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忻州组工网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539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是有一套非常严格的程序要求的。这套程序兼顾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的基础,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是一个非常清晰的方向,目的是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把政治上靠得住、业务上有本事的人选为领导干部。虽然身处体制内,很多人对这套制度并不十分清晰。这里,小智做个简要介绍。一般而言,干部选拔任用需经过以下程序:
1动议程序
通常,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比如档案,廉政问题等)。在动议阶段,有一个比较特殊的产生动议人选的方式,那就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特殊的条件限制。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形:1.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
2.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2民主推荐程序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地方班子换届的程序是: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之后,由本级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一般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如果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3考察程序
在决定考察对象的时候,应该以工作的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为依据,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岗位匹配度等因素结合起来,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来决定一个人。地方领导班子的换届,是由本级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们,在得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信息之后,对考察对象的人选进行了酝酿。对拟参加选举的新党领导干部,应予以公开。对于个别的晋升和进一步的使用,可以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核对象的数量,在原则上应该超过拟任岗位的人数,在个别晋升、任职、进一步使用方面,如果有一致的意见,还可以等额确定考核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有违纪行为的;(二)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四)有走后门、拉票等不属于本团体的活动;(五)配偶已经移民国外,除非因工作原因而有特殊要求,或无配偶但其子女都移民国外的;(六)受过警告、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超过期限仍不能录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4讨论决定程序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于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先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再进行讨论和决定。对未经民主推荐而被认为是破格提拔对象的,应在考察之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应提交大会审议:(1)未按程序民主推荐和考察;(二)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没有就廉洁问题提出结论,或纪律检查部门没有反馈意见,或纪律检查部门有异议的;(三)对个人相关问题的举报,未经核实,或经过核实,但仍有疑点;(四)有具体线索和可供查证的信访案件,但仍未查明;(五)对身份,年龄,工作年限,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疑问,但未查明的;(六)在巡视、审计等过程中,对存在较大问题而又没有定论的;(七)未按要求上报领导,或上报后未作答复和批准,对干部任免问题进行处理;(八)因其它理由不能提请大会审议者。
5任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对一些特殊岗位也可以采取聘任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晋升到厅局级以下的领导职务,除了一些特别的职位,以及已经在换届考察中进行了公示的人选之外,还应该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或者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对其进行适当的公示。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便群众监督,对于破格晋升的,要详细说明破格晋升的情况和原因。公告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通过考核,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入职;对不称职的,取消其试用职位,并根据其试用前的职级或职位等级确定其工作岗位。实行职务交流制度。对于做出任命的干部,要由党委(党组)指派专门的人员,与他们进行谈话,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指出他们的缺点,并提出他们的要求,以及要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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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议程序
通常,当出现职位空缺且确有必要启动选拔任用程序时,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组织(人事)部门将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比如档案,廉政问题等)。在动议阶段,有一个比较特殊的产生动议人选的方式,那就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但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有特殊的条件限制。一般适用于两种情形:1.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本地区本部门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
2. 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本系统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领导职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2民主推荐程序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其中正职也可以参照个别提拔任职进行民主推荐。地方班子换届的程序是: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干部名册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班子结构等,经与本级党委沟通协商后,由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之后,由本级党委主持,召开推荐会议,考察组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或者组织部门汇报民主推荐情况。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一般是参照上述程序进行;但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应当差额提出。如果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地区或者单位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3考察程序
在决定考察对象的时候,应该以工作的需要和干部的德才条件为依据,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岗位匹配度等因素结合起来,深入分析、比较择优,防止把推荐票与选举票、简单地以推荐票来决定一个人。地方领导班子的换届,是由本级党委书记和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等工作的常委们,在得到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信息之后,对考察对象的人选进行了酝酿。对拟参加选举的新党领导干部,应予以公开。对于个别的晋升和进一步的使用,可以根据干部的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或者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研究确定。考核对象的数量,在原则上应该超过拟任岗位的人数,在个别晋升、任职、进一步使用方面,如果有一致的意见,还可以等额确定考核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有违纪行为的;(二)没有得到广泛认可的;(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四)有走后门、拉票等不属于本团体的活动;(五)配偶已经移民国外,除非因工作原因而有特殊要求,或无配偶但其子女都移民国外的;(六)受过警告、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超过期限仍不能录用的;(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4讨论决定程序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党委(党组)、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酝酿。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对于需要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先征得上级组织(人事部门)的同意,再进行讨论和决定。对未经民主推荐而被认为是破格提拔对象的,应在考察之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应提交大会审议:(1)未按程序民主推荐和考察;(二)拟任人员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没有就廉洁问题提出结论,或纪律检查部门没有反馈意见,或纪律检查部门有异议的;(三)对个人相关问题的举报,未经核实,或经过核实,但仍有疑点;(四)有具体线索和可供查证的信访案件,但仍未查明;(五)对身份,年龄,工作年限,党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疑问,但未查明的;(六)在巡视、审计等过程中,对存在较大问题而又没有定论的;(七)未按要求上报领导,或上报后未作答复和批准,对干部任免问题进行处理;(八)因其它理由不能提请大会审议者。
5任职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对一些特殊岗位也可以采取聘任制度。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晋升到厅局级以下的领导职务,除了一些特别的职位,以及已经在换届考察中进行了公示的人选之外,还应该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之后,或者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对其进行适当的公示。公开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便群众监督,对于破格晋升的,要详细说明破格晋升的情况和原因。公告时间至少为5个工作天。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下列非选举产生的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工作部门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二)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领导职务;(三)法院、检察院内设机构的非国家权力机关依法任命的领导职务。试用期满,通过考核,达到岗位要求的,可以入职;对不称职的,取消其试用职位,并根据其试用前的职级或职位等级确定其工作岗位。实行职务交流制度。对于做出任命的干部,要由党委(党组)指派专门的人员,与他们进行谈话,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指出他们的缺点,并提出他们的要求,以及要注意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