级巡视机构要认真落实《条例》规定,把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为深化政治巡视的重要内容,体现到巡视工作全过程各环节,督促“一把手”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问:请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的组织方式有哪些规定?答:党的十八大以来,巡视工作的组织方式不断深化创新,特别是二十届中央首轮巡视统筹安排常规巡视、机动巡视和“回头看”,三种方式同时运用、同向发力,增强了巡视震慑力、穿透力。这次修订《条例》,及时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固化上升为法规制度,规定“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实践中,要把《条例》规定的组织方式贯通起来、穿插使用,打好“组合拳”,使巡视的形式更加灵活、成效更加明显。问:党中央明确要求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请问《条例》对此有什么规定?答: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促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巡视作为党委(党组)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具有贯通协调的实践基础和组织优势。这次修订《条例》,从3个方面作出相应规定,促进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结合各自职责定位,健全完善制度机制,推动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二是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三是在关于巡视准备、了解、报告、反馈、移交、整改等环节的规定中,把巡视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具体化,推动增强监督整体合力。问:《条例》对巡视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作了哪些规范和完善?答:这次修订《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原《条例》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第五章“工作程序”整合为“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主要修改了4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强化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了解,明确“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二是进一步强化巡视期间立行立改、边巡边查,强调及时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处置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三是进一步强化精准报告问题,将巡视报告问题底稿制度、巡视组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沟通制度等写入《条例》。四是进一步规范巡视移交、通报的内容和方式,明确规定“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问:请问《条例》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了哪些规定?答:党的二十大明确部署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这次修订《条例》,单列一章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作出规定,主要有5个方面要求: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二是明确被巡视党组织的整改主体责任。突出强调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问题,规定“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三是明确被巡视党组织集中整改的主要任务。关于巡视集中整改期限,结合工作实际和调研中的意见建议,将原《条例》规定的2个月调整为6个月。对巡察集中整改期限,《条例》没有作出硬性规定,由开展巡察工作的党组织结合实际确定,防止“一刀切”、上下一般粗。四是明确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的整改监督责任,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成果运用责任。五是明确巡视机构的统筹督促责任。这些要求,为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障。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哪些新要求?答:这次修订《条例》,新增一章对队伍建设作出规定,突出高标准、严要求,夯实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组织保障。一是明确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巡视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谋划,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二是进一步明确巡视干部应当具备的条件,强调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三是明确作风纪律建设要求,强调巡视干部应当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四是对巡视机构和巡视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等作出规定,促进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问:《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有哪些规定?答:党章规定,中央有关部委和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随着实践发展,很多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党委(党组)也开展了巡视工作。这次修订《条例》,明确规定“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同时,考虑到开展巡视工作的中央单位数量多、涉及领域广,而且管理体制不一、差异性大,《条例》对中央单位巡视工作机构设置等事项仅作出原则规定,为实践探索创新留出空间。问:请介绍一下《条例》对巡察工作作了哪些规定?答:巡察工作是巡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次修订《条例》,新增一章对巡察工作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开展巡察工作的主体。根据党章有关规定,明确“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同时,考虑到实践中部分中央单位下属机构和省区市直属单位也探索开展了内部巡察,为规范这项工作,《条例》明确要求“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既为实践探索留出空间,又防止巡察工作泛化。二是明确市县党委巡察对象。《条例》除了把市县党委直接管理的党组织作为巡察对象,还首次把村(社区)党组织纳入县(市、区、旗)党委巡察范围,这对于促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完善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三是明确巡察监督内容。规定“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此外,对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明确参照《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问:最后,请您谈谈对于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有什么具体部署?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党中央印发《条例》时明确强调,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具体来说,要抓好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学习培训。把《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培训的重点内容,举办巡视巡察干部学习贯彻《条例》专题研讨班,引导党员干部特别是巡视巡察干部深刻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主旨要义、实践要求。二是加强贯彻执行。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和有关机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条例》要求,履行好组织领导和协助、支持巡视工作的责任。巡视机构要强化法治思维、程序意识,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工作,坚决防止不作为、乱作为。被巡视党组织要自觉接受巡视监督,认真抓好整改落实。三是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处有规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问题,强化制度的刚性、严肃性。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24-02-22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新时代巡视工作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进一步健全巡视工作体制机制、责任体系,对于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巡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抓好宣传解读和督促检查,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要坚持政治巡视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要在强化巡视整改上见真章、求实效,压实整改责任,完善整改机制,综合用好巡视成果,深化标本兼治。要充分发挥巡视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的贯通协调,形成监督合力。要以巡视带巡察,发挥上下联动的系统优势,扎牢织密监督网。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条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条例》全文如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8月3日中共中央发布 2024年1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2月8日中共中央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巡视工作的全面领导,推进新时代巡视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巡视工作是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履行党的领导职能责任的政治监督,根本任务是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巡视工作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 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尊崇党章,依规治党,全面贯彻党的巡视工作方针,推进政治监督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发挥政治巡视利剑作用,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促进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为深入推进党的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有力保障,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  第四条 巡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二)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三)坚持人民立场、贯彻群众路线;  (四)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五)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  第五条 巡视工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实行党组织分级负责、巡视机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协助、有关职能部门支持、被巡视党组织配合、人民群众参与的体制机制。  第六条 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设立巡视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实现巡视全覆盖。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巡视工作,设立巡视机构,原则上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下一级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  第七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把巡视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履行全面监督职责的重要抓手,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巡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  (二)研究部署巡视工作的重大事项,按照权限制定巡视工作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审定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统筹谋划推进巡视全覆盖,定期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统筹加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五)统筹构建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工作格局;  (六)发挥巡视综合监督平台作用,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七)统筹加强巡视机构和干部队伍建设;  (八)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同级党组织负责并报告工作。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中央组织部部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书记担任。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同级党委组织部部长担任。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书记(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一般由党组、党委分管有关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九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工作要求;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组织实施巡视全覆盖;  (三)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巡视组工作汇报;  (四)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五)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开展巡视反馈、通报和移交工作,督促推动有关责任主体落实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责任;  (六)指导下级党组织巡视巡察工作;  (七)推动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  (八)推进巡视干部队伍建设,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研究处理巡视工作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党委工作部门,承担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设在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有关部委、中央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和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等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单独设立,也可以与内设机构合署办公,应当配备相应专职人员,承担党组、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对有关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和重要事项;  (三)统筹、协调、指导、保障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负责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协调、跟踪督促、汇总报告;  (五)负责对下级巡视巡察机构进行指导;  (六)负责协调有关机关、部门协助、支持巡视工作,推动建立巡视监督与其他监督贯通协调的具体机制;  (七)负责巡视工作理论研究、政策调研、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八)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巡视干部的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和监督;  (九)负责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党建工作;  (十)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设立巡视组。  巡视组分别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的具体人选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巡视组应当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组长全面负责本组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巡视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开展巡视;  (二)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巡视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三)向被巡视党组织反馈巡视意见,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有关单位移交巡视发现的问题和问题线索,参与推动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四)对巡视组干部进行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办理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应当协助同级党组织开展巡视工作,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巡视工作,协同做好人员选派、情况通报、政策咨询、问题研判、措施配合、整改监督、成果运用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协助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工作。  第十五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工作。  党员、干部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六条 中央巡视对象是: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及其领导班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中央部委领导班子,中央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中管金融企业、中管企业、中管高校以及其他中管单位党委(党组);  (四)党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对象是:  (一)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及其领导班子,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地、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省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党组织。  第十八条 巡视工作应当紧盯权力和责任加强政治监督,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点检查下列情况:  (一)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况,执行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行职能责任的情况,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情况,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加强作风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廉洁自律的情况;  (三)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情况;  (四)落实巡视监督以及审计、财会、统计等其他监督发现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巡视工作应当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监督,重点检查其对党忠诚、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对反映的重要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形成专题材料。  第二十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常规巡视、专项巡视、机动巡视、“回头看”等方式组织开展巡视监督,必要时可以提级巡视。  第四章 工作程序、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 巡视组开展巡视前,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统战、政法、保密、审计、财政、统计、信访等部门和单位关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通报。  第二十二条 巡视组进驻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问题线索,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二十三条 巡视组采取下列方式了解情况: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有关机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下沉调研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巡视期间,对干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政策规定并属于被巡视党组织职权范围、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视组应当按程序督促被巡视党组织立行立改。  巡视期间,对反映集中的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及时处置。  第二十六条 巡视组对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形成专题报告。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专题报告等反映的问题,应当制作底稿。  巡视组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问题、提出的整改建议,应当按规定与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对巡视报告反映的重要政策性问题,可以与有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意见建议,报同级党组织决定。  第二十八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事项。必要时,可以直接听取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  第二十九条 经同级党组织同意后,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组织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馈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根据同级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有关职能部门及其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反映党员、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巡视组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对巡视发现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可以采取制发巡视建议书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加强监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见建议。  第三十一条 巡视进驻、反馈、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五章 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组织领导,定期听取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情况汇报。  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应当结合职责分工,统筹抓好分管领域的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主体责任,应当把整改作为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融入日常工作、融入深化改革、融入全面从严治党、融入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承担巡视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一岗双责”。  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有调整的,应当做好巡视整改交接工作,持续落实整改责任。  第三十四条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自收到巡视反馈意见之日起,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集中整改:  (一)研究制定巡视整改方案,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和时限;  (二)召开领导班子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三)全面抓好巡视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四)认真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以及群众反映的信访事项;  (五)对巡视反馈的问题举一反三,健全制度、补齐短板、堵塞漏洞;  (六)向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集中整改结束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建立常态化、长效化整改工作机制,对尚未解决的问题持续抓好整改落实,根据工作实际适时报告后续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承担巡视整改监督责任,全面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建立巡视整改监督台账,综合运用听取汇报、召开推进会议、专题会商、调研督导、现场检查、开展整改评估、谈话提醒、约谈函询、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  (三)对巡视发现的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的突出问题督促推动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四)依规依纪依法处置巡视移交的问题线索,自收到移交问题线索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牵头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  (六)指导派驻(派出)机构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将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纳入日常监督,推动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的组织部门结合职责履行巡视整改监督责任,监督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任务。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对被巡视党组织制定的巡视整改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列席巡视整改专题民主生活会;  (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问题的整改,加强日常监督,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  (三)把巡视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把巡视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参考;  (四)对巡视移交的领导班子建设、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人才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干部担当作为等方面问题依规处置,自收到移交问题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处置进展情况;  (五)审核被巡视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中涉及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的内容;  (六)指导下级组织部门加强对被巡视党组织落实巡视整改情况的监督;  (七)通过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送巡视整改监督情况。  第三十七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结合职责运用巡视成果,针对巡视通报的问题和移交的工作建议,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推动改革、完善制度、深化治理,并自通报和移交之日起6个月内,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三十八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对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统筹督促,推动建立巡视整改会商、评估、问责等机制。  巡视机构应当向同级党组织报告巡视整改和成果运用的综合情况,对整改不到位的突出问题,推动有关机关、部门对有关党组织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九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干部队伍建设的整体谋划,结合巡视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优配强巡视组组长、副组长,配备与巡视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干部,防止照顾性安排。加强巡视干部规范管理,加大教育培训、轮岗交流力度。  重视在巡视岗位发现、培养、锻炼干部,有计划地安排优秀年轻干部、新提拔干部到巡视岗位锻炼,并将参加巡视工作的经历和表现,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参考。  第四十条 巡视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斗争,担当作为,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守党和国家的秘密;  (四)具有履行巡视监督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抽调人员参加巡视工作,应当按照上述条件,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按程序征求党风廉政意见。  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四十一条 巡视机构应当加强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督促巡视干部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带头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执行巡视工作纪律,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  第四十二条 巡视机构、巡视干部应当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等各方面监督,带头强化自我监督。建立健全内控机制,加强对巡视干部特别是巡视组组长、副组长等关键岗位人员的监督,严格执行回避、保密、重大事项请示报告、作风纪律评估等制度规定,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巡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巡视机构、巡视干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三条 开展巡视工作的党组织及其巡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关机关、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协助、支持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  (二)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三)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未公开信息;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  (五)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违反巡视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对该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视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  (四)组织领导巡视整改不力,落实巡视整改要求不到位,敷衍应付、虚假整改;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威胁、打击、报复、陷害;  (六)其他不配合或者干扰巡视工作的情形。  第八章 巡察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党的市(地、州、盟)和县(市、区、旗)委员会建立巡察制度,设立巡察机构,在一届任期内,对所管理的党组织实现巡察全覆盖。  其他党组织需要开展巡察工作的,应当通过上级党委(党组)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党委(党组)批准。  第四十八条 市(地、州、盟)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市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市(地、州、盟)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县(市、区、旗)党委巡察对象是:党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县一级国家机关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县(市、区、旗)管理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组织,所辖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以及党委要求巡察的其他党组织。  第四十九条 巡察工作应当坚守政治监督定位,聚焦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基层落实情况、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等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巡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机构职责、工作程序和方式权限、整改和成果运用、队伍建设、责任追究等,参照本条例关于巡视工作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党组织实行巡视制度的规定,由中央军委参照本条例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其他有关巡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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