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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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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全党要通过认真学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对不同性质、情节的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例》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和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的处分区分就体现了上述原则的要求,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违纪活动的人员。骨干分子虽不是策划者、组织者,但在违纪活动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到了中坚骨干作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相关违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他参加人员,是指主观上对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违纪后果的发生的人。依其违纪行为性质的不同,对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条例》相关条款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则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其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而参加,主要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如身体受外力强制等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而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虽然客观上确属于参加人员,但是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从事相应违纪活动的目的或初衷,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主要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可见,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要充分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对违纪党员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效果,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实现严管与厚爱结合、惩治与教育并重。

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


党纪学习教育问答 |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


解答专家:吕品,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主任、教授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中多处提出“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如何界定“不明真相”?

答: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政治纪律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要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全党要通过认真学习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政治纪律的要求是多方面的,对不同性质、情节的违纪行为的党纪处分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做到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宽严相济,实现政治效果、纪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条例》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分子、其他参加人员和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的处分区分就体现了上述原则的要求,做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策划者、组织者主要是指筹备、谋划、安排、发动、指挥、领导违纪活动的人员。骨干分子虽不是策划者、组织者,但在违纪活动中态度很坚决、活动很积极、行为很激进,起到了中坚骨干作用。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对相关违纪活动的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七十条规定对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其他参加人员,是指主观上对违纪行为有明确的认识,并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违纪后果的发生的人。依其违纪行为性质的不同,对参加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直至开除党籍的处分。

《条例》相关条款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则规定“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其中,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规定的是“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不明真相”而参加,主要是指对所参加的违犯党纪的活动性质不了解,或只对表面情况有所了解,对事情真实情况不知情而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主要是指由于客观原因,如身体受外力强制等不能自由表达意志,而被迫参加了违纪活动。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或被裹挟参加)虽然客观上确属于参加人员,但是在主观上并不具有从事相应违纪活动的目的或初衷,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主要是属于思想认识错误和觉悟水平低的问题,应当通过批评教育,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经过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以教育团结大多数,惩处极少数。可见,处分本身不是目的,要充分运用党的政策和策略,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对违纪党员的恰当处理,达到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效果,并以此教育违纪党员和其他党员,实现严管与厚爱结合、惩治与教育并重。

相关条款:

第六十四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八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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