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忻州组工网
发布时间:2024-06-11
浏览量:103
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如何平衡纪律处分的严格性和党员的权益保护?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要求、指明了行动方向。通过学党纪,要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要干什么,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纪律处分具有严肃性,在遵规守纪上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和特权人物。纪律规定具有严格性,相比于一般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在执行党规党纪上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责任更多、义务更强。比如,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特殊情况下一般公民可以不用去做的,作为党员就必须要完成;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特殊条件下一般公民可以去做的,作为党员就不能去做。这体现出的是“纪严于法”的纪法关系,其深层次涉及的则是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的内在原理,而这也是中国特色纪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体体现了“纪严于法”的理念,其中有三处较为典型的规定。
第一,总则部分第三十条有关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新增写“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公民存在嫖娼或吸食、注射毒品这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这在法律违法责任体系中属于较轻的处理结果。但党员如果有此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则是直接开除党籍,属于党纪处分的最严厉形态。所以,从不同制度规范体系中的违法或违纪责任承担来看,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第二,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违反群众纪律的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比如,在面对急难险重的工作挑战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国家法律不能强制性要求一般公民履行社会救助义务,但作为党员要体现出先锋队品质,所以应当冲锋在前,否则或将面临一定条件下的党纪处分。
第三,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此问题,如果行为主体是一般公民,且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法律一般难以介入调整,对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往往通过道德约束。但对于党员,出现这类行为将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不仅是诉诸道德谴责,而是应当进行党纪处分。
那为何能够“纪严于法”,如何解释“纪严于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纪严于法”,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党内纪律的高标准、严要求。这一原则在学理层面得到了广泛认可,包括政治认同、自愿理论、先进性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权力运行制约理论等,都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然而,其深层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源于我们党对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不懈追求。每一位党员都应具备和符合成为党员的客观条件,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党员对政党要求的明示同意和自愿服从,比如在入党宣誓时,每位党员面向党旗明确表明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这是一种对政党团体性自治要求的政治认同。
在任何规范体系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党纪规范,在为相关主体设定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党纪规范对党员的义务作出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那应当如何在确保纪律处分严格性要求的同时,又充分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的相对平衡呢?
首先,两者在价值理念上不冲突。在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了确保实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义务在先和义务为重成为我们党的内在要求。比如,党章第一章有关党员的规定,先规定了党员义务,后规定了党员权利,正是体现出义务为先的价值取向。但是,党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受到保障,纪律处分工作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从价值理念来看,“严管”本身就是“厚爱”,通过强约束、严要求、高标准不断警醒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让我们能够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及时控制苗头性作风性的轻微违纪行为、将潜在的违纪意识和行为倾向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党员权益的保护。
其次,此次《条例》修订,也增写了有关党员权益保障的条款。比如第十九条在免予处分的基础上,增写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再比如新增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滥用问责”的规定,防止问责泛化,这些都有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并有效保障党员的正当利益。
最后,在执规执纪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党员的权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主干性党内法规,其中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要求“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执纪机关要严格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确保程序正当,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力,确保恰当、准确、合规予以处理。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
作者:忻州组工网
来源:共产党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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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专家:张海涛,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党的建设教研部党章党规教研室讲师
如何平衡纪律处分的严格性和党员的权益保护?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基础性、主干性的党内法规,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定了行为边界、明确了行为要求、指明了行动方向。通过学党纪,要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要干什么,真正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纪律处分具有严肃性,在遵规守纪上不允许存在特权现象和特权人物。纪律规定具有严格性,相比于一般公民遵守国家法律,党员在执行党规党纪上的要求更高、标准更严、责任更多、义务更强。比如,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期望,特殊情况下一般公民可以不用去做的,作为党员就必须要完成;另一方面,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行为作出了更多的限制,特殊条件下一般公民可以去做的,作为党员就不能去做。这体现出的是“纪严于法”的纪法关系,其深层次涉及的则是权利让渡和义务增持的内在原理,而这也是中国特色纪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整体体现了“纪严于法”的理念,其中有三处较为典型的规定。
第一,总则部分第三十条有关纪法衔接条款的规定。新增写“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公民存在嫖娼或吸食、注射毒品这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范畴,面临行政拘留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后果,这在法律违法责任体系中属于较轻的处理结果。但党员如果有此类涉黄或涉毒行为的,则是直接开除党籍,属于党纪处分的最严厉形态。所以,从不同制度规范体系中的违法或违纪责任承担来看,充分体现了“纪严于法”。
第二,第一百二十七条有关违反群众纪律的规定,“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比如,在面对急难险重的工作挑战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情况时,国家法律不能强制性要求一般公民履行社会救助义务,但作为党员要体现出先锋队品质,所以应当冲锋在前,否则或将面临一定条件下的党纪处分。
第三,第一百五十一条有关违反生活纪律的规定,“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此问题,如果行为主体是一般公民,且行为没有侵害到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除在特殊情形下(比如刑法第259条的规定),法律一般难以介入调整,对这种违反公序良俗的情形往往通过道德约束。但对于党员,出现这类行为将严重影响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就不仅是诉诸道德谴责,而是应当进行党纪处分。
那为何能够“纪严于法”,如何解释“纪严于法”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纪严于法”,体现了我们党对于党内纪律的高标准、严要求。这一原则在学理层面得到了广泛认可,包括政治认同、自愿理论、先进性理论、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以及权力运行制约理论等,都为其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然而,其深层次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主要源于我们党对先进性和纯洁性的不懈追求。每一位党员都应具备和符合成为党员的客观条件,同时更重要的在于党员对政党要求的明示同意和自愿服从,比如在入党宣誓时,每位党员面向党旗明确表明要“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这是一种对政党团体性自治要求的政治认同。
在任何规范体系中,无论是法律规范还是党纪规范,在为相关主体设定义务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其合法权利。党纪规范对党员的义务作出了严格要求和明确规定,那应当如何在确保纪律处分严格性要求的同时,又充分保障党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二者的相对平衡呢?
首先,两者在价值理念上不冲突。在强调“坚持义务和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为了确保实现政党的价值追求和目标设定,义务在先和义务为重成为我们党的内在要求。比如,党章第一章有关党员的规定,先规定了党员义务,后规定了党员权利,正是体现出义务为先的价值取向。但是,党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党员权利必须受到保障,纪律处分工作自然也不例外。而且,从价值理念来看,“严管”本身就是“厚爱”,通过强约束、严要求、高标准不断警醒广大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让我们能够时刻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及时控制苗头性作风性的轻微违纪行为、将潜在的违纪意识和行为倾向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本身就是一种对党员权益的保护。
其次,此次《条例》修订,也增写了有关党员权益保障的条款。比如第十九条在免予处分的基础上,增写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再比如新增写第一百三十七条有关“滥用问责”的规定,防止问责泛化,这些都有助于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激发广大党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并有效保障党员的正当利益。
最后,在执规执纪的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党员的权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作为党员权利保障的主干性党内法规,其中第三十五条就明确要求“在对党员进行监督执纪中应当充分保障党员权利,严格依规依纪开展工作,不得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的手段、措施”。执纪机关要严格贯彻“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确保程序正当,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认定行为性质,不能滥用自由裁量权力,确保恰当、准确、合规予以处理。
来源: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