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24-08-13
浏览量:88
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推动,每到地方考察发表重要讲话都对纪律教育以有力具体指导。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善始善终抓好自身学习教育的同时,着力提升日常监督执纪问责中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积极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遵守和执行党纪国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性和内生动力,切实以党章党规党纪来校正思想、言论和行动。
突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纪律最重要、最根本的功能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性质、纲领,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党的使命和任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要完成历史使命、战胜风险挑战,管党治党必须更加重视发挥纪律的功能作用。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反复强调警惕“七个有之”。“七个有之”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必须始终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坚持在履职过程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继续紧盯是否存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重点,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夯实信仰与忠诚根基,树牢“四个意识”并将之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
突出党的纪律的先进性人民性,增强遵守纪律的动力。纪律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自人类有社会组织以来,纪律就产生了。随着社会分工日渐精细,纪律也愈发展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是为着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纪律与历史上各种纪律有着本质不同。党的纪律本质上是服务人民的,是教育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克己奉公、主动自律的。在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那些被党和人民淘汰了的党员,大多没有解决好“入党为了谁”这个根本考题。在这个根本的认识和实践问题上,“人民”二字是至高无上的,无论遭遇多么严峻复杂的环境条件,党员都要以实际行动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任何党员干部,谁要是在根本宗旨这一点上丢掉了、背弃了、悖离了应有的坚持,就意味着思想防线的根本失守,就必然会因为装满自私和私欲而成为人民的敌人,最终必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突出党的纪律的自觉性自律性,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理想信念支撑。归根到底党的纪律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建立在全体党员共同思想理论、理想信念、政治目标基础上的以自觉遵守为主的。党员的入党誓词打头第一句就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接着的8句话,除第5句“严守党的纪律”外,“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等句句也都是纪律要求,最后3句“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无一不是更高的纪律要求,是必须用生命维护和遵守的。这些都清楚表明了一个前提,入党是申请者个人的志愿选择,意味着志愿承诺接受党的信仰、管理和纪律要求。在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组织上入了党的党员,并没有解决思想上入党问题,有的入党动机不纯粹,有的入党后思想蜕化变质,本质上都对党缺乏思想认同,也就缺乏遵守和维护纪律的自觉性。只有通过集中性教育加大发力,久久为功,促进每名党员干部都实现思想上完全入党,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才能让每名同志真正认识到党的纪律的必然和自由,才能真心地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地遵守纪律。
突出党的纪律的刚性平等性,增强把自己摆进去的主动性。党的纪律对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被追究责任,党内没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被清除出党,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没有搞清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道理。凡自恃特殊耍特权的,无论领导职务有多高,迟早都会受到党纪惩处。同样,凡是认为自己有“盔甲”和进了“保险箱”的,凡是以“看戏”心态旁观别人的违纪违法案例,而对自己的问题不以为然、麻木不仁,或者抱有侥幸心理的,最后往往都为自己的“傲慢”付出了沉重代价。其实,党员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正视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可怕的是放任小错误发展成大错误。党员干部在纪律面前都必须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开展自我批评,接受组织和同志批评,及时破除“心中贼”,始终保持对错误思想行为的免疫力。
突出党的纪律的强制性惩戒性,增强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精准性规范性坚决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必须执行。毛泽东同志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无数违纪违法案例一再证明,凡是在遵守纪律上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凡是把纪律当作“橡皮糖”以为可紧可松的,或者拿着自己的小账本计算违反纪律的成本风险的,说到底都是从功利的目的、侥幸的心态、自利的眼光来看待纪律,都是迟早要出问题的。只有认识到党的纪律是从党的使命和党的事业需要出发的,具有必然性和强制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服从这种必然性强制性,才能获得最可靠的纪律自由。否则,如果一个党员从个人需要出发,觉得某项纪律是不自由的,拒绝纪律的强制性,那么违反这个纪律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只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发生问题而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一条款指出了违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一定的危害性。二是违规性,也就是危害性在党纪处分条规上的表达。三是应受惩戒性,也就是危害性已经到了需要受惩戒的程度。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联系实际,提升对于“负面清单”错误行为上述“三性”的认识,切实认清违纪定性和量纪轻重背后的道理所在,把对照条文学、结合案例学、联系实际学统一起来,把党的六项纪律刻印在心,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以及怎么干,在不断明确方向中锤炼思想、能力和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突出纪法辩证统一关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车之双轮缺一不可。党纪和国法虽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对象和标准、惩戒方式、救济方式不同,但在本质属性、价值取向、功能作用上是辩证统一的,都蕴含着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要带头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权由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敢于担当,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尊重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好“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对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纪律和法律都将给以严惩。要把准作为一名党员、公民、公职人员这三重身份的纪法要求。作为党员,是具有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没有特殊党员,也没有特殊公民。作为公职人员,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掌握着国家公权力,代表着国家形象和权威,必须在更高标准上从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更要明白“风成于上,气成于下”“上面偏出一寸,下面偏出一丈”的道理,自觉当好模范遵纪守法的“领头雁”。
(作者吴清海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作者: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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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部署推动,每到地方考察发表重要讲话都对纪律教育以有力具体指导。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必须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在善始善终抓好自身学习教育的同时,着力提升日常监督执纪问责中纪律教育的针对性和效果,积极监督引导广大党员和公职人员增强遵守和执行党纪国法的自觉性、主动性、坚决性和内生动力,切实以党章党规党纪来校正思想、言论和行动。
突出党的纪律的政治性时代性,始终把“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纪律最重要、最根本的功能就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党的性质、纲领,维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完成党的使命和任务。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党肩负着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使命,面临着“四大考验”“四种危险”,要完成历史使命、战胜风险挑战,管党治党必须更加重视发挥纪律的功能作用。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始,习近平总书记就反复强调警惕“七个有之”。“七个有之”本质上都是政治问题,必须始终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始终坚持在履职过程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要继续紧盯是否存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违反请示报告重大事项规定、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等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形,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以坚决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为重点,切实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加强思想理论武装,夯实信仰与忠诚根基,树牢“四个意识”并将之转化成听党指挥、为党尽责的实际行动。
突出党的纪律的先进性人民性,增强遵守纪律的动力。纪律始终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自人类有社会组织以来,纪律就产生了。随着社会分工日渐精细,纪律也愈发展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力量,是为着最大多数人民利益的。党的性质决定了党的纪律与历史上各种纪律有着本质不同。党的纪律本质上是服务人民的,是教育激发广大党员干部克己奉公、主动自律的。在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那些被党和人民淘汰了的党员,大多没有解决好“入党为了谁”这个根本考题。在这个根本的认识和实践问题上,“人民”二字是至高无上的,无论遭遇多么严峻复杂的环境条件,党员都要以实际行动把党和人民放在心中最重要的位置。任何党员干部,谁要是在根本宗旨这一点上丢掉了、背弃了、悖离了应有的坚持,就意味着思想防线的根本失守,就必然会因为装满自私和私欲而成为人民的敌人,最终必将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
突出党的纪律的自觉性自律性,增强为党和人民事业不懈奋斗的理想信念支撑。归根到底党的纪律不是外部强加的,而是建立在全体党员共同思想理论、理想信念、政治目标基础上的以自觉遵守为主的。党员的入党誓词打头第一句就是“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接着的8句话,除第5句“严守党的纪律”外,“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等句句也都是纪律要求,最后3句“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无一不是更高的纪律要求,是必须用生命维护和遵守的。这些都清楚表明了一个前提,入党是申请者个人的志愿选择,意味着志愿承诺接受党的信仰、管理和纪律要求。在党的百余年奋斗历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一些组织上入了党的党员,并没有解决思想上入党问题,有的入党动机不纯粹,有的入党后思想蜕化变质,本质上都对党缺乏思想认同,也就缺乏遵守和维护纪律的自觉性。只有通过集中性教育加大发力,久久为功,促进每名党员干部都实现思想上完全入党,坚定理想信念宗旨,才能让每名同志真正认识到党的纪律的必然和自由,才能真心地心口一致、言行一致地遵守纪律。
突出党的纪律的刚性平等性,增强把自己摆进去的主动性。党的纪律对各级党组织和每名党员都有同样的约束力。任何违反党纪的行为都必须被追究责任,党内没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之所以被清除出党,原因之一就是他们没有搞清楚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道理。凡自恃特殊耍特权的,无论领导职务有多高,迟早都会受到党纪惩处。同样,凡是认为自己有“盔甲”和进了“保险箱”的,凡是以“看戏”心态旁观别人的违纪违法案例,而对自己的问题不以为然、麻木不仁,或者抱有侥幸心理的,最后往往都为自己的“傲慢”付出了沉重代价。其实,党员犯错误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愿正视错误、承认错误、改正错误,可怕的是放任小错误发展成大错误。党员干部在纪律面前都必须切实把自己摆进去,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开展自我批评,接受组织和同志批评,及时破除“心中贼”,始终保持对错误思想行为的免疫力。
突出党的纪律的强制性惩戒性,增强贯彻执行党章党规党纪的精准性规范性坚决性。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身为党员,铁的纪律就必须执行。毛泽东同志说,路线是‘王道’,纪律是‘霸道’,这两者都不可少。如果党的政治纪律成了摆设,就会形成‘破窗效应’,使党的章程、原则、制度、部署丧失严肃性和权威性,党就会沦为各取所需、自行其是的‘私人俱乐部’。”无数违纪违法案例一再证明,凡是在遵守纪律上做选择、搞变通、打折扣的,凡是把纪律当作“橡皮糖”以为可紧可松的,或者拿着自己的小账本计算违反纪律的成本风险的,说到底都是从功利的目的、侥幸的心态、自利的眼光来看待纪律,都是迟早要出问题的。只有认识到党的纪律是从党的使命和党的事业需要出发的,具有必然性和强制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服从这种必然性强制性,才能获得最可靠的纪律自由。否则,如果一个党员从个人需要出发,觉得某项纪律是不自由的,拒绝纪律的强制性,那么违反这个纪律就具有了一定的必然性,只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发生问题而已。《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这一条款指出了违纪行为的三个基本特征:一是一定的危害性。二是违规性,也就是危害性在党纪处分条规上的表达。三是应受惩戒性,也就是危害性已经到了需要受惩戒的程度。要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联系实际,提升对于“负面清单”错误行为上述“三性”的认识,切实认清违纪定性和量纪轻重背后的道理所在,把对照条文学、结合案例学、联系实际学统一起来,把党的六项纪律刻印在心,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以及怎么干,在不断明确方向中锤炼思想、能力和作风,推动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突出纪法辩证统一关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是有机统一的,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如车之双轮缺一不可。党纪和国法虽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适用对象和标准、惩戒方式、救济方式不同,但在本质属性、价值取向、功能作用上是辩证统一的,都蕴含着法治思维和法治逻辑。广大党员、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要带头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弘扬法治精神,坚持权由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坚持敢于担当,法定职责必须为;坚持尊重规则,严格按程序办事,切实落实好“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党章规定的党员的义务。对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的,纪律和法律都将给以严惩。要把准作为一名党员、公民、公职人员这三重身份的纪法要求。作为党员,是具有特殊政治使命、受到严格组织约束的公民,入了党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为公民,按照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没有特殊党员,也没有特殊公民。作为公职人员,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力量,掌握着国家公权力,代表着国家形象和权威,必须在更高标准上从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服从、行动上讲纪律。对于党员领导干部等“关键少数”,更要明白“风成于上,气成于下”“上面偏出一寸,下面偏出一丈”的道理,自觉当好模范遵纪守法的“领头雁”。
(作者吴清海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农业农村部纪检监察组组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