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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纪律是党员应有的自觉修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加强纪律修养,增强纪律观念,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政令畅通”。2024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聚焦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不掌握等问题,组织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搞清楚党的纪律规矩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言行准则,进一步强化纪律意识、加强自我约束、提高免疫能力,增强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
增强纪律意识
新时代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就是要有增强纪律意识的修养。纪律意识强调的是一种纪律观念。党的纪律是共产党人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每一位党员都要树立并不断增强自己的纪律意识。
这就要学懂弄通党规党纪,增强纪律观念。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全党同志必须遵守。2023年底,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是根据党章制定的重要党内法规,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从党章这个总源头出发,与时俱进地完善了各项纪律规范。所以,增强纪律修养要在学习贯彻此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
这就要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从而带动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全面从严。党的政治纪律是打头、管总的,是最重要、最根本、最关键的纪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是遵守党的全部纪律的重要基础。我们要始终保持政治的敏锐性和鉴别力,严守党的六大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是新时代共产党人最重要的政治要求,要与党中央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从而解决一些党员干部对党规党纪不上心、不了解和不掌握等问题,真正搞清楚党的纪律是什么,弄明白能干什么、不能干什么。
增强纪律自觉
新时代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就是要有增强纪律自觉的修养。纪律自觉强调的是一种纪律主动,要把遵规守纪刻印在心,内化为自己的言行准则,从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程度。
这就是要正确把握和践行党的六大纪律,坚持知行合一,并将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一举手、一投足都符合纪律规范。制度的关键在于落实,只有加强实践锻炼,自觉落实党的纪律,才能体现纪律的生命力。有了纪律,就要认真照着去办,决不能把纪律当“稻草人”。
这就要与时俱进地制定和坚守新的纪律要求。时代在进步,党的纪律也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制定和完善来看,它经历了从1997年制定的试行条例到2003年、2015年、2018年、2023年的多次修订。这深刻说明了党纪的与时俱进性。“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纪律自觉并不是抱着过时的教条不改变,而是要勇于进取、开拓创新。
增强纪律定力
新时代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就是要有增强纪律定力的修养。纪律定力强调的是在各种风险、种种诱惑面前,能做到平静如水,决不随波逐流,有“泰山崩于前而色不变”的心力。
这就是要正确使用权力,抵住各种诱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组织开展好党纪学习教育,要“督促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所以,我们要加强各式各样的警示教育,深刻剖析一些党员干部违纪典型案例,注重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坚决消除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
这就是要战胜自身的不足,克制心中的欲望。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党内的腐败有外在的因素,但是起根本作用的还是自身的内部问题。只有战胜自己在纪律方面的不足,才能增强纪律定力,才是真正加强纪律修养,否则很容易形成“一错大家错”“一错错到底”“一人违纪、众人随之”的“破窗效应”。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所有领导干部都要牢记,要使守纪律成为浸在骨子里、融在血液中的自觉修养。新时代加强党员的纪律修养,就是要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作者:上海南湖职业技术学院特聘教授 周福振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详细】严禁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生活奢靡、铺张浪费、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节俭朴素,力戒奢靡,是我们党的传家宝,强调“要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坚决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提升道德境界,追求高尚情操,自觉远离低级趣味,自觉抵制歪风邪气”。从执纪监督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奢靡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认为这些是个人私事,不会触及党的纪律要求。实际上,党员、干部的生活作风和生活情趣,不仅关系着本人的品格和形象,更关系到党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对大众生活情趣的培养、对社会风气的形成,具有很强的示范、引导和促进作用。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不仅要体现在工作和学习中,也要体现在日常生活中。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小事小节中有党性、有原则、有人格,带头营造和维护社会新风尚,塑造党员队伍良好形象。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详细】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对涉外工作违规行为列出负面清单,作出处分规定。
(一)违规谋求公款出国(境)。《条例》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国(境)的,给予相应处分。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虚报出国(境)公务骗取上级批准;有的采取伪造个人身份、资料等形式,安排与出国(境)公务无关人员出国(境);有的违反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将一个团(组)拆分为若干团(组)报批或者审核审批等。这些行为影响党组织正常审批把关工作,扰乱因公出国(境)管理秩序,必须以严明的纪律加以约束。
(二)临时出国(境)擅自延长期限、变更路线。《条例》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临时出国(境)团(组)或者人员中的党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擅自变更路线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规定,临时出国(境)的团组不得擅自变更出访路线,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期限。从执纪监督情况看,这类团(组)或者人员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或者变更路线,主要是到风景名胜区旅游观光、购买个人物品、拜亲访友等,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活动。这些行为影响出访工作正常开展,属于违反工作纪律,党员应当切实注意加以避免。
(三)违反驻在国家、地区法律、宗教习俗。《条例》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触犯驻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驻在国家、地区的宗教习俗,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法律、法令和宗教习俗在一个国家具有重要地位,有的还十分敏感。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在这些方面的不当行为,可能引起驻在国家、地区政府和社会的不满,甚至产生纠纷,影响外事工作大局。党员不论是长期驻外,还是临时因公出国(境),都要了解驻在国家、地区有关规定和习俗,务必遵守当地的法律、法令,尊重当地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保证顺利开展有关工作。
此外,《条例》还在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了工作纪律的兜底条款,明确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处分。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详细】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
特邀嘉宾
刘国栋 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维劲 福建省泉州市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杨 庆 江苏省太仓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监委主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常态化推进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建立经常性和集中性相结合的纪律教育机制,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要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怎样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党的纪律具有的教育约束、保障激励等各项作用?综合发挥党的纪律各项作用要把功夫下在日常,如何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怎样深刻总结运用党纪学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我们特邀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交流。
怎样完整准确全面理解党的纪律具有的教育约束、保障激励等各项作用?
刘国栋:党纪的教育作用集中体现在“明方向”。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的纪律规矩的总源头是党章,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的重要主张在纪律规矩上的集中体现,为全党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提供了根本遵循。党的纪律通过正面引领、反面警示发挥教育作用,根本目的就是引导党员、干部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明确努力方向,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党纪的约束作用集中体现在“立规矩”。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明确了党员、干部的行为边界,告诉党员、干部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党纪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党组织还是党员个人,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普通党员,党纪发挥的约束作用都是一样的。只有每一个党员都知道党的纪律是什么、行为边界在哪里,时刻以党规党纪为标尺从严检身正己,才能真正把纪律严起来、把规矩立起来,确保全党步调一致向前进。
党纪的保障作用集中体现在“正风气”。纪严则清正,清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一方面,严明的纪律能够确保新征程上全党团结统一、令行禁止,形成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强大动力和合力。另一方面,优良党风可以有效引领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好转,推动形成崇廉尚洁的清朗社会风尚,进而更好地保障、促进纪律执行。
党纪的激励作用集中体现在“强免疫”。正气充盈,百病不生。党员、干部通过学纪知纪,涵养浩然正气,自觉抵制歪风邪气,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能够使自身骨头更硬;通过明纪守纪,敢于善于运用纪律武器与违纪行为作斗争,能够使自身腰板更直;知道纪律边界、有纪律做支撑,勇于担当、敢于请缨,能够使自身底气更足,全面增强拒腐防变的抵抗力和免疫力。
张维劲: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是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的标准和遵循,具有教育约束和保障激励多重作用。
党的纪律是用来教育和引导人的。我们党历来强调培养“自觉的纪律”,党员、干部通过学习党的纪律,进一步锤炼党性、提高政治觉悟和道德修养,不断增强党员的身份认同、价值认同、使命认同,把纪律要求转化为内在追求,养成遵规守纪的自觉。作为管党治党的“戒尺”,党的纪律给党员、干部划出了“行为红线”、标出了“行为禁区”,为党员、干部约束自身行为提供了标准和遵循。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对广大党员、干部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教育与约束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推动广大党员、干部更加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树牢纪律意识、守好纪律规矩,做到心中有纪律、行动守纪律,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身行为。
党的纪律不仅为党员、干部划出“红线”,标出“禁区”,也通过立规矩、正风气、强免疫,为党员、干部更好地履职尽责指明正确方向。作为党的纪律和纪律处分方面的基础性法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既用监督加压,又用信任加力。一方面,对不敢斗争、不愿担当等行为明确处分规定;另一方面,强调认定违纪行为需要同时具备客观违规性和主观有责性,明确对无过错行为不追究党纪责任的基本规则,使干部既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又善于在纪律规矩规范指引下履职尽责。
新时代新征程,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切实把纪律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以严明的纪律规矩促进党员、干部心无旁骛谋发展,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凝聚起磅礴力量。
综合发挥党的纪律各项作用要把功夫下在日常,如何准确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层层设防?
张维劲:“四种形态”贯穿着全面从严治党的基本理念和具体要求,蕴含着多数与少数、量变与质变、严管与厚爱、惩治与挽救等深刻的辩证法,为管党治党提供了标尺。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要贯通“两个责任”。坚持把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作为践行第一种形态的“牛鼻子”来抓,推动党委(党组)将“管”和“治”融入日常,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准确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警示提醒等方式,做到小过即问、小错即纠,防止干部因失管失教而撕开纪律防线。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协助职责和监督专责,针对日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中发现的廉政风险点,及时抄报相关党组织,帮助其更好掌握所管辖领域的政治生态状况;督促相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履行好“一岗双责”,共同担负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跟进督促问题整改,做到“排雷”治患防复发,着力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要深刻把握每种形态之间的内在联系。要关注“早”、盯住“小”,突出关口前移,用好谈心谈话等抓早抓小的有效方式,把握时机、掌握规律、注重方法,用第一种形态筑起“第一道防线”。对一般违纪问题,用好第二种形态,给予党纪轻处分或者组织调整,防止一般违纪问题发展成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问题。对于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适用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党纪重处分或者采取重大职务调整,防止严重违纪问题发展成犯罪。对于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适用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要“惩、治、防”一体推进。摈弃“就案办案”的简单思维,要用好用活典型案例,深化以案促改促治促建。一方面,将典型案例转化为治本资源,深入分析案件背后的制度建设薄弱点、权力运行风险点、监督管理空白点,推动完善权力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努力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另一方面,将案例转化为警示教育“活教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增强警示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织密织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
杨庆:“四种形态”是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每一种形态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实践中,要以准确运用“四种形态”为导向,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的关系,严格纪律约束、强化纪律执行、深化纪律教育。
一是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更大功夫。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都有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守好第一道关口,对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运用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方式督促纠正,使党员、干部及时受到教育和警醒,使可能犯错误的同志不犯错,初犯偶犯错误的同志改正错误,犯小错的同志不演变成犯大错。
二是持续提高执纪执法精准度。坚持实事求是,一把尺子量到底,综合考量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影响和本人态度、一贯表现以及所在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等因素,兼顾与关联案件和同类案件的平衡,区分不同情况,在纪法规定的范围内准确研究确定适用哪种形态。
三是坚持将纪律教育贯穿始终。“四种形态”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化,无论运用哪一种形态,都要把纪律教育工作贯穿始终。要通过日常对党员、干部进行谈心谈话,把纪律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等阶段,也要加强正反两方面教育,结合身边人身边事深化以案为鉴,让党员干部、初核对象、审查调查对象更加深刻理解纪律规矩的各项要求。
怎样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勤奋工作、放手干事、锐意进取、积极作为?
杨庆:坚持“三个区分开来”,促进从严管理监督和激励担当作为相统一,切实为勇于担当者、敢于探索者、大胆创新者保驾护航,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在要求、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挥好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引导党员、干部全面理解和执行党的纪律的题中应有之义。
深刻领会“三个区分开来”的精神内涵。2016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首次提出“三个区分开来”,强调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此后,习近平总书记又多次在重要场合予以强调。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首先要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学深悟透,领会精神内涵、把握实践要求。
精准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纪法标准。纪律是管党治党的“戒尺”,也是“三个区分开来”的重要标准。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准确掌握适用“三个区分开来”的具体情形,精准把握失误与失职、敢为与乱为、为公与徇私、主观与客观等区别,对党员、干部在改革创新、担当干事、推动发展中出现的失误偏差,区别情形、审慎处置,对一心为公、不谋私利的党员、干部依规依纪依法合理容错、减责免责,鼓励并保障党员、干部担当作为。
积极探索落实落细“三个区分开来”的路径方法。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找准工作切入点,不断完善相关工作举措。比如,我们加强廉洁风险备案适用领域的探索,完善风险报备工作规范,细化具体内容和情形,进一步明晰事前报备的范围、规范报备程序、深化结果运用,推动容错免责从“事后认定”向“事前风险报备”转变。对风险报备事项出现失误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区分情节、审慎处理,对符合容错纠错条件的依规依纪依法确定减责或免责的幅度,真正让党员、干部感受到纪律既是“紧箍咒”,也是对自己的保护。
刘国栋: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放手干事、积极作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在强调纪律约束作用的同时,更加注重发挥纪律的教育作用。纪律的首要功能是用来教育和引导人的。实践中发现,一些党员、干部侧重于认为纪律是“约束”,但是对纪律的教育引导作用认识不够。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纪律的教育作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牢固树立纪律意识。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激励约束并重,把执纪执法、政策策略、思想引导统一起来,扶正祛邪、激浊扬清,推动遵规守纪与履职尽责同向发力。
在严格问责的同时,更加注重保护积极性。发挥问责的正向激励作用,必须做到精准规范、宽严相济。问责有力度、有尺度、有精度,也要有温度。一方面要合理厘清责任,核实证据是否到位、定性是否准确、划分责任是否科学、处理是否恰当;另一方面,要在问责中体现组织的保护和关爱,做深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真正问出责任、问出干劲、问出担当。
在弘扬正气的同时,更加注重狠刹歪风邪气。诬告陷害不仅令好干部蒙受不白之冤,也破坏一方政治生态。纪检监察机关既要用好信访举报渠道、强力正风肃纪反腐,也要旗帜鲜明严惩诬告陷害,准确区分正常检举控告、错告同诬告陷害等行为的界限,做到审慎从严、不枉不纵,彰显向诬告者亮剑、为实干者撑腰的鲜明导向。同时,对受到诬告陷害、符合澄清正名条件的党员、干部,及时启动澄清正名程序,帮助受到不实举报侵扰的党员、干部卸下包袱、轻装前进,以组织担当保护干部担当。
如何深刻总结运用党纪学习教育好经验好做法,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刘国栋: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必须牢固树立“纪律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理念。党纪学习教育以来,各级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取得了良好效果。各级党组织“一把手”是所在党组织纪律建设的领导者、推动者和践行者,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责任,持续推进党纪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以严明纪律不断增强党组织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让“纪律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理念深植于心。
全体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学纪知纪明纪与守纪必须高度统一”理念。党纪学习教育中,广大党员、干部普遍反映最大的收获就是明白纪律是什么、知道应该怎么做。从查处的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来看,完全不学纪、不知纪的是少数,说一套、做一套,对自己一套、对别人一套的大有人在。知纪于心更要践纪于行。新征程上,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正风肃纪反腐相贯通、治病强身相结合,绵绵用力、久久为功,形成学习党纪、尊崇党纪、遵守党纪、捍卫党纪的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真正把纪律规矩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相统一”理念。党纪学习教育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学纪知纪明纪促进遵纪守纪执纪,在自觉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上取得新进步。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既要动真碰硬强化纪律执行,贯通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也要综合发挥党的纪律教育约束、保障激励作用,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充分调动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推动做到廉而有为、勤勉敬业,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持续转化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张维劲:党纪学习教育有力强化了党员、干部纪律意识、加强了自我约束、提高了免疫能力,切实增强了忠诚干净担当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当前,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要将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与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起来,为不断取得更多制度性成果和更大治理效能激发内生动力、凝聚发展合力。
一是坚持常态长效推进纪律教育。要把纪律教育融入干部成长全过程,通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读书班、“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由领导干部带头领学促学,以抓“一把手”推动“一把手”抓,以“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引导党员、干部常态化学习党的纪律,将党规党纪内化为日用而不觉的言行准则,正确处理自律和他律、治身和治心、信任和监督、高标准和守底线的关系,始终做政治信念坚定、遵规守纪的明白人。
二是持续强化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纪严则清正,清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要以严明的纪律坚决捍卫党中央权威,保障党中央政令畅通,确保全党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各项决策部署。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发展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坚决惩治不讲党性、不讲原则、不讲规矩的行为,营造良好政治生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以严明的纪律推动党员领导干部树牢造福人民的政绩观,督促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把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造福于民,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动遵规守纪与履职尽责同向发力。教育引导党员、干部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自觉向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看齐,用党的纪律规矩严格要求自己,旗帜鲜明同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纪律的刚性和严肃性。要坚持严管厚爱结合,既要对不敢担当、不愿作为的严肃处理,又要对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的关爱呵护,及时为他们撑腰鼓劲,减少后顾之忧,推动党员、干部在遵规守纪中增强改革创新意识,凝聚干事创业内生动力,提高履职尽责活力。
作者:记者 刘一霖
【详细】严禁泄露组织秘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四条分两款对泄露组织秘密行为作出处分规定。第一款规定,泄露、扩散或者打探、窃取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给予相应处分。第二款规定,私自留存涉及党组织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纪律审查、巡视巡察等方面资料,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
“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是每名党员在入党宣誓时的郑重承诺。无论是选人用人工作、纪律审查工作,还是巡视巡察等工作,都有严格的保密纪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监督执纪人员不准私自留存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对纪检干部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等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规定,巡视工作人员私自留存巡视工作资料,泄露与巡视工作有关的未公开信息的,要给予处理处分。在革命战争年代,保密就是保生命、保胜利;在和平建设时期,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发展。党员、干部必须充分认识保守党的秘密的极端重要性和自身肩负的保密责任,对组织尚未公开的事项要守口如瓶,要居安思危、慎之又慎,自觉筑牢保密防线。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详细】严禁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预和插手行为负有报告和登记义务的受请托人,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登记,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处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2021年3月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等,都对受请托人向党组织报告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作出规定。请托人存在《条例》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的,受请托人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对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该抵制的要抵制、该报告的要报告、该登记的要登记,从而全链条、体系化纠治违规干预和插手行为,形成促进依规依纪依法行使职权的整体合力。
(摘编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明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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